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2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大力发展合作经济 完善农村经济体制
  白立忱
  一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完全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决定》的全篇贯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在总结我国20年改革开放和农村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实事求是的决策。20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充分说明,党在农村所采取的包括家庭承包经营在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正确的、成功的,应长期保持稳定。特别是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政策的核心,是农村各项基本政策的基石。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千家万户农民分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主要表现在:作为既是生产主体又是经营主体的农户,分散弱小,势单力薄,难以抵御市场竞争的风险;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单一分散的农户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增大了交易成本,得不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收入难以提高;农户缺乏适用技术的更新与推广,生产经营比较粗放,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有限,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限制了家庭承包经营优势的发挥,不利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稳定,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影响了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这些问题和矛盾说明把作为双层经营体制的另一个层次即集体统一经营真正搞好,仍然是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和认真解决的重要课题。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是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客观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多年来,在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缺乏有机的联系,农村基层政企不分,监督和积累机制不健全,集体经济的透明度不够,民主管理跟不上,使集体资金和资产跑、冒、滴、漏现象比较严重。广大农民对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程度、关心程度和监督力度不够,热情不高。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如何克服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弱点和弊端,使其增强生机和活力。当前在农村兴起的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完全不同于50年代的合作化与60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它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既弥补了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又没有搞新的生产资料归大堆,为家庭承包经营增添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合作经济。
  二
  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集体经济是财产合并,而合作经济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主要是农民在流通和服务领域的联合。不能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简单地等同起来。合作经济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农民的参与程度、关心程度和监督力度,可以克服目前农村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某些弊端,是完善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促进农村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农村未来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合理组合,是新的合作经济的统一经营加农户家庭的分散经营。
  合作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劳动的联合,社员可以直接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劳动实现联合,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向合作社交售产品、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分配实现联合,同时,通过缴纳部分股金,还可以实现资本的联合。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分配。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务公开,民主理财,重大决策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领导人要由社员选举产生。合作社对社员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这既体现了农民社员真正当家做主,又杜绝了分配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并通过返利的形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第三,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不是在生产领域的合作,而是在加工、流通和服务领域的合作,是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按照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要求,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联合销售,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能够较好地实现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结合。通过创办龙头企业,按照产业的规模、产业链条搞合作,在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与农民结成利益上的共同体,既能使农民得到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流通环节全过程的收益,又有利于推动农业的规模经营,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第四,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比较好地维护农民个人权益。农民在参加合作社的同时,仍然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并享有作为合作社社员应有的权利,从而把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五,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充当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向政府表达农民的意愿,影响政府的决策,同时又能组织农户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这对于改变目前农村基层党、政、经不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今后,农村基层政府应从财产所有者代表、企业经营者代表和管理者代表的职能,转变为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主体位置应由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所取代。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完全能够承担起这一重任。
  目前,发展合作经济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为合作经济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稳定发展,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只有合作才能在竞争中取胜;只有千家万户的农民合作起来进入市场,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都明确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要帮助支持城乡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现在是发展合作经济的最有利的时期。二是《决定》强调,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不仅会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会促进农户间实现真正的合作。三是目前农村涌现出了数以千万计的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者,如各种各样的专业户等。农村的商品率已接近70%,而专业户的商品率已接近或达到100%。这种社会化的商品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服务与之相适应。因此,合作经济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实在在的经济生活上,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客观需要。四是国际上有许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的成功经验。目前,世界发达国家普遍依靠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加工、流通企业。日本和欧共体农业发达国家,农场的初级产品80%左右是合作社加工、销售的,他们在发展合作社方面,有一套比较规范的做法,我们可以充分借鉴这些经验。五是我国在发展合作经济上有经验,也有教训。建国初期,合作经济发展比较顺利。但后来实行“一大二公”,合作社在组织上成了官办,脱离了农民;在经济上归了大堆,剥夺了农民利益,失去了合作社的本来面目。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六是在农村改革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已创造出了一些发展合作经济的新的形式和路子。这些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兴办的,完全实行农民自愿参加,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以为农民社员服务为宗旨,农民群众非常欢迎。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各类专业性合作组织已达200多万个。这对于今后合作经济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应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相适应。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发展差距较大,农村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具体到每个合作社,要一切从当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从当地商品生产的发展需要出发,适合什么合作,就搞什么合作,商品生产达到什么规模,就搞什么规模的合作社。决不能再搞过去那种“刮风”、“大呼隆”、一哄而起,以确保合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发展合作经济,要在积极引导农民发展新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同时,尤其应该抓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本应就是农民在流通服务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过去那个历史条件下,几度与国营商业合并,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成了一个官办的商业组织。同时也使供销合作社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和人员负担,成为制约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供销合作社是目前我国组织体系最完整、影响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拥有连接城乡、遍布全国的经营服务网络,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是一支为农服务和搞活城乡经济的重要力量。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有32个省(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300个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3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有社员1.8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0%,有70万个经营服务网点、1万个专业合作社、16700家社办企业、450万名职工,年购销额达12000亿元,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社办工业企业年产值900多亿元,其中一些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搞好供销合作社改革,使之成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对生产要素的最大程度的节约,也可以相对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进程;既可以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又可以在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促进农村市场有序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还可以在完善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体系中发挥依托作用。因此,应该紧紧抓住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历史机遇,下决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供销合作社改革推向深入。一方面,国家应付出一定的改革成本,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甩掉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历史包袱;另一方面,供销合作社要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再现生机与活力。


第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强化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
  汪兴益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用改革的办法强化金融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同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要从有利于增加央行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出发,稳妥地对我国现行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在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管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按照银行、信托、保险业、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调整和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制度,完善贷款质量分类考核办法,努力缩小无效投入,扩大有效投入;按照国际会计原则,建立呆账准备金计提和核销制度,撤销一批重复的、长期亏损的机构。
  (二)金融调控要紧紧围绕经济改革总体目标进行,并与经济发展进程协调一致。
  (三)强化央行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利用利率等金融杠杆。利率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资金供给量和需求量,实现供求总量上的平衡,而且能够调节社会资金在空间上的分布和流向,实现货币供求结构上的平衡。同时,利率能够准确地直接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而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手段,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使利率机制成为总体经济调控的主要机制。在过去两年多内,我国利率体系经过六次单方向下调,已从1993—1995年针对高通胀的高利率政策定位,转变为针对目前负通胀下经济疲软问题,降息政策的直接目的是要把过去高利率政策下沉淀于银行的巨额资金挤出来,推向企业和市场,形成能够直接带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消费需求。
  (四)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金融执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过程,实质上也是金融法治化的过程。金融法制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治化的根本保障。规范化的金融市场的形成,一靠银行内部自律,二靠银行外部的法律制度约束和有效的监控制度。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一大批法律的相继颁布实施,奠定了金融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法律为保障的金融宏观调控日益走向成熟。但是,就完善金融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来看,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近年来出现的许多金融违法大案、要案和严重违法事件无一不与金融法治不力相关。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安定的金融环境,再好的金融改革措施也不能见效。
  (五)洞察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熟悉并掌握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运作多年的“游戏规则”,密切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业的逐步开放,各国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全球经济发展更清晰地呈现出联动性,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日益重要和迫切,全球性统一监管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目前已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8个国际性金融组织或会议,并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这对维护我国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有积极意义。
  (作者为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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