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要闻)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1998年3月10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请予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继续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在各个领域取得巨大成就的五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成绩显著,监督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也有新的进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还批准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公约和重要协定60个。立法不仅数量多,质量也有所提高,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载入了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还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就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在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特别是公司法的制定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法律,并对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作了修改。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制定了劳动法等法律。在对外开放方面,制定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在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方面,制定了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公路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本届任期内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连同以前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改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十七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原则,由原来的192条增为452条,成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这部法律为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还以专章92条的篇幅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环保、国防等方面,也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制度,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保障和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制定了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为了贯彻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填补了一些方面法律的空缺,充实了法律体系的内容,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进一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常委会还按照“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关于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等法律和决定,还通过了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依法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委会和筹备委员会。这些对保障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制定法律时,强调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合理划分国家机构的权限,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关系。立法立足于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注意防止不适当地扩大部门的权力和利益或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一些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做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第三,立足于中国国情,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各项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搜集、整理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加以研究、比较,从中汲取对我有用的东西。对于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有的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样做,不仅加快了立法步伐,还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经济的发展接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吸引外商投资。第四,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本届任期一开始,常委会就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把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列为主要内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明确的目标。每年年初,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本年度审议法律草案的安排意见,对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哪些法律草案作出具体部署,努力做到突出重点,急需的先立。常委会加强了对起草法律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五年立法规划所列立法项目中,许多是由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牵头组织起草的。各专门委员会还加强了同其他起草单位的联系,督促这些单位实行任务、班子、时间三落实,共同研究有关法律的起草原则、基本内容,协助解决立法中的难点和问题,从而促进了立法规划的实施。第五,立法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起草法律过程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及其他实际工作者相结合,有的法律还委托研究机构和专家起草,或者请地方人大提出了法律条文的参考方案。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听博纳,集思广益,力求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第六,重视和支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近五年来,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4200多个地方性法规,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对促进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立法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还有一些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重要法律未能制定出来。如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和期货交易法等,由于难度较大,实践经验不足,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因而虽然已拟出草稿,但尚未安排审议,或提请审议后还难以付诸表决,需要继续审议。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备,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立法权限应进一步明确划分,立法程序尚待继续完善。这些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注意解决。
  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五年来,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21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也分别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的实施,也增强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常委会连续四年检查了农业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不仅提请常委会审议,还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促使农业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增加了对农业的投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的势头有所遏制;主要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宏观调控得到加强;取消了部分不合理的涉农收费项目,使一些地方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促进了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等。常委会连续三年安排检查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还检查了水法、森林法等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法律的实施情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配合执法检查,1993年开始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已经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起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这项活动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促进了一些重点污染项目的限期治理。针对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连续进行了检查,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整治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常委会对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改善教师的待遇和办学条件,推动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还对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劳动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促进了这些法律的实施。
  为了使执法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检查组的组成、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执行中,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都由副委员长负责,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协助工作,组成精干的执法检查组。副委员长主持听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并带领检查组到各地检查。检查后由副委员长向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二,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反复检查、跟踪检查。这几年常委会坚持把农业、教育、环保等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锲而不舍,常抓不懈。在检查中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不放,要求有关部门切实加以解决。第三,执法检查吸收人大代表参加,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多种方式,如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对地方的检查相结合,自上而下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重点深入检查相结合,事先安排的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还注重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这就使执法检查有一定声势,形成合力。第四,坚持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制度和反馈制度。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形成的报告均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也都印发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及时送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要求他们限期改进执法工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是重视的,采取措施改进执法工作,还向常委会提出了改进执法工作的报告。
  在工作监督方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已经形成制度。五年来,共听取和审议上述机关的工作报告34个,包括金融、外贸、教育、廉政、农业、林业、民航、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的报告。这些报告涉及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常委会了解改革进程、督促改革和发展措施的落实起了重要作用。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二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三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并作出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监督,采取措施推动普法工作和各项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常委会坚持每年第二季度听取和审议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批准中央决算;坚持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当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加大了对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最近两年,还听取和审议了关于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为常委会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的监督,开辟了新的途径。各专门委员会还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对他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重视总结和交流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了组织代表评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以及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的外部监督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会议上的监督与闭会后经常性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较为有效地推动了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加强了勤政、廉政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常委会充分肯定了这些经验和做法,支持地方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委会为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做出了很大努力,但监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和加强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注重增强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监督宪法的实施,包括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届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初步审查,有的专门委员会还对个别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纠正意见。但这项工作与宪法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对宪法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尤其是对国家计划、预算执行的监督,也还需要改进和加强。
