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全面推进加工业升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立群
  当前约束经济增长的直接原因是需求不足,根本原因是产业和企业不适应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行加工制造业的全面改造升级。
  把加工制造业的改造升级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
  国有大企业是我国加工制造业的骨干。考虑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重点应该放在增强我国加工制造业的自主开发创新能力方面。从这一要求出发,要进行深层次替代进口。将机电一体化的重要装备工业、关键零部件工业、材料工业作为加工制造业替代进口的主要领域,推动国有大企业加快进入这些产业领域,构成这些产业的骨架。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战略性退出的过程中,要加快形成适应竞争环境的体制和机制,核心是形成竞争风险损失的分担机制。
  把加工制造业的改造升级与乡镇工业发展和城市化结合起来
  加工制造业也是乡镇工业的主体。由于乡镇工业的升级活动将主要依靠与大工业的联系和市场机制、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在其升级过程中,与城市经济的联系会更加密切。针对这一情况,应该把乡镇工业的改造升级与城市化活动密切结合起来,把发展中小城市与乡镇工业(包括其中的就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密切结合起来。为此,在中小城市的建设中要注重工业发展园区的建设,注重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依靠大企业的带动和资本市场的功能,通过股份制形式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重组和升级,使其与大企业之间形成联合和互补的关系,引导农民带资入城进入这些工业领域,完善城市加工制造业的序列,充实城市股份制经济的内容,并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把加工制造业的改造升级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密切结合起来
  科教兴国要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具体表现出来。加工制造业改造升级是当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因此科教兴国应该与这一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应该适应加工制造业改造升级的要求,通过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国有大企业、众多的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改造升级提供各种必要的人才。根据加工制造业改造升级的目标制定相应的科技攻关目标,集中必要的资金和人才进行多学科联合开发,加快消化吸收速度,弥补我国在关键技术方面的缺陷。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我国的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
  把加工制造业的改造升级与深层次替代进口结合起来
  在以引进为主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阶段,我们对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进口是支持的,对最终产品的进口限制则较多。面对加工制造业改造升级的活动,应该迅速调整这一贸易保护格局,适当提高对材料、零部件和设备进口方面的限制(对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区别对待),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支持深层次替代进口活动,以加快加工制造业的升级。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下乡手记(14)

  一年开会二百多
  今年汛期前,我到黄河流域采访沿河各地备汛情况。在河堤上恰巧碰上某市正开防汛通讯演练现场会。
  市委书记第一个出场,他首先回顾了国家三代领导人对防汛工作的重视,又从北约空袭我驻南使馆讲到科索沃局势,讲防汛与爱国主义的关系,讲了一个多小时。书记讲完,市长讲,然后是人大、政协、军分区、共青团、妇联……一共9人讲话,讲完已经11点多了。通讯演练这才开始:10多名身背电影《英雄儿女》中王成背的那种步话机的民兵,在高低不平的河滩上拼尽全力奔跑布线,手摇摇把频频呼叫,一个个累得满头大汗。
  就在通讯员忙碌的过程中,首长们也在不停地接手机。一个用的是50年前的劳什子,一个用的是现代化的玩意儿……有人嘀咕了一句:“到汛期,一人发一个手机不就行了!用得着这样折腾?”
  通过开会,传达上级精神或是推广某项经验,本无可厚非。但在有些地方,开会被某些领导干部作为解决问题的法宝,一说推动工作,就是开会,全不管效果如何。什么形势分析会、协调会、现场会、加油会、经验交流会……五花八门,名目繁多。干部大部分时间都泡在了会上。我熟识的一位县委书记告诉我,1998年,仅县一级的会议他参加了213个,有时一天要开几个会。他说,有的会议确实没必要开,譬如种庄稼,农民比我们内行,该怎么种,不用吭声,到时农民都会种好。但是光小麦从种到收,县里围绕小麦生长的各个环节召开的各种会议就不下10个:备播会、抗旱会、冬季麦田管理会、春季麦田管理会、小麦一喷三防会、小麦收前评产会……这些会议,哪个都还不能落下:既然省里开了,市里就得开,市里开了,县、乡就不能不开。人人都知道这样的会没必要开,但大家都在开,似乎不这样就不是抓工作。
  这种情况所以存在,究其原因:其一,有干部思想意识的问题: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比如防汛,一位知情的同志说:“开不开这样的现场会,对干部来说,大不一样。开了会,万一决了口,可以推脱责任,反正该布置的我早布置了。不开会,出了事,追究责任,首先一条是说你重视不够。”
