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0日人民日报 第10版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思考与探源

  我国证券法体现的若干重要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三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则
  ●有关机构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投资者风险自负的原则
  ●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
  ●体现阶段性特点的原则
  ●保持政策和规范的连续性原则
  ●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的原则
  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决定了它的双重性:一方面,在国家的经济运行中,它具有积聚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机制等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中资金的大规模流动和存在投机性,又具有高度的金融风险。因此,建立发展健康、秩序良好、运行安全的证券市场,对于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证券业也成为我国的重要金融行业。证券市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时间不长,还缺乏经验,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虚假伪装上市,或者重筹资,轻转制;市场运行还存在较大风险,证券业务机构和中介机构违规经营活动较多,资产质量不高,有的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投资者等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力量尚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虽有不少规定,但不够统一,不够完善,也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金融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要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市场和要依法加强对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精神,正确地指导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汲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并参考借鉴国际上证券活动的有效规则,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法,将证券活动纳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法,正是一部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法律。证券法规定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二章,共二百一十四条。通过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证券法的规定着重体现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重要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总则中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三公”原则作为证券市场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证券市场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其市场规模庞大,市场的参与者人数众多,流通的证券与资金数额巨大,各类机构的分工复杂,形成了复杂的证券市场系统。在这样的市场上,从事活动的当事人都处在激烈的、高度的竞争之中,客观上要求市场必须处于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规则和秩序之下,这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特别是对广大投资者来讲,证券市场上各方面的信息和规则的充分公开化和透明化,是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公平、公正竞争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都明确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有关业务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并要求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存在重大遗漏。特别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须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的总则还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证券市场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必须体现和贯彻民事商事活动的共同规范,即市场活动的主体之间,应当是法律上的平等竞争主体,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中;当事人之间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确立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活动必须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证券市场活动缺乏基本的诚信约束,其欺诈性和风险性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此,证券法在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中,要求必须如实地履行客户的委托,依法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为组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出借他人,不得伪造、篡改、损毁证券登记结算的有关资料,不得欺骗和引诱客户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损害广大股民的利益等等,同时,对证券活动中的其他当事人,也要求其必须遵守交易规则和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不得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三大证券违法行为的原则
  各国证券法都把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欺诈投资者行为列为证券活动的三大禁止行为。这三大禁止行为通过违法投机活动牟取非法暴利或转嫁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证券交易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此,我国证券法不仅在总则中对这三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而且在证券交易一章中专节逐条对哪些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哪些信息为内幕信息,哪些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对这些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严厉制裁措施。
  有关机构和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证券活动是由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多个环节组成的,涉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多个机构和组织,同时,政府有关监管机构还要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为了保证证券活动的正常开展,防范风险,证券法针对各个机构和部门在证券市场中的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别作了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依法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如实提供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向投资者负责;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对受委托验证的各种文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交易机构必须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能,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规交易行为,监督证券业务人员守法经营;证券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必须依照法定条件核准或审批证券发行申请,严格审核程序,并增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忠于职守,严格把关,严禁一切舞弊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通过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和划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力求在各个环节上杜绝证券违法活动,确保证券市场健康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投资者风险自负的原则
  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和具有活力的重要基础。因此,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宗旨。证券法着重体现的“三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大禁止原则”和“各负其责原则”等,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市场,证券交易活动受到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有时出现剧烈的暴涨、暴跌,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需要投资者自身作出判断,如果预测判断不准,就会发生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和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能赚了钱是自己有本事,亏了本就埋怨政府。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许多股民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因此证券法专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对风险责任加以了明确的区分。法律的这项规定以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入市交易问题上,应当谨慎行事,消除盲目的投机心理,不作盲目的投资者,更不能去从事违法交易活动。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应当学会保护自身的利益,发现违法的交易行为,应当主动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且不轻信利用各种信息而散布所谓利好、利空的误导性消息,理智地进行合法交易活动。
  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原则
  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不受地域限制,是一个具有高风险的市场,且其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近年来对证券监管机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对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据此,证券法专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法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各类证券交易机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为了及时地掌握违法活动的事实和证据,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法还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了必要的调查权和检查权,对当事人、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权查阅、复制和封存,对非法转移和隐匿资金和证券的行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工作,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体现阶段性特点的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行,起步时间还不长,要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还需要有一个过程,有些问题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实践。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使我们看到,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发展,既要借鉴国际上一切成功的经验,更要注意符合本国国情,善于保护自己。因此,我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是国外目前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都要有,不能不顾条件地与国际接轨。为此,这部证券法带有阶段性特点。对现阶段我们还不能做的事,有些采取法律明文规定的办法,如A股市场不对外开放,不搞证券期货、期权交易,不允许进行融资融券的买空卖空活动等;有些则采取回避的办法,如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交易、暂不开放场外交易等。应当是将经过实践并有条件制定的规范加以制定,而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问题,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章,逐步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对于风险比较大的市场运作方式,暂不放开,避免因缺乏监管手段和管理经验而引发金融风险。在经过进一步的实践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可以对法律逐步进行修改和补充。
  保持政策和规范的连续性原则
  证券法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实践和需要,认真总结国务院已有的规范证券市场的经验,对在市场运行和监管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使证券市场的重要规范保持必要的连续性,如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证交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等。同时,证券法也针对几年来陆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管理上的漏洞,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加以修改和斟酌,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实和确立了新的规范,如对证券公司实行综合类公司和经纪类公司的分类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风险基金,证券公司设立交易风险准备金,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等,并且,对能作出具体规定的,尽量作出具体规定,对因条件所限尚不能作具体规定的,也作出了原则规定。这样使证券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严肃性,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对证券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为此,证券法作出三十多条处罚规定,主要是对违反“三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三大禁止行为原则、违反各负其责原则的行为,擅自发行证券、骗取证券业务许可或者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挪用、盗用客户资金和证券的行为,证券监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妨碍证券监管的行为等,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不敢报案为哪般?
