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6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社会视点

  妇女的法律之家
  本报记者吴兢
  1998年6月29日,来华访问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夫人希拉里来到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当赵慧敏,这位43岁的离婚女工,激动地向希拉里讲述自己这一年来在中心的帮助下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家的经历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在我想不通的时候,在我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时候,是中心律师帮助我从绝望中重新站起来面对人生……
  赵慧敏,只是众多受过中心帮助的妇女中的一名。像她这样把中心当恩人、当亲人、当姐妹、当师长的妇女还有很多很多。截至1998年7月,中心共接待各类咨询约5000人次,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142件。对于才“三岁”的中心来说,这样的成绩已是不斐。
  维权:一项神圣的事业
  1995年12月,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吹响的妇女保护、妇女发展的嘹亮号角中,中心在北大法律系悄然诞生,成为第一家全国性的民间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
  凭着维护妇女权益的一腔热血,凭着兢兢业业的工作,中心很快便名声在外,成为国内外新闻机构关注的热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许多妇女从各地慕名来信来电来访,近的如天津、河北、河南,远的到云南、新疆、广西。上至80多岁的老妇,下到10余岁的少女,都得到了中心不遗余力的帮助。
  1998年11月一个风和日丽的上午,记者来到中心,立刻感到了温暖的气氛。中心不大的地方,墙上挂满了锦旗。“法律援助典范”、“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一句句滚烫的话语,正是妇女们对中心一颗颗敬爱的心。
  在这项帮助妇女的神圣事业的大旗下,聚集了一批热血之士,无论专职兼职,无论是男是女。中心顾问杨大文教授说:“作为对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中心成员愿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崇高事业上一显身手。”
  1998年10月,中心律师接到了来自秦素平等36位下岗职工的投诉。厂方提前解除了她们的合同,却未按规定发放她们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在36位下岗的职工中,有29位是柔弱女子。中心决心为她们讨回公道。在中心律师的努力下,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前不久做出裁决,要求厂方将这些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齐。
  29位下岗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
  护法:颇具挑战性
  中心的律师们称自己是“精神胜利者”!因为这项助人为乐的事业,使她们面对了“三大”挑战。
  挑战之一,来自这些来中心求助的女性当事人。这些妇女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也较差。而她们不幸的经历又造成了性格的扭曲:怨气大、火气旺、疑心重。中心律师对她们的帮助却得不到她们的理解和配合,有时她们反而又哭又闹,又吵又骂。
  挑战之二,来自复杂的案件。办案中,中心曾得到了许多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但也受过冷漠和推脱。中心的律师都感叹:办理一个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其难度远远超过了其他案件。
  挑战之三,来自中心工作人员自身。如今,律师行业走俏,成为人们眼中的“金饭碗”。而中心律师的收入只能算“贫下中农”了。
  中心执行主任郭建梅,这位曾经当过记者,却毅然放弃优越的公职而投身妇女法律援助事业的女性,坚强而能干。在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她仍有信心:“当一名远道而来的当事人眼含泪水,用颤抖的手向中心献上锦旗时;当一些贫困的妇女手捧几个水果、几粒花生向中心道谢时;当中心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被有关部门重视和采纳时,当中心被社会称赞时……我们把这项神圣事业坚持下去的信念,更加坚定。”
