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8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关于重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问题
  牛仁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国有企业确定为今年改革的重点,而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企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之一。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它不仅牵涉面广,而且很难一蹴而就。因此应早作分析,以便进行科学安排使之少走弯路。
   社会保险:从“企业化”到“社会化”
从严格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应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人们强调的,以及与企业改革紧密相关的是社会保险方面,它的主要内容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应当指出,建国几十年来,我们不是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而是建立了一种以企业为该职能载体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企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惊人成就,它使我国城市居民的平均寿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它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第一,社会总成本过高。由于企业具体管理职工的生老病死、就业住房等等,这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而且因为分散化和非专业化,各个企业对此支出的成本总和,远大于以专业化和社会化为特色的社会的保险制度的总支出。也就是说,把过去由企业直接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能改由社会承担,那么,取得与过去相同的成就,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将大大减少。第二,在改革条件下苦乐不均。在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同企业的新与老、有机构成的高与低没有内在联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本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必然出现毫无道理的苦乐不均。因为大部分负担较重的老企业,过去都曾为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当时该企业对统收统支的“统收”贡献很大,而对“统支”索取甚少;现在企业老化,人员包袱日益加重,最需“统支”来支持时,这种体制已不复存在了。第三,不能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本来意义就是通过社会范围集中的资金,以对付随机发生在不同企业和不同职工身上的风险。但是,企业化式的社会保险,不具备这一功能。而且,即使所有企业新老程度都一样,有机构成高低也都一样,也同样无法避免随机降临的失业、疾病、死亡等风险。因此,如果说企业化社会保险在统收统支条件下还能运作的话,那么,在改革条件下,它已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基金来源:进成本还是动存量
一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只能来自于企业与职工的共同负担。初步估计,要应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这四项基本的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上缴的资金数额相当于工资总额的60%左右,其中职工所能负担的边界大约为15%左右,企业需负担45%。更有甚者,最近10年,人口老龄高峰期和职工失业高峰期将同时到来,到时所需企业上缴比例还会提高。从国际范围看,企业为社会保险支付的费用一般只有工资总额的30%多。显而易见,仅此一方面的情况,就会使我们的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无别的出路?回答是肯定的。即动用适量的国有存量资产,以补充改革过渡所需巨额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这里必须强调指出,一定要避免一个认识误区,即把这种国有资产存量与增量的功能转换,误解为国有资产的减少。让我们进一步分析这种转换的经济实质。首先,企业为社会保险上缴的费用(不论是工资总额的30%还是45%),在企业的会计上都进入了企业成本。这部分比例愈高,其上缴费用也就愈大,从而企业摊入成本就愈大。其次,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变,销售收入一定,其成本越大,则利润越少,反之成本越小,利润越大。由此,我们可把企业社会保险上缴的费用大小理解为企业摊入成本的多少,还可将其理解为减少企业利润的多少。复次,如果有一种办法使企业为社会保险上缴比例减少,这自然会使企业的这部分成本减少,从而利润相应增加。最后,国有企业利润的基本部分要么上交国家,要么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归根到底,它将导致国有资产的增加。上述分析表明,动用适量的国有存量资产以弥补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足,从存量角度看,国有资产因此减少了一部分,但从增量角度看,由于企业成本减少,利润增加,而国有资产因此增加了。可见,用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补充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其经济实质,只是部分国有资产存量与部分国有资产增量之间发生的一种等量转换,并不存在国有资产的任何流失问题。如果我们受“资产减少”错误观念的误导,不能动用存量资产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其结果,资产总量仍然不会变化。但是这一误导的代价是,使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而国有企业的改革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这将会给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带来重大损失。
   条块矛盾: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
近几年,由于种种复杂原因,出现了铁道、邮电、金融等11个部门以行业为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在一定意义上看,这是一种社会保险的“半社会化”行为。同企业化的社会保险相比,它显然是一种进步。它对参加这种方式的社会保险的该行业全体企业而言,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还应指出的是,这些以行业为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在全社会范围实行社会统筹充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应该说,它不仅是对传统的企业化社会保险是一个否定,而且对实行全社会化的社会保险起到了先导和促进作用。但是,又应看到这种“半社会化”的社会保险的历史局限性。首先,它与以省为单位的社会化社会保险存在着利害冲突。因为这11个行业都是相对“富裕”的行业,而其他进入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大多属于包袱重、效益差的行业,因此,这种格局容易导致“穷人”接济“穷人”,“富人”接济“富人”的陷阱。其次,以行业为单位的“半社会化”社会保险一旦固定化,将会影响劳动力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充分流动。由此可见,“半社会化”式的行业统筹自身具有较强的过渡性质,我们必须在政策上早作设计,使其逐渐摆脱其“半社会化”性质,走向以省级统筹为主的全社会统筹。
    “五龙治水”:行政管理与基金经管
目前,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有五个部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人民保险公司,即被人们称之为“五龙治水”。有一种流行的批评,说龙多不治水,应把这些部门分管的社会保障事宜收归到一个部门管理。其实,这在技术上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从国际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事宜都同时由几个部门共同管理。但是目前在管理上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三大问题。其一,五家管理内容互相交叉、互相重复,从而容易导致互相推委和扯皮;其二,客观上缺乏一个从总体上制定社会保障战略规划,并指导和协调诸职能部门工作的权威机构;其三,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又承担着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营性管理,这既难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同时使行政部门越轨进入经营领域。因此,要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并不在于改变“五龙治水”的形式,而在于对各部门的现行职能重新整合,使其按专业化、社会化原则实现新的分工,同时尽快成立规划战略、协调管理的权威机构;最后,应把社会保险基金以契约形式交给企业法人式的经办机构来经营,使其实现安全和增值的双重目标。
