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身边的话题

  愿天下孩子都有家
  ——写在《收养法》修改之后
  本报记者 杨雪梅
  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收养法进一步放宽了收养的条件,收养的程序得到了完善,许多有抚养能力的人自1999年4月1日起将可以更合情、合理、合法地收养儿童。
  从民间行为走上法律轨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没有正式的收养法之前,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弃婴等民间的收养行为就一直生生不息,亲朋好友之间的收养行为更是司空见惯。那时收养行为的发生基本是自觉自愿的,缺乏法律的约束,大家也不觉得需要制定什么专门的法律。为了避免纠纷,维护正常的收养关系,比较流行的办法是到有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仅1981年到1990年的10年间,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就有184691件。
  进入90年代,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考虑到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外籍华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到内地收养子女的情况增多,十分需要制定一部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不久民政部又发布了《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民政部还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涉外收养在中国不再陌生。至此,沿袭数千年的收养行为走出民间,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合情合理放宽条件
  收养法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公民的收养行为、稳定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6年多的实践也反映出收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家一定还记得有关媒介曾经报道过浙江金华市一对捡破烂的老夫妻,先后抱养了10多个弃婴,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地把他们抚养成人的故事。社会舆论对于这种博爱的行为是持赞扬、歌颂态度的,但根据原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则是非法的。今年发生的长江特大洪水中,有的干部到灾区一次就领养了几个孩子,依据原收养法,这样的行为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根据新的情况对收养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原收养法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严,这次修改适当放宽了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条件,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窦玉沛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全国只有91所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有1000多个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平均两个多县有一个可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许多偏远县里没有社会福利机构,乡、村更不可能有。在弃婴发生比较集中的地方,当地的福利机构不堪重负,只好寄养或委托给当地的群众抚养。有的寄养家庭和孤儿产生了感情,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但在派出所落户口时,因不合法得不到民政部门的登记证明,不能落户,这样对于孩子将来的上学、就业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未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这在世界各国规定的收养人年龄中是比较高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未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在婚后十多年才有可能收养子女,这不符合人们一般的养育心理,也是造成事实收养混乱的原因之一。据北京市对15万户5000例公民事实收养情况的调查,收养人夫妻双方或一方不满35周岁的占收养人总数的62%,上海市这个比例为56%。因此修订后的收养法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限下降到30周岁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充分考虑了收养的实际情况。
  完善收养程序 维护各方权益
  据窦玉沛司长介绍,1991年制定收养法时,考虑到收养人和收养对象的不同,设定了三种不同的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协议,并可以办理公证,还可以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协议之后经民政部门登记再办理公证。收养程序不统一,公民之间协议关系随意性大,容易造成收养关系和收养家庭不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学者反复研究后一致认为,收养事关收养双方人身、财产等重要关系,应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修改后的收养法采纳了这一建议。
  跨国收养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儿童的安全和利益,这次对外国收养人的条件作了补充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不但要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人在华成立的收养关系回国后不被本国承认的情况发生。同时外国人来华收养,要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状况以及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目前我国已经和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爱尔兰、比利时、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共12个国家建立了收养合作关系。另外,根据《跨国收养公约》规定,只有在儿童无法在本国收养、寄养、安置的情况下,才采取跨国收养作为替代和辅助的办法,我们主张收养还应该立足于国内,即国内收养优先,在此基础上适量开展涉外收养。
  窦玉沛司长说,事实上在中国收养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我国每年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平均近1000万对,根据联合国确认的原发性不孕率的比例,每年登记结婚而不能生育的家庭至少约40万个,他们都可以根据意愿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孩子。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不愿意自己生孩子而选择收养孩子的家庭也在增多;另外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又愿意为孤儿弃婴奉献爱心的人也希望有渠道收养孩子。修改后的收养法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有利于那些善良的、有经济条件的家庭积极抚养孤儿,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
  (压题照片:云南省昆明市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在上课)
  编辑附语:修改后的收养法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人担心放宽收养条件会造成更多的弃婴,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会出现更多的以倒卖弃婴来牟取暴利的事件。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修改后的收养法关注的是弃婴、残疾儿童和孤儿的权益如何维护,而这些问题的真正减少,还需依靠政府和法律。(附图片)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实话实说

