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村支书行凶报复该不该治罪?
  本报记者傅昌波
  今年1月27日,本报以《这个村干部为何行凶报复?》为题,披露了安徽省萧县永固镇前进村村支书张长顺因不满该村村民任益成举报其经济问题,光天化日之下持剑闯入任益成家中行凶报复,导致任益成额部受伤的严重事件(详情请阅当日报道)。
  文章见报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该案由萧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张长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1999年4月13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将张长顺以上述罪名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1日,萧县人民法院以(1999)萧刑初字第66号判决,认定张长顺无罪,并且不承担民事责任。消息传出后,当地一些干部群众给报社来信,认为法院严重偏袒张长顺。7月2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抗诉书》,认为张长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械刺伤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应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与法院的结论为何会如此大相径庭?前进村的干部群众对此案及与之相关的张长顺经济问题到底有何意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日前再次赴萧县进行了采访。
  从判决书看,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顺故意杀人的起因,犯罪目的,实施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明显证据不足”。最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指控张长顺的罪名不能成立。
  萧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则对记者说,张长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从判决书看,法院认定张长顺无罪的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一、张长顺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证据不足;二、张长顺供述有报复心理,但报复的内容仅仅是羞辱任益成,无拼命的故意;三、任益成说张长顺故意杀人是有计划的,且实施侵害时有想剥夺他人生命的言语表露,各证人对这些情况说法不一致;四、任益成说张长顺报复杀人的起因是任举报张侵吞挪用集体财产,证据不充分;五、张长顺对任益成到底刺了几剑,所持的到底是否为铁剑,尚无铁剑物证。
  记者看到,萧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如下事实:张长顺报复心理存在,实施剑刺任益成的事实存在,任益成额部轻微伤属实。萧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认为,凭这些认定的事实已经足以将张长顺治罪,而且,法院认定张长顺无罪的上述五条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1.张长顺当天是找到母亲并向其磕了三个头后,持剑直奔任益成家实施侵害的,而且在其实施剑刺行为时确有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语言表露。这些事实有张本人的供述和其母亲梁成英、证人戚侠英和徐志华、受害人任益成及其妻蔡和平等人证明。这些均表明张当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法院在判决中却忽视了这些重要的事实及证据。2.并不是每一起杀人案件都必须具备预谋、计划等阶段,关键要看其具体行为及后果。3.张长顺经济问题的大小及有无,不是张长顺实施侵害行为的起因,张长顺故意杀人案的起因是任举报反映其经济问题,使其产生报复之念。这一点,张本人也供认不讳。4.现场目击证人王相群、徐志华等人及事后将剑送至张长顺家的村民刘爱华均证明,张长顺行凶时所持的是铁剑(记者上次赴萧县采访徐志华等人时,他们也是这么说的),任益成额上伤口“边缘整齐”,也可证实张当时所持的是铁质器具。由于张长顺及其家属隐匿该铁剑,造成侦查机关无法提取物证。但是,作案工具提取到与否以及到底刺了几剑,均不影响对张长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定性与量刑。
  在萧县采访期间,记者提出要到前进村采访村民。县委宣传部的负责同志答应次日安排前往,结果却是让记者在住地等了一整天。后来,前进村的干部群众知道记者到萧县采访,村两委班子主要干部及部分村民主动赶到县城向记者反映情况。他们认为萧县人民法院对张长顺的判决是“黑白不分”。据他们反映,张长顺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后,不时神气十足地开个小车在任益成家门口转悠。而且时至今日,永固镇党委和政府未对张长顺作出任何组织处理。
  谈到张长顺的经济问题,现任前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桂华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盖着村委会公章的控告状。以王桂华为首的4位现任村干部及到场的程宝华、任益成等村民均向记者表示,他们能为这个材料提供详细证据,愿意为这份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保证。这份控告状反映:张长顺在1996年2月到1998年6月间通过买卖在该村开办的永青煤矿侵占人民币53.475万元及价值20.778万元的实物,并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19万元;1995年至1998年12月期间,张长顺侵占村集体资金4.3万元、上级返还村提留款1万元;此外,张长顺还通过私卖村养的螃蟹、虚构为村集体购物等方式侵占村集体财产约0.8万元。王桂华说,他们认为张长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罪,并于今年6月21日将此控告状送交萧县公安局,要求依法查处。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倾听民意办法议案

