1999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义乌市场法庭快审快执
  本报讯作为国内首家管辖市场内纠纷的专门法庭,浙江义乌法院市场法庭立足大市场抓审判,快审快执,及时解决民间纠纷,方便群众诉讼。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10月间,该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643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7561万余元。(陈成建)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兰州军区某团积极普法
  本报讯兰州军区某团认真开展“三五”普法,把着眼点放在提高官兵自身法律意识上,引导官兵依靠法律处理好自己及亲属的涉法问题,促进了部队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他们针对官兵在处理亲属涉法问题上表现的偏激思想和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宣讲《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规。
  (郭力游成锋)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滨州法院给当事人送“礼”
  本报讯日前,凡到山东省滨州市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收到该院赠送的“诉讼须知”、“跟踪监督卡”以外,又多了一份旨在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礼物”,即《法律常识手册》。这本手册,将各项诉讼制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录出来,同时还收录了院长接访日、举报电话等内容。这个法律“礼物”受到当事人普遍欢迎。(霍新华)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通铁公安处加强安全宣传
  本报讯地处内蒙古科尔沁草原腹地的通辽铁路公安处,近一段时间根据当地实际,先后组织535名警力投入铁路沿线,对广大农牧民群众进行护路防伤宣传教育,共签订“防止牧畜上铁路协议”4000余份,受教育1890人次。(周维瑜)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广告宣传品不能使用人民币图样
  去年,个体户唐某投资近20万元开设了一家健身房,为了招揽生意,唐某在外地印制了3000多份彩色广告宣传画,画面上有一男一女健美运动员和几种健身器材,其中男女健美运动员举起的双手上方印有一张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图样,并有一行潇洒的小字:“身体强健,财源滚滚”。为了取得广告效应,唐某雇请了几名年轻貌美的姑娘身披彩带在街头到处散发这批广告宣传品。此事被当地人民银行发觉,遂将唐某尚未散发出去的广告宣传画全部予以没收销毁,并对唐某处以5000元罚款。
  当地人民银行对唐某的处罚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也明确规定:“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禁止用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放大或缩小样)印刷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本案中,唐某为了招揽生意,自行印制带有100元人民币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在街头到处散发,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当地人民银行对其予以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康南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让消防深入民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99大型消防运动会日前举行。近万名各界群众参加了运动会。本次消防运动会的主题是:“政府与消防”。来自全市各区市县的20支代表队和市属一级防火单位的10支代表队,参加了4个消防业务项目的角逐。
  在此次运动会中,作为特邀代表,由6名川大外国留学生组成的运动队,格外惹人注目,他们的表演,不时博得在场观众的喝彩。
  图为运动会现场。 陈长竹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制人生

  新闻媒体
  切莫成为“帮凶”
  克克
  本人从事新闻工作。一位当法官的朋友,一见面便说:你们新闻媒体,如今沦为骗子的“帮凶”了。
  朋友这话可谓“极端”,但事出有因。
  在朋友所在的法院,有一家报纸时常因所刊登的广告而被人起诉。这家报纸在当地很受欢迎,它的广告也做得非常红火。可惜的是,这家报纸的广告引起的诉讼率也相当高,不但在他们法院,在别的法院也频频被送上了被告席。这家报纸最近刊登的一起虚假广告,竟然已惹来了十余起诉讼。一骗子“公司”利用广告设下圈套进行诈骗。而因为中介公司和这家报纸的疏忽,连骗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也未能核实,使得虚假广告得以公开发表。不少消费者见广告后自动将钱奉上,上了大当;骗子堂而皇之收下钱,然后溜之大吉。
  有意无意间,有的新闻媒体就这样成了骗子的“帮凶”。因为广告如同媒体的新闻报道一样,是媒体的一部分。许多消费者,正因为对媒体的信任,而对媒体刊登的广告,也给予了更高的信任度。
  作为新闻媒体,报纸也好,电视、广播、杂志也好,不但在新闻报道上负有真实报道的义务,而且在发布广告方面,同样负有真实发布的法定义务。依照《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发布广告,首先应当核实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广告中有涉及商品质量内容的,还要核实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也要让广告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新闻媒体不得发布。而在以上那起案例中,那家报纸连最起码的核实营业执照的工作也没能做好。
  如果媒体能够真正地依法发布广告,切实承担法定的审核义务,那么,许多不实广告、违法广告,自然便没有了与公众见面的机会,也不会造成实际的损失。而不幸的是,如今一些新闻媒体却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本应承担的对广告的审查义务抛在脑后。有广告上门,他们便来者不拒。
  其实,广告的可信度同样可以影响媒体的形象。不实广告太多,会给媒体的声誉、甚至生存带来很多的负面效应。新闻媒体,应当多考虑一下自己的广告形象了。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拒绝违法广告
  本报记者吴兢
  打开电视、广播,翻看报纸、杂志,我们时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广告:
  “××药品,安全无副作用,有效率达……”
  “治疗××病,我们有祖传秘方,保证治愈……”
  “××化妆品,系纯天然制品……”
  然而,以上这些我们几乎耳熟能详的广告,却都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广告舰队依法行驶
  自从1979年电视台以一则饮料广告,突破我国广告零的纪录以后,广告便势不可当冲入了中国老百姓的生活。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的广告业已初具规模。据权威部门统计,1981年至1998年间,全国广告经营额从1.18亿元增加到537.8亿元;全国广告经营单位从1160家发展到61730家;从业人员从16160人增加到578876人。
