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4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党中央关怀全国人民支援
西藏经济建设迅猛发展
新华社拉萨3月3日电(记者马宁轩、宁世群)3月2日,是藏历木猪年新年。在藏族群众欢庆一年一度的传统节日之际,西藏在党中央的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支援下,迎来了经济建设迅猛发展的好形势。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庆祝西藏自治区成立30周年,去年7月,国家决定投资23.8亿元,援助西藏建设62项工程。这一决定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和响应。接着全国35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10多个部委,分47批、共616人赴藏考察工程项目。截至去年底止,62个项目中,55个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32个项目已开工建设,速度之快,前所未有。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在部署今年的经济工作时,曾充满信心地预言,62项大型工程的建成,将会使一批基础建设设施巍然屹立于世界屋脊,西藏的面貌将会发生很大的改观。
改革开放,国家对西藏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优惠的政策,使西藏前进的脚步进一步加快。截至1994年底止,西藏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1.7亿元,比西藏和平解放和改革开放前分别增长10倍和140%以上,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555元,粮食总产达到64万吨,工业生产总产值达到5.35亿元,经济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一大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西藏的经济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投资2.5亿元修复的世界海拔最高的邦达机场,已于去年9月底竣工。青藏、川藏公路的整治工程以超年度计划完成的速度延伸。泽(当)贡(嘎)公路,罗布莎铬铁矿、山南铬铁矿工程,已经竣工或即将竣工。羊湖抽水蓄能电站、查龙电站等工程,都将在今年内初见效益。一些重点开发工程项目,如“一江两河”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尼洋河流域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正在进行开发或做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工程的实施,将增强西藏经济建设的后劲,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据统计,仅1994年,西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20.2亿元,今年将达到37亿元。这些巨额投资,将给西藏经济建设插上腾飞的翅膀。
改革开放以来,西藏向国内外敞开大门,促进了全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去年西藏的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57亿元;外引内联项目19个,引进资金10.2亿元人民币和2109万美元。
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为了使西藏的经济建设跨上新的台阶,提出今年国民生产总值将达到46.4亿元的奋斗目标。在具体措施上,西藏将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加资金和技术投入;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抓好大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积极发展科技、教育和各项社会事业。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尉健行在云南考察时指出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深入反腐败
逐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秩序
新华社昆明三月三日电(记者鱼世昌、刘远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书记、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要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
二月二十三日至三月三日尉健行在云南考察期间,听取了云南省和部分市、州的党政领导工作汇报,与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和工会干部,以及部分执法监督部门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还深入企业等基层单位进行了考察。
尉健行在考察中指出,云南省委、省政府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反腐败斗争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要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关键是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既要严格廉洁自律,又要对所管辖的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尉健行说,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同加强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做到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纪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要作为重点来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以取信于民。
尉健行说,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秩序,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深入、持久、更有效地进行下去。
尉健行还指出,各级工会组织要在继续加强对《劳动法》的学习、宣传同时,在贯彻实施中既要严格按标准办事,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种矛盾;既要为《劳动法》的全面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又要不等不靠,在现有条件下做好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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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工民主党中央纪念邓演达百周年诞辰
新华社北京电农工民主党中央3月1日举行座谈会,纪念农工民主党创始人邓演达先生100周年诞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席卢嘉锡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说,邓演达先生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东征、西讨和北伐中屡建战功,是著名的军事家和卓越的军事政治工作者。他竭诚拥护并认真执行孙中山先生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为维护第一次国共合作做出了重大贡献。卢嘉锡说,我们纪念邓演达先生,就是要继承和弘扬他的爱国主义思想和品德,坚决拥护江泽民总书记春节期间有关台湾问题的重要讲话,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李沛瑶应邀出席会议并讲话,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务副主席方荣欣等在会上发言。农工民主党中央副主席姚峻、章师明、田光涛、翦天聪、陈灏珠、阎洪臣、宋金升、蒋正华出席了会议。邓演达先生生前友好、民革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席廖运周、民革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文强应邀出席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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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青年志愿者行动

  青年志愿者喜迎人大代表
张爱勤王蔚
“热烈欢迎代表,竭诚为代表服务。”身披红、绿色彩带的北京青年志愿者60多人,3月2日来到北京火车站,喜迎人大江苏代表团的到来。
“您辛苦了。”志愿者微笑着向人大代表问好。他们有的帮代表运行李、提背包,有的搀扶年老的代表上车、下车、过台阶。
在代表们下榻的中组部招待所大厅,醒目地放着一个红色的小木箱,上面写着:“志愿者代办服务岗”。这是专门用来为代表服务的。
守候在箱边的青年志愿者李迎对记者说:“我们的心愿是让代表满意,祝大会成功。代表们需要买东西、冲洗相片、修照相机、办事,只要写一张纸条投入箱内,我们就立即去办。”
这次活动是由中直机关团工委、中组部机关团委、人民日报社团委举办的。他们表示,两会期间青年志愿者将随时出现在代表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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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民好公仆”徐启斌优秀事迹在京展出
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方立新、张赫)经中共四川省委推荐、中共中央组织部确定的“人民好公仆”——四川省乐山市政协副主席、原洪雅县县长徐启斌同志的优秀事迹3月2日在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展出。
徐启斌长期在基层工作,几十年如一日踏踏实实地实践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带领全县人民修富民路,交通部在眉山开现场会,向全国推广了“要想富,先修路”的宝贵经验;1987年,他调任洪雅县长后,又带领群众治山治水,筑坝建电站,造福人民群众。人们称他是“为百姓造福的路县长”、“活着的焦裕禄”。
