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8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民主法制评述

  损坏东西要赔!
  ——国家赔偿法实施四年回眸
  本报记者 毛磊
  著名的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有一条:“损坏东西要赔。”它体现着人民军队作为文明之师的光辉形象,也明示了人民军队维护保障群众权利的责任和义务,至今仍被人民子弟兵始终如一地遵守着。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今天,它的基本精神在国家法律中已得到反映和体现。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历史的进步,它表明在法律面前,国家机器与每个公民之间只能存在着平等的关系,国家机器并不因为拥有管理权而能凌驾于公民之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它规定了当国家权力机关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时,国家必须给予赔偿的法律原则。
  因此,“损坏东西要赔!”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
  人们仍感陌生
  今年9月1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公民杨国南因被错误关押274天的赔偿金6978.78元。杨国南是在1994年6月被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嫌疑将其拘留而后又逮捕的,在被关押9个月后,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
  然而,像杨国南这样受到国家执法机关损害的当事人在今日还很多很多,但勇于向国家索赔的公民却微乎其微。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至1997年底,全国法院各级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定赔偿的364件。全国检察机关自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共受理1143件赔偿请求,已对其中的166件予以赔偿。
  “国家做错事,还赔偿?”共和国成立半个世纪了,仍有不少人觉得这事不可思议,更多的人则怀疑它的可行性。尽管国家赔偿法已实施近4年,但人们对它的内容和法理仍感到十分陌生。
  相对于全国每年数百万起刑事、民事案件而言,每年向各类赔偿机关申请的国家赔偿案却只有几百件、几十件、几件甚至是空白,这不能不令人产生深深的疑问:当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公已成为社会痼疾,司法腐败也成为党中央所力图解决的问题,如此情形之下,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使职权而遭受侵权的受害者果真如此少吗?
  显然,有更多的受害者依然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忍受着不公和不平,没有享受到国家赔偿法所提供的法律救助。
  那么,国家赔偿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受害人不敢告。不懂得运用国家赔偿法维护自身权益,以为法院审理“民告官”案,必是“官官相护”;
  ———受害人不会告。不知道申请程序,没有先找致害机关,即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递到法院被退回,就感到投诉无门;
  ———受害人不愿告。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请求人的申请,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予以确认,使案件久拖不决,令请求人心灰意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柴立军认为,国家赔偿法中对侵权行为的确认,不易操作,当事人往往走不完漫长的程序而中途放弃。
  执法情况如何
  有关法律专家解释说,中国的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可以在一日内生效,而人们的观念以及长期形成的习惯做法,都不会因法律的实施而一朝改变。
  那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持何态度?执法情况究竟如何?记者最近采访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烈,了解国家赔偿法在重庆的实施情况。金烈介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曾组织执法检查组,听取公、检、法机关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汇报,并深入到涪陵区、长寿县、渝北区等地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其一,国家赔偿意识淡薄,思想障碍较多。
  其二,规避赔偿和不按法定程序赔偿的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害怕揭丑,有意规避赔偿,该确认而不予确认,造成部分案件该赔偿的而未予赔偿,导致部分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不能兑现。另一种现象是不按法定程序赔偿,赔偿金不是由国家财政核拨,而是动用各自的“小金库”或用罚没收入冲抵。
  其三,已经赔偿的案件,普遍未向办错案的责任人员进行追偿。由于追偿工作不落实,致使同类违法行为在同一机关、同一部门反复出现,得不到有效遏制,因而也达不到国家赔偿法关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
  其四,赔偿经费不落实。
  其五,与国家赔偿法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健全,影响了这部法律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的这方面情况在全国具有一定的普遍现象。
  必须不懈努力
  从不赔到赔,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毕竟是中国法治史上划时代的进步。尽管困难重重,国家赔偿法毕竟实施4年,它作为社会文明进步、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正日益深入人心。
  为推动这一法律的实施,各执法机关正在不懈地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要“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的原则,并多次召开会议推动这一工作。他们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发现侦查起诉等诉讼环节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从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了严格执法。
  律师界在实施法律援助时,也将国家赔偿案的申请人作为重点援助对象。
  法院作为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最后保障,肩负着更为繁重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必须摒弃在立案问题上“积极不够,慎重有余”的消极态度。目前,全国高、中级法院均依法陆续成立了赔偿委员会,设立了办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发布了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些审判机关将执行国家赔偿法和落实错案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法院对错案的处理大多是对案件结果的纠正,很少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办关系案、枉法裁判的现象难以杜绝。几年来,我们已对59起错案的76名责任人追究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警告、行政记过、免职、辞退等处理。错案追究制的严格执行,对保证公正司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令人可喜的是,今年5月29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它基本上弥补了国家赔偿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足,解决了这部法律规定的程序部分过于原则不便操作的问题。据说,这个办法目前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已引起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法治论苑