   树规立法:社会保障的保证
社会保障工程浩繁、干系重大,必须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并在此母法基础上,再制定若干子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定和条例。制定社会保障法及其子法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涵盖面要广。一方面,它应覆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尤其对社会保险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资金筹集、保险费用的支付、行政管理以及基金管理都应使其法律化。另一方面,它应包容全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还应包括所有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公职人员。
第二,为城乡企业之间劳动力流动留下空间。从近期看,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乡镇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城乡企业之间的劳动力对流是大势所趋。因此社会保障法中关于城镇社会保险的部分,一定要给这一即将来临的大趋势留下位置。
第三,要充分考虑到过渡性。我国现在要解决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如何把以前的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化为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研究制定这一过渡期社会保障法时,既要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又要考虑改革中的这种过渡性的特殊要求。


第11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四中全会决定

  选人用人必须注意社会公论
  林克屏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选人用人要注意社会公论”,“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应提拔”。这是党的群众观点和路线在新时期干部工作中的具体化。
选人用人是关系全局的大事。我们党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选人用人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干部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与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选人用人视野狭窄,许多人在视野之外,得不到平等竞争的机会。其结果,不仅埋没、浪费了人才,而且挫伤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优越性在组织建设方面的充分发挥。同时,由于选用干部缺乏平等竞争和有效的群众参与、监督,一些干部缺乏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求对上“负责”,不求对下负责,一门心思拉关系,跑后门,搞人身依附。对此,群众很有意见。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干部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选人用人要注意社会公论。根据这一重要思想和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注意“社会公论”作为选人用人的一条重要要求体现在《决定》中,这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否则,我们就难以真正打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局面。
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就是要重视让群众参与选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所有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因而,我们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优”与“劣”、“升”与“降”的评判权应当在于人民群众。列宁早就指出:“群众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选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承认人民群众选用干部的权力,依靠人民群众选人用人,这不只是个干部工作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问题。
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就是选群众公认的人。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干部是群众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头人。其组织领导有效性的根本,在于人民群众信任支持程度,在于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很难想象一个脱离群众,得不到群众信任拥护的领导,能够有效组织和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地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邓小平同志曾语重心长地说:“现在我们起用人,要抛弃一切成见,寻找人民相信是坚持改革的人。我诚恳的希望,在选人问题上,要注意社会公论,不能感情用事。要用政治家的风度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就是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
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就是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伟大的时代需要众多的各类优秀人才为之而奋斗。显然,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用人是绝对不行的。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人才的接触和了解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局限于自己熟悉的圈子选人用人,往往带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选错用错人,而“冷落”了许多优秀人才。这对事业是十分有害的。人民群众是人才之源,所以,发现选拔人才,必须面向群众,面向基层,两眼向下,到群众中去寻找。选错了干部是失误,埋没人才、压制人才、浪费人才同样是干部工作的失误。
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应注意三点:第一,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坚持,决不能动摇。党管干部的原则,就是在选拔、使用、管理干部问题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党通过对干部的管理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党管干部,就是要管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管推荐和管理好重要部门的干部,要管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要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选人用人注意社会公论与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统一的。第二,必须实行领导选人与群众选人相结合。培养选拔干部是领导者的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内容。但是,领导选人决不是领导者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而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群众公认、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的要求和一定的程序,集体决定。群众选人,这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实行对国家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力。群众有权向组织推荐干部和反映意见,有权在法规确定的范围内选举领导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不管是领导还是群众选人,其目的都是相同的,这就是选好用好人,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因此,在干部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选拔干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选人用人是一个复杂、敏感的问题。在选拔干部中,领导和各级组织对群众意见要认真研究、分析,善于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对群众中的一些明显错误的意见要进行批评、解释,不能一味迎合,做群众的尾巴。公正对待干部,这也是注意社会公论的基本要求。第三,必须切实加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制度建设。它包括建立健全群众民主推荐干部的制度、严格的“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选用干部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改进、缩小委任制,完善、规范、扩大公开选任制和聘任制和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制度等。


