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下半年
  经济适用房加快建设
  公路建设将抓紧筹资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住房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精神,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今天联合召开了加快住房建设电话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住房建设的形势,并对尽快落实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加快住房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电话会上说,今年以来,中央明确把加速住宅发展作为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之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在住宅投资、信贷规模、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住宅建设,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是,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的速度与规模尚未完全达到预期的目标,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及贷款到位率总体上不理想;有的城市在土地供应、征地拆迁、价格控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俞正声说,下半年要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投入,切实解决前一段时间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国家已于今年上半年分两批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贷款,并新增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贷款。国务院已责成由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加快住宅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各地要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对经论证有市场前景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请计划部门、土地部门简化有关手续,并抓紧与银行协商落实信贷资金。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只要自有资金、预售总量、地方配套资金任何一项达到总量的30%,银行就给予发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申报、审批程序应简化,银行评估原则上应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评估后10天内,银行应保证信贷资金分期到位。
  本报北京7月22日讯记者朱剑红报道:据交通部今天向新闻界通报的上半年公路建设完成情况,截至6月底,全国全社会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465亿元,为今年投资计划1600亿元的29%,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64亿元,增长55%。交通部表示,今年公路建设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在我国公路建设史上可以说是空前的。下半年将围绕资金、前期工作、工程质量三个问题抓落实。
  今年全社会公路建设计划中银行贷款为600亿元,到6月底银行已承诺或已签署贷款合同的313亿元,占今年使用银行贷款的53.5%。国家重点公路建设11个项目中,有2个已建成通车,9个工程进展顺利。在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已批准的40个工程项目中,正在进行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分别各有11个,有18个项目已批复初步设计。上半年公路建设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工程进度不平衡;各地银行贷款落实情况不平衡;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公路水毁比较严重。
  为了解决公路建设的资本金问题,国务院决定的4条政策正在落实之中:一是国家财政拨款的30亿元,已下达24.8亿的项目计划,其余的尽快下达;二是提高客运附加费,各地要组织好征收管理工作;三是收费公路包装上市,有关省市正进行准备工作,争取四季度上市;四是收费公路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已经完成。


第2版(经济)
专栏:看行业如何减员增效(二)