  假如多一点爱……
  王比学
  江苏省射阳县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回到家听到父亲的第一句话便是:“你还有脸回来,还不快滚。”当他找到昔日的中学同学、现在的一厂之长想找份工作时,也碰了一鼻子灰。他别无选择,干脆破罐破摔。结果,不久又因盗窃罪“二进宫”。
  在此,笔者不妨假设几种情形:假如他父亲不是将归来的儿子拒之门外,而是帮他抚平心灵的创伤;假如他那位同学对他不是冷眼相待,而是热心相助,那还会发生“二进宫”的悲剧吗?
  本报曾报道过,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每年都要召开一次特殊的欢迎会,欢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并及时安置工作,解决其生活出路。近10年来,马塘镇的刑释解教人员无一重新犯罪。
  同在一个省,不同地区对待刑释解教人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使得刑释解教人员面临两个不同的境地,社会效果也明显不同。
  据司法部提供的信息表明,近年来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8%以下,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尽管我国重新犯罪率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最低的水平之一,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轻视重新犯罪这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毕竟重新犯罪还是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重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从一定程度上讲,比初次犯罪更可怕。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服刑人员经过劳动改造教育后,当他们重新走向社会时,绝大多数都能悔过自新,以自己诚实的劳动,找到自己的新生之路。只有个别顽固性恶,屡教不改。此时,社会对这些人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把他们引向阳关之道,还是再次推向罪恶深渊。
  拯救和帮助这些刑释解教人员,不只是个人或家庭的事,而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愿社会方方面面多一点爱,向这些刑释解教人员伸出热情的双手,去温暖他们已冰凉与麻木的心,点燃其重新生活的勇气。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

  第一个由中国、加拿大两国政府支持的中加法律援助立法研究合作项目,从今年3月启动,进展顺利。图为中国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左二)向加拿大国际发展署署长拉贝尔(左三)赠送加拿大有关地区法律援助法规中文译本。张实摄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监督广角

