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
  一、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澳门原有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四、列于本决定附件三的澳门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五、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澳门原有法律中:
  (一)序言和签署部分不予保留,不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组成部分。
  (二)规定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原有法律,如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
  (三)任何给予葡萄牙特权待遇的规定不予保留,但有关澳门与葡萄牙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
  (四)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依照《基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解释。
  (五)有关葡文的法律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应解释为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语文;有关要求必须使用葡文或同时使用葡文和中文的规定,依照《基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六)凡体现因葡萄牙对澳门的管治而引致不公平的原有有关专业、执业资格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作为过渡安排,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适用。
  (七)有关从澳门以外聘请的葡籍和其他外籍公务人员的身份和职务的规定,均依照《基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解释。
  (八)在条款中引用葡萄牙法律的规定,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可作为过渡安排,继续参照适用。
  六、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决定附件四所规定的替换原则。
  七、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原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包括葡萄牙主权机构专为澳门制定的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停止生效。
  附件一
  澳门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1.关于订定进入公职及晋升的语文知识水平的第5/90/M号法律;
  2.《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第4/91/M号法律;
  3.《议员章程》及其修订(第7/93/M号法律、第10/93/M号法律、第1/95/M号法律);
  4.关于设立多种勋章以嘉奖为本地区作出重要行为的第42/82/M号法令和第36/89/M号法令;
  5.关于确定与外国公共实体谈判涉及本地区公共行政之合同或协议之主管实体的第58/84/M号法令;
  6.关于葡萄牙远东传教士退休制度的第81/88/M号法令和第10/92/M号法令;
  7.《咨询委员会之通则及选举制度》——第51/91/M号法令;
  8.关于核准在澳门批给及发出护照之规章的第11/92/M号法令;
  9.关于规范澳门司法体制的第17/92/M号法令、第18/92/M号法令、第55/92/M号法令、第45/96/M号法令、第28/97/M号法令、第8/98/M号法令和第10/99/M号法令;
  10.关于澄清《澳门公共行政人员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之适用范围的第5/93/M号法令;
  11.关于对葡萄牙总统授予澳门法院终审权及专属审判权之声明之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的第20/99/M号法令;
  12.《立法会章程》——第1/93/M号立法会决议。
  附件二
  澳门原有法律中的下列法律、法令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和参照原有做法处理有关事务:
  1.关于规范澳门水域公产制度的第6/86/M号法律;
  2.关于确定向葡萄牙共和国招聘前来澳门执行职务人员章程的第60/92/M号法令和第37/95/M号法令;
  3.关于核准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之新制度的第19/99/M号法令。
  附件三
  澳门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1.《核准土地法》(第6/80/M号法律)中有关出售土地以及对不动产所有权享有权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权取得对土地占有或使用的特别准照的条款;
  2.《选民登记》(第10/88/M号法律)第18条第5款;
  3.《市政区法律制度》(第24/88/M号法律)中体现市政机构具有政权性质的条款;
  4.关于视听广播法律制度的第8/89/M号法律第59条第1款和第60条第1款;
  5.《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第11/90/M号法律)第2条、第17条和第41条;
  6.第1/96/M号法律对《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的修改;
  7.关于订定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表的编制与执行、管理及业务账目的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财务活动的稽查规则的第41/83/M号法令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8.关于为儿童、青年、老人、残疾人士或一般居民开展社会援助活动的社会设施应遵守的一般条件的第90/88/M号法令第30条;
  9.关于将贩卖及使用麻醉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号法令第38条、第42条适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规定;
  10.关于修改建立保安部队方面规定的第19/92/M号法令第1条;
  11.《道路法典》(第16/93/M号法令)第50条第1款D项;
  12.关于重组行政暨公职司组织架构的第23/94/M号法令第14条A项为葡萄牙共和国选举和选民登记提供技术辅助的规定;
  13.关于重组水警稽查队组织架构的第2/95/M号法令第44条“纪念日”的规定;
  14.关于重组治安警察厅组织架构的第3/95/M号法令第69条“纪念日”的规定;
  15.关于重组消防队组织架构的第4/95/M号法令第41条“纪念日”的规定;
  16.关于核准澳门港务局组织法规的第15/95/M号法令第19条第5款;
  17.关于调整《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的第17/95/M号法令附表五、六关于“军职人员”的规定;
  18.关于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门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
  附件四
  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以下替换原则:
  1.任何提及“葡萄牙”、“葡国”、“葡国政府”、“共和国”、“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政府部长”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国、中央或国家其它主管机关,其它情况下应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2.任何“澳门”、“澳门地区”、“本地区”、“澳门法区”等名称应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域的表述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域图作出相应解释后适用。
  3.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4.任何“总督”、“澳督”名称应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5.任何有关立法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6.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7.任何“外国”、“其他国家”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者根据该项法律或条款的内容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外籍人士”等相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士。
  8.任何“审计法院”和“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等类似的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审计署”和“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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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干部职工表示
  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斗争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表示要运用法律武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坚决斗争。