  三、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和修改选举方面的法律,不断完善选举制度。1995年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修改后的选举法,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简化了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手续,完善了差额选举和提名、确定候选人的程序等。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规定了乡镇人大设主席、副主席,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等。这次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选举的民主程度,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重要意义。
  本届任期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换届选举:一次是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一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换届选举。常委会先后就乡级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时间、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名额等问题,专门作出了决定;还制定了九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办法等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主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依法进行了选举。这是香港回归祖国后第一次作为一个独立的选举单位,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是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国家事务中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
  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实践。搞好这项工作,最重要的是把加强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换届选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精心指导,切实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事。坚持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制度,把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政党、人民团体或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同等对待,在充分酝酿协商、必要时进行预选的基础上产生正式候选人。坚持差额选举的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差额办法进行选举,最后以合法选举的结果为准。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地方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积极开展议会外交,加强同外国议会的交往与合作
  议会外交是国家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利用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同外国议会及议会国际组织的联系和交往。五年来,委员长出访了一些国家,取得了重要成果。全国人大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代表团也出访了一些国家。同时,常委会接待了150多个国家的议会访华团,专门委员会也接待了一些国家的议会委员会访华团。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的双边友好小组,在本届已增加到46个。常委会还先后派团参加了各国议会联盟的历届大会,以及亚太议会论坛、亚洲议员人口与发展会议、亚太环境与发展会议等国际会议。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举办了“95议员日”活动,并通过了《北京宣言》。1996年9月,常委会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成功地主办了各国议会联盟第96届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团积极开展工作,同大多数友好国家代表团密切合作,使大会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平等、合作、发展和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立场和观点。这次大会树立了我国作为东道国的良好形象,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
  在议会外交中,我们着重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大好形势,介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阐明我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原则和立场,了解外国议会的情况和立法等方面的经验。对于有的外国议会和国际组织在人权、西藏、台湾等问题上侵犯我国主权、干涉我国内政的言行,我以外事委员会声明或其他形式,表明了我国的严正立场。通过开展积极的议会外交,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间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作出了贡献。
  五、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常委会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常委会为适应日益繁重的立法、监督等工作的需要,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使常委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会议制度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本届共举行了30次常委会会议,每次会议一般都安排在双月的下旬举行;常委会负责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都安排在第一季度。从议程的确定到议案的审议等,也都有了相应的程序。由于会议制度日趋健全,会议的运作也日益规范,保证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加强自身工作制度建设。换届不久,就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为,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修改了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秘书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加强了对常委会各项日常工作的协调。本届增设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常委会重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也制订或修改了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使日常工作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
  加强代表工作制度建设。常委会依照代表法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继续坚持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在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审议法律草案时,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不断改进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本届以来,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议案3369件,其中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566件。各专门委员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已经常委会批准。其余2803件作为建议处理,连同代表提出的1173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了代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但这项工作还需要不断改进,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
  加强信访工作制度建设。常委会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它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本届以来,共办理人民来信30多万件,接待群众来访6万多人次。通过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加强催办督办,督促有关部门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处理了一些违法案件,帮助群众解决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坚持同地方人大联系的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坚持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通过召开各种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同地方人大常委会交流情况和经验。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将征求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等工作,委托地方人大协助办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是很大的支持。
  常委会重视办事机构的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制定并着手实施全国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实了一批工作骨干,加强了立法、研究等工作机构的建设。在法制宣传、干部培训、人事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也都建立了规章制度,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位代表!
  在乔石委员长的主持下,在代表的支持、监督下,在地方人大和其他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胜利地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在新的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这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能。要继续加强立法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制定后,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更大的精力,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要下大力气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进一步密切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努力为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条件。要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附:第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
  附: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目录
  (共118件)
  1993年(2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7.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1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1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2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的决定
  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94年(19件)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3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3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6.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
  4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的决定
  1995年(24件)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5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65.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6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6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6年(22件)
  73.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7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7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79.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8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
  8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8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8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90.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9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9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
  1997年(23件)
  9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9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9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0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10.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111.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112.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8年(1件)
  1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提出的由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决议(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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