  其二,至今还有不少干部搞不清楚市场经济下政府该干些什么,仍把计划经济下的工作模式运用到市场经济中。
  干部们天天泡在会议里,自然就很难抽出时间搞调查研究、很难深入基层为农民服务。
  因此,我们的改革,不仅制度要改,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式都不该例外。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有的彩电企业年销售额上百亿元,利润却只有几个亿,根本原因就在于不掌握核心技术——
  警惕技术空心化
  何力
  在不久前结束的《财富》论坛会议上,有中国记者问日本东芝公司总裁西室泰三:中国多家企业声称自己已经有实力和日本、韩国的企业竞争了,您对此作何感想?西室泰三回答:“中国的许多厂家比如电视、洗衣机,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准,但是仅凭现在的技术,我认为不行。”
  西室泰三的回答或许带有技术领先者的傲慢,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他的回答一针见血地道出了中国彩电业在技术上与世界先进企业之间尚存在相当差距的现状。
  纵观国际先进的彩电企业,无论日本的东芝、索尼,还是欧洲的飞利浦,所有厂商均掌握彩电的核心制造技术——从彩管到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微电子技术,而中国彩电企业的现状却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业内人士透露,彩电业历年的价格大战,已使中国彩电业每年减少利税超过10亿元。有识之士指出,正是因为彩电业技术简单、趋同,才导致了今天彩电大战谁怕谁的局面。
  技术含量决定着企业在“产业食物链”上的位置。PC业的现状应当令中国彩电企业深思。面对微软、英特尔的垄断,为什么中国的PC产业除了呼唤“反对知识霸权”以外,别无他招?原因非常简单,我们缺乏与之抗衡的技术,我们处于“食物链”的末端。
  为什么中国有的彩电企业年销售上百亿元,但利润只有几个亿?同样是因为我们不掌握核心技术。目前,已经有一些中国彩电企业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彩电企业座谈会上,广州乐华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少章的话就很有代表性。
  这位中国最新崛起的彩电企业的“掌门人”认为:“彩电企业进入门槛太低,导致业内部分企业只注重短期效益,以低质低价的产品求得市场生存。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中国彩电企业存在的技术问题,吴少章指出:“新品开发能力弱,问题主要集中在集成电路、整机和彩管技术。”吴少章表示:乐华将以年利润的8%—10%作为技术开发基金,争取为中国的彩电工业闯出一条全新的道路。据悉,国家信息产业部也正在研究有关办法,以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的技术,增强其竞争能力。
  人们注意到,最近在深圳举办的第一届高新技术交易会上,乐华与美国贝尔公司决定在互动电视上共同合作。目前,国内彩电业纷纷走上科技国际化的道路,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应用上,迈出了关键步伐,不少企业纷纷推出38英寸大屏幕、等离子、纯平面、信息化彩电等产品并迅速形成规模,带动全行业产品结构的整合与升级。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经济茶座

  减产未必是坏消息
  江夏
  前些时候,农业部对外间正式发布新闻说:“今年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运行良好”。这不就是句套话吗?且慢,请耐心听下去。“今年,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粮食总产量略减,油料、蔬菜、水果增产,棉花、糖料、烤烟减产,畜牧业生产基本稳定……”部分农产品的减产,也堂而皇之成了农村经济运行良好的标志之一,这则政府部门的“公文”还真让人品出了一些新的意味。
  多少年来,一讲农业形势好,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增产。那时候,农产品全面短缺,不是一样缺,而是样样缺;不是缺一点,而缺得太多;不是缺个三五年,一缺就是几十年。因此,努力增产自然成了上上下下的奋斗目标:不仅一年增,而且要年年增;不仅一种产品增,而且要每种产品都增;不仅一个地方增,而且要求各地都得增。只有增产,农民才能增收,城市居民才能改善生活,各级干部才有政绩。
  可是,近些年情形已经大不相同。到乡下去,农民会愁眉苦脸地告诉你,今年又有丰收的“危险”。面对满街满市卖不起价的苹果、桔子、西瓜、荔枝……人们已经明白,市场不是一条永远装不满的口袋,农产品也不是越多越好,增产和增收之间,还差着事呢。
  实际上,多了还是少了,只是对市场需求而言。当某种产品供过于求的时候,价格必然走低,此时生产得越多,赚得越少,反之亦然。因此,盲目增产未必是好消息,主动减产也未必是坏消息。一时有一时的行情,一地有一地的优势。当增还是该减,增这样还是减那样,最终还得由市场说了算。
  农业的确已经发展到新的阶段,农产品供求的基本状况已经改变,过去那种只怕少不怕多的观念也该变变了:不能再单以产量论英雄,要拿效益作标尺。不但要看生产了多少,还要看销出去多少,赚回来多少,农民的口袋里装了多少。
  当然,无论增产、减产,农业生产的本钱丢不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削弱不得,因为,市场供求双方总是处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只要有肥沃的耕地,有配套的水利设施、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不断改善的生产条件,一旦行情看涨,市场需要什么,我们还愁生产不出来?!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打假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能否受《消法》保护获双倍赔偿?
