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 第12版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

  崇尚法治看南京
  本报记者 吴兢
  南京人,近年来以崇尚法治而引人瞩目。
  南京市委书记王武龙,亲自挂帅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他说:“现代城市建设必须把握两个环节:一是发展高科技;二是加强民主法制。几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依法治市,对地方立法、普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进行整体规划,已初步营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城市法治氛围。实践使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依法治市,是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必由之路。”
  市长王宏民则说,通过依法治市,使各级领导干部逐步树立“以法为本”的观念,从制度上保证了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南京,依靠法治的力量,建成了一座“信誉之城”。而法治,正是这座城市信誉的灵魂。
  依法治市,正确的选择
  依法治市,是南京人的杰作,而1991年写下了一页精彩的开头。这一年的2月、3月和5月,南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相继作出在南京市开展依法治市的决定,号召500多万南京市民投身城市法治建设,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统一。
  回顾近8年来依法治市的进步,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陆印深有感触:“依法治市,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之所以能在南京全面、持之以恒地开展,主要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方方面面的支持,基本上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早在1991年,南京市就成立了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为全市常设组织协调机构中规格最高的一个。具体工作,则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承担。在办公室的努力下,一支186人的联络员队伍遍布全市186个系统,依法治市的触角伸到了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
  8年来,依法治市,已成为南京人无悔的选择。从全民普法到地方立法,从领导到普通市民,从商家到企业,从行政到司法,从中小学生到流动人口……南京人自觉学法、守法,尝到了依法治市的甜头。今年10月,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的“庄园经济”热在别的城市获得一时效益后,直逼南京,没想到,在法律意识高的南京人面前,却走了“麦城”。如今,“庄园经济”已被政府亮了“红灯”。而率先进行抵制的南京人,成功地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南京还颇有远见地实行“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从1995年开始,南京逐步在中小学校开设法制课,广大青少年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在校生犯罪率逐年下降。
  行政管理,走向法治化
  依法治市,无疑是各级行政干部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单一的行政命令模式,曾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屡屡发生。南京市副市长罗志军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市的核心。依法行政,才能把城市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为了保证执法质量,市政府37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其中18个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新增设的。
  依法行政,对执法者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人员纷纷走进了法律课堂、走进了学法考场。1997年,南京有4.6万多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和行政执法、司法人员进行了学法考试;1998年初,南京市还对15万名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学法考试。
  如今,为确保严格依法行政,南京正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落实执法责任为重点,建立行使职权公示制、行政评议考核制、违法责任追究制,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南京市交通局是首批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局长庞顺根说,今年以来,市交通局行政处罚案件总量超过2万件,仅有两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最终以交通部门胜诉而结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执行近200部法律、法规、规章。副局长谭海清告诉记者,今年工商局已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345件,无一起行政复议改处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市民们说,这里最安全
  记者来到南京采访,南京的朋友自豪地告诉我:“我们这里,是全国最安全的地方!妇女走夜路也不用怕。”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南京的秩序很好,深夜出车也很放心。”有关调查显示,90%以上的公众认为南京市治安良好。
  在南京,守法群众有安全感;而罪犯们则胆颤心惊、法网难逃。
  11月17日上午9时许,南京水上分局民警在中山码头候船室大厅巡查。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当民警对他盘查之时,这名男子突然将手伸入衣内。说时迟,那时快!民警一把将男子扑倒在地。从这名男子身上,民警搜出了装满子弹的“六四”式手抢一支,并已上膛。好险!事后查明,这名男子系湖北省的越狱犯人,已流窜作案多起。
  南京市公安局局长吕庆继说,治安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南京市刑事案件破案数和破案率逐年提高。今年1至10月,全市已破获各类刑事案件9517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9%,其中重特大案件破案率达70%以上。
  在负责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前沿,南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为市民们营造了另一份祥和安全。检察长程从武说:“今年我们已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立案178件,在新刑诉法规定的管辖案件内同比增长12.1%。打击腐败犯罪,我们义不容辞。”
  城市信誉,雄厚的资本
  顾客刘某,今年3月在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店买了一套服装,回家才发现衣服上留有线头,影响了美观。结果,“新百”不但给她调换了衣服,还为她报销了10元路费。这位顾客说,在“新百”,我真正尝到了当“上帝”的滋味。“新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树森说:“方便顾客,是我们‘新百’人的第一原则。宁可公司受一点损失,也要让消费者满意而归。”据统计,仅1998年,“新百”共处理退货77738笔,退换金额约872万元。“新百”人以诚实的信誉赢得了无数的回头客。
  通过依法治理,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已成为南京健康经济秩序的保障。
  为了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南京市商业局严把生猪的屠宰关。仅去年以来,他们便取缔了5个进行非法操作的屠宰点。局长李利江说,我们坚持依法治商、依法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城市窗口形象。
  随着南京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涉及外商投资的经济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正荣告诉记者:“对这些案件,我们法院都予以公正、及时的审判。外商胜诉的案件,占判决案件数的69.28%,外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良好的城市信誉,为南京市引来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1991年至1998年10月,被批准在南京成立的外商企业达5069家,合同外资额达63.47亿美元。
  城市信誉,已成为南京的雄厚资本和宝贵财富。法制经济,正是维护城市信誉的法宝。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

