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综合)
专栏:

  一月份国民经济平稳发展
  全国工业完成增加值一千三百多亿元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据国家统计局今天发表的月度经济形势报告,1月份国民经济保持了上年以来平稳发展的基本态势。全国工业完成增加值1378亿元,按平均日产水平计算,比上年同月增长11.3%。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增长6%;集体工业增长13%;其他经济类型增长12.2%。
  1月份城乡消费市场货源充足,销售旺盛,价格平稳。当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550亿元,比上年同月增长12.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4.6%。其中城市和农村分别增长15%和14%。1月份物价继续走低,与上年同月比,居民消费价格上涨0.3%,商品零售价格下降1.5%。与上月相比,由于受春节因素影响,分别上涨0.7%和0.4%。


第2版(综合)
专栏:

  我国农业税收入增长平稳
  去年征收近四百亿元比上年增百分之七点多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丁坚铭)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1997年,我国农业税收收入增长平稳,全年共计征收了农业税收收入396.64亿元,比上年增加27.62亿元,增长7.46%。
  据了解,去年各级农税部门在继续贯彻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的同时,认真做好了对贫困农业户的农业税减免工作,充分调动了农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据统计,去年,全国征收的农业税(含牧业税)为182.48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与农(牧)业税收入总量稳定不变不同的是,去年我国农业特产税收入有较快增长,全年共征收农业特产税150.11亿元,比上年增长14.49%。此外,1997年,全国征收的耕地占用税达到了31.79亿元,比上年增长5.5%;征收契税32.08亿元,比上年增长27.77%。


第2版(综合)
专栏:

  北方冬麦区普降雨雪
  京城喜逢春雪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王言彬)随着今天农历“雨水”节气的到来,北方冬麦区出现了大范围雨雪天气。
  据中央气象台短期预报专家介绍,受南下冷空气和北上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从17日5时开始,北方冬麦区出现了一次明显的雨雪天气过程。到今天早晨5时,山西东部和南部、河北大部、京津地区和内蒙古中部的部分地区下了2—4毫米的雪,局部地区的降雪量有5—12毫米;湖北东部、山东大部、河南、安徽、江苏也下了3—15毫米的雨,其中山东的局部地区,江苏南部以及安徽中部和南部的降雨量有20—30毫米。
  俗话说“春雨贵如油”,这场雨雪尽管给人们出行带来不便,但对于缓和北方冬麦区的部分地区的旱情和越冬作物返青生长十分有利。
  据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苏会志)一场鹅毛大雪夹着雨滴纷纷扬扬洒落京城,给今天清晨出门的北京人一个意外的惊喜。
  据北京市气象局同志介绍,这场春雪是近年来罕见的,是在弱冷空气和偏南暖湿气流的共同影响下而形成的,预计今天的降水量在9毫米左右,最大可达13毫米。
  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生产处的同志说,“春水贵如油”,这场降水对正在遭受严重干旱的北京越冬农作物极为有利,可以有效地增加土壤墒情。同时,这场降水还可以大大净化空气,从而降低北京地区的流感发病率。


第2版(综合)
专栏:

  邹家华在全国内河航运建设现场会上强调
  加强内河航运建设
  本报南宁2月19日电 记者冉永平、罗昌爱报道:在今天结束的全国内河航运建设现场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指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内河航运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运输状况,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邹家华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交通事业快速发展,重点航道工程的整治,提高了航道通过能力,内河航运的潜力和优势开始得到发挥,为缓解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邹家华指出,邓小平同志历来关注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以后,他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出交通运输这一基础产业的战略地位问题。加强内河航运建设,是贯彻邓小平理论和经济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贯彻十五大精神的实际步骤。
  邹家华说,内河航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运能大、能耗小、成本低、占地少、对环境污染小等特点。世界上发达国家在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都注意综合利用宝贵的水资源,加强内河航运的开发,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作用。我国国土辽阔,适航河流多,里程长,有着发展内河运输的优越条件。发展内河运输,对改变我国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发展不适应的状况,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多样化的运输需求,建立优势互补、互相衔接、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在谈到如何进一步加强内河航运建设时,邹家华指出,一要加强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二要注意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三要继续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内河航运开发资金;四要加强内河船舶的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船型标准化;五要加强对内河航运开发工作的领导。


第2版(综合)
专栏:

  姜春云在考察春耕生产时要求
  坚持抗旱防汛两手抓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鹿永建)正在外地考察春耕生产的国务院副总理姜春云今天强调,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坚持抗旱防汛两手抓。他要求,北方旱区要切实抓好抗旱保春耕备播和麦田管理,立足抗灾夺丰收;南方多雨地区要认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防汛调度,确保安全度汛。
  他是在水利部关于当前旱情、汛情报告上作上述批示的。
  目前,虽然北方下了几场雨,但部分地区仍然少雨干旱,抗旱任务很重。南方部分地区则降了大到暴雨,提前进入了汛期,长江干流汉口水文站和闽江干流竹歧水文站出现了历史同期的最高水位。长江中下游的信江、湘江和太湖出现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根据姜春云同志指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今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2版(综合)
专栏:

  罗干在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上要求
  密切协作实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胡晓梦)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召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事业。做好这项工作,是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随着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而提出的新的课题。自各地公安机关建立110报警服务台以来,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群众报警求助范围的日益扩大,110报警服务工作已经大大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实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做好这项工作事关政府形象,事关党群关系,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实践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需要,又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以110报警服务系统为龙头的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地方都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把好事办好。
  罗干指出,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就是通过110报警服务系统使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社会、为群众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服务。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110报警服务系统的优势,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做好本职工作和联通服务工作;城建、卫生、邮电、电力等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要明确认识各自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要动员和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各单位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该属于哪个部门的工作,哪个部门就应当主动承担,绝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学习和发扬“漳州110”民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尽快建立健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罗干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方可以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兑现“有求必应”的承诺;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经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配齐配强相应的设施和装备,保证必需的资金和物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制和严格的奖惩考核标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使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山东省和广东省佛山市的负责同志介绍了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做法,公安部、建设部、卫生部、邮电部、电力部和江苏省政府负责同志发了言。


第2版(综合)
专栏: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0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四十条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 煤 13铬 25 稀土
  2 石油 14 钴 26 磷
  3 油页岩 15 铁 27 钾
  4 烃类天然气 16 铜 28 硫
  5 二氧化碳气 17 铅 29 锶
  6 煤成(层)气 18 锌 30 金刚石
  7 地热 19 铝 31 铌
  8 放射性矿产 20 镍 32钽
  9 金 21 钨 33 石棉
  10 银 22 锡 34 矿泉水
  11 铂 23 锑
  12 锰 24 钼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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