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4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现场特写

  “录相探监”
李洪吉
编者按: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我国的监狱对罪犯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实施依法、严格、文明和科学的管理,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齐齐哈尔市监狱首创的“录相探监”,通过心理矫治这一形式,对罪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罪犯感受到这一切都是为了挽救他们,进而自觉接受改造,这种做法值得赞扬。
                  
2月14日,齐齐哈尔市监狱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犯人家属“录相探监”工作:近百名犯人在监狱礼堂观看了他们的家庭录相,共同接受亲人的“录相探监”,度过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元宵节。
录相片是干警在春节期间到犯人家录制的。当电视屏幕上清晰播放出家里亲切而熟悉的景象时,41岁的王犯高兴地向在座的干警和犯人指点家里环境,介绍他的爱人、父母和14岁的女儿。
屏幕画面上,干警正问他的女儿:“想爸爸吗?”小姑娘一下子神色暗淡:“我恨死我的爸爸!他喝酒无度,以致损害了社会,破坏了家庭。我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来,因为我有一个罪犯的爸爸。我从来不敢在众人前提起我的爸爸,我是妈妈、爷爷培养大的。”王犯听了这些话,顿时默然,泪水涔涔流下。整个礼堂一片抽泣声,直到录相片放完。
王犯望着屏幕上父亲苍老的面庞,愧悔难当。老父说:“我们本来有一个多么好的家呀!什么都不缺。可你喝上酒就什么都忘了,毁了家,害了社会!我和你妈妈全老了,要是没有你老婆支撑着,我们这个家早就散了!”
王某的妻子是某单位会计,勤奋朴实。屏幕上的她一脸疲倦:“我到谁家都能过!我找不到年轻的,还找不到老的,找不到好的还找不到孬的!为什么没有离婚?还不是为你的双亲,为我们的孩子!我遭点罪没什么,就怕你不改老毛病,到期出不来!这大年才初几呀,干警就来家录相,为的就是元宵节让你们有个团圆气氛。你是什么人?你是个罪人!你要努力改造!向队里的犯人问好,祝节日愉快!”王犯听到这,心中一阵愧疚。
詹犯的父亲是建国前的老干部,儿子犯罪使他抬不起头来,深觉对不起党和政府,一直没脸探监,而心里又总挂念着儿子改造,因此多年来心情沉闷。这回干警到他家来录相,他一口气对着镜头说了半个小时:“爸爸恨你,恨你不成钢啊!政府的工作是做到家了!今后我也要到监狱去看你,爸爸有责任帮你改造好!”
詹犯心里埋怨过父亲不管他,此时看到屏幕上父亲老泪纵横,听到父亲亲切话语,父子俩的心病早已冰释。詹犯母亲曾因探监摔断了腿,对探监心里打怵。这回干警用录相形式,把她的亲情带给儿子,免去了探监奔波之苦,感动得她千恩万谢。
在场看到录相片的犯人们说:“我们思亲想家,逢年过节尤其闹心。亲人来一趟不容易,远在外省、国外的探监更难。即使来了,也带不来故园家乡的气氛。‘录相探监’真是个好办法,看到亲人和故乡活生生的影像,就像自己真的回到家里与家人话家常,心中十分安慰。这样的元宵节是难忘的!我们感觉到政府是在千方百计地挽救我们,我们的人权受到了极大的尊重。我们只有更加努力改造自己,来报答家人、社会、政府对我们犯人的关心!”
“录相探监”是黑龙江省监狱局继元旦开通“犯人节日热线”后,推出的又一项改革举措。目前已逐步形成制度化,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允许犯人家属寄送自行录制的家庭录相片,由监狱播发给犯人本人看;录相带返回时,由监狱附录上犯人在监情况,供犯人家属在家收看,了解犯人情况,促进犯人改造。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劳动合同
——你的分量有多重
本报记者王比学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是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可是,从记者采访中得知的一些事例看,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
目前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90%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近年来厦门市发生数千起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厂家占60%以上。
去年11月,广东一制衣厂职工李某被厂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按合同规定,厂方应给予李某一定经济补偿,李某多次要求厂方按合同办事,但厂方以种种借口推辞,拒不支付补偿金。李某只得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责令厂方按劳动合同向李某支付了补偿金。李某事后便说:“好在当初签订了劳动合同。”
早在1993年6月12日,贵州省某地劳动局驻东莞市办事处向深圳宝安某合资企业输送150名工人,厂方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6月19日,进厂刚一周,一名女工在广深公路上不幸被汽车撞死。当办事处与厂方交涉时,老板却说:“工人是在厂外出的事故,与本厂无关。”为此,深圳市宝安区仲裁机关一负责人颇有感触地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给劳动争议的处理增加了难度。”
