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7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实施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东宛
编者按:今年4月1日,是我国《专利法》施行10周年纪念日。10年来,我国已发展成为有世界影响的专利大国。今天本版编发一组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介绍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情况。希望能对提高全社会专利意识,促进我国专利事业、乃至整个科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施,已经10年了。10年来,我国依法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立法是各项法制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专利事业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专利法颁布以后,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特别是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使我国对专利的保护基本上达到了工业化国家的水平,与关贸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各地还制定了一批有关专利工作的地方法规,使我国专利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逐步完善立法的同时,专利执法和监督工作也不断加强。近几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继组织了两次全国性专利法执法检查,由全国人大常委带队和参加的检查组,到10多个省、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同时,各地也普遍开展了自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国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专利法,在开展专利法宣传,健全专利机构和管理,加强专利执法、司法以及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专利法实施总的情况是好的,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
做好法律宣传普及,使公众知法、懂法,是法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专利法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加强专利权保护,各地不断加强了专利侵权和纠纷的调处、审判工作。许多省、市人民法院设立了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各地投诉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绝大部分已经审结,侵权者受到了严肃处理,中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10年的实践表明,专利法的实施确实起到了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成果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一些省、市实施专利技术新增产值都在百亿元以上。专利在技术交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大,一大批企业依靠专利起家发家或者扭亏为盈,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了市场。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加强专利法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专利法,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队伍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专利法的执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不断把全国专利法的实施工作推向前进。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继往开来再创辉煌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10周年之际
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步伐,我国的专利事业走过了十年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好评。我国专利事业的顺利发展,其主要经验在于我们坚持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专利法立法宗旨和以下“六个结合”的方针。
坚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相结合。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建立专利制度一开始,就坚持把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遵循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我国于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起草第一部专利法时就遵循了有100多个国家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并在实行专利制度前加入了公约。另一方面,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一系列规定又反映了我国国情的特点,如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建立地方和部门专利管理机构,指导和推动基层专利工作的发展等。这是我们坚持这一结合的具体体现。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对专利保护的范围、期限、力度等原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这样基本上实现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专利法国际协调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专利部分的规定相一致。
在专利管理上,坚持中国专利局与各省、市、区,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既分工、又结合的原则。实践证明,这种体制设置是成功的。10年来,地方和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宣传、人员培养、纠纷调处、专利实施等各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与我国其它知识产权机构不同,中国专利局只是从法律方面予以指导,而具体调处任务全部集中在专利管理机关。
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坚持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相结合。在专利权的保护上,世界各国一般采取司法审判的做法。我国除了采用这一做法外,还根据我国国情创造出了行政处理的新形式,形成了我国的“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保护专利权的独特体制。这种制度的好处是,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套辅助途径。当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对行政调处结果不服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可向省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司法处理。这样既体现了行政调处的简便性、及时性,又为当事人保留了最终可通过法院解决问题的选择。
在专利权的运用上,坚持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鼓励、推动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相结合。一方面只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保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在市场上的独占权,才会有更多的人来搞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制度才能得以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对专利权人来说仅是手段和前提,最终要通过专利技术实施,回收研究开发投资,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从国家来说,更是希望众多的专利技术变为现实的生产力。专利制度本身也要求公开发明创造内容,以利于社会科技进步,并以此为代价给予专利权人一定时期的专利权。专利期届满后,这项专利就失效并成为社会财富。因此,我们一方面严格执法、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十分重视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这是我国专利工作区别于外国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基层专利工作的开展方面,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10年来,我们在基层专利工作的开展方面,始终注重处理好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的关系。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在宣传普及专利法、培养基层专利工作人员、制订基层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为基层提供法律和业务指导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在专利实施中,一方面把一些重大的专利技术实施纳入各级各类国家计划;另一方面,大量的一般专利技术实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在专利工作的技术支撑上,坚持立足现有条件和采用国际最新技术相结合。在文献检索、审批流程管理、信息传播等领域,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开发和应用了国际上比较先进的计算机、电子、光盘等技术。我们计划利用国家给我们的事业发展基金,艰苦奋斗,把大部分基金用在自动化计划上,力争在3至5年内使我国专利工作的技术水平,基本上达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
我国的专利事业已经走过了第一个10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专利事业一方面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要不断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我们要继往开来,开拓进取,使我国专利工作再创辉煌。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十年创业成就卓著
10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只是弹指一挥间。然而,我国的专利事业仅用了10年时间,就走过了工业化国家上百年的历程。中国专利局成为世界上有影响的8个专利局之一。中国在世界专利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培养出了一支适应包括专利审查、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在内的专利工作队伍,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已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专利局与欧洲专利局及德、法、日等二十几个国家的专利局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我国还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从而使我国的专利保护基本上达到了工业化国家的水平。
专利法的施行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10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2%左右。到去年年底,专利申请量达44万多件,授权量达22万多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已达84个,其申请量占全部申请量的14%左右。这在世界各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史上是罕见的。
我国还建立专利管理机关专利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专利司法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的体制。10年来,共受理专利纠纷案近5000件,结案率达80%,有效地保护了中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专利法的有效保护下,专利技术施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仅对1993年获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95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初步统计,已累计创产值91亿元,利税17.7亿元,创汇1.9亿美元。专利工作在经济技术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示出来。
专利法在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强度等若干重要方面,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与国际专利保护的标准接轨。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专利法的实施与专利执法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
专利法的实施,使我国一大批发明创造者多年的创造热情和天才火花一下子喷发出来了。广大发明创造者在中国终于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布他们的劳动成果,而换来社会对其专有财产权的承认。不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市场经济”实质上已经从专利法的实施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同时,专利法实施前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种实施是朝着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方向发展的。
随着专利法的实施,依法保护专利权的问题,很快就提到日程上来了。经过努力,专利侵权的纠纷在知识产权领域,至少与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相比,数量仍旧是最少的。在专利执法方面,国内外的批评意见也是最少的。乃至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方对中国的专利执法几乎无可挑剔。
这可能说明了在专利法实施前后,主管部门的普法宣传工作做得比其他部门更好,也可能说明专利权人的权利意识更强,还可能说明专利执法部门(包括法院与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更有效。当然,也不排除这样的原因:侵犯专利权往往比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例如假冒)及侵犯他人的版权(例如盗版)更困难些。
联系国际上某些新的条约的要求,我国在专利执法方面尚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余地。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0条3款,规定了权利人对于“即发侵权”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向司法或行政当局申请保护的程序。这在我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中是找不到的。虽然我国目前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该协议中通过阻止“即发侵权”而将侵权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的规定,是值得我们参考的。又如,我国专利法及其他法规中,也缺少有些国家专利法中有关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还有待于今后制定新的规定。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科学杂谈