  采纳政协委员一件提案——
  麻城农民减负一千九百万
  湖北省麻城市政协委员杨峰等在今年麻城市政协五届一次全会上提出了一条题为“强化农民负担预算约束,治理农村不稳定源头”的提案,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今年全市农民减轻负担一千九百七十三万元。
  今年以来,麻城市政协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调研。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提案提出后,市委、市政府就减轻农民负担进行了三次“大手术”:一是今年三月,市委、市政府抽调千人工作队经过培训,进驻全市乡镇村组,进行减负摸底,并按中央有关精神,制订了“农民负担卡”,按中央“合理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统一核实填发“负担卡”,共发放二十三点五万份,入户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点五;二是今年七月,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全市农民负担“背靠背”的大检查,深入到农户家中,抽查到村组,检查的结果不与所在乡镇领导见面,统一汇总到市委、市政府;三是今年八月召开了全市“减负、增收、保稳”三级干部会议,通报了“背靠背”检查的结果,对一些乡镇干部继续搞增项加码,没有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问题,给以严肃的批评和纪律处分。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今年麻城市农民“三提五统”比上年减少一千九百七十三万元,人均减少二十二点四元,农民负担实现了“负增长”。
湖北省政协办公厅吴君沈红普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伪造工商执照虚投控股资金
  骗占国有资产法不容
  本报记者马应珊
  海南利秦工贸有限公司伪造工商执照,骗取青海省第三制药厂对其资金实力的信任,并用虚假出资,取得对股份公司的控股权,随后通过违法经营,大量吞噬国有资产,最近被青海省第三制药厂送上了法庭。
  据青海省第三制药厂同志介绍,1996年底,一个叫李琦的带着几个人,打着海南利秦工贸有限公司的招牌来青海省投资,所出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骗取了青海省第三制药厂对他们资金实力的信任。
  1996年12月,青海省第三制药厂进行股份制改造,从总资产中剥离出580万元资产组建股份公司,有偿出让其中464万元资产给海南利秦工贸有限公司,双方分别按20%和80%的投资比例共同组建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然而,两年半过去了,利秦公司只投资150万元,实际只占25.87%的股金,却骗到80%的控股权。
  据青海省第三制药厂所聘的圣合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韩颖梅等律师的调查:1996年2月29日,“海南利秦工贸有限公司”在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孔莉,注册资金100万元,法人股东共两人,孔莉80万元,占80%的股份,孔萍20万元,占20%的股份。经营期限自1996年2月29日至1997年2月28日。该公司早在1997年起就未经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和税务登记,企业住所也空无一人,企业早已名存实亡。而孔莉的丈夫李琦等人伪造出一份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假工商营业执照,用来欺骗青海省有关部门。
  股份公司成立后,省有关领导及青海省第三制药厂30余次追讨欠资,对方均不予履行。李琦等人凭着根本无法兑现的“合同”,无偿使用占有国家的房产、机械、库存等国有资产,并控制了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经营权。李琦等人用尽各种手段排斥国有资产方面的管理人员,先后将国有资产方的股东二人从公司管理岗位上挤掉。在控制大地公司期间,李琦等人进行了种种违法经营活动,侵吞国有资产。他们将企业国有资产两次向银行重复抵押,骗取银行300万元贷款。他们还私设银行账户,公款私用,将大量销售收入资金汇入私人账户。在最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银行账号中,就有一个以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出纳王海莉为名的账户,上面私存现金29.1万元。李琦等人挪用公司资金几十万元,购买了两辆高级轿车,将其手续归入个人名户,化公为私。此外,他们还利用违法手段,大量偷税逃税。根据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统计的数字,1998年公司产值1600多万元,销售收入850多万元,其中不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就达580多万元,仅此一项就偷逃增值税数十万元。另外公司还欠土地租赁费5万元,违约滞纳金300余万元。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再继续流失,青海第三制药厂已将此案依法诉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已于10月19日对海南利秦工贸有限公司在青海大地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资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一把手”更要接受监督
  朱文鸿罗其仙
  “一把手”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要从一把手做起。
  当前,仍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一把手不能自觉接受监督,更有少数人自我放纵,滥用权力,乃至违法乱纪。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少年得志,一路顺风,便自命不凡,忘乎所以,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终于沦为人民的罪人。在他的影响下,整个泰安市班子滑入腐败的泥潭。可见,“一把手”的腐败往往还会带坏一个班子,败坏一个地方的社会风气,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某些“一把手”之所以不愿接受监督,原因有三:一是封建家长意识作祟,认为一把手是一班之长,只能指手画脚、发号施令,怎能让别人对自己说三道四。二是自身不干净,底气不足,怕一监督即劣迹暴露无遗,不敢接受监督。三是放不下领导架子,以为对他进行监督是故意跟他过不去,找别扭,会使他在下级面前丢面子,失威信,以后难以开展工作。
  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和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干部的廉洁公正,促进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热线