  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中央统战部、中央联络部等单位的同志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得人心,顺民意,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意愿。中纪委、中宣部、中央党校、新华社、广电总局、人民日报社的干部职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有利于群众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和危害,有利于教育“法轮功”练习者真正与“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有利于孤立和打击极少数顽固不化的“法轮功”骨干分子,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
  全国政协、中央编办、中央文献研究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的同志认为,《决定》和《解释》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严惩邪教的法治精神,为打击邪教特别是“法轮功”组织提供了法律武器。
  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司法部、科技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民航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部门和企业分别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表示要深入学好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认识同“法轮功”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深刻理解这场斗争的性质和特点,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
  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讨论中表示,要认真学习好有关法律规定,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松劲和厌战情绪,把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进行到底。司法部的干部表示,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履行好职责,坚决有力地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能,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自觉性。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职工认为,打击各种邪教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气象局、民航总局等部门提出,要通过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举一反三,加强对干部、职工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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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高法举行贯彻《决定》座谈会提出
  依法审理邪教犯罪防范惩治邪教活动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举行审判机关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座谈会。与会的法官代表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性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座谈会上指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按照《决定》的立法精神,同时也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其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等犯罪活动,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在惩治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要注意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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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澳门五大法典
  昨起全部生效
  新华社澳门11月1日电(记者李洁)今天是澳门法律本地化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日子,完成法律本地化的5大法典从今天起全部生效。
  澳门5大法典是指《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
  《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此前已经生效,今天宣布生效的是《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同时生效的还有一些相关法律,如《民事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公证法典》等。
  法律本地化是澳门过渡期法律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主要是指将澳门长期以来延用的葡萄牙法律,根据本地的情况进行清理、分类、翻译和修订,再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变成澳门地区自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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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宣部等五部门举行澳门回归问题形势报告会
  澳门人心思稳人心思归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新华社记者李凯、本报记者吴亚明报道:在澳门回归倒计时50天之际,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共北京市委今天在此间共同主办“澳门回归问题形势报告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澳门特区筹委会秘书长陈滋英就澳门的基本情况、“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和澳门当前的形势作了报告。
  陈滋英介绍说,去年5月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现在,筹委会已基本上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交给的任务;今年5月20日,国务院任命了何厚铧先生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在何厚铧先生的主持下,经过5个多月紧张而有序的工作,特区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关的组建工作已顺利完成。中央领导明确表示,全力支持何厚铧的工作。此外,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其他各项具体准备工作也进展顺利。
  在谈到澳门形势时,陈滋英表示,澳门当前形势是人心思稳、人心思归。他说,我们的伟大祖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国际社会中地位不断提高以及“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中葡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关系良好等,这些都使广大澳门同胞对“一国两制”、对澳门未来充满信心,回归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参加今天报告会的有在京的党政军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首都各主要新闻单位负责人共1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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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十年表彰大会在京召开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新华社记者王炽、本报记者潘跃报道:在全国各族农村妇女中开展的“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已经走过十年历程,涌现出一大批有理想、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妇女人才。今天,全国妇联、农业部等14个部委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全国“双学双比”竞赛活动十年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十大农民女状元、先进女能手等先进个人和集体。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全国政协副主席孙孚凌、周铁农出席表彰大会,并向获奖者颁奖。
