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1日人民日报 第11版

第11版(理论)
专栏:

  发挥行政监察机关职能推进反腐败斗争
曹庆泽
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在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
(一)
作为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在抓行政机关廉政和勤政建设两项基本任务中,坚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点,积极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推动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贡献。
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抓住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领导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是我们整个事业的枢纽,对于惩治腐败、推进廉政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领导机关廉洁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都很大。各级领导干部地位重要,他们能否廉洁自律、身体力行,关系到廉政建设乃至政权建设的成败。因此,抓好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问题是深化反腐败斗争的关键。自1993年8月以来,根据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需要,我们对领导干部先后提出了“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买卖股票”,“不准参加公款娱乐活动”等廉洁自律14条规定,共“31个不准”,要求他们逐条对照,自查自纠,以此规范行为,制约权力。先是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点,今年又要求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规定自查自纠。制定和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既有效地约束了领导干部的行为,又提高了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据此进行监督的力度,有助于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一道抵御腐败的防线。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这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处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办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查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执法执纪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及法人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比较多的金融、证券、基建、房地产、土地批租等领域,加大了查处打击力度,侦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通过办案,不仅有力地惩处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了腐败分子,并且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发展的势头,教育、警示了广大公务人员,促进了廉政建设。
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映了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我们抓住群众意见大、影响恶劣的问题,刹风整纪,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进行专项治理。着重清理了乱收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和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等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部门还集中纠正自身存在的突出的不正之风。经过努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不正之风有所遏制,纠风工作正在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
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在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为了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掩盖和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行政监察机关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开展执法监察,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建议。1993年以来,全国监察机关共开展执法监察15900多项(次),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3300多条,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80500余项,为国家避免和挽回了经济损失,促进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了政令畅通。
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行政监察机关十分注重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如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加强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实行岗位轮换,在分工上进行约束;坚持“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办事结果公开,鼓励群众监督。同时,积极探索能有效实施监督制约的其他办法,以保障行政权力依法运作。今年颁布了旨在加强监督制约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的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起到了导向作用,而且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助于公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对违法违纪的防范作用明显加强。
(二)
行政监察机关十分注意研究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立足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努力探索反腐败的思路和方法,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反腐败要与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决策、措施的实施结合起来,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行政监察机关主动深入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紧紧围绕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出台实施,积极开展反腐败工作。着重抓那些妨碍、干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破坏社会稳定的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实践证明,这样做符合实际,效果比较明显。
反腐败要长抓不懈,将战略上的打持久战与战术上的抓阶段性成果紧密结合。腐败现象的成因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治理起来难度很大,不可能通过短时期的突击整治而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必须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长期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同时又必须有现实的紧迫感,针对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采取果断措施,遏制住腐败现象发展蔓延的势头。这样做,既能鼓舞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又有利于反腐败的深入。
反腐败必须把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腐败问题是个顽症,复发性很强,常常是纠而复生、屡禁不止。对腐败问题既要采取有力的治标措施,一项一项地抓,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又要在宏观上研究制定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性措施,在体制、机制、法制上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从治标入手,不断加大治本的力度,进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成果。
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以行政监察为主导的行政监督同党纪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监督体系。仅有专门机关的监督是不够的,必须紧紧依靠和加强群众监督。要让人民群众起来监督政府,使公务人员不敢懈怠,真正做到对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负责,当好人民的公仆。这既是反对腐败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权力正确运作的重要方面。把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与威慑力量,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监察机关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全面推进反腐败斗争。
加强廉政和监督立法,把反腐败斗争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我国十分重视廉政立法和执法工作,近年来先后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廉政法规、政策和规定,并逐步加大了执法工作力度。我国的廉政法规日趋完善,为进行广泛、经常而又有秩序的民主监督,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法规建设滞后,不适应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反腐败斗争的新格局,进一步做好廉政立法工作,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及规范,建立健全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其要害是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因而要消除腐败,就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权力运作程序和规定,明确规范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要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止不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对权力运作进行制约,保证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逐步完善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滥用权力的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严格规范,严格考核,严格执纪。坚持监督制约与纠举惩处并举。


