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15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科研究扫描

  民商法研究中的若干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课题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民商法的理论研究也日趋活跃起来,表现出了面广量多的特点,为繁荣法学、完善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现将这一领域的若干重要问题的研究状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物权法
  物权行为。有人认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为要件的行为。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观点不能成立。所谓转移物权的合意实际上是学者的虚构:就交付行为而言,它并不是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的;就登记而言,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也是存在缺陷的。因此,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被德国立法所采纳,但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物权立法和实务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的理论。但是,也有人对物权行为理论持肯定态度,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把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80年代末期,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是否应当采纳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问题展开过讨论,近几年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仍未停止。随着我国制定物权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这一讨论将进一步深入。
  物权法上的制度。有人认为,我国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我国物权法的体系中应当包括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类物权(占有)。有人认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中心线索应当选择“不动产法—动产法”的模式。物权的实现应注意其动态化,同时应重视物权程序法的作用。有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占有主体可以是物权人也可以是非物权人。占有以主体实际掌握财产的客观事实为要件。应当赋予占有以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关于合同法
  合同正义。有人指出,合同正义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必须平等,自由地、对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合法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订立和履行合同都不能与社会利益相违背。合同正义的维护包括事前预防(如强制缔结合同、限制定型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设置一般性条款、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集体合同的普遍使用)和事后补救(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维护合同正义、准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授权维护合同正义)。合同法作为财产法,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它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是交易的便捷与安全。但是,作为一国法律体系整体的一个部分,它又必须体现和追求该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之一,这就是公平和正义。合同法在追求实现快捷安全的交易目标的同时,还需要注重社会正义。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之上的效率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合同效力。有人指出,我国现行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范围过于宽泛,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相协调之处,对于“违法合同”、“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建议减少无效合同的适用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制度,完善对“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立法规定。有人认为,撤销制度是一项对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进行补救的制度安排,为诸多国家合同立法所采纳。允许受欺诈人选择保护方式是可撤销制度的独特功能。而就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而言,宣告合同无效制度较之于可撤销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宣告无效制度并不一定是保护受欺诈人的最佳方式,也不利于促进民事流转。国外民事立法和理论,一般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而将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如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等)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将撤销权赋予受欺诈或者误解的一方当事人,让其依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条将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这无疑不同于各国有关的立法惯例。在统一合同法的起草中,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以选择一个更符合我国国情和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
  (三)关于公司法
  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人在研究了股东权保护在公司、公司法和公司法学框架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提出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命题: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是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提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利益实现的社会义务。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方面,提出公司目标应当重新定位,实现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主张在将来修改公司法时,把公司社会责任写入立法宗旨或公司目的条款。主张调整董事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态度,授权董事在作出公司经营决策时适当考虑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主张立法规定和完善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在公司经营管理结构中的参与,包括职工参与制度、消费者参与制度和环境保护董事制度。为使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有实效,建议实行统一的职工董事制度,并将职工董事的具体比例法定化。主张我国立法摒弃只按公司的所有制性质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做法,改作以公司规模和雇工人数为准。主张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应当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股东、证券投资者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下面,并把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由传统的财务性公开,扩大到包括财务性公开和社会性公开在内的广泛内容。学者们认为,公司是法律上承认的具有人格的法人,这样的“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公司自身的利益和公司出资者的利益,它必须追求经济利益。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上的“人”,它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例如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保持社会经济稳定与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等。
