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3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敢字当头就不难
——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本报记者龚金星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同志告诉记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抓行政审判工作,去年全省法院系统受理行政诉讼案4625件,审结4572件,结案率达98.5%。社会效果良好。顺着这一线索,记者前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院长詹顺初同志听记者道明来意后说:“具体工作都是基层法院的同志做的,他们每个人都有一本酸甜苦辣帐,你还是去采访他们吧。”记者只好收起笔记本,去基层法院采访。
    ——从不敢受案到走出去巡回办案,经历了由怕麻烦到主动服务的思想转变。
近两年,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刚开始搞行政诉讼工作时,行政审判干部心里没有底,不少同志认为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条件还不成熟,搞行政审判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因此,对行政案件能不受理的就尽量不受理,或者受理了,也只能判决维护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所以当时法院面临着敢不敢受理的问题。
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是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强行政审判队伍的思想和业务建设,在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办培训班、案件质量检查、庭审观摩、疑难案例分析、理论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对行政审判干部进行培训。为推动行政审判工作,1992年以来,省高院组织开展了以收结案为主要内容的竞赛评比活动,对办案多、办案质量高的行政审判干部予以表彰,使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形成了一个你追我赶的好局面。汨罗市法院行政庭4位干部是清一色“女将”,她们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年审结行政案件40件的好成绩。衡阳、怀化等地各级法院,为扩大案源,改变了过去先调查取证,再坐堂审案的老套路,组织起小分队,走出法院机关大院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简化了审理程序,又扩大了社会效果和法律宣传效果。
    ——由责难到支持,办案难随着执法环境的改善而改变。
行政审判的性质不同于民事、经济审判,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干扰较大。行政审判干部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容易受到讽刺挖苦,甚至批评指责。如:怀化市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该市几起乡政府乱罚款的侵权案件时,市里的个别领导多次向庭长打“招呼”,但庭长坚持依法受理了这几起案件。很快,“招呼”就转为责难压向了庭长,个别领导甚至提出要撤销庭长的职务。但怀化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干部和庭长一起顶住了压力,坚持撤销了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黔阳县法院院长杨秀文在谈起行政诉讼的执法环境时说:行政诉讼大多数案例的被告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提起当被告,他们相当忌讳。有一位镇长把行政诉讼的被告同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混为一谈,当法院通知他参加庭审时,他想不通,说:“我为党辛辛苦苦工作,怎么反而成了罪犯?”对行政诉讼不理解,自然也就谈不上支持行政诉讼工作。
为改善行政诉讼的外部环境,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了电视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如:黔阳县法院协助县政府先后培训干部上千人次,院领导多次为乡镇领导讲课,跟乡镇领导一起进行讨论,一同提高对行政诉讼法规的认识。1991年,黔阳县农村刮起一股占田建房风,仅湾溪乡就发生了8起,县法院行政庭下乡巡回办案,审理违法占地案20余起,收回被占集体耕地近百亩。这些行政诉讼案的审判情况通过广播、电视在全县播放后,又有50多户准备或已经动工占田建房的村民自动放弃了建房计划;也使更多的领导干部了解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开始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面对执行难,他们做到了:用硬本领、硬手段啃“硬骨头”。
对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这不仅解决了部分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裁决权而无权强制执行的问题,而且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行政机关的支持与监督作用。由于行政执行工作是一场硬仗,这就必须做到:法院行政执行人员本身要硬,能顶住说情风;执行手段要硬,有坚决的措施,保证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得以实现。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的同志在谈到行政执行工作难时,讲了这样一个事例:1993年,武陵区护城乡高车村部分土地被某科研机构征用,国家投资数百万元要在此修建一座科研大楼。但部分拆迁户没完没了地敲竹杠,漫天要搬迁费,不达目的不搬迁。土地管理部门做了许多工作,不见效果,最后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武陵区法院受理后,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但当事人熊某仍然我行我素,不是装疯卖傻,就是哭叫吵骂,甚至扬言要行凶杀人。对此,行政审判干部没有退缩,迅速组织力量,动用铲车强制拆迁。当事人熊某全家及亲友、邻居数十人围攻前来执行的13名干部,并将其中11人殴打致伤,毁坏警车一辆,抢走手铐一副。但干警们并未气馁,一鼓作气把熊某的家产搬至安置处,将房子铲除。事后,法院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人绳之以法,逮捕2人,拘留3人。