展览会由中国干部教育协会、农民日报社、《人民论坛》编辑部、光明日报社联合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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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部分妇女团体举行“迎四大,庆三八”座谈会
本报讯中国市长协会女市长联谊会、中华女律师协会、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首都女记者协会3月2日在京举行“迎四大,庆三八”座谈会。全国妇联副主席赵地在会上介绍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筹备情况,要求各界姐妹以实际行动迎接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 (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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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召开年会
本报讯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正加紧其在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论坛”中所承担的“妇女与媒介”论坛的筹备工作。在三月三日召开的该协会的年会上,协会的负责人通报了她们一九九四年在各项联谊、对外交流、学术研讨、参观学习、集体采访等方面做的十一件工作。女新闻工作者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八十三个,个人会员八千人。(卢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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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直机关表彰一批女职工
本报讯三月三日,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在京召开女职工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了在中直机关开展的“迎九五争当优秀女职工”活动中涌现出的三十四名优秀女职工、二十八名优秀女职工工作者、十五名女工工作之友、十七个先进女职工集体。 (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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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团中央全国青联向“两会”赠送《中华儿女》
本报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向出席“两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一九九四年全年《中华儿女》杂志。程思远、布赫、吴阶平、孙孚凌以及首都新闻出版界同仁、社会知名人士出席了三月三日举行的赠送仪式。 (赖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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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回忆雷锋》首发式在京举行
本报讯由戴明章编著、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回忆雷锋》一书首发式,三月三日上午在北京中国雷锋城委员会举行。《回忆雷锋》由一百四十二位曾和雷锋共同生活、学习、工作过的亲属、老师、同学、领导、战友以及他辅导过的学生撰写。该书共八十万字。(梅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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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被誉为全国收藏雷锋资料最多的人——江苏省太仓市时思镇退伍军人、青年农民石矢,自去年11月28日创办雷锋文献资料馆以来,已热情接待观众4000余人。目前他收藏展出的有全国各地历年出版的雷锋资料图书、画册、挂图、照片、像章、音像磁带、邮品、报刊等实物资料达3500余件。
图为石矢向观众讲解雷锋生平业绩。
顾进良摄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国防交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173号
现发布《国防交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
1995年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二)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本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三)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九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五)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预定方案,主要包括:国防交通保障的方针、任务,各项国防交通保障工作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保障计划分为:全国保障计划、军区保障计划、地区保障计划和专业保障计划。
第十二条全国保障计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军区保障计划由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军区批准。
第十四条地区保障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拟订,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专业保障计划由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制定,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四章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下列建筑和设备:(一)国家修建的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二)专用的指挥、检修、仓储、防护等工程与设施;(三)专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四)国防需要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
第十七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已经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交通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第二十六条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
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六章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供运力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战时军队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动员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应当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动员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或者社会运力,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特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的运力的,应当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被动员或者被征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义务,保证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并保证随同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技能。
第三十六条需要对动员或者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作重大改造的,必须经相应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三十七条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军事运输
第三十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
第四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所在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
   第八章物资储备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
第四十三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
第四十四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九章教育与科研
第四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贯彻国防要求的;
(二)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或者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擅自作报废处理的;
(三)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二)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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