  案件久拖未了结
  人大监督出效率
  刘孝峰 陈尧
  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几年未果,先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再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决定,当事人仍不断申诉上访。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先质询后调查,终于使案件得以解决。
  1995年1月11日,西藏当雄县物资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当雄公司)与甘肃省百姓扶贫典当拍卖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至城关区法院。案件办理过程中,在当雄公司只提供2万元担保金的情况下,法院对甘肃公司价值21万元的豪华桑塔纳轿车实行诉前保全,并交由当雄公司保管。
  1995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肃公司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1996年5月22日,中级法院作出了与一审迥然不同的终审判决:由当雄公司向甘肃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借款、经济损失等20余万元,5日内将汽车送维修中心修复,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即返还给甘肃公司。
  一起本应就此了结的案件,由于中级法院执行过程中在未取得甘肃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档案从兰州调至拉萨,并把车交给了当雄公司,从而变得复杂起来。
  围绕该车的诉前保全和执行中的问题,甘肃公司于1996年7月9日就诉前保全向城关区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未获答复;1996年10月8日,甘肃公司仍就诉前保全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得到不予赔偿决定;1997年1月13日,甘肃公司就诉前保全错误和错误执行向区高级法院提出司法赔偿申请。今年3月16日,区高级法院认定城关区法院属违法诉前保全,市中级法院执行中违法侵权,各承担32万元的司法赔偿,市中级法院负责修复汽车并协助办理转户事宜。
  有了二审判决和高级法院的司法赔偿决定,甘肃公司除强制执行民事判决时得款10万元外,原本就是自己的汽车和判决中的其他款项及司法赔偿决定仍得不到执行。1998年5月,甘肃公司法人代表向自治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呈送申诉材料,要求人大为其作主。
  案件久拖未结,当事人不断上访,引起了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重视。
  今年7月22日,在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巴桑罗布等6位委员联名向区高级法院提出了质询案。
  7月23日,区高级法院领导接到质询通知后,紧急听取院赔委办的汇报。24日,区高级法院院长在常委会议上进行了答复。但却出现了令提案委员意料之外的情况:答复称共计6.4万元赔偿金已给付当事人6万元,仅剩4000元未付;赔委办有关人员还出示了当事人的书面证明。委员们感到奇怪。是当事人申诉有假?还是高级法院答复不实?后经人大调查,得知汽车已返还甘肃公司,6.4万元赔偿金尚未给付当事人;所谓“证明”,系7月22日晚8时40分左右,高级法院赔委办有关人员为应付质询,授意甘肃公司法人代表写下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质询和展开调查后,区高级法院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严格复查,查明城关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区高级法院赔委办在办理该案中的错误,承认未严格审查赔偿决定执行情况就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答复。经院长监督程序决定:市中级法院赔偿其违法执行给甘肃公司造成的桑塔纳轿车损失43028元,赔偿金从决定下达之日起执行。
  拖了几年的案件,终于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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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答疑

  交通事故善后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是个103岁的老人,最近我女儿因车祸身亡。她尚有儿子、女儿及孙辈。我老伴已去世多年,一直靠女儿抚养。请问交通事故的有关善后工作如何处理,我享有哪些权利?
  姜女士
  姜女士:
  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赔偿规定,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以三人为限)和财产直接损失。补偿的标准也有明确规定,其中丧葬费以事故发生地标准计算,死亡补偿费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补偿10年,不满16岁的每小1岁减1年,已满70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被抚养人的生活,以死者生前抚养,无其它生活来源为限,以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满16岁抚养至16岁,无劳动能力抚养至20岁,50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如因交通事故致残,还应包括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赔偿20年。5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
  你们可先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队按上述规定进行调解。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服,再向同级法院起诉。
  作为死者的母亲,又无生活来源,你可以同死者的其它亲属一起得到部分死亡抚恤金,亦可得到按当地标准5年的赡养费。
  上海市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邦理 卢建五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委员论坛

  修改兵役法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 赵丛
  现行兵役法已经实施14年多。这期间,国际国内形势和作战样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兵役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1.现在,我军建设立足于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这就不同于14年前了,科技含量增大,必须增加志愿兵的比例。
  2.从公民尽义务的意义上来讲,现行服役时间3至4年是长了。世界各国义务兵服役期限同我国相似的仅有3个国家。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兵役负担不合理,需要适当缩短服役期限。
  3.预备役人员的参训期间的误工补贴、军人退伍安置、违反兵役法规惩处等问题,为适应国内形势的变化,需要修改。提点具体意见:修改后的第42条,明确了由当地人民政府对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对补贴标准未作要求。建议参照现行兵役法,提出原则性要求: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不低于原单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对农村的预备役人员,不低于同等劳动力的收入。
  (摘自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发言)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