  压出一片新天地
  ——纺织行业百万职工下岗分流述评
  本报记者 彭嘉陵
  随着技术装备水平的进步,纺织行业富余人员多的问题日益突出出来。几年来,国有纺织行业已精简分流了大约100万人。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国有棉纺企业又有51万人下岗,已分流安置了40万人。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已积累了不少经验,很值得借鉴。
  架好一座桥——再就业服务中心
  目前在全国推广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就是首先在纺织行业诞生的。曾拥有55万产业大军的上海纺织业,最先受到人员多、效益差的困扰,也最先开始调整结构、分流富余人员。90年代初,上海纺织明确提出实施再就业工程。1992年,上海纺织“下岗职工再就业实施方案”出台。1996年上半年,上海纺织全行业亏损,企业加大了“关停并转破”和调整的力度,8万多名职工下岗。过去的一家一户调整和分流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6年7月,富有上海特色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中心”的作用是,在企业和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桥,把下岗职工带出去,找到新岗位。
  两年来的运作说明,“中心”解除了企业改革和调整中的后顾之忧;同时,通过各种再就业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在“中心”的帮助下,到1997年底,上海已有27万纺织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上海“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形式被逐渐推广到全国,纺织行业近水楼台先得月:近一两年来,再就业中心在许多重点纺织城市建立起来。今年春节刚过,国家纺织工业局各主要领导就带领联络员分赴各地,进一步推动再就业中心的建立,督促资金的落实。今年上半年,在108个试点城市中,建立纺织再就业中心的有70多个,在没有压锭试点任务的城市中,也有30多个建立了“中心”。
  “中心”的普遍建立,为今年开始的3年压锭1000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按要求,从今年起到2000年,全国纺织压锭将有60万职工直接下岗,连同减人增效,将有120万人需要再就业。如果没有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将难以开展。据了解,今年上半年,随着压锭进度的加快而下岗的职工,大多是通过设在行业和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重新实现再就业的。
  开辟几条路——立足主业发展副业开辟新业
  可以说,现在的工业哪行哪业都是富余人员多,因此,纺织行业要分流,不太可能直接转到别的工业行业,要立足自身想办法。据统计,在今年上半年安置的40万人中,由企业内部安置的占64%,也就是说,纺织下岗职工的主要再就业渠道是企业自办的三产和企业扩大规模以及转产而开辟的新业。
  通过几年的实践,纺织行业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在办三产和开辟新业方面已摸索出许多路子。
  湖北省黄梅县晋纺公司自1994年10月以来,采取企业自筹、职工集资和银行借贷等办法筹集资金,建成大小经营实体16个,有建材门市部、副食商店、美食娱乐城等,开辟出了再就业新空间。不仅先后安置本公司下岗职工350人,还安置社会下岗人员340人。
  南京近几年已有纺织下岗职工1万多名,为了增强他们集体闯市场的能力和缩短再就业的等待时间,南京纺织控股(集团)公司成立了社会上急需的保洁、家政两公司。保洁公司主要承包广场绿化、交通道路、写字楼、营业场所等处的环境保洁,家政公司从事钟点工、保姆、特护、学童接送、购物代送、丧葬礼仪等。据悉,南京纺织系统今年内还将成立三家服务型的再就业公司。
  寻求八方帮——全社会支持
  纺织行业由于富余劳动力比例过大,尽管已分流安置了约100万人,但目前还有大约90万下岗职工未找到新岗位。而且,随着今后两三年压锭及减人增效,还将有几十万人下岗,纺织再就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由于资金缺乏,还有不少地方未能建立再就业中心,有的地方虽建了中心,但因资金不到位,难以开展工作。因此,有的下岗职工仍旧挂在企业,无法安置。如常州二棉每月光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就需100万元,如此下去,企业负担并未减轻,转产、扭亏都难以进行。一些中小城市由于再就业岗位未能得到开发,下岗职工进了中心却出不来。特别是像湖北荆州这样的以纺织为主的中小城市,30多万人,有36万锭子,几乎是一人一个纺锭,三年中要压24万锭,要下岗1.44万人。三产和社区服务对于这样的城市来说,市场空间毕竟有限。
  由于目前分流下岗职工的主体是企业,因此,下岗职工真正与原企业脱钩的比例较低,只有18%。也就是说,企业负担并未减轻很多。政府和社会各方还应多帮纺织企业想办法,促使滞留在企业的富余人员真正脱离原企业,找到新的职业。
  凡是政府决心大的地方,再就业工作就搞得好。浙江武义县刚摘掉贫困县帽子,财政并不宽裕,但县里对纺织再就业大力支持。他们把拍卖荧石矿和出售小企业的收入,全部用于安置压锭下岗的纺织职工,使1800人的纺织厂顺利分流出1000人,企业平稳转制,走出困境。杭州市开办商场、城市保安队、社区服务、高速公路收费站等需要人,市政府把岗位首先给纺织下岗职工,还专门配置了200辆早点车给下岗职工经营。
  社会各界还应向纺织下岗职工继续伸出援助之手,帮助他们鼓起勇气走出人生第二步。今年4月,江苏众想集团陶建民等15名下岗职工没想到的是,刚刚领到下岗待工证,就被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分行聘为票据速递员。盐城人行原准备照顾本行职工子女就业,为支持众想集团压锭,优先招聘该集团下岗职工。
  妥善安置好下岗分流人员,是纺织压锭、解困、调整、重组、扭亏的关键,也是其中最大的难点,纺织作为国企改革突破口能否突破,关键看压锭能否顺利进行,而压锭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员能否分流。纺织再就业,任重而道远。