  如此庞大的广告“舰队”,要使之健康、有序地航行,完备的广告法律体系必不可少。早在1987年,国务院便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确立了中国广告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1994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于1995年2月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广告市场和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后,与《广告法》相配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出台了20余项规章和100余件规范性文件,分门别类细细规范广告。与此同时,大部分省(区、市)的人大、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广告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定组成的较为完备的广告法律体系。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等等。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对照以上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文章开头所列举的广告违了法。
  违法广告危害颇多
  采访中,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管司综合处处长董京生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广告法律体系的健全,违法广告已相对减少,广告发布趋于规范。尽管如此,广告违法现象仍令人担忧:广告发布不规范,广告内容不规范,甚至不真实。这些广告违法现象,给广告市场秩序造成了混乱,也同样影响了公众的生活。
  最新统计资料表明,药品卫生、医疗服务、食品,三类广告的违法现象较多。以药品广告为例,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等法律禁止出现的内容,仍时常在广告中引诱着消费者;而法律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如:精神药品,治疗肿瘤、艾滋病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等等,也频频粉墨登场。
  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违法广告危害颇多:
  大学生小雷看了诱人的增高药广告:几个疗程,保你长高几厘米,禁不住花钱买来一试。结果,他胃口奇佳,脸胖了好几圈,个头却未见长高。
  消费者陈先生,看了报纸刊登的分期付款购车广告,欣然前往购车。结果,他上午刚刚付了4万元首期款,当日中午骗子公司便卷款逃跑。
  前不久,由于某地区刊登在电视、广播、报纸上的医治性病的广告太多,以至于海外人士误以为该地区流行性病,不敢贸然前往旅游、经商……
  如何应对违法广告
  《广告法》实施以来,针对广告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对电视广告、报纸广告、户外广告、酒类广告、电视直销广告等广告发布情况展开执法检查,还开展了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检查。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12万余件,罚没款4亿余元;一批违法经营的广告单位被要求停业整顿,严重者被吊销了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监管司综合处处长董京生告诉记者,发现了违法广告,可以到工商局的广告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投诉。这样做,不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及时制止违法广告行为,保护公众的利益。
  如果违法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马军告诉记者,近年来,因广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呈上升趋势。仅海淀法院,今年就已立案约30起。现实情况表明,更多的公民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医药广告
  违法面面观
  张锋
  现在城市墙面上贴的、街头散发的、各类邮寄的医疗、药品广告违法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这些,请患者明察:
  1.宣传治愈、有效率。许多医疗、药品广告为招徕患者都宣称自己的医疗方法、药品有百分之多少的治愈、有效率。这是违反《广告法》的,因为所谓治愈率、有效率都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2.宣传安全无副作用。很多药品广告在对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作一番陈述后,最后向患者“承诺”:本药安全无任何毒副作用。作这种断然承诺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任何机构都不能断定自己的药物没有一点毒副作用。
  3.宣传有祖传秘方。街头上很多疑难杂症的医疗广告都宣称自己是“世代行医”,采用“祖传秘方”治疗疾病。这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祖传秘方含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害人不浅。
  4.宣传含有淫秽内容。现在街头散发、送上门来的药品广告,很多都充满了肉麻、下流甚至诲淫的内容。这种广告为《广告法》所禁止,因为它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
  5.利用患者形象做广告。有些医疗单位,为了取悦患者,拿患者做招牌,说某某经过他们的治疗,已经达到了何种效果,等等。这也是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利用患者来做广告,其真实性大打折扣。
  6.标明获奖内容。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这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获奖只能说明某个机构、组织对药品某种性能的肯定,并不能说明其他什么,更不能作为招徕患者的牌子。
  7.宣传可以利用一般通信方式治疗疾病。一些医疗机构,在广告中承诺患者只须把病情告诉他们,他们就可按照信中内容,发药治疗。这也是为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因为不作具体检查,不“望闻问切”,不作具体分析,采用一般通信方式是不可作出正确诊断,从而治愈疾病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谁毁了她的美丽
  马军
  一九九九年四月,因相信违法广告而导致身心俱损的余某,最终得到二审胜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被告京华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要从一九九八年八月说起。北京某家报纸上刊登出一则美容整形广告,上写“无痕吸脂减肥:彻底改变肥胖体态,归国博士构思,其特点是:不手术、无痛苦、无疤痕、不出血、不吃药、不住院,不影响工作和学习”。这则广告令余某心动不已。本来已经很美丽的她,经不住轻轻松松便能变得更美丽的诱惑,欣然从深圳飞往北京。她准备利用假日作完美容,然后也不耽误工作飞回单位。美容、工作两不误。可谁想,整形手术一做完,她便“感觉腿部肌肉疼痛难忍,并且不能站立行走。”
  余某向医院反映后,医院答复可能是吸脂过多造成的,让她休息几天。谁知这一休息,二十多天仍未好转。医院的院长及医生都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因为做手术的是一位资深专家。