  董事的法律地位。有人认为,公司法有关董事的义务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操作性和必要的灵活性,主张增列有关董事善管义务的规定,完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包括规定竞业许可的特殊情况、董事的披露义务、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介入权行使的时效、董事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责任。有人在提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为代表关系的基础上,探讨了公司对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的追认、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和越权董事的责任问题。主张,如果越权董事尽到了忠诚、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即使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应适当免除或减轻其对公司的责任。有人探讨了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的构成要件,为了防止此类交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害,主张立法上放宽限制条件、扩大主体范围、完善生效要件、明确法律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近些年来西方国家民商法尤其是公司法理论中讨论较多的问题。这一理论也称为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直索责任”或者“揭开公司的面纱”的理论。这一研究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在设立公司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经营中经营者与公司人格混同、财务混同的情况常有出现。虽然我国公司法及刑事法律对此类行为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尚待建立与完善。有人指出,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建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之必要、有益的补充,是法人制度的完善和配套。当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法人人格滥用造成了实际民事损害、在损害与滥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故意(主要是恶意)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行为可以归纳为:(1)虚设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2)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的行为;(3)法人与其成员人格混同的行为;(4)不当操纵规避法律的行为。有人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促进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但要防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主张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人将法人人格否认的本质概括为:否认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法人特性、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追究法人人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针对过去为人们所忽视的设立中公司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归属问题,有人认为,设立中公司不是完全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但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主张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混合型的法律责任,其理论核心是公司成立与不成立的责任归属划分及相关责任人问题。提出,设立中公司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果不能由成立后公司当然承担。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问题。有学者分析了国家所有制的三种法律实现形式:所有权(或物权)形式、债权形式和股东权形式,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先后经历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认为我国现在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揭开了股东权模式的序幕,也意味着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形式将发生一次深刻的变革。
  (四)关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在于阻却一切有害竞争的行为、状态和企图,恢复和维护经济生活中的自由竞争秩序。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垄断与限制竞争是不同的经济现象,但是对于是否需要制定反垄断法规制垄断现象或垄断行为,则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应当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另行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应当对于垄断行为采取严格的限制、禁止态度,在实施上可以设立德国式的“垄断委员会”或具有“准司法权”的主管机构。对于反垄断来说,建立一个有效的、有高度独立性和极大权威性的反垄断主管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另一些人考虑到我国企业规模偏小、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认为在目前我国应当鼓励垄断,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这一政策意味着当前的工作重点不是反垄断,而是通过市场培植一些“航空母舰”式的超级大型企业。这样的经济政策是为了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实现资本、技术等的更有效配置。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也大大不同于70年代,新一轮的兼并浪潮正在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有人认为,我国在经济政策上扶持大型企业或超级大型企业的建立与发展,并不等于我国现在和将来不需要反垄断法。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是从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地域分割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经济型垄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具有反对行政型垄断的特殊使命。就是在当前鼓励兼并、发展企业集团的形势下,也必须强调市场规律的作用,否则将会出现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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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书刊评介

  《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
  □庞中英
  王逸舟撰著的《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一书,最近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分为历史和理论两部分,详细介绍和评论西方国际政治学的发展历史和百家流派,是我国学者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所进行的系统研究。该书对于人们全面了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史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有助于推动我国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史的进一步研究。