  青岛检察院为“王海”撑腰
  吕海洋
  今年10月,一起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市南区法院再审的案件再度引起人们关注,因为此案的焦点是备受广大消费者关注,近年来在法学界、经济界、新闻舆论界颇多争议的打假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能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并获得双倍赔偿这一敏感话题。
  五千元买堆假电池
  青岛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臧家平,被称为“青岛的王海”。他在1996年5月10日、14日两次到青岛第一百货商店购买了价值5536元的“日立”1号2号两排充电电池160节。这些电池虽标明是“日本制造”,却未注明日期。打开电池,里面的铬化物自行外溢。同年11月,臧家平以所购电池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将“一百”推上被告席,诉请双倍赔偿。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1997年10月将电池抽样送交电子部化学物理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鉴定结论为确属假冒产品。法院同时查明,1996年5月至11月间,臧家平先后多次在本市向几家商场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充电电池,购后即以系假冒伪劣商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赔偿。
  法院驳回双倍赔偿
  1999年1月9日,市南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原告所提购买电池为生活需要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原告在本市各大商家大量购买电池后索取双倍返还,足以证明原告购买电池的目的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获取双倍赔偿。因此,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其要求被告双倍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消法》的有关立法精神,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当庭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青岛市第一百货商店返还原告臧家平购货款5536元,并支付自立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被告付给原告人民币634元(包括邮寄费34元、奖励6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对这一判决结果,原告臧家平表示不服。他认为原审认定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支持其双倍返还的请求错误。原审判决没有到位,应依法没收被申诉人的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制裁。1999年2月8日,臧家平向青岛市检察院依法提出申诉。
  青岛市检察院于5月11日立案。
  6月8日,青岛市检察院发出邀请函,就臧家平侵权赔偿纠纷申诉案,请来市检察院专家、市人大代表及有关法院、工商、技监、消协等方面的负责同志,就本案是否适用《消法》、如何理解《消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消费者”概念、臧家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通则》中诚信公平原则、如何理解和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等焦点问题“集体会诊”。
  怎样认识“个人打假”
  在近3个小时的咨询会上,专家、学者毫不隐讳地就“个人打假”这一社会现象亮明各自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认为:1.从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来看,《消法》是为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消费者”这个概念,不应作狭义理解,不能以购买商品数量的多少来作为界定消费者的界限。不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和目的为何,只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照价付款购买了商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权利就应受到《消法》的保护。2.商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销售商品,只要出售了假冒和掺杂、掺假、变质的商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就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加倍赔偿。3.商家既然作出承诺,就应履行。另外,臧家平的行为代表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支持其行为,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类观点认为:臧家平购买电池的目的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双倍赔偿,不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不应受《消法》保护,其权利应受其他有关法律保护。
  检察院依法抗诉
  1999年6月21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就全国第一起打假赔偿申诉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郑重提起抗诉。《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主要理由为:
  一、原审判决不支持申诉人臧家平的双倍赔偿主张,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申诉人青岛第一百货商店既明码标价出售“日立”充电电池,又公开作出无假冒商品信誉承诺,足以引导消费者相信其所出售的商品为真货。然而该种电池经鉴定确系假冒伪劣产品。对此,“一百”作为经营者既提供不出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又提供不出其他任何可供采信的说明,显然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应当依法按照消费者的请求给予双倍赔偿。
  二、原审判决认为申诉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是错误的。《消法》目前尚未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哪些是、哪些不是的明确解释。《消法》并未限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数量,以购买商品数的多少来界定是否用于生活消费,进而认定是否为《消法》中的消费者,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退一步说,即使申诉人购买电池就是用来获取双倍赔偿,法律也未规定购假索赔不是生活消费。
  三、原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是错误的。衡量诚信原则的根本标准是购销双方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申诉人购买商品时照价付款,履行了义务,其行为符合诚信公平原则。原审判决离开具体的买卖行为本身而认定申诉人违背了诚信公平原则,无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就此类案件表示:无论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
  (原载《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本报有删节)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深圳率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深圳市下大力气改造农村电网和电力设备,以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从11月2日起,在国内率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这是电力系统职工在架设输变电线路。
  新华社记者壮锦摄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万家寨水库水质严重污染
  本报记者阎晓明
  我国在建的第三大水利工程项目——山西万家寨引黄入晋工程水库水质严重污染,并威胁到小浪底工程水质。
  6月中旬,山西万家寨枢纽水库水质变黑,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中游水环境监测中心对万家寨水库及库周进行调查和水质监测。
  从监测结果看,水库上端、水库中心、坝前、坝下水的化学耗氧量每升分别为28毫克、20.4毫克、24.1毫克、31.7毫克,属5类和超5类水质。说明污染主要来自上游,库区本身也有污染源存在。另据6月份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的情况看,甘肃和宁夏省界水质为4类水,据此判断污染主要来自宁蒙河段,污染物主要来自城市废水、工业污水和农业灌溉后的浑水,以及塑料袋、工业固体废弃物、油类污物。
  万家寨水库是引黄入晋工程的供水水源,国家投入160亿元巨资。水质好坏直接影响山西太原、大同、朔州和内蒙古准格尔等城市的生活与工业用水,以及黄河下游的水环境质量,也严重影响小浪底水库的水质。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36年“巧用天”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星村农民林志尧一家坚持36年为农民提供气象服务,成为当地闻名的“巧用天”。他还承包了30亩粮田试种各种优良稻种,从中选出适合本地气候的品种。新华社记者王小川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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