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5日人民日报 第9版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国有企业为何破产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由于国有企业的破产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和一审终审等特点,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当前影响国有企业破产主要有以下几个难题:
观念变革难。企业职工怕企业破产后丢掉“铁饭碗”,不愿破产;企业领导人怕企业破产自己承担责任,不敢破产;企业主管行政机关怕影响政绩丢了面子和官位,不想破产;有的法院担心职工不好安置,影响社会安定,不积极甚至不敢受理破产案件。
企业职工安置难。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致使职工安置成为企业破产的最大难题。
债权、债务清理难。破产企业大都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来往帐目不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非常难,尤其是有的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清理起来更加困难。
企业资产评估、作价难。由于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作价未纳入企业破产程序,亦未规定相应的财产评估法律规则,容易产生评估高低失准的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克服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它裁定不准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但有的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为了保护本地债权人的利益,对已知的外地债权人不发出通知,使外地债权人失去申报债权的机会。当3个月后外地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则以“已发出公告,债权人因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债权”为由推卸责任。
案件实体处理难。破产法虽已颁布9年,但相关法律法规一直不配套,劳动法、人民银行法刚刚颁布,其他配套法规尚未出台,致使一些案件的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对破产企业的设备盘清、变现特别困难,专用设备、成套设备往往拆开作废铁处理。
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难。破产法虽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但由于我国还未建立企业公示制度,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渠道了解企业的负债情况。在审判中,几乎没有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都是债务人无法经营、无法还债而申请破产的。因而,大多不能保证偿还债权人的份额,有的还债率仅1%。
企业财产保全难。在企业破产酝酿期间,一些外地债权人往往会同本地法院到企业查封和扣压财产、冻结银行帐户,甚至开走汽车、拉走设备和物资,强行抓走法人代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人质,不还债不放人。
破产责任查处难。按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破产责任,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某市法院自破产法实施以来所审理的破产案件,没有追究一个领导人的责任。由于政企不分,加之破产企业大都是法人代表更换频繁,造成企业效益不佳,管理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往往涉及几届法人代表的责任,难以区分。
破产犯罪追究难。按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很少有能够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企业领导责任的。此外,有的企业为逃避债务,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抽逃资金。这属于破产诈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和破产法都没有规定破产诈欺罪,因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上述难题,必须加大破产法的宣传力度,使企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加快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制定与破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破产企业的财产评估活动;建立必要的企业公示制度和企业的资产预警制度;加强破产执法工作,检察机关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或负主要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立案侦查,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四平市人民法院王文生赵建帮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取缔“三无”公司
今年1至5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80件,其中“三无”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流动资金,无固定经营场地)作为被告的16件,占20%。据了解,“三无”公司(或曰供应站、经营部、中心)绝大多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有的挂靠国有企业,与之交往的客户往往轻信其资信能力,很容易发生经济纠纷。从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看,“三无”公司的存在,对社会危害极大。具体表现在:
坑害国家、集体。“三无”公司利用其名不副实的大牌子、空架子,取得与之发生经济往来的部分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信任后,预付少量货款,骗取大批货物。货物销售后,只付给对方少量货款,剩下的便以各种理由长期拖欠,致使国有、集体企业损失严重。在法院审结的16件“三无”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涉及交易额768万余元,而拖欠款就达520余万元,占68%,拖欠时间最长的达五六年。
扰乱市场秩序。“三无”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有两类:一是走俏产品,二是伪劣产品。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快速倾销获取货款。如1993年12月1日,邵阳市百货文体器材采购站(个体)负责人张某从江苏江阴市泾滨毛纺织品原料公司购买一批法兰绒布料,价值78万元,张仅付定金3万元,即将布料提回邵阳,并大批量廉价销售,货款一直拖欠不付。
法院审理、执行难。由于“三无”公司既无固定资产,也无银行存款,有的为躲避债务而频繁变更经营场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往往是传唤被告到庭难、查封扣押财产难、判决调解执行兑现难。
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有关部门应认真查处“三无”公司的问题。
               湖南邵阳市总工会赵超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募捐——不该强人所难
今年,我省发生了百年不遇的水灾。水灾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作为家乡人,我本该多捐款、捐物,可因近几个月来手头不宽裕,实在有点力不从心。尽管如此,我在妻子已捐了50元钱的情况下,仍拿出10元钱到某部门去“捐款”,以表达自己的一点心意。谁知收款人却拒收,理由是:10元钱太少,至少要捐20元。有鉴于此,我只好再加10元钱,但心里却不大痛快。“捐款”应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作为募捐者,一分钱也不应嫌少,否则就不叫“捐款”,而应该改用别的名称了。
               辽宁开原市开源镇邓贺喜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监督哨

  二百元钱买了四张纸
我是国内外长途电话用户,经常受到收费问题的困扰。为要一份电话费清单,首先要到北京长途电话局排队登记,预交20元钱,然后回家等待取单。为取一份清单,至少要在一周多时间内两次到长途电话局。不去吧,有时它真出错,到长途电话局咨询长途电话费的人都是因多收费问题。为了节省时间,我于去年10月交了200元钱,等于50个月的预交费,请长途电话局提供长期清单(收据号2031829)。然而,我只在当月收到一份长途电话费清单,共4页,以后就再也没有了。我去询问,张三让我上楼,李四让我到平房,王五让我打电话问。我都60岁的人了,折腾我3个多小时也没找着个管事的。几个月来,我给长途电话局打了无数次电话,毫无结果。
                   北京李光斌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答复反应

  福州铁路分局整顿路风
你报8月21日读者来信版刊登题为《车上车下勾结合伙敲诈乘客》的读者来信,反映上海北站拉客的“黄牛”与上海站个别剪票员、列车员、乘警勾结敲诈乘客的问题,引起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和福州铁路分局的高度重视。8月24日,福州铁路分局负责同志召集客运段、公安处以及分局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这一路风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作出处理决定:客运段负责包建线路的副段长调上海车队任挂职车队长,上海车队队长到发生问题责任车班任挂职列车长,整顿补课3个月,由分局组织验收;对此次路风事件主要责任者、当班列车员(临时工)周玉珍予以开除,并处10倍罚款,计人民币1300元,追回非法所得130元;当班列车员游永云开除路籍、留路查看一年;免去两位列车长的职务;给予车队长陶励明、总支书记郑淑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客运段包建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目前,福州铁路分局正在客运段、车辆段、乘警大队开展“整顿路风、乘务纪律,刹住敲诈勒索、以票谋私、粗暴待客等歪风”活动。
              福州铁路分局福州客运段


第9版(读者来信)
专栏:耳闻目睹

破坏性装修——当禁!
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装修一下住房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像这样破坏住房结构、随意凿墙破壁的装修却不可取(左图),倘若再将废弃物随处乱倒(右图),则更令人生厌。
四川攀枝花市马晓军摄于攀钢马兰山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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