  盗用报纸名义编造假话骗人
  今年8月,重庆市街头出现了两种版式的《人民卫生报》。据查,其中一张是山西中远威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盗用《人民卫生报》刊头、刊号伪造的假报。他们删掉了当天报纸的内容,添上了该公司的“溶栓胶囊”广告和其他涉嫌攻击他人的内容,非法印刷了数万份,在重庆市的各大药店、居民区和其他地方广泛散发。
  伪造的报纸上编造了一封名为杨雅洁的患者来信,信中介绍杨雅洁曾患高血压、心脏病、脑动脉硬化等病,服用了“溶栓胶囊”之后,病情好转。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杨雅洁老大娘气愤地说,我从来没写过这样的信,我的病也不是“溶栓胶囊”治好的。
  北京市宗卫东袁成本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论坛

  尊重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
  在地方人大换届选举中,在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为国家机关领导人之外,也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根据法律关于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这是无可置疑的正常现象。然而有的同志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却不大以为然。近日,就听到一位在省城工作、到下面调查选举问题的干部对此说了一些持否定态度的话,甚至说刚调到某市工作的一位现任主要领导是“代表联名的产物”。
  把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依法当选为国家机关领导人,讥讽为“代表联名的产物”,说白了,还是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存有一种鄙视心理,心底里还是不赞成甚至根本就反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些人看来,只有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才是正道的、合理的,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只能作陪衬,只能落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即使当选了,也不能与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相提并论。
  我们知道,1979年以来,我国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差额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为使这一改革付诸实践,法律明确规定,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当选情况,以选举结果为准。这就是说,无论是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的候选人,还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相同的,都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选择考验,谁能当选,谁会落选,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全体代表手中。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权力来自于民,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依法行使提名权、选举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受法律保护。无论哪方面提名的人当选,都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的庄重授权,都是光荣的,不存在谁是“陪衬”的问题。无论哪方面提名的候选人,都有可能落选。可见,散布“产物”论,既是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的一种有意贬低,更是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指责和非难。
  我国人大制度已建立45年,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建立20年,地方人大已依法进行了多次换届选举。尤其在举国上下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今天,还有所谓“产物”论云云,实在令人遗憾。看来,在国家机关尤其是有关领导机关中对一些人员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教育,十分必要。
  湖北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孙天富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代表影集