第11版(理论)
专栏:

  正确处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潘竞春潘昊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我们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两手”中的重要“一手”,是惠及子孙后代的事业。为了卓有成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如下几个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
有人说,经济发展了,自然会走向文明社会,不必兴师动众去大搞精神文明建设。事情并非如此。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很大发展。但与此同时,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也出现滑坡现象,解放后已绝迹的一些社会丑恶现象死灰复燃,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等等。可见,经济的发展并未能使我们自然而然地踏入高度文明的社会,如果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容许这些丑恶行为泛滥,就会冲击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建设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说:“不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他还一再告诫我们,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处理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关系。一方面,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建设依赖物质文明的发展,因为人们只有首先解决吃、穿、住等物质生活问题,才有可能从事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另一方面,精神文明建设对物质文明建设的作用也很重要。首先,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这就是说,只有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法制建设,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才能保证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离开这个保证,物质文明就难以健康发展。其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教育科学文化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智力条件;科学技术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物质文明的进步;思想理论建设,如科学的理论,则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其正确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科学的理论和信念,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健康的道德和纪律可以规范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为物质文明的建设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等。许多地区发展的事实证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是相辅相成的,社会主义客观上要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两者不可偏废。如果只抓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全面发展。正如江泽民同志说的:“我们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搞好。”
   软件与硬件建设的关系
我们搞精神文明建设,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的现代文明素质,培养“四有”新人,创造积极向上的精神环境、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友好合作的投资环境和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树立健康文明、勤劳守法、清正廉明的社会风尚,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在以科学理论武装人,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精神塑造人,以优秀作品鼓舞人的同时,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硬件建设,多办实事,尤其是要抓好文化设施建设。当然,有了硬件建设,如建起文化楼、公园、球场等硬件设施,并不意味着文明建设已水到渠成,大功告成。我们搞硬件建设是要利用这些设施对群众进行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文明素质。有了这些设施却不懂得利用,那么文明建设就会流于形式,白花心血,硬件建设也就形同虚设。所以精神文明建设既不能忽视硬件建设,也不能忽视软件建设,要“软”、“硬”兼施。如广东电白县沙院村就是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同步发展的一个好典型。该村在建设好文化综合楼、综合市场、文化公园、运动场和公厕等硬件设施的同时,村委会还精心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在创建文明村活动中,他们深入开展讲公德、树新风、比奉献活动,村民自动献出土地4800平方米,用于建设综合楼、市场、公园、运动场等,义务献工修路3800人次。该村还开展“十佳青年”、“十佳少年”、“十佳媳妇”评选活动,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村委会还通过普法学习班、科学种养班和移风易俗教育等,整治了村风民风,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思想文化和道德素质,促进了该村的经济发展,被评为茂名市最佳文明村。
   农村与城市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城乡并举,而城市是龙头,这是由城市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城市是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它对周围的农村有巨大的辐射作用。城市也是一个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集中反映了一个地区的文明程度。城市的文明建设搞好了,可以对广大农村起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城市的带动下,广大农村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一大批文明村涌现出来。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崛起,缩小了城乡差别,反过来对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又起到促进作用。城市和农村就是要在反复循环中互相促进,共同繁荣。
   “长”和“短”的关系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代人的事,而是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所以我们要有充分的准备,正确处理长规划和短安排的关系。我们搞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提高人的现代文明素质,达到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安定、道德高尚、环境优美、城乡一体,这可以说是长规划、大目标。为此,我们又必须做出短期的安排,计划多长时间上一台阶,创造多少文明城市、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街道,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活动,从一点一滴做起,循序渐进,而不能急功近利。要在抓好重点的同时,兼顾全面,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乡的基层,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共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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