  十万份答卷
  ——“三法”知识竞赛侧记
  宋锐
  “看到报上的试题,我们全家人围坐一起,先念试题,再学法律,然后逐题寻找答案。答完试题,全家人既学到了法律知识,又增加了生活乐趣。”
  这是参加“三法”知识竞赛的一位河北退休老干部给竞赛组织者的来信。在这次竞赛的答卷中,类似这种全家参赛的情况很多。
  10月13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现在,判卷已结束,公证抽奖进行完毕,获奖名单也已经在人民日报上公布,竞赛活动本身可以说是圆满完成了。但是,在竞赛组织的前前后后,却还有很多感人的故事不为人所知。
  在众多的法律中,这次知识竞赛的三部法律可谓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了。5年来,这三部法律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巨大作用有目共睹,许多人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但是,要使它们真正被广大普通百姓所了解和掌握,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
  于是,在“三法”颁布5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日报社联合举办了这次知识竞赛。这次竞赛活动目的有两个:一是纪念“三法”颁布5周年;二是进一步在全民中普及“三法”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一场活动是否搞得成功,参与程度是首要关键。这些年来,知识竞赛、有奖竞猜之类的活动比比皆是,人们对此早已司空见惯。开始筹划“三法”知识竞赛的时候,组织者们对活动的参与范围和影响程度没有作太高的估计。在最初几次的协商中,根据以往的经验,大家认为回卷数量大约在3万至5万份之间。最后的结果却大大出乎竞赛组织者们的预料,到整个活动结束,竞赛办公室共收到回卷近10万份。
  让竞赛组织者们感受最深的,是参赛者们认真细致的态度。河南郑州一位参赛者在寄来答题卡的同时,还把自己答每一道题的思路和依据完完整整地记录下来,寄来满满40页信纸,让人不得不由衷佩服。山东招远几位参赛者托别人寄来答卷,谁知在填写信封时不小心将寄信人姓名写错了。他们知道后心急如焚,马上又补拍来一封电报,作了更正说明。有几位参赛者在答题时遇到一些疑难,就来信探讨出题的原意,询问是否出题有误。
  一位老师在信中写道:“我是一所民办学校初二年级的政治课老师,初二的政治课是法律常识教育。当人民日报发布三法知识竞赛试题时,我们正在给学生讲述第三课依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章教学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了解这三部法律。于是,我给学生们找来三部法律,学生们利用课余时间边学边做题,这种形式大大地调动了学生们的积极性。”在这次竞赛中,这种师生共同学法的情况还有不少,像天津蓟县白塔子中学、辽宁朝阳世纪完全中学、陕西延长县光华中学、江西铅山县商业学校等等,都是师生们一边学法,一边答题,真正做到了寓教于乐,给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
  既然是竞赛,就必然要争个奖次什么的,但这次的法律知识竞赛却又有不同。湖南醴陵有全家八兄妹集体答题后在来信中说:“答得不知道是否正确。能否抽到奖,这是另一回事,重要的是能多学到法律,今后能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参赛的主要目的。”开滦机电厂的一位退休职工看到人民日报刊登的试题后,特意第一次参加知识竞赛,目的就是为了学习和提高,并以实际行动支持这项普法活动。
  不少参赛者来信称赞知识竞赛这种普法形式。一位在煤矿工作的女同志在信中说:“我很高兴参与这次竞赛活动,因为它教给我们许多平时学不到的知识,同时我也希望有更多的朋友参与,以达到竞赛的预期目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赛者们还在来信中谈日常生活中学“三法”用“三法”的感受,讲自己身边守法的或是违法的事件。更有不少参赛者对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宣传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西安一位退休的老编辑在来信中希望普法宣传要进一步深化,并坦言了自己的三点建议。
  这次活动的近10万名参赛者中,既有80多岁的老人,也有十一二岁的学童;既有普通的消费者,也有工商、技监等部门的执法者。是什么把这么多人吸引到一个普通的知识竞赛中来呢?透过答卷和来信,可以发现,吸引他们的正是中国老百姓对法治的那份希冀和渴望,而这也正是推动中国法治不断发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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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治论苑