  就是在这诸多挑战之下,中心坚强地前进着,免费代理了80多名河北女工诉北京某企业拖欠两年劳动报酬的集体诉讼;北京某公司和某大医院几位女高工被迫提前退休案;承德一中学校长奸污女学生怀孕分娩致死案;河北容城县乡干部伤害、污辱、拘禁女村民案……被中心援助的女性,有大学教授、主任医师、企业家,也有下岗女工、家庭妇女和打工妹。
  援助:远远超出了法律
  52岁的柏荷女士终于鼓足勇气来到了中心。
  柏荷,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家庭妇女,以丈夫为重、以孩子为重。但26年的婚姻,对她却好像一场噩梦。从结婚开始,她便一再忍受丈夫的殴打、丈夫的外遇。现已年过五十的她,依然活在丈夫的拳脚之下……有人劝柏荷去告她丈夫,和他离婚,可她却怕被人笑话,孩子可怜。
  在中心律师的开导下,柏荷终于明白了: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做人的尊严不再受辱。她感谢中心给了她勇气来结束自己这26年不幸的婚姻。
  婚姻家庭问题,是妇女最常遇到的难题。像柏荷这样为婚姻家庭所困扰的女性,不在少数。在中心接到的妇女投诉中,涉及婚姻家庭的占50%以上,暴力侵害案约10%。
  中心年轻而又老练的专职律师刘东华,在一次次地面对柔弱女子的不幸时,感触颇深:“我们不但要通过法律帮助这些妇女,更要让她们懂得,女性只有自强、自立、自尊、自信,才能真正获得平等与幸福。”
  在3年的实际工作中,中心为妇女们所提供的帮助,又岂止是法律!她们是解开心结的医生,为妇女们做心理辅导;她们又是树立信心的师长,教妇女们认清现实,自尊自爱。她们鼓励妇女们面对现实,不再懦弱,做生活的强者。
  妇女,是一支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心,便是她们温暖的家,给她们帮助和关怀,给她们勇气和希望。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以案说法

  不该发生的血案……
  马中东
  ●尊重自己的感情,更要尊重道德、尊重法律。
  1998年10月14日,一起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第三者”被刺死,夫妻二人被判刑——这样的结局,令人慨叹,更令人深思。
1
  今年32岁的宋秀琴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她与丈夫刘立日子一直过得较为平稳、舒心。
  1992年夏天,刘立在开封火车站货场帮朋友收运西瓜时,认识了小他3岁的唐玉梅。从此,他们生活失去平静,一幕悲剧也在不知不觉中上演。
  唐玉梅是一个不幸的女人。她出生在一个较为贫困的工人家庭,中学毕业后一直未能找到固定的工作。1990年,其夫王某带着家里全部的钱款,说是去云南做生意,却一去再无音信。她带着刚刚两岁的儿子艰难度日,历尽了千辛万苦。
  刘立了解到唐玉梅的身世后,颇为同情,在生活上给予了她很多的关心和照顾。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个人的关系日益密切。他们不顾家庭和道德,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而且越陷越深。
2
  俗话说“纸里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宋秀琴对经常夜不归宿的丈夫渐渐有了察觉。不久,她便发现了丈夫刘立与唐玉梅的不正当关系。
  多次劝阻和吵闹都无济于事,宋秀琴只好提出离婚。1994年初,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正式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后,刘立和唐玉梅在开封南郊租下一处房子,开始非法同居。一年后,刘立才征得家里人的同意,让唐玉梅搬到家中和他同住。
  半路“夫妻”自有其难处。由于双方都有小孩,在照顾子女方面难免要发生一些摩擦。况且,刘立与宋秀琴多年的夫妻情分也不可能因为一纸离婚证书便一笔勾销,他们之间偶尔的交往也常常引起新的纠纷。久而久之,刘立与唐玉梅之间矛盾日益激化,感情发生了无法弥补的裂痕。
  在一场争吵之后,刘立与唐玉梅终于分手了。
  随后不久,刘立便将前妻宋秀琴接回了家,未办结婚手续,便又继续共同生活。
3
  与刘立分手后,唐玉梅的生活再次陷入无依无靠的困境。她把这一切都归罪于刘立的前妻宋秀琴,认为如果不是宋秀琴的参与,刘立不会与她分手。
  1997年10月17日晚上,唐玉梅再次来到刘立家。宋秀琴将她堵在门口。两人言词不和,便开始厮打起来,两个人的脸都被抓破了。
  刘立和在房里说话的两个朋友闻声赶来,将她们拉开。
  唐玉梅自感吃亏,便说:“你们俩在家等着,我饶不了你们!”