  一般而论,西方国际政治理论诞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现在虽然只有80年的历史,但西方国际关系思想则源远流长,至少可以追溯到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和近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形成。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一直是西方大学国际关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史缺乏研究,有关的教学和研究还不够。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我们对西方国家对外战略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因而中国国际问题学术界一直希望有一部系统研究和评介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发展史的专著。该书充分注意到系统评价西方国际政治学对我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和教育的必要性,希冀通过介绍和借鉴西方国际政治思想和流派,推动我国国际问题研究的深入开展。
  《西方国际政治学》有两个明显特点:首先是系统性。该书囊括了西方国际政治学的整个发展时期,但又厚今薄古,重视介绍西方国际政治学的当代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最新趋势,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争奇斗艳、流派纷呈的最新学术流派,以及各个不同学派之间的相互争论、借鉴和融合,这非常有助于读者了解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动态。其次,作者不是做一般的介绍,而是试图从卷帙浩繁的西方国际政治理论新旧文献中理出头绪,力图抓住各个理论流派的线索、核心内容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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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信息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学术讨论会综述
  □林善浪 刘慧宇 黄瑾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第九次学术讨论会不久前在福州召开。这次会议以《资本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为中心议题,主要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代表们认为,要正确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比重上升的现象。首先,公有制除了纯粹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外,还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部分,主体地位没有动摇。其次,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增大不是像某些前社会主义国家那样实行私有化造成的,也不是由于公有制经济不如私有制优越造成的,而是由于我国过去片面发展重工业,改革开放以后,轻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大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迅速发展的机遇,而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再次,非公有制经济的相对快速发展在当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有的代表认为,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深入探讨公有制实现形式,具体包括四个层次:公有制的形式,包括纯粹实现形式和混合实现形式;公有制经营形式;公有制的组织形式,如业主制、股份制、企业之间的各种横向联合组织;公有制的分配形式。
  关于资本和公有资本。有的代表认为,资本具有二重性。作为最一般的规定,资本是自行增值的价值,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是其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另一方面,作为某种生产方式的资本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是由这种生产方式本身产生的条件和性质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个条件就是雇佣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和劳动对立的扬弃,联合劳动取代了雇佣劳动,成为公有资本存在和增值的条件。有的代表认为,资本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范畴,按资本的本性组织生产,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关键所在。
  关于资产重组。有的代表认为,要把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企业改制贯穿于资产重组的全过程。企业兼并重组应通过市场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要片面追求扩大规模。企业兼并必须依托股份制形式,广泛动员各种非国有制经济力量,才能建立具有合理规模和灵活机制的大企业集团。政府的扶植和干预是必要的,但主要应体现在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上。同时,对兼并重组的负面影响要有充分的认识。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规模扩大,引起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产生相对劳动力过剩;二是某些部门会产生垄断。为此,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各种再就业形式,注意限制那些不符合产业政策、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行为。
  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的代表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某一社会制度特有的现象,而是市场经济共有的现象。按生产要素分配,如劳动的投入者取得工资、资本的所有者获得利润或利息、土地的所有者获得地租等,是指取得收入的形式。相同的收入形式可以反映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体现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利润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按资本分配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利润是公有资本的收益,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说的是社会主义分配关系;按生产要素分配,说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收入形式。从分配对象看,按劳分配属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在价值形态上局限在V的范围内;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属于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在价值形态上既包括V的分配,也包括M的分配。有的代表认为,要把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区别开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虽然认为价值是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和否定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有赖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就必然存在与这些生产要素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没有背离劳动价值论,恰恰是纠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恢复了它本来的科学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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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报刊文摘

  陈卫平认为,90年代中国哲学史研究的趋向是:
  从“认识史”到“智慧说”