  手中有权回报谁?
  高怀飚
  古代的封建官僚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食俸禄,报君恩。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专制时代,尽心竭力报答皇恩圣意,是士大夫们的最高道德准则。这种封建的忠君思想,颠倒了事情的本末,他们不会承认社会的财富是劳动人民创造的,只认准了乌纱帽是主子赐给的。
  今天,我们的各级干部,尤其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应该有一种明确的回报意识。回报谁?邓小平同志说过:“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对人民的这种赤子般的情怀,正是邓小平同志一生矢志不渝,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立下不朽功勋的精神源泉。对人民要有深厚感情,用手中的权力去回报人民,应该成为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工作动力和信念。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最基本的“回报意识”在少数干部头脑中不那么强烈了,或者干脆被搞错了对象。他们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豪宅敢住,大宴敢吃,不义之财敢沾……还有的干部认为“自己能有今天,多亏了某某的提携”。这部分人找准了另一种回报对象——“有恩”于己的人,能给自己官做的人。“恩公”的话就听,“恩公”的事就办。对人民群众的事则或推,或拖,或拒。服从组织成了服从个人,对人民负责成了对某个人负责。
  回报个人,回报“恩公”,必然导致以权谋私,导致腐败。一些人滑到了违纪违法的路上,无法挽回时才痛哭流涕,悔恨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如果在平时能经常想一想党的培养,人民的嘱托,又何至于此呢?
  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这话对于那些动辄以“父母官”、“官老爷”自居的人来说,不大好听,但这是真理。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他成长的每一步都与人民群众的培养、支持密不可分。提倡干部有回报人民的意识,实际上是提醒大家不忘本,不忘党的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在五光十色的诱惑中站稳脚根,才能永葆革命青春。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普通人的故事

  信誉家庭服务社
  —一位下岗工人办起的事业
  在河南商水县直一小的校门口,每逢上学或放学的时候,都有几辆三轮车在这里接送学生。这便是商水油厂下岗工人朱永华创办的“信誉家庭服务社”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与学生家长签订的义务。许多学生家长都说,服务社着实为居民解决了一大难题。
  朱永华在商水油厂上班的时候,因厂里生产不景气,每月的工资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于是决定辞职自谋生路。朱永华以前上班时因接送学生的事,常和妻子发生磨擦。由此他想到,众多上班族家庭的情况不也是这样吗?于是,他筹集资金,买来3辆人力三轮车、3辆机动三轮车,招收两名下岗工人、3名待业青年,租了一间临街房,安装了电话,于今年4月1日挂起了“信誉家庭服务社”的招牌。服务项目一是为上班族接送学生,二是介绍家庭教师和保姆,三是介绍零工零活。
  牌子挂起来了,但却无人问津。仔细一打听,原来是许多家长不了解、不信任他们,怕他们把小孩给拐卖了。为此,他通过亲朋好友,到各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进行宣传,学生家长逐渐有了安全感。但开业月余,还只有7名学生家长与他们签订了接送孩子的合同。为了扩大影响,朱永华把服务社的名称、服务项目、电话号码及地址,刷写在车棚上,走到哪宣传到哪。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信誉家庭服务社便渐渐有了信誉,到他们这里委托接送学生的家长逐渐多了起来。
  学生家长信任他们,他们也向学生家长奉献一颗赤诚的心,热情地为他们服务。有一天,郑庄村学生郑荣辉的爸爸打电话,说中午他们夫妇有事外出,家里没人,请他们管孩子一顿午饭。朱永华满口答应。这天中午,朱永华便把郑荣辉领回自己家中。类似这样的情况,朱永华总是有求必应。粗算起来,至今他已管学生中午饭30多人次。
  朱永华的家庭服务社热情而又诚实的服务,征服了众多学生家长的心。到今年10月,委托他们接送的学生已增加到96人。需要雇家庭教师、保姆及干零活的居民,也纷纷到他们这里求援。在服务社创办的半年间,他们已为县城居民介绍家庭教师20名,介绍保姆15名,介绍零工30多人次。家庭服务社6名成员的收入也有了保障,大家越干越有劲。
  河南商水县广播电台
  李树恩 魏红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附赠品伪劣也可索赔
  自家林木也不能随意伐
  一家服装商场为其商品促销,开展“买杉杉西服,赠雅戈尔衬衫”让利大酬宾活动。王某在该商场购买了杉杉西服一套,并获赠雅戈尔衬衫一件。王某买回就穿,不料一星期后衬衫即出现了扣子脱落、线缝断裂等质量问题。王某将衬衫送交当地商检部门检验,被告知此衬衫系假冒雅戈尔商标的伪劣产品。于是他找到商场要求退赔。商场以该衬衫是无偿赠送、不属商品为由,拒绝退赔。王某又通过消费者协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该商场知假赠假,在此次让利活动中有欺诈行为,遂责令停止此项活动,赔偿王某衬衫价款两倍金额共220元,并处罚款3000元。
  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对这一投诉作出这样的处理呢?首先应当明确,附赠品也是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其次,附赠行为不是无偿赠送,它与民法意义上的赠与有着本质区别,消费者只有先满足了购买西服这一条件,才能获得附赠衬衫的权利。这种附赠实际上可理解成因为消费者一次性购买了两件商品而取得的一定折扣。
  因此,附赠品质量问题处理可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是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张国辉)
  村民赵某是颇有经济眼光的人物,10年前,刚刚划定自留山时,他就领着全家辛苦了一个春天,在山上种满了树木。10年后的今天,当年种下的树苗已长成了参天大树。赵某喜上心头,心里盘算着自己这绿色银行又增加了多少储蓄。
  今年5月,邻村一村民找到赵某,提出买点木料盖房,赵某提着锯子在自留山上放倒了10棵大树,换成了1500元现金。但没等他高兴几天,县林业局的执法人员就找上门来,对他处以罚款3000元、责令补种50棵树苗的处罚。赵某一下懵了:为何砍了自己所有的树木也要受罚呢?
  执法人员向他解释,自留山上的林木确实归个人所有,但他在采伐林木之前未申请并获得许可证。我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无证滥伐者要被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2倍至5倍的罚款。听了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赵某心悦诚服地认罚了。(陈义芳)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世相百态

