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5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法制纵横
●“三·八”妇女节将至,我们欣喜地告诉读者:我国妇女的法律保障在世界处于先进地位。
●法院判决执行难!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无视法律者,法律更无情。
●请爱惜人民币!禁止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法律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妇女的法律保障。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同男子享有“五平等”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八五”期间,我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快、加强。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根据宪法“五平等”原则制定的一部综合的、全面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母婴保健法》、《劳动法》、第三次修正的《选举法》、《残疾人保障法》、《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劳动、教育、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行政性法规中都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我国妇女的法律保障在世界处于先进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的、全面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共9章54条,从总则到分则各章都贯穿着以下4项原则:一是男女权利平等。将妇女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全面、系统地固定下来,是宪法中关于男女“五平等”权利的系统化、具体化。二是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三是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的关怀,强调逐步建立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是明确规定对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用法律手段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共13章107条,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章,其中有6条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两个《决定》增设了新的罪名,如: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组织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罪,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同时对《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作了从严惩处的重大修改和补充,加大力度保护妇女权益。
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选举法》,增加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条款。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我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工作成绩斐然,法律的贯彻实施也取得了成效。首先是妇女参政状况得到改善。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均高于上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得以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有所提高。同时妇女劳动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障有较大进展。目前,我国妇女从业人员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城镇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38%。一些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针对女职工下岗人数较多的问题,实施了行之有效的“再就业工程”。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的338个市县进行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迈出了较大步伐。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贯彻实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的贯彻实施任务仍是艰巨的。从立法开始,到贯彻实施,我国妇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衡阳市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本报讯湖南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均进行严格的法律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干部亮了“红灯”。去年以来,全市经过人大任命的230多名“一府两院”干部全部参加了法律考试,其中有30多名因考试未及格而“落马”。(成新平)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午夜激战:再展英雄女性风采
黄宝铭齐宗弟李文江
岁末年初,以女英雄胡彩云为首的英雄群体手无寸铁不畏强暴勇斗三名持枪抢劫歹徒的惊人壮举,震撼着燕赵大地。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奋不顾身保护了44名乘客和35万元巨款的安全。
1995年12月18日下午5点30分左右,个体司机胡东国驾驶“黄海”双层卧铺大客车,从河北省滦平县城出发,一夜之后将到达省会石家庄。
这次出车,胡东国运气不错,发车前铺位就满员了,这使他很高兴。临发车时,又上来两个穿黄大衣和一个穿黑皮夹克的陌生青年乘客。因没了铺位,这三个人只好挤在车前部机器盖子旁。
晚7点多钟,“黄海”驶出滦平县境到了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在这里专门等候的服装个体户佟福山上了车。每次坐这辆车的,绝大多数是到石家庄批发市场进货的个体户。为了车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夜间行车途中一般不停车拉客。因为佟福山经常坐这辆车,售票员胡彩云热情地把座位让给了他。
19日凌晨1点30分左右,行至望都—定州路段时,坐在机器盖子旁的三个人突然狂喊:“靠边!停车!停车!下车啦!”
夜深人静,这突如其来的喊叫,使女售票员胡彩云很纳闷。她问:“你们不是买到保定的票,刚才到了保定你们不下车,这上不着村,下不着店的地方,停什么车呢?”
“让你停车,你就停!少费话!”紧接着,就听“砰!砰!砰!”几声枪响,划破了宁静的夜空,惊醒了睡梦中的乘客。子弹打在车顶和车厢板上,发出骇人的声音。
一个家伙用枪顶住司机董国忠头部,逼着他把车停到路边,又赶着他往车厢后走。另两个家伙,一个抢在司机座位后边,一个把住车前门。他们三个,一手拿刀,一手持枪,凶狠地对车上的人吼着:“不许开灯!不许乱动!谁动就打死谁!”
“不好,歹徒抢劫!”胡彩云猛地意识到。“不行,我得想个办法……决不能让乘客生命财产受到损失!”