海口市最大的合资企业之一某鞋厂,是个有2800多人的大厂,90%以上是女工。去年8月20日,女工邓某无辜被该厂副总经理殴打,副总经理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邓某反而还被炒了“鱿鱼”。当这位受了委屈的弱女子推开仲裁机关的大门时,海口市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人员却说:“你与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最后这位女工被打事件还是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才得到了妥善解决,打人者被开除出厂,女工得到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受害者不仅仅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时也不得不吞下这枚苦果。
北京一合资饭店,注重职业培训,专门出资送一批员工到国外培训,可有几名员工培训期满后,却滞留国外不回来了,该饭店因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约束,只好自认倒霉。
在采访过程中,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处副处长徐树理一再要求记者向社会呼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别忘了签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而言,应制定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劳动者而言,应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行文即将结束时,记者欣闻,作为1995年北京市政府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近日已正式发布实施,规定到今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年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便是违法行为。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
蓝学毅
去年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考试,近50名厅、局级干部和100余名审判员、检察员,像小学生一样一丝不苟地答写试卷,汇报学法成绩,这的确是一件令人鼓舞的新鲜事。
众所周知,依法办事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根本准则。尤其是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对良好法制环境的渴求已越来越紧迫。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有的领导者和执法人员对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对于公民应掌握的法律知识也不甚了解,还有少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司法的意识和观念淡薄,失职、越权、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严肃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他专门撰文强调,“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核心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与自己业务有关的法律。现在有些地方开始实行行政人员、司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湖南省湘乡市、四川省隆昌县等地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政府组成人选进行法律考试,都是普法建设的好办法,值得各地借鉴。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西城公安分局荣获“四连冠”
本报讯北京西城公安分局在1994年的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中,打掉一大批犯罪团伙,破获一大批刑事案件,抓获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180万余元,为维护首都的社会治安,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作出了突出贡献,连续4年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公安局”。为此,西城区委、区政府奖励西城公安分局400万元,用以改善公安机关的装备。
(韩景童)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政法大学积极培养人才
本报讯为了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日益增加的需求,中国政法大学重视成人高等法学教育,积极培训法律人才,提高政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他们采取函授、夜大、全日制等3种学习方式,开设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行政管理4个专业。10余年来,该校的成人教育已为国家培养了各类毕业生近万名,其中大多数成为政法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吴文)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政法短波