  唐玉梅回家后,打传呼叫来两个朋友,要他们和她一起到刘立家“报仇”。
  当晚10时左右,唐玉梅再次到刘立家。叫开门后,与她同来的两个人拉住了刘立,唐玉梅乘机冲到屋里,持刀向宋秀琴扎去。宋秀琴急忙躲开,并顺势抓住唐玉梅的手,将刀夺下。两个人在继续厮打过程中,宋秀琴用刀扎了唐玉梅右大腿一刀。唐玉梅痛叫一声,受伤倒地,鲜血如注,霎时染红了一条裤腿。
  在外面的人听到叫喊声,匆忙赶到屋里。他们看到唐玉梅伤势严重,便和刘立、宋秀琴一起将唐玉梅送往附近的铁路医院抢救。
4
  医院急救室外,宋秀琴等人内心充满了恐惧。后来,医院的大夫说:“人快不中了,去通知家里人吧!”宋秀琴闻听此言,更为惊慌,便和刘立商议决定逃跑。
  他们匆匆回家拿了钱,跑到火车站,见一辆火车即将开走,没有顾上问车是往哪个方向开的便冲了上去。
  以后的几个月,他们两个一直在外地流浪,直到钱花光了才回到开封。不久,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归案。
  唐玉梅于事发当夜不治身亡。1998年9月7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宋秀琴犯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刘立犯窝藏罪,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秀琴在其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持刀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正当防卫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立,帮助被告人宋秀琴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宋秀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立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秀琴赔偿被告人家属经济损失4380元。
  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5
  一场悲剧就这样落幕了。然而,案件的发生却给人们留下了深深的思索和遗憾。
  诚然,被害人唐玉梅是不幸的,而造成其更大不幸的却恰恰是她自己。丈夫携款外出,一去不返,在杳无音信数年后,她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程序与其解除夫妻关系,另建新的家庭。但是,她没有。她最后选择的是插足别人的家庭,与有妇之夫非法同居。这是她法律和道德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酿成她人生悲剧的根源。
  宋秀琴也是不幸的。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第三者”插足解体,而当她与丈夫重归于好,准备开始新的生活时,却又等来了长达数年的牢狱之苦。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自卫是一种本能。但是,当她把刀夺去后,是不是可以采取其它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呢?应该说是完全有可能的。
  刘立是一个应该谴责的人。由于他生活态度不严肃,导致了两个不幸女人之间的争斗。而他和前妻一起外逃,又说明他法制观念不强。法庭判其缓刑,主要是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而10岁的幼女无人照料、年迈的老父无人赡养。然而在道德的法庭上,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轻他的“罪责”。
  不该发生的血案毕竟发生了。它再次提醒人们:尊重自己的感情,更要尊重道德、尊重法律。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强奸“私了”法难了
  朱晓伟黎西岐
  豫西西峡县桑坪镇20岁的男青年刘某,欲对邻家的6岁女孩施暴。女孩的哭声被近邻听见,并发现刘某正在作案,就及时向村里作了报告。该村支书、村长、治保主任怕影响“文明村”的荣誉,于是便叫来幼女家长和刘某进行“私了”。作案人刘某拿出现金600元和小麦250公斤给受害者。双方签字画押,达成协议,此事从此不再提起。
  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此事未过三月,该村另一青年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动员在押人员坦白揭发之时,该青年将本村的“机密”和盘托出。近日,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原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该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只能就法律规定范围的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和解或不起诉,但强奸案件属公诉范围,不属自诉案件。所以,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长私了行为无效,其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时下,“私了”在一些地区成风,小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大到刑事案件,当事人或村组干部都避开法律进行私了。岂知形形色色的“私了”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妨害了司法机关执法活动,而且助长了犯罪气焰,甚至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更深的悲剧。古人云:“一民之轨,莫如法。”只有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杜绝和消灭“私了”现象,才能达到兴国安民之目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山村,有一扇普法的窗
  罗英谭家康
  “致富先修普法路,义务普法志不移。扶正压邪反腐败,无私奉献无悔意。”
  在四川省渠县有庆区屏西乡,提到这位两年如一日、义务办法制板报的村民黄朝熙,可谓妇孺皆知。
