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8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要闻)
专栏:

  中国的国防
  在世界和地区范围内仍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冷战思维及其影响还有一定市场,扩大军事集团、强化军事同盟给国际安全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有的国家依仗军事优势对他国进行军事威胁,甚至武装干涉;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仍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民族、宗教、领土、资源等因素而引发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国与国之间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仍待解决;恐怖活动、武器扩散、走私贩毒、环境污染、难民潮等跨国问题,也给国际安全造成了新的威胁。
  1998年5月,印度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悍然进行核试验,挑起南亚核军备竞赛。之后,巴基斯坦针对印度核试验做出反应,也进行了核试验。印、巴相继核试验是对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努力的沉重打击,给南亚地区乃至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国际社会加强防扩散机制的任务也更加紧迫。
  历史证明,冷战时期以军事联盟为基础、以增加军备为手段的安全观念和体制不能营造和平。在新形势下,扩大军事集团、加强军事同盟更有悖时代潮流。安全不能依靠增加军备,也不能依靠军事同盟。安全应当依靠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共同利益的联系。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谋求安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解决争端,谋求共同发展。要争取持久和平,必须摒弃冷战思维,培育新型的安全观念,寻求维护和平的新方式。中国认为,这种观念和方式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各国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这是全球和地区安全的政治基础和前提。各国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更不应进行军事威胁或侵犯。
  ———各国应在经济领域加强互利合作,相互开放,消除经贸交往中的不平等现象和歧视政策,逐步缩小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谋求共同繁荣。这是全球和地区安全的经济基础。维护正常和良好的经济、贸易和金融秩序,不仅要有完善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经济运行体系,而且要加强地区和世界的经济联系与合作,共同创造稳定、安全的外部经济环境。
  ———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谋求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这是确保和平与安全的现实途径。安全是相互的,安全对话和合作旨在促进信任,而非制造对抗,更不应针对第三国,不能损害别国的安全利益。
  中国作为亚太国家,高度重视本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平与发展。中国的亚太安全战略有3个目标,即:中国自身的稳定与繁荣,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与亚太各国开展对话与合作。为此,中国致力于与各国平等相待,友好合作,重视同地区各国及各主要力量发展健康稳定的关系;积极参与地区经济合作,促进开放的地区主义;坚持以和平方式处理和解决国家间的争端;积极参与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进程。
  中国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同多数邻国妥善解决了边界领土问题。对于与有关邻国现存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中国主张以大局为重、协商解决,使之不影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地区形势的稳定。中国明确提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和磋商,妥善解决有关争议问题。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结束海峡两岸分裂局面,实现祖国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崇高使命和共同愿望。中国政府坚持以“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解决台湾问题,坚决反对任何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国家的图谋和言行。台湾问题完全是中国内政。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把台湾海峡划入任何国家或军事同盟的安全合作范围,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干涉。中国政府努力谋求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军事手段,来维护本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政府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台湾问题上,并无义务对任何国家或图谋分裂中国者作出承诺。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对台军售。对台军售不仅违反基本的国际法准则,也对中国的安全及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
  中国政府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并愿同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安全与稳定作出不懈努力。
  二、国防政策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中国必然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
  中国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屡遭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和欺凌。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前赴后继的英勇奋斗才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因而极为珍惜来之不易的独立自主权利。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存在。中国面临着极为繁重的经济建设任务,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国所选择的符合自己国情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侵略别国的因素。
  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处理国际事务,不同任何大国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即使将来强大了,也决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中国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还渊源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有爱好和平的传统。中国古代思想家曾提出过“亲仁善邻”的思想,反映了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同各国人民友好相处。这种思想表现在军事上,就是主张用非军事手段来解决争端、慎重对待战争和战略上后发制人。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爱和平,重防御,求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共御外侮,始终是中国国防观念的主题。新中国的国防政策,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
  中国的国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这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主要职责。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努力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具有用军事手段捍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能力。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是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的需要。中国武装力量的规模是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的。中国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
  ———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的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军队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中国在战略上实行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国拥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中国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和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立足现有武器装备,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做好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军队努力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目标是建设一支有中国特色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是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中国军队依靠科技强军,实现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按照现代战争的特点,努力提高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的水平,改革和完善军队的体制编制,改进部队的训练和院校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不搞霸权主义,不搞军事集团,不进行军事扩张,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中国反对军备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问题所做的努力。