  连理树代表我的心
  北京故宫御花园内有两株古树,人曰合欢,又称连理。它们树干相连,枝枝互依。导游在此总要吟唱那千古名句:“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游人被引入无尽遐想之中,纷纷驻足,与树合影。
  右图:白头偕老,永不分离,有树为证。
  左图:美丽的中国故事令洋小子、洋姑娘也心驰神往。
  北京 大军摄(附图片)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请您留意

  存单到手要六查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储户对银行开出的存单往往是拿到手抬脚就走,等事后发现有差错,再与银行交涉,麻烦就大了,一些储户因此在经济上也受到了损失。因此提醒储户,存单到手时要做到“六查”。
  一查金额是否正确。时下,储蓄所都实行了电脑记账,如果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在往电脑里输入数字时,丢掉一个“0”字,便与储户的实际存款金额相差了10倍。储户拿到手工开出的存单,也要核对存款单上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二查姓名是否相符。储户的姓名是反映储蓄存款归谁所有的真实凭据,一旦更改(如“君”写成“军”字),储户就失去了拥有这笔存款的真实性,日后遇到提前支取或遗失挂失时,便因提供不出与存单户名一致的合法证件而给自己带来很多烦恼。
  三查密码是否正确。设置密码储蓄,本来是为给自己的存款安全性增一道“锁”,但储户如在输入密码时与自己心里所想的不一致的话,就连自己也给“锁”住了。因此,储户输入的密码宜选择一些好记或有特殊意义的号码来输入,一旦发现有差错,应立即更正。
  四查存期是否恰当。储户存单到手时,一定要看清存单的储蓄种类与自己所存的是否一致。如是定期储蓄,还要核对存款期限是否与自己所存的一致,如有差异,应当场更正,以免日后利息上受到损失。
  五查印章是否齐全。存单是储户向银行提取存款的唯一有效凭证。如果缺章少印,就不是一份手续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存款单,因此,要查看存单上的公章、私章是否齐全。
  六查书写上是否规范。目前银行对书写都作了具体规定,拒绝不规范的简化字。储户如发现存单上有不规范的简化字,为保证自己存款的合法性,应立即提出改正,遇到涂写的,更应如此。
  浙江慈溪市新浦信用社 岑奇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人生一得

  不一样的享受
  彭怀仁
  因为过惯了拮据的日子,手头宽裕后,也习惯于俭朴。毕竟是从清一色蓝布衣、“瓜菜代”的日子里走过来。过时的衣服照样穿,白菜南瓜照样吃,木板床照样睡。有时,朋友来访,说:“该享受享受了!”这好意,我当然心领。可是,多年养成的习惯很难改。
  就说着衣吧,离开企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穿着在企业时发的工作服。同事们常说:“什么时候,你才穿一套对得起观众的衣服?”我一笑了之。新近,一位亲戚也说我不会享受,我知道指的是物质生活方面。其实,我有我的享受。我爱读书,津津有味读别人的好文章。我好写作,读自己刚发表的习作,一如农夫欣喜地收割自种的金黄稻谷,一如歌唱家纵情高歌自创的歌曲。好吃好穿也许给人带来快乐,对学术文艺的追求,同样给人带来快乐。人的喜好不同,享受的内容也不同。有一本《坐看云起》的书,其中根据人的喜好将人分为几等,以为最浊是好财,其次是好色,再次是好名,再其次是好吃好喝,稍清则好琴棋、好吟咏,进而好读书,最上一层是好洁净自己的心灵。尽管这是一家之言,却也道出人的精神世界的不同层次。享受也因人的喜好而有别。
  其实,快乐是一种精神感觉。生命的快乐不完全在物质生活的优裕,而在于你对生活的发现与创造。幸福的确切名称应该是满足。生活怎样?只要你自感满足就行。这种满足,不必与别人比,因为你是你自己,你有你的人生目标。你依旧喜好你所做的,依旧做你所喜好的,做出了成绩,你便可以咀嚼属于你的幸福,你就有了自己的享受。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

  收养法部分修改条文对照
  (文中黑体字为修改处)
  修改前条文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修改后条文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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