  街道里的好大妈
  “处处替人民着想,事事与群众商量”,这副对联贴在三明市人大代表、永安市燕东街道仙泉居委会主任李水燕的办公室门上。
  李水燕已连任两届永安市人大代表,1995年又当选为三明市人大代表。10年来,她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人大代表,扎扎实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
  在1998年3月召开的永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李水燕提出要修条路,解决群众行路难、消防难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关注。两个月后,在多方支持下,投资11万元的两条水泥道路动工修建,一个月后修成通车。
  在街道里,人们都喜欢称她为“大姐”、“大嫂”、“大妈”,把她当作亲人。1994年发洪灾,有40多人不肯撤离。半夜,洪水涨上二楼,全城突然断电,睡梦中惊醒的人们哭喊着,不知所措。危急时刻,李水燕与干警、城监人员划着小船赶来,救走了这40多人,并妥善安置了他们,使他们衣食无忧。
  1997年元旦,一位姓黄的残疾青年突发胃穿孔,家中没有亲人,生命危在旦夕。李水燕马上找人把他送到医院,并第一个捐款,募集了4000多元,使这个无依无靠的青年及时得救。
  九年前仙泉居委会成立时,分到的是50亩已经退化的果园和一间半店面。如今,李水燕所带领的居委会已拥有5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办起了幼儿园、综合服务部、便民诊所、水泥包装袋厂、老年活动中心、停车场。李水燕两度被省政府授予“优秀居委会主任”称号。
  福建永安市海丹纪瑞如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新事集纳

  高密市人大:督促议案办理
  不久前,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法制局组成检查组,带着《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代表不尽满意和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建议重新研究了办理意见,要求承办部门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山东省高密市人大常委会任德平吴云效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新事集纳

  盐都县人大:监督《公路法》实施
  今年,江苏省盐都县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公路法》实施的监督,在组织部分县、乡代表进行视察的基础上,县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认真审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目前,共查处违法案件94起,清除路边堆积物596处、摊点96处、违法建筑56户,消除了交通隐患。
  江苏省盐都县人大常委会 唐发成辅先林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小小税法宣传员
  辽宁盘锦市国税局近来利用课余时间,把税法送进校园,让学生从小就懂得依法纳税,并通过他们把税法送到千家万户。
  辽宁盘锦市国税局夏才源曹昆摄影报道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多棱镜

  公路桥在剪彩前断塌
  今年9月17日,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霞赛镇长汀村路段一座造价40多万元的水泥钢筋浇注公路桥在剪彩前突然断塌(上左图)。在桥面近40厘米厚的垮塌横截面上竟然看不到一根钢筋。这座桥长约15米的桥面有一半塌入水中,桥两侧柏油路面也严重开裂,机动车自无法通行,村民不得不在断桥两侧搭上木板,勉强通过(上右图)。
  这座桥7月份建好,准备9月28日通车剪彩。桥在剪彩前垮塌,无人员伤亡,是不幸中之大幸。
  记者多次与平和县的领导联系,想了解该桥垮塌具体情况及善后处理措施,均被推说公务繁忙,也未告诉记者桥塌事件的处理意见。
  福建商报盛能宝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事中有法

  挖塘本为民越权也不行
  近日,河南淮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一起滥用职权案。犯罪嫌疑人刘书惠本来想帮助群众开挖鱼塘,发展养殖业,但由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全县统一开发湖区时鱼塘被冲掉,造成群众38万多元集资款血本无还。
  1994年春,淮阳县城关镇党委号召开发城湖浅滩,发展养殖业。该镇新华办事处弦歌台居委会商议由36户渔民集资38万元开挖7个鱼塘,挖出土方可垫出一片宅基用地,将来对集资者“有钱给钱,无钱给地”。此开发意见由该居委会主任经办事处主要领导送报时任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城湖开发管委会主任的刘书惠。刘未经土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向城建规划、水利等主管部门申报,擅自批准了该居委会“集资挖塘,以地还款”的违法开发意见,先后挖成鱼塘7个,垫出宅基用地33.15亩。此地皮按集资款份额以每亩抵款3万元分给个人使用。1999年夏,淮阳县委、县政府依法统一开发湖区,上述违法开挖利用的鱼塘及垫成的宅基用地被全部开挖掉,“以地还款”的承诺兑现不了,而集资38万元,也已用尽,无法归还,导致群众怨气冲天,多次上访。
  刘书惠超越权限,违法行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周口分院政研室田万华查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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