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五十周年 董云虎教授撰文指出
  这一文件是人权史上重要里程碑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 (记者李努尔、俞铮)今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纪念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央党校教授董云虎撰文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他说,50年前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对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失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首先,《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二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主义肆意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震撼了全世界。世界各国人民强烈要求迅速消灭法西斯,伸张基本人权。因此,1945年联合国一经成立,便在《联合国宪章》中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为自己的宗旨之一。为了确定人权的基本内容,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第一个比较全面的权威解释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其次,《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真正具有世界意义的人权宣言,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享有独特的历史地位。众所周知,以“人权宣言”的形式宣布人权和基本自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发明。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曾以“全人类”的名义宣布了某些人类不可剥夺的人权。但这些人权宣言的共同特点,都是在西方自我中心主义的历史条件下由某一个西方国家的统治阶级宣布的某一个国家的社会准则,其所宣布的所谓“人权”,事实上也只适用于该国或者充其量只适用于西方各国,并不包括西方以外的国家特别是殖民地、附属国,因而并不是真正普遍的人权。与之不同,《世界人权宣言》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国家不断登上国际舞台,深刻地改变了国际关系基础的条件下诞生的;是由不同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的世界各国所组成的开放性的国际社会基于《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平等的原则之上经过协商制定的,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宣布的,因而是一个真正世界性的人权宣言。其所宣布的“人权”,从原则上说也是普遍性的,适用于世界上任何国家。诚如该《宣言》所宣称的,这种人权“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这就从地域上打破了西方国家《人权宣言》的传统,使人权成为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事业,客观上鼓舞了第三世界和殖民地国家反帝、反殖、反霸和反对种族主义的斗争,开创了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人权的新的历史时代。
  再次,《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丰富和充实了人权内涵。第一,《宣言》扩大了人权的主体。众所周知,人权概念最初提出时,不论在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ofman”,不仅在字面上将人权的主体限定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将享受人权的主体限制为富有的白种男性。而《世界人权宣言》则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即“humanrights”,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即“humanbeing”。正如《宣言》第二条所宣布的,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人,从而使人权概念第一次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普遍价值。第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从而突破了将人权仅仅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西方传统概念,为广大劳动人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开辟了新的领域。
  最后,《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奋斗目标,为此后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提供了灵感的源泉和发展的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宣言》作为一份历史文献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比如,《宣言》虽然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但明显地带有重公民、政治权利,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倾向;它通篇阐述的只是个人的人权,没有也不可能涉及集体人权;它虽然提到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对人的义务和责任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求得某种平衡;等等。但是,《宣言》的价值并不在于穷尽和终结人权的真理,而在于它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开列出应该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一览表,作为世界各国人民努力追求的目标,从而为后人对人权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和一大批新独立国家在国际政治舞台的日益活跃,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以《宣言》为起点,日益与反帝、反殖、反霸和反对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结合起来,确认了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种族平等权等一系列集体人权。集体人权的确立,发展了《宣言》所确认的人权概念,从根本上打破了西方的个人主义人权传统,极大地推动了国际人权朝着真正有利于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方向发展。
  他指出,当前,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历史性时期。把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和世界人权带入21世纪,是国际社会深切关注的重大问题。值此《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之际,正确地认识和评价《世界人权宣言》,对于我们从面向21世纪的高度来思考和探讨世界人权的未来,从而推动国际人权领域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宣言》虽然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但是,它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文件,而是整个联合国人权文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正确地认识和评价《世界人权宣言》,必须把它放到整个联合国人权文书的体系中、放到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来考察。
  首先,必须将《宣言》与《联合国宪章》联系起来考察。一方面,《宣言》是《宪章》所规定的人权概念内涵的系统的解释和具体化;另一方面,《宣言》又是在《宪章》所确立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而归根到底是以《宪章》为依据的。《宣言》所列举的各项人权的实现,正如《宣言》本身所指出的,“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宪章》在将人权规定为联合国宗旨之一时,明确规定了达成这一宗旨的途径是“促成国际合作”,且必须遵循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这就是说,实现《宣言》所载的各项人权,必须本着《宪章》所规定的合作精神,遵循《宪章》所规定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任何把《宣言》与《宪章》割裂开来,歪曲利用《宣言》所载的人权制造对抗和搞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都是违背《宣言》本身的基本精神。
  其次,必须把《世界人权宣言》与其后50年来联合国人权领域的重大进展联系起来考察。《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个国家挣脱殖民枷锁获得了独立,统治世界几个世纪之久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从而为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实现基本人权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与此同时,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世界进步力量的推动下,联合国相继制订了数十个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决议,使国际社会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在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准则。特别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不仅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世界人权宣言》所最初阐释的人权概念的内涵,而且对国际社会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切实享受的途径和方法作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对于指导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必须把《世界人权宣言》与联合国的其他人权文书特别是上述各个文件联系起来加以认识。绝不能囿于《世界人权宣言》所阐述的人权内涵,而无视此后的进步与发展。更不能囿于自己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偏见,对发展了的人权概念甚至对《宣言》所载的人权的不同方面加以割裂,采取实用主义和歧视性态度。
  他说,《宣言》问世以来的50年是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50年。第三世界的崛起、旷日持久的冷战以及冷战的结束,都深刻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影响着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宣言》通过时联合国只有56个成员国,而今已增加到185个。目前的国际人权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已大大超出《宣言》所表述的概念。现在国际人权领域所面临的问题也与《宣言》发表时有很大不同。
  当前,一方面,和平与进步的力量在增长,发展问题倍受关注,多极化趋势和国际合作的趋势正在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在人权问题上以建设性的对话代替无谓的对抗。这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冷战思维仍然存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发达而面临的贫困、饥饿、营养不良等状况十分严重,这不仅影响着人类的进步和世界的发展,也是对世界人权发展的最主要的挑战。
