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9月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第十一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二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十四条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十七条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四条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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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何梁何利基金向科学家颁奖
王应睐、朱光亚、侯祥麟获科学与技术成就奖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何梁何利基金1996年度颁奖大会今天在京举行。吴阶平、宋健、孙孚凌等领导同志以及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了大会。
颁奖大会由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朱丽兰主持。在欢快的乐曲声中,有关方面领导向王应睐、朱光亚、侯祥麟等三位科学家颁发了“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向周毓麟等50位科学家颁发了“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
何梁何利基金是由香港“何善衡慈善基金会有限公司”、梁銶琚博士、何添博士、“伟伦基金有限公司”各捐献1亿港元于1994年初成立的一项科技奖励基金,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民间科技奖励基金。其宗旨是通过对取得杰出成就的我国科技工作者进行奖励,进一步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崇尚科学的良好风尚,激励一代代科技工作者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基金每年评奖一次,设“科学与技术成就奖”,每人奖金100万港元,用于奖励长期致力于推进国家科技进步,贡献卓著,并取得国际高水平科技成就者;设“科学与技术进步奖”,每人奖金10万港元,用于奖励在自然科学的某一领域取得重大发明、发现和科技成果者。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基金已经成功地进行了两届奖励,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肯定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董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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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以德治校育新人
——寿阳县城内学校德育工作拾零
李致富姜秀声
山西寿阳县城内学校是一所四轨五年制省级示范小学,近年来,他们坚持实施素质教育,以德治校,学生德育合格率、法制教育普及率、遵纪守法率连年保持在100%,差生转化率达到了96.6%。
城内学校十分注重对于小学生的传统美德教育。国家教委编写的《中国传统道德》一书出版之后,学校将该书“德行篇”中74篇人物故事译成小学生易看易懂的《传统美德故事选编》;同时还选编了《传统美德名言(儿歌)集》,编写了写实性的《身边道德风范》。这些小册子可读性强,孩子们看得懂,接受得快。
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是城内小学领导和教师的共识。连续几个春节过后,学校发现孩子们的压岁钱也在成倍增长,少则上百、多则达千元。于是,学校组织教师针对性地讲述《周总理的睡衣》等革命道德传统故事;继而在全校开展“压岁钱怎么用”的大讨论,使绝大部分学生意识到崇俭反奢是少年儿童应该弘扬的传统美德。每年春节后,多数同学都参与到学校组织的“我为家乡献童心”活动中,至今全校学生累计存款达到25万元以上。
学校始终把“美德培养”列入教学过程的设计,显现在教案内,穿插在课堂上,表现在课后双边活动中。
课外的美德教育也有一系列举措:一是建立德育室,室内有德育教育灯光版面、百盘录像带和音像设备;二是为各班配置了能容纳百本书籍的图书箱;三是组织学校、班级两层次关于传统美德的故事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活动,这些举措使传统美德教育有声有色、普及与提高相济。学校组队参加中宣部等八单位组织的“中华五千年知识竞赛”荣获二等奖。
城内学校在晋中地区德育达标升级活动中验收为优秀等级。为使素质教育的目标圆满实现,学校着力从五个方面构建德育为先的保障机制:一是领导保障,建立了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德育的管理体制,德育领导组成员实行了“三包”制,即包一个年级、包一个较差班级、包好一个差生转化;二是队伍保障,完善了政教干部、思品教师、班主任、党团干部组成的德育骨干队伍;三是物质保障,近三年德育经费占经常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平均年递增1.7%,图书室所藏德育类图书、德育音像资料的比例分别达到38.5%和40%;四是表率保障,学校持久地开展了“教师形象大讨论”,树立了20名师表楷模;五是制度保障,学校逐年健全了教职工育人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奖惩办法、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学生德育考核及家访和校长接待日等30多项规章制度。
城内学校德育室里陈列着“国家级三算实验先进集体”、“省级红旗大队”、“省级田径传统项目学校”、“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等一面面锦旗。全校师生感受到了“以德治校”的无穷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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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博爱工程正式启动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记者艾笑报道:以支持我国贫困地区计划免疫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扶贫活动——“博爱工程”,今天正式启动。
博爱工程组委会今天在人民大会堂捐赠了一批用于计划免疫的冷链设备,这批设备将用来改善边远地区疫苗的贮存运输条件,保证当地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免疫接种。河南省大别山地区成为这一卫生扶贫活动的第一个受益者。
为了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计划免疫目标,帮助贫困地区早日脱贫,为了让所有的儿童都能健康地成长,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卫生部的支持下,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具体组织实施了“博爱工程”。
在今天的捐赠仪式上,三株实业集团向“博爱工程”捐赠了100万元人民币。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际军事医学大会落下帷幕
本报北京10月17日讯新华社记者张东波、本报记者艾笑报道:经过为时七天的学术交流和研讨,第三十一届国际军事医学大会今天下午圆满结束。晚上,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王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欢送宴会,为来自五大洲的朋友送行。
大会期间,根据国际军事医学委员会确定的五个主题,各国军事医学专家围绕新武器伤及其防治;从军事角度看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艾滋病;传统医学在军事环境下的应用;军事环境下抗生素治疗的主要原则;军事训练或运动损伤的防治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切磋。专家、学者介绍和展示的485篇论文,代表了各国在这些领域研究和探讨的最新进展。我国将传统医学应用于军事医学领域的成就,博得各国专家的高度评价。本届大会主席、总后勤部部长助理兼卫生部部长陆增祺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本届大会这种多视角、多领域的广泛交流与探索,对于全球性军事医学的发展和繁荣,无疑将起到推动作用。总后勤部副部长周友良致闭幕词。
备受全球军事医学界瞩目的“文肯奖”,是每届大会唯一的学术奖。本届“文肯奖”由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赵毅民博士获得。这是我国学者首次获此殊荣。
王克在欢送宴会上,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对大会的圆满成功表示热烈祝贺,祝愿在国际军事医学委员会卓有成效的组织与推动下,在各国军事医学工作者的积极参与及努力下,各国军队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不断发展,为繁荣世界军事医学做出新的贡献。
出席闭幕式和欢送宴会的还有,副总参谋长熊光楷,总政治部副主任唐天标以及国际军事医学委员会执行局成员等。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重庆南开中学庆祝建校60周年
据新华社重庆10月17日电(记者黄继伯、刘亢)重庆南开中学今天集会庆祝建校60周年。李鹏总理为该校题词祝贺。
著名爱国教育家张伯苓先生积34年办天津南开的经验,于1936年在重庆创建南开中学,提出“培养世界青年”的办学目标。60年来,重庆南开中学培养出3万多名毕业生,其中有周光召、朱光亚等22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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