由于法院在行政执行工作中,态度坚决,手段过硬,行政机关也逐渐认识到了法院办案的决心,说情、施加压力和不服判决的现象越来越少。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行政机关为何败诉率高
——漳州市二百二十件行政诉讼案透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实施以来,漳州市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截至1994年12月底,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0件。从审理的结果看,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据统计,在办结的220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86件,占39.1%;判决撤销(含部分撤销)和变更的43件,占19.5%;原告撤诉的68件,占30.9%;其它23件,占10.5%。其中原告撤诉案件大多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向原告施加压力等原因所致。
据对龙海、诏安、云霄、芗城等县(市)、区的调查,行政机关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
消极对待,拒不应诉。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者认为,堂堂政府机关与普通百姓打官司,不成体统,有损“尊严”,于是不配合、不应诉,最后法院只好缺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有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当事人不服县公安局收容审查案件,依法向被告公安局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县公安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签收了有关材料,竟遭到局长批评。最后,他们只好奉局长之命,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退回法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法规不当。据统计,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撤销的行政案件最多。如徐亚成不服漳州市公安局扣押财物一案,就是由于漳州糖厂派出所以“抢劫”为由扣押原告的三轮摩托车,却未能提供原告抢劫的事实依据,最终被法院撤销扣车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表现在超越部门职权、超越上级职权、超越行政司法权等几种形式。如龙海市公安局没收吴小军汽车一案,不仅越权行使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政机构的职权,还越权行使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才具有的“没收”权,因而败诉。
违反法定程序。一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不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件,或不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不交代诉权和诉讼时效等,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因素。
          (福建漳州市政府 朱东风)
          (福建日报社 薛希惠)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社会一角探幽

  学杂费增长过快
众学子叫苦不迭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这里中小学校学杂费迅速增加,学生和家长叫苦不迭。学杂费上涨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书费上涨。由于纸张涨价和印刷、发行费用提高,课本一年比一年贵。就拿1994年下学期来说吧,小学实用书籍费平均比1993年下学期增长30%,初中一年级实用书籍费86.80元,二年级103.50元,三年级68.65元,平均比1993年下学期增长110%。这个上涨幅度超过了全国物价平均上涨指数和职工收入增长幅度。
杂费增多。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有文体卫生费、水电费、图书仪器费、实验费、师资培训费、电教教材费、学生保学保健费、班费等,收费标准一年比一年提高。以1994年下学期为例,小学收费85元至90元不等,初中收费170元至175元不等。更令人烦恼的是学校的主管机关还强迫学校为学生订阅杂志。比如我校所在市教委就指令初中生每人必须订阅《初中生》、《校园与家庭》,小学一至二年级每人必须订阅《小学生月刊》,三年级每人必须订阅《小天使报》,四至六年级每人必须订阅《小溪流》。面对多如牛毛的杂费,家长们多有微辞。
课本数量膨胀。1993年下学期开始使用全国统一教材以来,一直有基础训练、单元测试题、同步训练等相配套。配套资料有全国统编的,也有省教委编的,还有地、县、市教委教研室编的。据统计,1994年下学期,小学一年级发的书19本,二年级15本,三年级20本,四年级20本,五年级17本,六年级26本;初中一年级43本,二年级47本,三年级30本。其中有些根本与教学无关,例如《乡土教材》、《可爱的湖南》等书籍就属于此列。
全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目的是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为了把九年制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各地教委有责任根据本地区城市、农村一般家庭的承受能力,制订切合实际的收费标准。
            (湖南资江氮肥厂子弟学校 邹公寿)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拦路抢煤谁来管?