  三、国防建设
  中国的国防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军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加强质量建设,依法治军,勤俭建军,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国防体制
  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体制。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体制。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武器装备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组成,在全国范围内设立7个军区。
  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和计划调控。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家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并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确定国防资产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分国防资产。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动员准备,将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完善动员体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国家重视开展国防教育,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军事法制建设
  中国重视军事法制建设,把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实现国防现代化和军队正规化的基本途径和重要保障。国家为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确立了依法治军方针,全面加强军事法制建设,保障和推动中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沿着法制化轨道前进。
  1982年后,中国在国家立法体制中进一步健全了军事立法体制,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从立法规划、计划到法规起草、审议及发布实施,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军事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10多年来,中国军事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等12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70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了1000多件军事规章。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中国军事立法在坚持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同时,还注重与中国在国际军事领域已经加入的条约、协定相衔接,使军事法的内容与国际法准则和惯例相一致。
  国家在国防建设领域,依法确立和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国防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制度、国防科研生产制度、国防资产管理制度、军事设施保护制度以及军人抚恤优待制度等基本国防制度;在军队建设领域,依法确立了军队的性质、任务和建设方针,实行了军人衔级制度、军事训练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制度、警备勤务制度、军纪奖惩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国防活动和军队建设在法律的规范和调控下有序地进行。
  为了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军队的统一实施,国家在军队中建立了军事执法体制、军事司法体制和军事法制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构成了比较完整的军事法制组织体制。军事执法体制,主要由负责军事法实施的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构成,并在军级以上单位设立了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纪律检查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全国大、中城市驻军建立了纠察处理违纪军人、违章军车的警备勤务机构。军事司法体制,由国家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的三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构成,它们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分别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法办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事法制机构,由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编设的法制机构或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全军和军队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组织,由军队各级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和法律咨询站组成,专门为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部队官兵的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1997年底,中国军队中的法律顾问处达到240多个,律师1360多人,基层法律咨询站达到4250多个,法律咨询员65700多人。
  中国重视在军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部队教育训练的轨道。为增强官兵的法律素质,根据国家关于在全体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国军队连续开展了两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1996年初,中国军队开始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
  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合理的国防费规模,根据国防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安排国防费用。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国防费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中国政府对国防费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严格审计监督。
  按支出项目分,中国国防费包括:人员生活费,主要用于军官、士兵、文职干部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及维护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装备费,主要用于武器装备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按保障范围,既包括现役部队,又包括民兵、预备役部队,并负担了相当一部分社会性支出,主要用于部分退役军官的供养,军队子弟学校、幼儿园,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参加抢险救灾。
  勤俭建军、艰苦奋斗是中国军队的优良传统。中国军队除开展清仓利库和修旧利废等群众性节约活动外,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排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改善基层部队官兵的物质文化生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国防投入。1979年至1994年的16年间,国防费的绝对值年平均增长6.22%,与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年平均上涨7.3%相比,实际负增长1.08%。
  1995年至1997年,中国年度国防费分别为636.72亿元、720.06亿元和812.57亿元人民币。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况下,保证军队人员的生活水平能够同步提高,官兵的生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即使这样,这期间的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分别为9.3%、9.1%和8.8%。
  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的构成为(图表1):人员生活费291.62亿元人民币,占35.89%;活动维持费265.36亿元人民币,占32.66%;装备费255.59亿元人民币,占31.45%。从上述构成可以看出,国防费的大部分用于人员生活和正常活动维持,而且还负担了40多亿元人民币的社会性支出,约占年度国防费的5%。
  表1.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构成(单位:亿元人民币)
  类别数额百分比
  人员生活费291.6235.89%
  活动维持费265.3632.66%