  屏西是个偏僻的山乡,长期以来,这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今年54岁的村民黄朝熙,历来爱好学习法律知识,当他看到身边一些村民有的因为愚昧,因为不学法、不懂法而吃亏;有的违法犯了罪也不知道,便萌生了向乡邻们进行义务普法宣传的念头。于是,1996年12月,在他家门侧,一个自制的义务普法宣传板报诞生了。
  1998年10月的一天,记者来到屏西乡黄朝熙家中,见这块长1.5米、宽1.3米的黑板上,书写着正楷体“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据介绍,板报每周出一期,至今已有近百期了。由于黄家地处公路边,每逢赶场天,四方村民都喜欢驻足观看。
  听说是记者来访,闻讯前来的村民告诉我们,法制板报的内容可丰富了,有涉及村民利益的法律法规,还解答大家提出的疑难问题,对乡、村干部违反政策、法律规定乱收费的,板报也会及时登出来。
  的确,法制板报为村民们开启了一扇普法的窗口,黄朝熙本人也因为敢替群众说话被大家称为“我们的代言人”。“山区农民太需要法制宣传了!”黄朝熙对记者说,自己是个法律知识爱好者,这一爱好使他受益匪浅。而他现在正做的,便是尽力让乡邻们懂得,要用法,而不是用力气保护自己。
  常看法制板报的屏西中心校退休教师向崇儒说,板报办得有针对性,反映的都是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上面的政策与下面执行是否对口等等,群众有问题拿不稳的都爱来问。
  采访中,记者见到一张照片,照片中几人正围着饭桌吃喝。村民们告诉我们:这是对一起乱收费事件的曝光。村民贾文贵改造房屋,建设所张口便要收改建配套费1200元,后来,建设所人员接受了贾文贵的宴请,黄朝熙便当场拍下这张像,并告之“请你们在屏西不要乱来,一切要按法律法规办!”不久,建设所重新核算,只该收贾文贵420元,而且支付了200元钱的宴请费。事后,板报上便登出“修建房屋依法收税应该,违法收费农民有权拒交”,大家看后无不拍手称快。
  在黄朝熙简陋的家中,摆满了《法制月刊》、《民主与法制》、《法制世界》等各类法制书籍和杂志,为此,他每年都要花出近300元订阅。这当中,一本记录簿很引人注目,这是有庆区区长陈春生送给黄朝熙的,扉页上写着:你义务普法办农民板报很好,我们希望你不但要继续办,而且要办得更好。乡长罗庆华也表示,今后政府有什么问题,只要及时反映,一定有错必纠。
  让我们祝愿这扇山村普法的“窗口”灯火长明!(附图片)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图片新闻

  我要献血
  蒋世军是广东佛山市公安局巡警,去年5月在与歹徒搏斗时,受伤做过手术,输过血。
  《献血法》实施后,他主动申请献血。虽然主管领导和医疗部门都不同意,蒋世军却执意要献:“我身上流着人民的血!”医生执拗不过,只好为他抽了血。温淼森摄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土地不得私下交易
  原告刘祖伦、被告李德华,均系江西省南康市人。1998年7月,原告刘祖伦在江西省南康市唐江镇规划区获得面积为1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尔后与被告李德华签订将其中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的协议。不久,双方对剩余3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原告以所签协议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即没有更换土地使用证书,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原1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告。
  经协商,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在原告返还价款,被告退出土地的同时,近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被予以准许。
  〖点评〗此案审理时,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原、被告私下转让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民事制裁,责令退出土地和返还已经取得的价款。
  而根据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土地仍然不能私下交易。其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黄征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电子警察”进社区
  韩景童
  时下,城市居民家中的安全防范措施普遍采用的是防盗门、锁具和窗护栏。一些犯罪分子则针对防盗门、窗结构的弱点,有准备地进行入室盗窃、抢劫作案。这说明,科技防范在加强社区安全方面,已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为此,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开始了技防试点的运作,推广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从去年6月至10月在三个试点区域全部投入使用。
  “楼宇对讲”防盗报警系统是以楼房单元为单位,封闭单元门口,居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与来访者“对话”,如家中无人,生人也无法进入。作为平房区,西四北头条的居民所使用的报警器更似“电子警察”,家中无人时,将密码设定好,如遇生人拉门,则即刻“警笛大作”,居委会中心控制室马上有反应,值班人员则会迅速到现场查看并及时报警。据悉,三个试点区域自安装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后,未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试试您的判断力
  盗窃公私财物,符合下列哪种情形便构成犯罪?
  1.盗窃数额较大的
  2.多次盗窃的
  3.无论盗窃数额大小,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的
  (答案在本版下期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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