  崇阳抓治安重落实
本报讯湖北省崇阳县各级党组织加强治安责任区的领导,从而形成了维护社会治安的合力。崇阳县19个乡镇均成立了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政法办公室,全县325个行政村配齐了治保会、调解会主任。该县县委还制订了治安责任状和责任区定期汇报制度,年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这些措施为山区创造了安定的治安环境。(陆秋良)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执法者风采

  人生无悔自风流
——记山西运城女检察长荆雪艳
秦邃
中等个儿,一头短发,锐利的目光中蕴含着祥和,慈善的脸庞上镶刻着刚毅,尽管人到中年,但多年政法工作的经历使她说话办事干练利落。她就是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荆雪艳。
从70年代初的永济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到80年代初的运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至90年代初的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余年风雨路,人生无悔自风流。
重任在肩,义无反顾,在她身上永远洋溢着一种旺盛的工作热情和只争朝夕的奋斗精神。
任职以来,她率领检察院全体干警团结奋斗,奋力拚搏,开创了各项检察业务的辉煌局面,法纪、税检、经济等检察工作连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市检察院连续4年被上级检察机关授予“先进检察院”的光荣称号,她本人也被评为全区“十佳检察官”。
她素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而享誉河东。她恪守职责、廉洁自律,时刻防微杜渐,特殊的职业练就了她特殊的性格。
1994年春,在查处一起经济大案中,案犯的亲属通过明察暗访,打听到她的住处,然后趁夜色摸到她家,话未出口,先掏出了一个鼓囊囊的信封,她一眼看穿来人用意,义正辞严地把他轰了出去。
一个老同学的亲属涉嫌贪污被查处,老同学三番五次登门说情,她没有做出任何违背原则的事。老同学逢人便说她不近人情,她的回答掷地有声:人情怎能代替法律,违背原则的事不能干!
作为检察院的“当家人”,她深谙“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战略思想。在狠抓办案的同时,她总是想方设法改善机关的工作条件和干警的物质生活待遇。近年来,检察院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通讯设施大为改观,干警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作为检察院的“决策者”,她大胆提拔年轻干部,注重任用优秀人才,一贯倡导尊重知识,通过强化岗位练兵和在职培训,使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她对检察事业一往情深,看着她整天忙忙碌碌的身影,干警们感动地说:“跟着这样的领导工作,再苦再累也心甘。”
她带领的检察官队伍,是一支能打善战,不畏任何艰难困苦的钢铁集体;她带领的检察官队伍,是一支整体素质高,集体力量强,敢碰硬,善攻坚,廉洁奉公,执法如山的战斗团体。在运城大地,她的名字和她所率领的检察官队伍像一柄高擎的利剑令犯罪分子胆战心惊。
她已50多岁了,依然奔波在政法工作第一线,从不知什么叫疲惫和懈怠,也没有半点消极和马虎。有的人不理解,说她没日没夜地拚命干,到底图个啥?她坦然地笑笑说:“作为一名‘老政法’,年龄也大啦,一不图升官发财,二不图安逸享受,图的是能多为自己挚爱的事业再作点奉献。”
一位在省委机关工作的老上级在有关文件上看了运城市检察院反腐败查办大要案动真碰硬的事迹后,由衷地赞叹道:“在运城这方土地上,荆雪艳领导的检察院作风过硬,叫人佩服。雪艳,真是好样的!”
这不仅是老上级对她的褒扬,也是运城50万人民对这位女检察长及其她领导的检察院发自内心的赞誉。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警方忠告

  打拐,警钟长鸣!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一村民在安徽泗县大路口乡邓湾村芦苇丛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警方查证,死者姓孟,二十一岁,安徽临泉人,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晚被安徽泗县邓某从泗县墩集镇仇岗村人贩子处买来为妻,因孟不从,被邓家父子当晚杀害。手段之残忍,令观者无不义愤填膺!
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为了攫取不义之财,疯狂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据了解,一九九四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人口案件一万三千五百二十四起;抓获人贩子一万九千六百二十八名;查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二千八百九十八个,成员九千三百零五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一名,其中儿童一千三百四十八名。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点是:人贩子多以同乡、同宗或以家庭为核心结为团伙,作案地点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劳务市场。
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量贫困地区的人口流向相对富裕的地区,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想通过招工、经商或婚姻来改变自身的生活处境。这些妇女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范能力较差,在正常的异地婚姻介绍渠道不畅、劳务市场管理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被人贩子拐骗贩卖。其次,一些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对花钱买“妻”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为人贩子提供了买方市场。另外,少数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不闻不问,对打拐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的甚至协助转移、隐藏受害妇女儿童。
解决妇女儿童被拐卖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缩小地区间的差别;广泛宣传,揭露人贩子的一贯伎俩,防止上当受骗;加强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农村富裕劳力中的女性劳务输出的引导和管理,不给人贩子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贩卖人口犯罪活动要及时举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侦破。
据公安部门介绍,今年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并在重点地区,适时地开展集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并力争在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下,做好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辛文)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

北京市西城区华天饮食公司工人钟健因其饲养的烈犬将人咬伤,近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给付赔偿费一万余元。
这是北京市自《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颁布后,首起因被犬咬伤诉至法院,采用法律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
图为审判长正在宣读判决书。(李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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