第2版(经济)
专栏:

  图为西藏自治区劳动人民文化宫投资两万多元在布达拉宫广场修建的、可解决一百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商亭。
  新华社记者 范长国 摄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专项抽查结果
  房间空调器合格率逾八成
  本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7月20日公布的1998年房间空调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表明,我国市场上的空调器总体水平不错,抽样合格率达88.6%,其中大型企业产品质量较高,且性能稳定。
  本次抽查涉及了北京、上海、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35家企业的35种产品,合格31种。其中海尔、科龙、美的、格力、松下·万宝等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上优于国家标准规定较多,具备了静音、省电、低污染、高效等功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2版(经济)
专栏:经济漫笔

  争当孙悟空
  赵志文
  日前,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勉励全国海关的各级领导,在日益激烈、尖锐、复杂的打击走私的斗争中,要勇挑重担,为国分忧,争当孙悟空,不作猫头鹰。她的比喻生动、贴切,意味深长。
  众所周知,孙悟空爱憎分明,嫉恶如仇,敢于斗争,最为人折服的是他那能识破一切鬼魅伎俩的火眼金睛。猫头鹰则被人们比喻为缺乏鲜明的立场,喜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过日子。
  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严峻。走私致使税款流失,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腐化了我们的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走私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使出浑身的解数:有文的,有武的;有软的,有硬的;有公开的,有隐蔽的。
  面对走私分子的软硬兼施,海关等缉私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国家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粉碎走私分子的种种阴谋,与走私分子作不妥协的斗争。
  当孙悟空,是讲政治、反腐败、扬正气的具体行动;当猫头鹰,则是对走私分子的姑息、纵容。
  人们期望在我们的缉私队伍中,涌现出无数个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孙悟空,把反走私斗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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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新闻快报

  新闻快报
  武汉大雨损失保险财产3.7亿
  本报讯 记者梅洪如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获悉,7月21日,武汉市降下特大暴雨,仅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就损失保险财产3.7亿元。该公司正积极组织救灾和定损理赔。目前,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已抽调500多人分赴各受灾保户,积极施救,查勘定损,力求以最快速度赔付到位。
  上海二毛三毛资产重组
  据新华社上海7月22日电(记者姜微)曾把国内各地30多家亏损企业带出困境的“扭亏专家”、上海二毛(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万德明,新近出任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三毛此次进行国有股的股权转让,并与二毛实施资产置换,旨在使两家各有所长的企业优势互补,实现名厂、名人和名牌的有机结合,生产经营优势与资本运作经验的有机结合,精粗纺配套的有机结合,谋求企业发展的生机,拓展新的生存壮大空间。资产重组后,上海二毛获得了上海三毛股份有限公司有偿转让的36.6%的国有股,同时上海三毛增发4000万股社会股。
  重庆出现私企兼并国企
  据新华社重庆7月22日电(记者李佩)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国有大型企业重庆合成化工厂日前被重庆毛氏实业集团公司正式兼并,此举首开重庆市私营企业兼并国有大型企业的先河。
  重庆合成化工厂是原化工部重点企业,始建于1938年,现有在职职工1791人,离退休职工1035人,资产总额近1.5亿元,已连续8年亏损。一年前组建的毛氏实业集团公司,是集制造业、房地产业、贸易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私营企业,拥有总资产7.43亿元。经重庆市产权交易中心牵线搭桥,双方同意由毛氏集团以承担债权债务、整体接收全部职工的方式兼并合成化工厂,实现优势互补。
  安利(中国)公司转轨店铺经营
  本报讯 记者梅洪如报道:曾经是国内最大的传销企业——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顺利度过转型期,日前经批准以店铺经营方式(包括自设店铺、雇用营业代表、批发零售等)恢复经营。安利公司转型后,将把全国各省市的分销中心改为直接面向顾客的店铺。据悉,外商投资传销企业的转型工作将在今年10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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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7号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经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缔程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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