她用左手拽住大衣掩住头部,使足力气猛地扑向自己身边的那个歹徒,右手死死地抓住歹徒手中的枪,拚着命和那个家伙扭打在一起……
胡彩云,真是好样的,她终于夺过了歹徒手中的枪!她大声嘶喊:“东国,我把枪夺下来啦!”几近疯狂的歹徒见丢了枪,便用刀子往胡彩云的脸上乱扎。她只觉得自己的脸上在流血,但丝毫没有放松紧紧抓着歹徒的手。
就在胡彩云扑向歹徒开始搏斗的时候,另一个歹徒气急败坏地往后赶乘客。躺在左前排1号下铺的胡东国和上铺的佟福山,并没有顺从歹徒。这时,同在车上到石家庄办事的胡彩云的二弟胡东林扑了上来,胡东国也冲了上去,佟福山刚欲行动,就被歹徒扎了一刀。
惊魂未定的乘客,见前面动了手,他们也壮起了胆子。由于车厢过道狭窄,后边的乘客无法上前与歹徒相拚,就用呐喊助阵。
佟福山瞅准了时机,抄起喝水用的大罐头玻璃瓶,对准刚才扎他、此刻正在和胡东国厮打的那个歹徒的头部,奋力一砸,歹徒顿时晕头转向,晃晃悠悠。佟福山随即飞起一脚,将歹徒踹翻到了车门。歹徒见势不妙,弃枪夺门而逃。
搏斗大约进行了5分钟!三个歹徒被打跑了两个。剩下的这一个,正被胡彩云等人摁着。大家七手八脚,像捆猪一样,结结实实地把这个歹徒捆了起来。
一场惊心动魄的午夜激战结束了!据警方统计:胡彩云等人不仅抓获一名歹徒,缴获三支小口径手枪、11发子弹等战利品,而且44名乘客携带的35万元现金分文未少。
面对歹徒、面对死亡的威胁,女售票员胡彩云并没有退缩,而是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她说“当时,我一点都没感到害怕。我怕他们干啥?我,一个40岁的人,大不了一死。我就是死也不能让歹徒伤害我的乘客,也甭想抢去乘客的一分钱。”这位有20年党龄的普通共产党员,真正是一位坚强而勇敢的女性。
普普通通的人,靠正义的勇气,战胜了邪恶!
以女英雄胡彩云为首的英雄群体,用鲜血谱写了一曲见义勇为的英雄正气歌。他们的勇气,激励着更多的普通人和他们一样站到维护正义、见义勇为的跑道上。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读者信箱

  生产销售人民币图样包装食品违法
编辑同志:
近来,我们发现有的食品厂家大肆生产用大面额人民币图样做包装的糖果,个别销售摊点也以此招揽消费者,大量采购兜售。不少儿童小学生出于好奇心理纷纷购买,拿着这些糖纸,或随地乱扔,或做贴花玩耍。
笔者认为,这种用人民币图样包装食品,并作为促销手段的做法实不足取,是对我国法定货币的亵渎。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这种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此,建议有关执法部门,标本兼治,重视食品包装管理;人民银行也应加大对滥用人民币图样生产、包装、销售的查处力度,打击唯利是图损害人民币信誉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蠡县人行张振国刘小英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她因工失去双臂后
李冠军敬新友卢耀林
1995年9月26日上午,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村办企业伤残纠纷赔偿案。
被告,20岁的女青年吴翠平流着眼泪笑了!她终于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4年4月,刚满19岁的女青年吴翠平怀着喜悦的心情踏进了西平县好强造纸厂大门,成为厂里一名轧闸工。从此,开始用她那灵巧的双手编织自己未来美好的生活。
1994年9月5日,厄运不幸降临到年轻的吴翠平头上。
那天,厂里一名女工因回家收秋,私下商量让小吴替班。值班厂长发现小吴私自替班,只简单问几句,没再说什么,小吴仍继续和往常一样干轧闸工。突然,机器出现了故障,托纸的毛布迅速向一侧偏斜。小吴急忙调手柄,没有奏效。情急之下,小吴试图从挤水辊子处将毛布拽正。猛然间,小吴的双臂不幸被卷进旋转的辊子里……
1994年11月21日,经过76天的治疗,吴翠平,这位刚上班5个多月的青年女工失去了双臂,两袖空空,被家人扶出了医院大门。西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吴翠平之损伤为伤残一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小吴出院后,有关伤残经济赔偿问题,很现实地摆在了厂方和吴翠平家人的面前。
转眼5个多月过去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吴翠平遂于1995年2月17日申请西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厂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安装假肢,并给予因工致残补助费、护理费、退休费等费用,共计35万余元。厂方以吴翠平的伤残是因个人不遵守厂规、厂纪,私自与别人调班所造成的,不属工伤事故,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但厂方从同情和道德角度考虑仍愿意赔偿吴翠平5万元。
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发生事故的经过后认为:1994年4月吴翠平进好强造纸厂工作到1994年9月事故发生,在法律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出事当日吴翠平与他人调班,穿拖鞋进厂,但仍在同一工种岗位上工作。值班厂长对调班行为并没有严厉阻止,只是发现后给予警告;吴翠平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在工作中发生了事故,虽然违反了劳动纪律,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之规定,“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性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应享受因工待遇”。因此,吴翠平的伤应确认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考虑到吴翠平违犯厂规、厂纪私自替班给厂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吴翠平的伤残性质,伤残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裁决西平县好强造纸厂承担吴翠平因工伤残补助费、护理费及医疗期间的工资共计10.2万元。
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好强造纸厂表示不服。
1995年6月20日,厂方以仲裁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裁决书侵犯了该厂的合法权益为由,向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西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后,及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1995年9月26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厂方赔偿吴翠平伤残补助费及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12.4万余元。至此,这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案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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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制沙龙