  装备费255.5931.45%
  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国防支出相比,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图表2)。
  表2.1997年度中国国防费与部分国家国防费比较(单位:亿美元)
  国家国防费
  美国2671.8
  俄罗斯160
  英国356
  法国367
  日本430
  韩国172
  中国98
  (注:按1997年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1美元=8.29元人民币)
  按人民币对美元的汇价计算,1997年中国国防费仅为98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3.67%、俄罗斯的61.25%、英国的27.53%、法国的26.7%、日本的22.79%、韩国的56.98%。
  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国家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上。近20年来,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图表3)。
  表3.1978—1997年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
  年份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19784.63%
  19804.29%
  19832.98%
  19861.97%
  19881.46%
  19911.53%
  19931.23%
  19971.09%
  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中国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也是较低的(图表4)。
  表4.1997年度中国与部分国家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财政支出比例的比较
  国家占财政支出百分比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美国16.20%3.40%
  俄罗斯19.70%3.80%
  英国8.20%2.80%
  法国12.10%2.40%
  日本6.40%0.99%
  韩国20.40%3.20%
  中国8.80%1.09%
  注:表内数据来源于上述国家公布的国防报告、财政报告或其他政府文告。
  裁减军队员额
  1997年9月,中国庄严宣布:中国军队在80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这一单方面裁军的重大战略决策,再一次充分表明了中国热爱和平的真诚愿望,是中国为推动进一步降低世界军备水平,增强相互信任,促进人类和平事业所作的新的努力。
  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军队的数量与规模始终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和国力许可的范围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在1955年和1958年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裁军行动。80年代中期,中国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从过去随时准备应付大规模侵略战争转变到和平时期建设的轨道上来,军队的规模和体制编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85年,中国政府决定单方面裁减军队员额100万,至1990年实际裁减103.9万人。1990年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陆续调整,其规模进一步缩小。再次裁减员额50万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规模将保持250万人。
  与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中国把边海防部队、兵役动员机构、农副业生产管理机构、文职人员,以及预备役部队中的现役人员,均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定额。
  中国此次裁军,将在3年内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其中,陆军拟裁减19%,海军拟裁减11.6%,空军拟裁减11%。在精简员额的同时,将优化结构,调整编组,理顺关系,走质量建军、科技强军的道路,把中国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
  参加和支援国家建设,是宪法赋予中国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80年代以来,中国军队在完成教育训练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腾让、开放军事设施。中国军队在大量裁减员额的同时,向地方腾让、开放部分军事设施,支援国家建设事业。近20年来,军队先后向地方开放101个机场,开放和腾让29个港口码头、300多条铁路专用线、90条通信线路、1000多个仓库、300多万平方米军事用地及部分营房设施。
  ———参加抢险救灾。中国幅员辽阔,每年都有局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每当灾情发生,军队总是挺身而出,奋勇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近20年来,全军共参加抢险救灾10万多次,出动官兵2300多万人次,机械车辆100多万台次,飞机、舰艇1.5万余架(艘)次,抢救遇险群众1000多万人,抢运各类物资2亿多吨。
  ———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国军队参加了国家和地方的许多重点工程建设,并担负急难险重任务。近20年来,全军共投入4亿多个劳动日,出动机械车辆2500万台次,参加和支援重点工程项目1万多项。主要有铁路、高速公路和地铁工程150多项,隧道、涵洞340多个,桥梁260多座,公路、铁路4100多公里,码头50多个,民用、军民合用机场40多个,能源工程500多项,水利工程2000余项,通信光缆工程2万余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开发区建设500多个。
  ———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开展科技助民。军队院校和科研、医疗单位,以及专业技术部队,采取转让科技成果、协助技术攻关、帮助培训人才等方法,积极为国家建设服务。10年来,军队以高新科技成果支援国家经济建设项目1000多个,解决国家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150多个,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1万多项,培训各类科技人员近百万人,帮助地方企业技术改造900多项,使320家面临困境的企业扭亏为盈。
  ———支援农业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近10年来,军队疏通河道500多条,修筑水渠、堤坝20多万公里,兴修水库上千座,开荒造田和平整土地200多万公顷,为农业丰产打下了基础。驻贫困地区的部队,大力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累计建立扶贫帮困点2.3万个,扶助近百万人口脱贫致富,军队集中力量支援了沂蒙山、太行山等20个重点地区的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创办乡镇企业3500多家,实施科技扶贫项目1.2万余个,培训农业科技人员450多万人次。各级医疗机构和驻军医院,向贫困地区累计派出医疗队860队次,对口扶持乡镇医院8100多所,支援医疗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义务培训医务人员2万多人。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近10年来,军队先后投入1亿多个劳动日,帮助修桥补路、整治美化环境、修建供水供气供电工程等公益建设事业,共达10万余项,植树4亿多株。向希望工程捐款4157.55万元,捐赠各类物资价值1100多万元,援建各类“希望小学”697所,直接帮助11.5万多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中国军队注重为国家经济建设事业造就和输送合格人才。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官兵的愿望,《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专门规定每周六可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和科学文化学习。自80年代初中国军队开始有组织地开展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以来,全军共有近百万名军官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85%以上的士兵在服役期间接受了多种民用技术培训,其中近半数获得技术等级证书。他们在退出现役后,成为加强国家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驻军香港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开始担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进驻香港,是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派部队进驻香港。1996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7年7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香港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驻军的任务是,担负防卫勤务,管理军事设施,办理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确保香港的安全稳定;香港驻军的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香港驻军法还对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以及司法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香港驻军依法履行防务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由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驻香港部队遂行防务,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下转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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