  基层人大换届选举目前正在全国各地进行,图为浙江省富阳市高桥镇选区工作人员手捧流动投票箱走村串户,方便村民投票。 俞小敏 王芯克摄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执法者风采

  沈阳检察企业贴心人
  朱德云 任国泰
  沈阳,这座东北的重工业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大潮中,有一艘护航巨舰,她的名字叫“检察”;在波峰浪谷中有一群搏击风浪的弄潮勇士,他们就是沈阳的1400名检察官。他们用行动告诉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沈阳经济振兴,检察官功不可没!
  走进沈阳市检察机关的大门,一块醒目的牌子会赫然映入你的眼帘———沈阳市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办公室。它不是一块简单的牌子,而是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业务,把为经济建设服务摆在各项工作首位”这一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正如刘实检察长说的那样:“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即经济建设工作服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沈阳市某化学工业公司是沈阳化工企业的“龙头”,在计划经济时期,该公司效益可观。但近年来,公司个别领导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公司效益大幅下降。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在极短时间内就立案查处了公司副经理周某贪污案,副经理叶某及会计李某挪用公款案,当年该公司回款数量大幅增加,效益下降的趋势得到扭转。
  沈阳“一汽”金杯集团刘总经理在谈到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时深有感触地说:“以前在我们很多企业界人士心目中,检察机关是高高在上的官府衙门。通过真正的接触,我们感到检察机关是我们企业的贴心人。”
  沈阳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则用生动的事例为刘总的这一观点作了很好的注解。该公司是沈阳一家国有企业,公司人员孙某因个人买卖纠纷,受胁迫用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黑龙江某公司签订钢材买卖的假合同,而这个企业据此合同将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告上法庭,并胜诉,使服务总公司无端损失46万元。检察院接到申诉后,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查清事实,提取到了孙某个人做钢材买卖的原始合同,并直接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改判建议,法院很快依法改判。服务总公司46万元失而复得,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检察机关不能停留在单纯办案的水平上,还应该从亡羊补牢到防患于未然,把服务工作做到家。”市检察院的一位中层领导这样说。
  近年来全市立案查办的卫生系统经济犯罪24件,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医院的案件就占1/3,企业职工看病难、报销医疗费难成为热点问题。检察院根据这一情况深入到发案较集中的几家医院,针对医院工作人员购买、维修医疗器械、采购药品吃回扣和医院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住院押金等问题进行了整治,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了有关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该医院在上半年亏损的情况下,当年还向企业上交利润120万元。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信息通道

  信息通道
  上海检察实行“检务十公开”
  本报讯 “检务十公开”,就是要让老百姓知道怎样监督检察院。连日来,上海市各级检察院迅速行动,对外广泛宣传,对内练好内功,落实最高检察院“检务十公开”措施。为了让更多的老百姓知道“检务十公开”,市检察院统一制作了“检务十公开”内容的招贴画。在各基层检察院门口都张榜公布了“检务十公开”内容,各级检察机关还利用当地报刊、有线电视等媒介广为宣传“检务十公开”。(施坚轩)
  罗山交警接受社会监督
  本报讯 为加强交警队伍建设,多年来,河南省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基础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该队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倾听监督员批评与建议,及时反馈意见。由于全队民警的执法置于内部制约和社会监督之中,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该队先后被上级主管部门授予执法先进单位,涌现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胡德明等一批先进个人。(孙章舜 罗东升)
  重庆警方连破走私案
  本报讯 重庆市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反走私力度。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他们把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作为全局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成立了打击走私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抽调精干警力,与海关、工商、烟草、商检等部门联手打击走私犯罪活动。近期重拳出击,连战告捷,查破走私贩私案件7起,案值达300余万元。(程平)
  赤峰红山公安开门评警
  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展了大规模的“开门评警”活动。对暴露出来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不包庇、不护短,毫不手软地进行查处,保证队伍的纯洁;针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难点、热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努力加强和改进各项公安工作,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傅大明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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