  大会由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主持。农业部副部长万宝瑞宣读全国十大农民女状元、全国“双学双比”先进女能手、先进工作者、先进协调单位表彰决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沈淑济宣读全国“三八绿色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绿色优质工程”表彰决定和授予全国十大农民女状元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最后,彭珮云在大会上讲话。彭珮云说,这些先进人物具有共同的思想特征,她们都爱党、爱社会主义、爱家乡,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勇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搏击风浪,带领姐妹们依靠科技勤劳致富。她希望全国妇女以先进为榜样,在各自不同岗位上创造优异的成绩,为国家繁荣和民族振兴作出更大的贡献。她说,让我们大家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进一步动员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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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基层安全保卫工作模范连”命名大会举行
  据新华社南京11月1日电中央军委授予南京军区某部五连“基层安全保卫工作模范连”命名大会今天在南京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军委副主席张万年出席大会。
  大会由南京军区司令员陈炳德主持,总政治部副主任周子玉宣读了中央军委授予五连荣誉称号的命令,南京军区政委方祖岐代表军区党委讲话。
  张万年向五连授奖旗并讲话。他指出,五连是一个具有光荣传统的连队。在战争年代,这个连队英勇顽强,屡建战功。在和平时期,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按照江主席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全面加强连队建设,使连队连续保持49年无案件事故,成为全军基层安全保卫工作的一面旗帜。大力学习和宣扬五连的先进事迹和经验,对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全面建设,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张万年强调,当前,我军建设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实现江主席提出的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构想,对军队各项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层建设是军队建设的基础,把这个基础打得很牢很牢,我军的“三化”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进步。
  军委、总部机关有关领导和江苏、安徽省领导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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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开班
  本报北京11月1日讯新华社记者刘思扬、本报记者郑宏范报道: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由中组部、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10月31日在北京开班。这是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之后,有关部委首次大规模对国务院和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据悉,此次培训将邀请一些经营好的跨国公司负责人讲课,通过案例,了解跨国公司的运作,并结合中国国情,联系企业实际,探讨运作成功的经验。培训内容包括经营、管理、金融财会、企业实例和党的建设等。
  人事部部长、中央大型企业工委副书记宋德福在培训班开班式上讲话说,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深化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制度改革。他说,要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任用制度,建立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标准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与业绩挂钩的公开透明的奖励激励制度,建立外部与内部相结合的监督制约制度。
  宋德福说,造就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长远之计。要把培训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着眼于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的调整、根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职业特点,进行培训,逐步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多层次、多形式、开放性的培训体系,努力使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做到思想政治素质好、经营管理水平高、严于律己作风硬。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郑斯林在开班式上介绍了国有企业脱困的情况。
  有关部门负责人张志坚、王旭东、张学忠、张修学等出席了开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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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依法公开规范
  港口边检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本报青岛电记者吴亚明从10月29日在这里召开的全国港口边防检查业务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在对外开放港口已设立了137个边防检查站,占全国对外开放口岸的一半。为了加强港口边防检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将出台《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
  1995年国务院颁布施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以来,全国港口边检站积极改革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执法水平和执勤能力不断提高,至今年6月,共检查、监护出入境船舶154991艘次,检查出入境人员62342834人次,查获偷渡人员6693人次,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人员36570人次;查获了一大批走私货物、毒品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方便旅客通行,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据悉,这一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总结了许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港口边防检查工作的经验,对港口边检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表现为“四统一”,即统一职责任务、统一检查方式、统一检查手续、统一监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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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期国际扫雷培训班结业
  据新华社南京电(记者马晓春)我国与联合国联合举办的首期国际扫雷培训班10月30日在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结业。此次培训对于促进人道主义国际扫雷将产生积极影响。
  外交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国家驻华使节参加了结业典礼。
  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现在世界上有70余个国家埋有大约1.1亿枚未爆炸的地雷,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战争遗留的这一隐患,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我国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主张在各国正当自卫权利不受减损的情况下,对杀伤人员地雷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并在全球范围内杜绝地雷滥伤无辜平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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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1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部分原“法轮功”练习者举行座谈,深入揭批“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图为哈尔滨市太平区民警与原“法轮功”练习者一起批判“法轮功”邪教。新华社记者崔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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