  扫一扫专利法盲
钟诠
去年在南方某省的一家A企业发生过这样一件事:这个省的专利管理局通知这家企业说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因侵犯了B企业的专利权,因而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B企业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此时,A企业的经理拍案而起,并大声吼叫说:“什么侵权不侵权?!一项发明创造成果谁都可以用嘛!”因而拒不接受处理决定。
事实上,发生在A企业的现象,决不是个别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很清楚,A企业的经理是个典型的专利法盲。而时至今日,专利法盲何止是一个A企业的经理?去年某城市曾对该市的厂长经理举行过一次专利法和专利知识测验,结果在回答什么是“专利”这一问题时,竟然有相当一部分人答不出来,有极少数人甚至望文生义,把“专利”说成是“专门的福利”或“专门的利润”。可见专利法盲为数还不少。为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A企业经理说的话和采取的行动,决不是一时的失言和激动,他所反应出的是一个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历史上形成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承认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是商品,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成果,不管是哪个单位做出的,也不管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统统都可以随意地、无偿使用。这样看来,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就成了扫除专利法盲的一项很艰巨的任务。
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本质特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规律,转变一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观念,是扫除专利法盲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认真学习专利法,学习专利知识,并且从成功的实践经验中学习,从失败和吃亏的教训中学习,是扫除专利法盲的有效途径。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热切呼唤专利保护的形势下,采取切实的措施,扫一扫专利法盲,看来很有必要。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小知识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主要由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所组成。而工业产权则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随着形势的发展,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还将会逐步扩展。知识产权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性。一是专有、排他性。二是地域性。三是时间性。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小知识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指人们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具备什么样条件的发明创造才能获得专利权?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才能获得专利权。这“三性”是:新颖性,是指这一发明创造是最新的、前所未有的,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使用过,也未被社会所公知。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发明创造相比较,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的创新。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在生产实际中应用。
根据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一旦最先申请人员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其他任何分别或独立做出同一发明创造的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这一发明创造时,就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小泉)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专利保护了我
“五笔字型”发明人王永民
1985年4月1日一大早,我到正在施工的中国专利局大楼门前排队,将我所发明的“五笔字型汉字电脑输入法”正式申请了发明专利,成为我国专利法开始实施第一天申请的专利之一。10年来,“五笔字型”在中国专利制度的保护下,普及国内,走向世界。我作为“五笔字型”发明人,得到了国家专利法的承认和保护。
按照我国专利法,专利保护不仅不会阻止技术的发展进步,而且会促进技术进步。“五笔字型”应用发展已经10年,我本人一直在致力于“五笔字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的几项新成果不久便可投入使用。“五笔字型”正是在这种保护与发展的统一中前进的。众所周知,“五笔字型”自身的发展,任何时候都没有,也根本不会阻碍别种汉字输入技术的发明。相反,由于“五笔字型”公开了多年的研究成果,避免了后来者重复劳动,从而推动了汉字输入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五笔字型”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就迫使他人不得不奋力研究,不得不取得真正的重大突破才能获得新的专利。
10年来,有数十个国内厂商合法转让了“五笔字型”技术,促进了中文电脑的普及,如北大方正的激光照排系统,四通的电脑打字机,都采用“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为国家创造了难以估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0年来,“五笔字型”合法转让了数十家外商,其中包括IBM、DEC等世界著名的电脑厂商,不但为中国的高科技争了光,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专利权人还特许我国的教育、新闻、出版及党政军机关的办公系统可以免费使用“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现在,全国各地无论社会培训或院校教育,“五笔字型”技术已成为电脑普及的基础。我国驻各国的使领馆、联合国总部,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东南亚其他国家地区也都广泛使用了“五笔字型”技术。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专利法保护之下而依法实施的。我们在实践中深深感到,作为从事高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须臾也离不开专利法的保护。


第11版(科技园地)
专栏:

1993年9月,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中)代表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右)递交了我国加入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申请书。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成为这一条约的成员国。王文扬供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