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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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流感高峰已过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赵永新从卫生部门获悉:在北京肆虐了20余天的甲3流感高峰已经过去,估计将在1999年元旦过后逐渐消失。专家提醒读者仍要注意预防,但不要盲目接种疫苗。
  北京市儿童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到该院就诊的流感患者,已由几天前的每天3000多人下降到目前的每天2000多人。据了解,在北京市其他医院就诊的感冒患者也在减少。
  据北京市卫生局防疫处的同志介绍,根据历年流感的流行规律和特点,估计目前的流感还会持续两周左右。今年北京市的人群流感抗体测定结果表明,人群对甲1、甲3和乙型流感病毒均有一定的抗体水平,因此不会造成全市性大流行。
  国家流感中心主任郭元吉指出,由于甲型病毒毒株变异比较快,研制出来的疫苗往往跟不上毒株的变异,所以接种疫苗并不能完全预防流感。接种疫苗后一般要过两周之后才会产生抗体,且抗体有效期只能维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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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中华环保世纪行

  科技兴海千帆竞
  ——海洋采访札记之三
  本报记者 李新彦 白剑峰
  如果说海洋是一座蔚蓝色的“宝库”,那么,开启这座“宝库”的钥匙就是科学技术。科技开发海洋正成为当今时代的强音。
  辽宁一位世代生长在海边的老渔民说:“过去,我只知道海里有鱼虾,风里来雨里去,全靠一张网。现在才懂得,海底有石油,有矿产,是个聚宝盆。不过,要把宝藏挖出来,得靠科技啊!”这话的确是真。放眼世界,纵观历史,造船技术的进步、指南针的使用、蒸汽机和内燃机的发明,导致了传统的海洋渔业和海洋运输业的产生与发展;新兴海洋产业的蓬勃发展,美国、日本等新兴海洋大国地位的确定,无疑是借助于现代发达的海洋科技。
  近年来,我国北有“海上辽宁”、“海上山东”战略的实施,南有广东“海洋强省”、广西“蓝色计划”、福建“海上田园”方略的推进,科技兴海已呈千帆竞发之势。海洋经济的发展追赶着世界的步伐,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产业增长速度达22%以上,大大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0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将突破5000亿元。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撑。
  海洋经济,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科技进步的贡献率,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九五”和2010年全国科技兴海实施纲要》。根据部署,科技兴海工作将重点围绕海洋农牧化、海洋生物资源深加工及海洋药物、海洋化学资源和利用、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4个领域,开展新产品开发、适用技术推广、重点技术开发和示范区建设。从而使海洋产业产值增长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从目前的30%提高到45%。
  在沿海各地,记者到处可见“耕海牧渔”的壮丽图景。近年来,我国的海水养殖已从滩涂养殖发展到深海养殖,从海藻养殖发展到鲍鱼、海胆等珍品养殖。在我国确定的10个科技兴海示范基地中,与养殖业有关的就有8个,一系列先进的生物工程技术以及大规模人工育苗、常见病害综合防治、集约化高产养殖、人工放流增殖、水体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已经率先推广应用。目前,我国鱼虾放养的规模越来越大,每年有数以百亿计的鱼苗、虾苗被投放进近岸海域,待其长大后再进行捕捞。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海洋水产品资源量下降问题,也标志着我国正在进入大规模工厂化育苗新时期。青岛的海带、对虾、扇贝人工育苗系列技术,曾创造了中国海水养殖产业的三大突破。而今,他们又在酝酿以海水鱼为养殖对象的第四次突破。在沿海城市百姓的餐桌上,美国红鱼、俄罗斯鲟鱼、美洲条纹鲈、南美白对虾等已不稀奇。因为我国近些年引进了上百种世界珍贵鱼虾贝,并掌握了孵化及人工养殖技术,产量逐年增加。据海洋经济专家介绍,我国20米等深线以内浅海面积达2.36亿亩,滩涂面积3256万亩,发展“海上田园”,可以形成具有战略意义的食品资源基地。
  在中国,一个全面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时代正在来临。不仅传统的海洋产业持续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也不断崛起,并最终形成两翼齐飞的格局。去年,我国已有1600多万吨的石油和4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采自海洋,它在国内外均被认为是重大成就。通过与外国著名的石油开发公司进行合作,我国成功地利用了60亿美元的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使大规模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得以实现。
  我国的海洋化工主要是以海盐为原料生产碱类、溴素类产品以及硫酸钾等,新的开发领域是以海藻为原料生产藻胶。而潜力最大的是海洋制药,即从上千种海洋生物中提取可以防病治病的各种活性物质等。目前,我国海洋制药的开发方向是防治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抗衰老、增进智力发育的医药产品和保健食品。据了解,“海洋科技城”青岛市已有7种海洋药物实现了产业化,海尔集团也投资1000万元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目前,我国已建成投产40多家海洋药物生产企业,年创产值约10亿元。