  80年代初,中国哲学史研究突破长期被奉为经典的公式:哲学史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军对阵的历史。这一公式尽管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它的机械性、片面性、狭隘性,在80年代以前的学术研究的实践中,已有充分的表现。舍弃这一公式之后,人们把列宁的哲学史“简略地说,就是整个认识的历史”的提法,作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指导原则。
  80年代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大体上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通史研究方面,强调哲学史是人类认识的有规律的发展,因而都力求寻找出中国哲学史发展的规律;在对每一个哲学体系和哲学家的研究方面,突出这些哲学体系或哲学家作为人类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具有哪些值得汲取的经验教训,从而对以往被全盘否定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或哲学家给予较为客观的评价;在专项研究方面,侧重于范畴、概念的研究。上述三方面的研究,在突破“两军对阵”的传统公式之后,使中国哲学史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
  到了90年代,中国哲学史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与哲学史是“认识史”相接而又不同的趋向:从知识层面(狭义的认识论)进入智慧层面。也就是说,研究的重心不再是作为认识(知识)成果的中国哲学,而是作为民族智慧的中国哲学。这在冯契、庞朴、汤一介、张世英和王树人等有关中国哲学研究的论著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摘自《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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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专论

  开发性移民刍议
  □张宝欣
  原则
  所谓开发性移民,是相对于以往的补偿性移民而言的。它是指把工程移民作为发展良机,既立足于补偿,更着眼于发展,补偿与发展有机结合,不仅使移民直接分享开发项目的成果,更使工程移民区经济能够保持持续发展。具体说,保持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只是它的最低要求,而使移民区经济能够持续发展,才是它的最终目的。
  基本补偿原则。开发性移民是对补偿性移民的发展,而不是对它的否定,没有补偿就谈不上开发。因此,必须首先坚持基本补偿原则。实施补偿,就是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移民区的各种实物指标进行深入、全面的实地测算,然后按照“前期补偿,后期扶持”,补偿与扶持相结合,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测算数据和补偿标准,既是补偿的依据,同时也是实施开发的起点。有了这个基础,就能保持移民当前生活水平基本不降低;有了这个基础,就能为深入开发创造前提,提供条件。
  立足开发原则。开发性移民与传统的补偿性移民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从一开始就把补偿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首先,开发性移民除必要的一次性补偿以外,还安排了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开发之用,可以周转滚动,重复用于移民开发。其次,开发性移民从整体上看,主要是把移民资金作为投资,由各级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因地制宜地开发移民区的各种资源,拓展安置容量,不仅给移民的当前生活提供保障,更为移民区经济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尽管安排了一定量必需的一次性补偿资金,但决不是发了赔偿费就算完事,而要把补偿与开发一并考虑进去,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把移民工作从单纯安置补偿的传统中解脱出来,变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使移民与安置同移民区建设结合起来。
  移民参与原则。移民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事业,工程移民涉及到数以万计,甚至数以百万计群众的切身利益,没有广大移民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难以顺利完成。特别是实施开发性移民,动员广大移民群众参与支持更为重要。从最初的基本情况普查,工程方案的多次论证,到实物指标的测算,从移民政策的制定,到移民迁建的具体实施,自始至终,都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工作真正做到基层,把政策充分交给群众,动员移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
  特点
  开发性移民不仅在操作方式上有别于单纯的补偿性移民,在本质上也存在着自身的特点。
  重组性。它要求不仅要对未来的生产生活发展作出规划,同时必须对已有的生产生活资料进行重新组合,即对存量资产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结合移民区经济发展实际,与移民补偿资金捆在一起进行积极重组,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重组既包含对移民区经济结构的重组,也包含对移民区社会结构的重新整合。通过移民搬迁,在加快移民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移民区以集镇化、城市化为特征的现代化进程。
  扩张性。开发性移民关键在于开发,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归结于开发上,亦即扩张上。“原套原”地搞移民搬迁,生产生活资料以及移民区整个经济结构,既不重新整合也不具明显扩张趋势,就谈不上开发性移民。当然,扩张是一种态势,一种新的架构,一种蓄势待发的机制,并非超越现实,不顾移民资金供应之可能而异想天开地铺摊子求发展。它是一种立足现实,量入为出,合理规划,充分挖掘移民区经济资源等各种潜力,借助移民搬迁的大好时机,促进经济快速登上新台阶的积极发展观。
  持续性。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认识、理解和实施开发性移民所要始终遵循和追求的根本目标,它体现和贯穿于整个开发性移民的始终。
  标准
  开发性移民是在总结几十年来工程补偿性移民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实施开发性移民的标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移民群众当前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传统补偿性移民的基本要求,当然也应该成为开发性移民的首要标准。只有首先基本满足了移民群众当前的基本生活要求,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移民群众积极参与迁建工作的积极性,从而为进一步开发和发展创造条件。
  基本生产条件有改善。这是开发性移民所必须努力追求的目标。要保证移民群众当前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更要保证移民群众长远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关键是努力改善生产条件。例如,在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规划和实践中,农田开发,基础设施复建以及企业的技术改造,被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搬迁后较前有了明显的改观。
  生产手段和技能有提高。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只是发展移民区生产力的一个方面,而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广大移民群众的生产技能,才是推动移民区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着力点。这就需要根据工程移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技术和知识培训,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农业试点,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密切移民区内外的经济文化交流,提高移民群众的开放意识和生产技术。
  生产持续发展有空间。在移民的安置规划、资金计划及各项具体实施措施上,都留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余地。有了这个空间,不仅移民群众眼前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还会逐步得到更大的改善。有了这个空间,不仅移民区当前的工农业生产不会发生困难,而且能够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而保持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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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夷山放排。本报记者 许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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