  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
  李炳亮
  当今,社会管理工作正面临着一次大的转变,转变的重点之一,就是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这既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更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法律意识很重要。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通晓,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只有树立了法律意识,才会灵活运用法律于日常工作之中;才会清楚哪些是属行政做的,哪些是该法律办的;才会积极、主动地学法、用法。当然,法律意识的建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学习与提高,需要营造一个运用法律的公务环境。
  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不能叶公好龙,必须克服三种思维定势与心理障碍:一是“怕麻烦”,认为行政工作就是拍板定案,而法律程序太多。二是“怕丢人”,认为行政关系是一种上下级关系,而法律关系是平等关系,与下级一起让法律作裁判有点“拉不下脸来”。三是“怕费时间”,认为行政手段来得快,按法律办来得慢。
  当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不是要丢弃其它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恰恰相反,对于我们党在长期革命与建设实践中积累的一切宝贵经验与方法,都要继承和发扬。
  变革中面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在确是转变一下固有思维、学会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信息通道

  信息通道
  《中国法制通史》出版发行
  本报讯 记者王比学报道:先后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项目“七五”规划和“八五”规划的《中国法制通史》,历时19年,现已全部完成,目前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书共分十卷,以断代史为基础编写而成,总结了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规律与经验教训,是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它的问世将有助于推动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
  罗山公路巡警确保辖区安全
  本报讯 河南省罗山县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成立一年来,高标准、严要求,强化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2人,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治安案件46起,加强了辖区治安管理和社会管理。
  (孙章舜 罗东升)


第12版(民主与法制)
专栏:监督广角

  人大监督治污项目
  王晓
  日前,于金桴等5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潍坊床单厂推诿法定治污责任、主管部门督查不力质询案成了山东省潍坊市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关注的“焦点”。这是潍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通过依法行使质询这一法定职权,对一个政府部门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市经贸委主任王玉璐作为被质询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场答复委员们的质询。
  潍坊床单厂是市属国有大二型企业,也是潍坊市白浪河城区水体重点污染源。按照1993年签订的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本应于1994年完成污水治理项目,但该厂环保法制观念淡薄,只重生产经营,忽视污染治理。市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组两度到该厂进行检查,提出严厉批评,企业负责人表示要尽快完成治污任务,但迟迟没兑现,长达4年之久,环保责任目标迟迟得不到落实。
  王玉璐现场答复:造成床单厂治污项目拖延4年多没有完成的原因是企业法制观念淡薄。我们督查不力,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位委员的质询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今年年底前我们一定把它治理好。
  质询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监督权力。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嘉炼说,我们今天依法提出“一号”质询案,目的只有一个:充分行使法定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监督支持“一府两院”把各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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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律师答疑