  我国有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严重缺水,每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被列为重点发展的海洋新兴产业。天津市海洋局局长宁书辰告诉记者,我国自70年代起就以天津为基地,进行海水淡化的研究开发,取得了一批重大成果。目前,多级闪蒸海水淡化技术已达到应用水平,膜分离技术已用于饮用水处理、工业高纯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海水直流冷却已成功应用多年,海水循环冷却正在进行中试,整个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涉及一系列多学科、综合性的海洋高新技术。据悉,我国海水淡化年产量为400多万吨,年直接利用60亿立方米的海水。
  山东长岛县有“海上仙山”的美誉,老百姓形象地把海洋开发称为“四大工程”:海带养殖是“捞铜工程”,扇贝养殖是“捞银工程”,鲍鱼养殖是“捞金工程”,海洋医药是“钻石工程”。“捞铜工程”使长岛人民摆脱了贫穷,“捞银工程”使人民生活实现了小康,“捞金工程”和“钻石工程”使人民奔向富裕,预计本世纪末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可达到1万美元。农民们说:“科技含量越高,海洋的回报越丰厚。科技兴海的路子走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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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播科技星火 架致富金桥
  百余青年志愿者扶贫归来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贾西平报道:由团中央、科技部联合组织的’98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汇报会今天在京举行。
  科技部赵红光、北京医科大学人民医院程计林、北京师范大学王笃勤代表113名青年志愿者,在汇报会上发了言。安徽省岳西县委副书记殷金福、湖南省平江县科技局局长陈君平代表“促进行动”服务地区,中国医学科学研究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高海泉同志代表志愿者所在单位在会上发了言。
  科技部部长朱丽兰、团中央第一书记周强在会上讲话。他们充分肯定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是广大青年知识分子服务贫困地区、提高自身素质的很好的实践形式;同时号召广大青年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树立崇高理想、坚定科学信念,努力学习科技知识、掌握过硬本领,矢志艰苦创业、勇于开拓创新,为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奉献青春和才智。
  据悉,’98促进行动于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在湖南、湖北、安徽、河南、江西5省8县实施。来自科技部、中央国家机关、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大中学校以及部分外省市的113名青年志愿者在上述地区开展了科技、卫生、教育、管理4方面的服务活动。活动期间,青年志愿者共为当地解决技术问题28项;举行专题报告13场;组织各种培训班、座谈52场,听众累计达11000多人次;义诊2000多人次;发放技术、医疗手册3000册。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教育部就教师住房改造工作强调
  决不把筒子楼带入下世纪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湖南部分高校筒子楼改造工作座谈会日前在长沙市举行,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在会议上要求中央部属高校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保证明年年底完成筒子楼改造任务,不折不扣地把党和国家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
  中央部属普通高校筒子楼改造工程启动以来,大多数高校的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改造面积达300万平方米。但仍有少数高校领导认识不到位,致使该动工的没有动工,该完成的没有完成。
  张保庆说,中央有关领导多次指示,决不把筒子楼带入21世纪。要加快对全国普通高校现有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基本解决高校青年教师的住房问题。希望各地和各有关高校充分看到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专款必须专用,加强监理,千方百计完成任务。
  (乔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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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川联大更名为四川大学
  本报成都12月22日电 记者刘裕国报道:四川联合大学近日正式更名为四川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是由原四川大学和成都科技大学于1994年4月合并成立的。
  “四川联合大学”这一校名曾促进和实现了原两所重点大学的合并,但不够规范和科学,社会认同感较差,给学校工作和长远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为此,教育部做出了更改四川联合大学校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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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我赠书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温红彦报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今天在京向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赠送400套新版《不列颠百科全书》,总价值150万美元。
  教育部副部长韦钰出席赠书仪式,向对这次赠书活动作出努力的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亚洲“教育革新为发展服务中心”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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