  “地方保护”须依法
李红军
据报道,山东省胶南市委在处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时,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并订立了“官司输赢一律由法院裁定,市委不定调子、不画框子、不递条子”的“三不”原则。胶南市法院在审理外地某企业诉本地一企业拖欠货款20万元一案时,市委了解情况后,坚决支持法院的裁决,责令该企业还清拖欠的货款。胶南市委这种依法办事的做法值得推崇。
近几年来,企业之间的债务拖欠有增无减。许多企业诉诸法律,以求裁决。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却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或打电话,或递条子,甚至直接干预司法机关的裁决。如此一来,欠款单位更是有恃无恐,赖帐不还。从某种程度讲,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企业之间的债务矛盾,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企业来讲,经济交往活动要依法;欠帐不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对于政府来讲,也应当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依法保护。如果本地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而应督促企业履行法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受既得利益的驱动,滥用“保护伞”,无原则地进行地方保护,这种做法是极不明智的,也是违法的。
眼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法制建设越来越重要。只有靠法制,才能保证经济建设步入一条健康有序的轨道,拆除“保护伞”,不折不扣地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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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热点专递

  法人代表呼唤法律保护
吴文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繁荣,法人代表日渐成为引人注目的一群。而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成为当今一个亟待解决的崭新课题。
从法律上讲,法人代表是一批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他们在我国的经济组织、社会事业行政单位等法人单位中行使决策权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他们辛勤耕耘在各行各业,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法人代表推向了市场,推向了日益激烈的竞争。在新旧观念的转化和碰撞中,法人代表面临着许多棘手的问题。比如,当法人代表依法处理违法违纪职工时,被处理的职工往往到法人代表的办公室或家中无理取闹,有些人甚至采取极端手段伤害法人代表及其家属;面对主管部门的乱摊派或有些行政机关的无理要求,法人代表按规定拒绝后,便会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使法人代表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诸如此类的特殊难题,给法人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不久前由中华名人协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的“全国首次法人代表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法人代表们纷纷呼唤法律保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表示,法人代表合法权益保护是一项艰巨、繁杂的新兴事业,要对此不断探索,争取在今后两三年内,把法人代表合法权益保护事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向新的阶段。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这本是一起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件,且诉讼标的也不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在近3年的时间里,法院的判决始终未能得到执行,怎么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山东桓台法院依法执行判决,实实在在地维护了——
  法律的尊严
关升英孙丰岩何涛
这是山东省桓台县法院建院以来最棘手的经济纠纷案件之一。案件的大致情况如下。
1992年7月山东省桓台县起凤花炮厂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建筑装饰装潢材料供应总站(下称供应总站)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花炮厂向供应总站销售一批价值29.3万元的花炮。这笔买卖对残疾职工占多数的花炮厂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但对方在预付货款5万元、并将货物全部拉走后,便泥牛入海,再无消息。
1993年春节前后,花炮厂先后派人催款近20次,供应总站称花炮尚未出售,无钱给付,继而又提出质量问题。供应总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还当面威胁催款人员,逼得催款人员一天换了5家旅馆。
花炮厂往返近20次,耗资数万元,结果仍是空手而返。厂方遂于1993年6月诉至桓台县法院起凤法庭。桓台县法院于1993年7月8日做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欠花炮款21.4万元,违约金2.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向淄博市中级法院上诉,并提供了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供应总站企业性质为集体,法定代表人已由王某某变更为刘文俊”的证明,淄博中院很快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原判决书中的法定代表王某某变更为刘文俊。