  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在京每多住一天费用都在增多。万般无奈,余某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把京华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开庭时,余某拖着行走困难的双腿来到法院。她认为被告京华医院作了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她受到了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害。她要求京华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华医院在答辩中坚持认为,手术是专家所做的,手术没有问题,余某的术后反应属正常范围;医院还认为自己并没有进行广告误导,不同意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京华医院在其广告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便擅自登出批号为“京医广证字九七年第零三五号”、“京工商医广备字九七年零四一号”的医疗广告。而上述广告批文号,并非京华医院的,而是宣武区一家单位的广告批号。而广告的内容,又使用完美词藻,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定。余某手术后转入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臀部、下肢皮肤凹陷畸形,双侧吸脂术后跛行。”余某住院进行常规理疗、药物治疗,但疗效一般。
  据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京华医院赔偿余某各种费用共计一万六千八百一十九点四八元。案件受理费由京华医院负担。
  一审判决后,京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法院经认真调查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那些不顾法律,进行虚假、夸大其词宣传的不法行为,必将得到法律的制裁。而此案,也向那些刊登未经审批、夸大其词广告的报刊敲响了警钟。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大力宣传警务公开。图为日前边防派出所的官兵深入渔船,将公开内容和举报电话发给远海作业归来的渔民。
  王小雪赵振新摄影报道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张全忠,某国有企业的经理。检察院的查案,帮他洗清了不实举报的诬陷。他激动地说——
  正名:还我以清白
  刘晓涛何吉喆
  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由检察院实施的一项“正名”制度,温暖着国有企业干部群众的心。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三工程公司下属锅炉安装公司企业干部张全忠,1997年受上级委派到锅炉安装公司任经理。当时企业已处于瘫痪状态。张全忠上任后大胆管理,得罪了一些人,引起了少数人的不满。于是,有人四处上告,张全忠受到很大的压力。
  今年初,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张全忠将本公司出租库房、卖钢材款等30多万元揣进个人腰包。办案人员经过两个月的调查,结果与举报大相径庭:全公司上下都反映,张全忠不但没有经济问题,而且对企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他的管理下,仅一年多时间,职工不但能开出工资而且还有奖金,拖欠职工的十几万元医药费也全部予以报销。去年底,经审计部门审计,该公司所有收支全部入账,年产值比效益最好的1985年还增加200万元。张全忠因此也深得群众信任。
  决不能让一纸诬告毁掉一名好干部!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该院副检察长杨继武的带领下专门来到张全忠所在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为其正名。
  在正名大会上,张全忠激动地说:“是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及时为我正名,还我以清白,为我恢复名誉,使我放下了思想上的包袱。今后,我要继续好好干下去,以更好的工作成绩,对检察机关的支持,对企业的职工作出回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金通律师信箱

  债转股如何确定转换价格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如何确定债转股的转换价格这一问题上遇到了麻烦。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无具体规定?
  某信托投资公司王经理王经理: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从而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这意味着债转股必然涉及对债务人的增资扩股问题。在债转股过程中,最关键的是一等份债权折合成多少股权,即债权转股权的比值或称债转股的价格问题,可用公式R=D/E来表示此转换价格,R代表转换价格,D代表转换的债权金额,E代表转成的注册资本额。
  如何合理地确定R值,涉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原有股东权益,以及企业将来发展等敏感问题。但由于债转股是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目前的一些规定和既有原则,从法律上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可对R值作如下厘定:
  R的最小值为1。《公司法》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公司法》第131条同时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实收制,因此R值无论如何均应大于或等于1。即经过转换,新增注册资本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被转换的债权金额。也就是说,每1元钱的债权最多只能作为1元的出资。这不论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如此。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R的最大值应依据1994年11月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精神来确定。该办法第12条规定,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资产的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换算成R值为100/65,约为1.538,此应为R值的上限。
  另外,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每股净资产值也是确定债转股转换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如果R值小于每股净资产值时,原有股东的权益(其在转股前享有的净资产)将受到损害。虽然债转股中债权人有主动权,但对原有股东权益的保护对于各方将来的合作无疑将奠定良好的基础。
  由于债转股的工作在我国属新生事物并无太多的先例可循,在进行的过程中肯定将会有许多的新问题产生,加上各个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也各不相同,各笔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对转换价格应视具体情况、具体方案而定。
  北京市金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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