  刘锦智
  曾不止一回听说过某些单位发生违法案件却不敢向政法机关举报的事。据说是因为这案子查处起来将“得不偿失”。到底有怎样的“得”与“失”?知情人不愿深谈,故外人无从知晓。
  不过,近日读到一则报道,似乎或多或少地解开了我心头久存的疑团。江西抚州检察分院反贪局从1995年接手侦查该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兼所属兴达公司总经理周贺元受贿1.5万元的案件,在长达3年多的办案期间,向有关部门吃拿卡要20多万元,仅从发案单位就取走现金11万元(见1998年9月17日《文汇报》)。这就是说,查处一个万元案子,发案单位支付了11万元“办案费”。这等于是你想找回一头羊却赔掉了一头牛,实在是“得不偿失”啊!
  有人说,查处案子这类问题只能算政治账,怎能算经济账呢?对此观点,我不敢苟同。确实,过去搞计划经济、“突出政治”的年代,什么事都讲“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可现在是搞市场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年代,凡事还能如此吗?就拿查处案子来说,我以为既要算政治账,也要算经济账才行。
  说到算经济账,就有三点须搞清楚:其一,这查案子的费用到底应由谁承担?按道理讲,办案费应由经办案件的机关而非发案单位承担,因为查办案件的机关按中央精神都必须吃“皇粮”,理应有办案经费,可现在许多办案费用诸如旅差费、车马费统统均由发案单位支付,显然有悖情理。其二,查案子是否也应尽可能节省开支?某些办案机关并非缺乏办案经费,而是大手大脚开支弄得经费短缺。其三,查办案子就可趁机揩油?有些办案机关把办案作为“创收”手段,假借办案名义,不仅向发案单位要办案“赞助费”,还要发给办案人员个人的“补助费”、“奖励费”,甚至还要用于装备队伍的购车费、通讯工具费等等,弄得发案单位不堪重负,只好有案不报了。
  查办案件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这就必须解决好不敢报案的问题。而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个时期以来,在某些地方,对办案机关“吃皇粮”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以及财政上的保证,于是乱开“口子”,听任办案机关向发案单位收取各种名目的“办案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乃至出现像抚州反贪局这类“办个万元受贿案,吃拿卡要二十万”的咄咄怪事,出现某些单位有案不敢报或报不起的反常现象。
  中央最近对政法等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作出严格规定,并重申政法等执纪执法机关不能“吃杂粮”、只能“吃皇粮”的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执纪执法机关再也不能把“办案费”之类的经济负担转嫁给发案单位了。这样,不敢报案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给报案人一个说法
  ——云南推出办理刑事案件回告制度
  施晓焰罗维贵
  1998年8月,云南省公安厅开始实行《办理刑事案件回告制度》。刑事案件回告制度,就是在接到群众报案时,当即填写一式三联《回告》单,一份留底备查,一份交所、队领导审核,一份交由报案人保管。同时,侦查员及时出警侦办案件,5日内向报案人通报一次情况;30日内再次向报案人通报进展;3个月内破不了案,派出所领导或刑侦中队长及主办该案的民警亲自登门或函告报案人,说明未破案件的原因并予道歉。此举立刻受到群众的欢迎。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华山派出所立即自制了刑事案件回告三联单,并把刑警回告制实施情况的好坏,列入了派出所年终的考评。为了防止办案民警忙忘了回告日期,他们把每一起案件的立案及回告日期列出表来,负责提醒、监督。
  干警们深有感触地说,回告制表面看上去费时间、麻烦,但我们通过回告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这样一时破不了案的心理压力能更好地转化为一种动力,我们不再因破不了案而羞于见报案人、躲着报案人。在回告的同时我们也帮助报案人搞一些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案件发生的可能。昆明国防路13号附11号发生入室盗窃案。民警工作的每一进展都及时向被盗单位进行回告。30天后,案件未能全部查清。被盗单位说:“我们从来没见过警察破案还主动来给我们告诉进展情况的。我们原以为报了案,也是石沉大海,不了了之。没想到警察破案还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你们的这种精神真是太可贵了!”回告制度大大强化了办案刑警的工作责任心,为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提出并推行这项回告制度的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说:“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就必须从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自身做起。实行回告制度,有利于防止对报警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有利于防止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及乱收费、乱摊派、乱使用暂扣物资;有利于防止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增强侦查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职业道德。”