  如何看待公房租用问题
  编辑同志:
  我单位现有几家老职工住的是单位公房,老职工死后,其子女都已参加工作多年,而且自己又都在本单位分有住房或自己买了房,他们把所在单位分的房或买的房出租,却占住他们父母原使用的我单位的房,对这种情况,我们单位该怎么办呢?
  常先生
  常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中说到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公房在租用者及其配偶死后,其子女已进入成年并有独立工作能力时,该公房的租用权是否能由成年子女继承呢?笔者在办案中遇到过若干成年子女为争夺公房租用权对簿公堂的案件。这个问题答案是子女不应享有继承权,也不享有继承使用权。其理由是该公房的所有权不属于其父母,而属于国家或单位。单位对他的报偿中含有了住房费用,如果他一直住在低租金的公房里,其实已享受到了住房待遇,死后在劳务与待遇上与单位彻底了结了,可以讲,租用公房时间越长的人,越是充分地享受了福利待遇。
  购买了全部住房产权的人,死后可将住房留给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父母的住房时要缴纳遗产税。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已经设置了遗产税。我国40多年的单位住房无偿分配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多占房占好房的现象,有的甚至将孙子的房子都预备出来了。无偿地继承使用公房将会加剧住房上的不公平。“死后收回”制将是以公平方式消除社会不公平的很好方式。
  对于您来信中所讲的情况,您单位可先向占房者本人讲清其无权占有和使用你单位的住房,如果其仍不搬,你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
  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 李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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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基层法律服务在上海
  翁艺 叶鹰
  最近,我们对上海市郊的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调查走访时发现,这些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的宗旨下做出了许多平凡而感人的事迹。
  松江区泗泾镇法律服务所在代理上海侨泰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基地发生的建筑老板拖欠民工工资一案,124名外地民工劳而无酬,生活发生困难,万般无奈就采取了到镇政府绝食请愿等过激做法,事态的发展使业主台商十分恼火,扬言要撤回投资。该所吴士雯律师闻讯后迅速赶到现场,及时疏导调解,并自掏腰包拿出5000元人民币先解决了民工的生活之急需,而后仗义执言,运用法律手段使被告及时付给了民工8万元劳动报酬,赢得了民工及台商的高度赞扬。
  乡镇法律服务所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法律服务机构,一开始他们就以“立足本乡本土,服务乡民百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使命,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化解了一系列危及社会安定的矛盾与冲突。闵行区莘庄镇法律服务所由于地处城郊结合部,同时也是上海居民动迁的导入区之一,许多重大的工程项目相继展开,动迁、拆违章搭建任务十分繁重。该所蒋文魁主任带领全所同志提前介入到动迁和拆违章工作中去,使大量的动迁纠纷与拆违章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一位“钉子户”为了阻止拆违章,竟准备大量汽油扬言与违章搭建的房子共存亡,后经蒋文魁两天两夜艰苦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之后,态度来了个180度的转变,成了拆违章积极分子。多年以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社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帮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为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是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又一重要作用。闵行区七宝镇法律服务所多次参与合资或投资谈判,先后避免了数以千万计的经济损失,他们还直接参与乡镇企业改制工作,既有力地推动了乡镇企业的改制进程,又有效地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同时,各司法所还承担了辖区内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帮助顾问单位在合法经营,避免风险,追讨拖欠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上海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已从当初的小规模、低档次发展到今天覆盖全市每一乡镇共275家、基层法律工作者909人的“正规部队”,成为整个法律服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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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在生活中

  一家公司两个董事长
  谁真谁假真相终大白
  王新平
  前不久,安徽芜湖出了个奇案:有个叫田冠民的人在芜湖四处散发名片,上面印有“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的字样,此举招致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后者指控田冠民以假乱真,混淆视听,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整。芜湖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元整。
  芜湖市中级法院调查表明,田冠民名片上标明的“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个子虚乌有的“公司”。根据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经查,国家工商局答复:没有这家“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田冠民在散发名片时多次申明,在接受法院询问时也坦白承认,他所说的“中国平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指的就是那个坐落在芜湖教育学院内的、董事长是李朝贵的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据调查,芜湖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经依法核准由李朝贵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刘真华。田冠民在芜湖、合肥、四川、北京等地将虚假名片广为散发,已造成混淆视听的效果。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法律常识:企业名称具有专用权。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该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
  另外,我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都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以及构成侵权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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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近日,成都市双流县人大代表彭仕全(前左一)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胡跃琼 朱容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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