在湖南双峰县洪山殿镇境内,涟邵矿务局洪山殿煤矿彭家冲井周围的公路上,每当运煤汽车经过时,不少当地村民就会蜂拥而上,哄抢煤炭。这种现象已持续了两年多时间,被抢走的优质烟煤逾2000吨,经济损失达20多万元。由于有关方面制止不力,哄抢问题越来越严重。
         (湖南娄底市涟邵矿务局 黄其康 彭德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救救原平古碑林
在山西原平市街心公园,有一片古碑林,原本排列很整齐,现在却面目全非。有的石碑已断成两节或碎成数段,倒在路旁,无人过问;有的被挪作他用;有的则被垃圾覆盖多半,露出的小半截也污迹斑斑。整片碑林乱七八糟,破烂不堪,令人目不忍睹。
这些石碑上的碑文大都是明清时著名的书法家所书,有很高的文物鉴赏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
希望文物管理部门尽快采取措施,修复、保护原平古碑林。
    (山西原平市驻军某部政治部 饶文波 刘兆令)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生活参谋

  防治碘缺乏病的最佳措施——
是吃碘盐,不是喝碘水
近年来,有的新闻媒介围绕控制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问题,多次发生错误报道。去年年中,一家省报在以《智力工程与碘缺乏病》为题的报道中说,改水是预防碘缺乏病的首选方法。随后,一家省电视台在播放一个重病村的变迁时,屏幕上打出“变在水、病在水、穷在水、富在水”的字样,解说词也强调“用水致病,改水后便控制了碘缺乏病,走上致富路”。据了解,把控制碘缺乏病的根本措施归结为改水的宣传报道,已在多个省、市出现。
事实是,我国有些碘缺乏病重病村控制了碘缺乏病,主要靠常年坚持吃碘盐、食用加碘食品和为育龄期妇女注射或口服碘油。水中也含碘,但靠改水达不到控制碘缺乏病的目的。人体所需要的碘主要来自食物,其中植物性食物占59%,动物性食物占33%,人们从水中获得的碘仅占人体需要量的4%左右,从空气中吸入的碘占4%左右。由此可见,如果整个环境都缺碘,即使饮用了含碘量较高的水,对预防碘缺乏病也仅能起到10%以下的作用。因此,光靠改水是控制不住碘缺乏病的。
国内外早已公认,把碘加到食盐里,全民常年食用碘盐,是经济合算、简便易行的最佳措施。在大量非碘盐冲击市场,碘盐加工销售制度尚不完善,渠道尚不畅通,人们对碘盐的认识还很不够的情况下,改水能消除碘缺乏病的宣传,势必将防治碘缺乏病引向歧途。
        (中国地方病协会副会长 于海源)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长期占用我家房产是否侵权?
我在原籍河南鹿邑县城有一宅院,房产27间,民改时确权为我家所有。1951年,其中16间借给县某单位使用。1957年,鹿邑县以该房产“已代管3年”为由,宣布没收。某单位据此占用我家房产至今。我多次要求退还,未果。请问这是否构成侵权?
          (河南三门峡市劳动局 马国栋)马国栋同志:
借用并非代管。在借用关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鹿邑县以该房产“已代管3年”为由,宣布没收你家房产,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县某单位没有合法根据长期占用你家房产不予退还,显然属侵权行为。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房产,赔偿损失。
                      (本版法律顾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通达杯”耳闻目睹图片比赛

树木何辜!
冬去春来,又到了植树的季节。然而,这组镜头却告诉我们:有些人非但不植树、护树,反而在有意无意地毁树。须知,“毁树容易种树难”。为了夏日里的绿荫,请善待树木吧!
编者附语
烟熏火燎河北磁县城建局赵成轮摄于磁县县城
钢筋缠身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李贵宗摄于荆州城南门
难堪重负郑州铁路局工务机械厂党委张茂山摄于郑州市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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