然而,中院的判决书邮寄送达后,却又被原封退回,邮件上赫然写着:“查无刘文俊此人”。桓台县法院遂派专人赴蒙送达。经了解,刘已失踪多年。办案人员遂又找王某某,王拒不见面;后起凤法庭4次派人赴蒙送达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王依旧不理不睬。
至此,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为解决此案,桓台法院先后派出法官5次赴蒙,案件执行仍毫无进展。
1995年10月12日,桓台县法院8名法官肩负强制执行的重任,又一次来到被告所在的内蒙古土默特左旗。
执行人员查明王某某经营的材料供应总站已关闭,王又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宏宇粮油贸易公司”,并新购买了一辆“尼桑”面包车和一辆“罗马”吉普。王的踪迹却始终全无。
执行人员赶到当地法院请求协助,要求当地法院传话给王某某,希望他能正确对待这次执行,如仍执迷不悟,一切后果由他承担。执行事宜一环接一环地展开。28日一大早,执行人员来到当地工商局,调查供应总站的情况:该企业性质为集体,已先后更换了5名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叫李二俊。而在土默特左旗公证处,执行人员查到了王将供应总站变卖给李二俊的公证材料。材料上赫然写着王的亲笔字:“供应总站是我个人的,全部财产归我自己所有。我委托刘文俊代我转卖给李二俊,所有债务归李二俊负担。”执行人员当即向公证人员指出,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是违法的,公证也是无效的。
王某某的尾巴被抓住了!执行人员打通了王的手提电话,与其进行了长达40分钟的谈话。一番较量后,王的气焰有所收敛,双方约定29日上午到土默特左旗法院面谈。王某某坚持用物品充顶全部货款,执行人员拒不让步。
29日下午,执行小组到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请求协助。30日执行小组又赶到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调查王妻云某所住楼房的所有权问题。这栋价值12.8万元的住宅果然落在王的名下。
执法小组立即制作了查封扣押这栋房子和王所买“尼桑”面包车的裁定书。当晚7时,执行人员来到云某住处,宣读了裁定书,并限其5天内搬走。云某拿出一份与王某的离婚协议书,声称与王离婚时此房已分给她。法院干警让她拿出离婚手续来,云某却什么也拿不出来。清点完毕后,法院干警打电话找到王某某,告诉他住宅已被查封,限其尽快履行法院判决。这一下,藐视法律尊严的王某某立即慌了手脚……
经反复交涉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的判决终于执行了!法律的尊严本应由每一位公民自觉地去维护,否则,法律亦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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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首届“江苏十大模范警嫂”揭晓颁奖
本报讯春节前夕,南京奶业集团公司职工杜莉莉等10位警嫂在鲜花和掌声中接过了首届“江苏十大模范警嫂”荣誉证书,另有10位警嫂获得“江苏优秀警嫂”称号。据悉,全省范围内由广大群众推荐评选模范警嫂在全国尚属首次。
(沈宫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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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大兴安岭森警支队普法从新兵抓起
本报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警支队根据新兵绝大多数都来自校门,对有关专业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的情况,从新兵到队的第一天开始就坚持给他们上《森林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课,为新战士依法执勤、依法办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霍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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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政法短波

  北京站公安段积极创造良好乘车环境
本报讯近日,北京站公安段积极调整警力,变有序管理为科学管理,增加售票厅和市内各售票处及候车室的警力,保证旅客在今年春运期间购票、候车、检票有一个良好的治安秩序。同时,为了缩短进站旅客检查行包的时间,公安段还增开了检测仪,增加了检查人员,以保证旅客快速顺利进站。(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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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编者的话
身为新中国的女性,是幸运的,更是幸福的!新中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渗透到社会各个方面。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贯彻实施,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原则和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新中国女性在这样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在维护社会安宁、发展经济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女性的才干和勇气,成为当之无愧的“半边天”。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我们祝愿全国的姐妹们在新的一年里生活得更加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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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图右的小女孩叫风琴,因与家人发生口角负气离家出走,幸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的干警们发现,给以关心照硕,并将她安全交回其家人手中。图为该所女副所长黄兰萍细心照料小风琴。
顾明坤摄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春运期间,各地铁路公安机关掀起了“学济南交警,塑铁警形象”的热潮,组织机关干警进站上车,到春运的第一线为旅客服务,受到旅客的广泛好评。上图:成都铁路公安局机关干警在成都站前为旅客指路。马永鸿摄下图:北京铁路公安机关组织乘警在列车上进行安全常识宣传。
艾安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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