  推行这一制度,困难肯定不小,一时破不了的案子也会不少,而需要回告,需要向报警人道歉的也会很多,但只要对深化刑侦工作改革有益,这个制度我们就要坚持。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新年伊始,各地不约而同地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图为上海市版权局发起的青少年“反盗版,读好书”万人签名活动。此项活动旨在号召全体青少年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一个“反盗版,读好书”的良好风尚。
  新华社记者刘前刚摄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执法者风采

  “明珠”的创造者
  ——记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赵伯栋
  胡立强宏伟
  被誉为湖南中专教育的“排头兵”和全国公安中等教育战线的“璀璨明珠”的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有一个富有战斗力的班子和这个班子的领导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湖南省警校校长、党委书记赵伯栋。湖南警校的师生们说:学校获得了“璀璨明珠”的称号,那么,我们的赵校长便是这颗“明珠”的创造者。
  校长的承诺
  1995年12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决定由刑侦处的赵伯栋到湖南省警校担任校长。当时的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是困难重重、经费缺乏、人心浮动,多年来连最基本的水电问题都没有解决,学生洗脸要排队,常常连吃水都要到外面去买,食堂做饭、教师生活用水要靠消防车拖。因为缺水,时常要摸爬滚打的学生30%长了疥疮。因为缺水缺电,学校不得不多次痛心地作出停课的决定,并且也有不少骨干教师因工作、生活环境不好而“跳槽”和“外流”。面对此情此景,赵伯栋痛下决心。1995年12月28日,赵伯栋在上任见面会上只简单地讲了几句话:“请大家安心工作和学习,我保证在明年的5月1日解决学校的缺水问题。”然而,要彻底解决用水问题经预算需要250余万元,但财政每年给学校的总共才140万元,没有钱,怎么办?
  赵伯栋决定打一场攻坚战。他和党委一班人带领全校师生,在数九寒冬的天气里打着赤脚跳进了刺骨的池塘里,用脸盆、桶将校内一口14亩的池塘的淤泥彻底清理干净,建立了校内非饮用水系,用于基建和搞卫生。随后,他又和大家一起挖掘了一条长达3公里的引水管道坑,将长沙县榔梨水厂的自来水引进了学校。这两项工程使警校彻底摆脱了缺水的困境。
  要干就要干一流
  “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赵伯栋经常说的一句话。但是,警校怎么发展呢?赵伯栋决定将警校的发展目标定为:“创一流警校、上全国重点、升公安大专。”他和校党委其他成员一道,将警校的发展模式定为“一体两翼”,即以公安教育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办学和高新校办产业为两翼。
  赵伯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考虑后,决定创办一所实行全封闭、军事化管理的新型实验学校——湘警实验学校。经省公安厅、省教委批准,湘警实验学校的建设于1997年1月破土动工。
  早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赵伯栋就将“不准贿赂学校领导及指挥部成员,违反规定,一律取消承包资格”这一硬标准写进了合同。在他的带领下,指挥部的成员不仅夜以继日战斗在工地上,而且从不接受基建队的吃请和礼物。
  湖南警校将一所全新的、现代化的湘警实验学校建成了,并于当年招收学生500名,实现了当年投资、当年招生、当年受益的目标。湘警实验学校在1年多的办学时间里,以其高标准的建设和一流的教学质量被湖南省教委评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优秀学校、示范学校,并多次在各种全省性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1998年1月,经省教委批准,在湘警实验学校的基础上扩建的湖南湘警学院正式成立。1998年9月,一所设有大专、中专两个层次的高标准建设的学院矗立在长沙市东郊,首批招生即达2400余人。
  唱一台好戏
  一流警校的标志就是能够培养一流的警官,而要培养一流的警官就必须有一流的师资队伍和一流的教学设施。赵伯栋常形象地说:教师是“演员”,行政后勤人员是“灯光师”、“化妆师”,各方面必须完美配合,才能唱一台好戏。他认为,学校必须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突出公安特色,坚持德育首位,从严治警。在他的提议下,学校建立了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激励体制,并制定了“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对学生实行“四严”:严格教育、严格纪律、严格要求、严格训练。要求学生达到“八会”:会讲、会写、会做群众工作、会侦查办事、会擒拿格斗、会汽车驾驶、会微机操作、会警务英语对话。优先解决教师的职称、级别、住房等基本待遇,极大地调动了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教学质量逐步提高。1996年到1998年间,湖南省警校加大对学校的直接投入,大力推出现代化教育手段,投入了4000余万元建立了一流的电教中心、全遥控多媒体语音室、微机中心、实验中心等,新增了治安、痕迹、文检、刑事、法医等实验室20余个。
  在短短的2年多时间内,以赵伯栋为“班长”的湖南省警校党委一班人带领全校教职员工自强不息,迎难而上,使学校实现了超常规发展。“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赵伯栋同志于1996年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1997年又被评为“湖南省十大杰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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