  他强调,总结《宣言》发表50年来的经验,面对当前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挑战,展望21世纪,我认为,在国际人权领域需要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一、正确处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人权的价值、理想和目标是普遍的。所有人享有一切人权,是全人类努力追求实现的共同的目标。从现实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说已经实现了享有充分人权的理想。人权作为一个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共同的课题。但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总是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的。各国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念、宗教背景、发展水平和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对人权的理解和所面对的人权问题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方式、方法和形态上势必存在一些差异。这是当今世界的现实,也是正常的。因此,一方面,各国都要努力尊重和实现人权的普遍原则,另一方面,只要是向着实现充分人权的目标迈进,不同地区和国家在具体做法上的特殊性就必须得到充分尊重。
  二、全面、均衡地对待各项人权。必须全面、完整地理解国际人权文书,将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置于同等地位,以综合的、均衡的方式予以促进。特别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对于事关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国际社会应给予更大的关注,以确保在人权问题上的非歧视性和非选择性。
  三、摆正权利义务的关系。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人人有权要求他人、国家和社会尊重他的人权,同时人人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的人权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之际,重新认识和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是必要的和适宜的。
  四、充分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贡献。发展中国家占世界人口的3/4,他们的人权要求和主张理应受到高度重视,他们根据本地区和本国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人权实践和所取得的经验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国际社会要使人权取得全面进展,就必须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者的经验和贡献,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贯彻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经验和一般情况以及所作的努力。
  五、重视创造实现人权的国际条件。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也是实现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没有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没有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就不可能实现普遍的人权。国际社会只有将促进人权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发展联系起来,系统地加以推进,才能取得持续有效的进展。
  六、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宪章》正确地将促进人权的基本途径规定为“促成国际合作”。各国由于历史和国情不同,对人权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是正常的。解决问题的唯一正确的办法是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交流合作,求同存异,增进了解,扩大共识。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曹志在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座谈会上强调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本报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今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推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在全国深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天在此间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参加了座谈会。他说,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是搞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曹志说,在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的过程中,要同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决定》中提出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的要求。这“四个全面推进”,应作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内容。为此,首先要搞好民主选举。对那些以不正当手段或者暴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其次,要抓住村务公开这个关键,这是村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
  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充分发挥人大的执法监督作用。曹志要求各级人大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多种监督形式,担负起保证这部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重要职责。他建议各级人大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执法检查应当紧紧围绕“四个推进”的落实情况,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要有重点,要有针对性,对干预村民自治、阻挠民主选举和不实行村务公开等农村中的敏感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检查中要重视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压制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曹志还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民政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和福建、吉林、山东、河南等10省市人大和有关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发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金池作了总结性发言。会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和副主任委员李九龙分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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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图片新闻

  四川省达川市认真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全市农村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命名为村(居)民自治示范市。图为日前该市复兴镇九龙村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上,向竞选村委会主任的正式候选人提问。刘南平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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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生命铸警魂 热血写忠诚
  数名民警近期光荣牺牲
  本报讯 今年11月21日凌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公安分局卫山派出所民警黄炳财(29岁)在执行追捕任务中,被歹徒开枪击中头部英勇牺牲,另外两位战友徐景华、吴星杰也分别头部、腹部中弹,生命垂危,这使近期数名公安民警在与歹徒搏斗中光荣牺牲的悲壮一页又增添上重重的一笔。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短短一个月内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警察以身殉职事例。
  ——11月12日上午9时,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民警张鸿瑜在搜查重大爆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时,歹徒拉燃捆在腰间的炸药。张鸿瑜牺牲时年仅23岁。
  ——11月6日晨,年仅35岁的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西安路派出所辖区刑警队长刘辉在围捕盗窃机动车嫌疑人的战斗中以身殉职。刘辉在头部中弹、鲜血喷射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身体死死地压住歹徒不放,歹徒最终被战友制服。
  ——11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公安局依干其镇派出所所长塔什热孜克率领民警搜捕爆炸犯罪嫌疑人时,突然遭到歹徒袭击。搏斗中塔什热孜克被刺中9刀,因流血过多壮烈牺牲。歹徒被当场抓获。
  ——10月23日16时,福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公安分局刑警中队副队长傅敏超在抓捕贩卖假币的犯罪嫌疑人时,被歹徒用刀刺中后背及心脏,经过医院抢救无效而献出年轻生命。其余民警抓获歹徒3人,缴获假人民币8万余元。
  ——10月23日晚,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公安局天池自然保护区森林派出所民警贺明汉在缉捕盗伐林木犯罪嫌疑人时,不幸被歹徒用匕首刺中右颈动脉,当场牺牲。
  公安部政治部负责人对近期数名公安民警在与歹徒搏斗中牺牲的事迹动情地说,和平时期公安民警的牺牲和负伤是巨大的,每当有民警牺牲的消息传来,我们的心情都会被巨大的悲痛所笼罩。我们悼念这些英雄,更重要的是把他们的精神化为实际的行动,当国家的利益、人民安危需要我们的时候,就应该挺身而出,义无反顾。同时,我们还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强实战训练和武器装备,尽量减少民警伤亡。
  据统计,仅1998年上半年,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有144名民警牺牲、3062名民警负伤。
  (杨锦 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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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后小议

  莫让烈士血白流
  张西
  据报道,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有一百四十四名民警牺牲。他们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牺牲的,是英雄。我们在赞扬他们的英勇行为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还十分严峻,因此,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发挥人民警察主力军的作用,发扬他们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而且,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民警在执法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业务,加强职业训练,提高御敌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和减少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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