第11版(理论)
专栏:坚定信心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全面理解现代企业制度
陈清泰
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长春两地重要讲话中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发展,我们一定要坚持这个改革方向。”目前,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深层的攻坚阶段,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长期困扰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独立经营的政企不分,产权责任不明晰,企业经营机制难以转变和历史形成的人多、债多、办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必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寻求一种能综合解决旧体制那些深层次问题,最终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组织形式,那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就大中型企业而言,公司制是主要形式;就企业户数而言,非公司制(独资、合伙、股份合作等)企业占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要确立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组织手段;是理顺产权关系的组织形式;是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的组织保障;是转变企业领导体制、组织制度,实现管理科学的现实选择。
一些人经常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底能解决什么问题?按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的新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将使企业发生根本性变化。首先,改变债务责任关系。企业依《公司法》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对自己债务负责,自负盈亏,直至破产;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其次,形成资产的流动机制。企业要“活”,重要的是要形成产权结构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即资本的注入和出资者的更换、增减能顺利进行。这就改变了工厂制企业中固化而不能流动的板块式、封闭的产权结构;第三,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改变了国有企业与财政和银行紧紧捆在一起,企业只能依赖财政注入资本的体制,使企业有可能进入资本市场,实行广泛、多渠道融资;第四,形成转机制、抓管理的内在动力。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在挑战、机遇与风险并存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来自市场的激励与约束,形成企业内部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动力;第五,形成新型的企业与职工关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与职工的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形成的契约关系,企业不再包揽职工就业、福利、子女、社会保障等一切方面;第六,形成企业约束机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以法定形式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和资本收益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所有者代表缺位的问题。通过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形成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激励又相互制衡的机制,并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及决策程序,使三者的权利得到保障,三者行为受到约束。从而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我们渴望已久的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以及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江泽民同志指出:“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贯彻”。这四句话具有丰富的内涵,根据我们的学习和理解,其中主要包括:
关于产权清晰。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出资者明确的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指产权责任清晰。从国家层次上看,企业中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这是十分明确的。但在实践中许多政府部门分兵把口,分别行使一部分所有者权力,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在一起,形成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政企不分的基础。但是又没有哪一个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企业而言,在内部没有所有者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凡需所有者作决策的事,都要找政府。其结果是,一方面企业缺乏来自所有者负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由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造成决策目标混乱,决策效率过低,企业难于对市场信号及时作出有效反应,实际上仍处于“国有国营”状态,致使国有资产运作效率过低。要通过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使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国家资产经营机构拥有和行使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进入市场,独立经营,从而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落实资产经营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资产流动机制。这将改变国有资产整体板块结构,既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又能形成千万个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从而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
关于权责明确。这里包括在两个层次上明确权利和责任。从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而言,要明确国家通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承担所有者的义务。即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国有投资主体,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的债务负有限责任;企业则拥有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并可在市场中依法运作这一财产,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当破产时,企业要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从企业内部而言,通过建立现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依据《公司法》建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不同层次的权利和责任对称的主体。各机构依据公司章程行使权力,股东会向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各自照章行事,形成严格的权力责任体系。这就从制度上实现了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明确了企业内民主决策与集中统一指挥的关系。
关于政企分开。这是指政企职责分开,职能到位。首先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前者面对所有企业,统筹规划,信息引导,制订和执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法规,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社会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后者则是管好、运作好国有经营性资产,在市场活动中使之保值增值。其次是指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前者是对资源性、行政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基础管理,制订方针和政策并进行监督,属于政府行为;后者则是运作经营性国有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两者不容混淆。只有实行两个分开才能做到政府调控市场,企业自主经营。职能到位即指改变政府热心于办企业、抓企业的事,企业疲于自办小社会这类政府——企业职能错位的状况。企业的经营权应交还给企业,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由政府接过来,使企业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将目标真正集中到追求经济效益上来,这是提高企业效率和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关于管理科学。科学管理的内涵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改善和丰富的。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应着重考虑的是:一是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二是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三是把握市场信息,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四是不断优化组合企业内各项生产要素;五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六是注重实物管理的同时,注重价值形态管理,注重资产经营,注重资本金积累;七是开发人力资源,培育企业文化;八是遵纪守法,诚信交往,塑造良好形象。
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四句话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一方面体现在四句话有很强的关联性,四者既互为因果,又互为条件;另一方面只有四句话都能充分体现才能综合性地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那些深层次问题,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江泽民同志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重大探索”。进行这一重大改革,稳妥而可行的办法是选择一批企业进行试点,将成功的作法归纳成法律、法规,再行推广。推动这一改革要积极,但又不能急于求成。


第11版(理论)
专栏: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赵登举
贪污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中的突出表现形式。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长期来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
一个稳定的环境是实现繁荣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贪污贿赂犯罪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现实威胁。因为,它严重妨碍政府的管理职能,破坏法制的统一,导致一些公职人员办事不公,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人民不满,从而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它严重腐蚀公职人员队伍,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发展下去就会导致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丧失信心。此外,它还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必然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个人得小利,国家吃大亏,而且往往导致公共决策失误,行政效率降低,巨额资源浪费,人民负担加重;它践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侵占市场主体利益,导致不公平竞争,市场规则扭曲,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它严重干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因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关系国家命运和民族兴亡的大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持党和政府的清正廉洁。近十几年来,我国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不断扩大和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选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中国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坚持正确路线的结果,也是广大国家公职人员同人民群众同甘苦、共命运、团结奋斗的结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存在着贪污腐败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抬头,有些意志薄弱者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利令智昏,腐化变质。二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新旧体制的转换,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由于制度和机制一时还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善,这给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在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和借鉴各国文明成果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甚至腐朽的东西也乘机而入,侵蚀人们的思想。可以看出,如果不坚决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有可能被葬送掉。因此,我们把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斗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长期抓下去,以维护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
在我国,反腐败的职能由三个部门分不同层次来履行。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它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再一个是政府内的监察机构,它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另一个是人民检察院,它负责查办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三个部门的职责有严格的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惩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项职权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当作主要工作。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仅就一九九四年统计:(一)查办了贪污贿赂犯罪大案二万八千六百二十六件。(二)查办了犯有贪污、贿赂等罪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内有司局级干部八十八人)。(三)查办了犯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罪行的司法人员二千五百三十九人。(四)查办了伪证、包庇、窝藏等罪案三百七十七件,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二十七件。(五)一九九四年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亿元。以上事实说明,我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坚决的,也是有力的,是取得了很好效果的。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拘传以至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构成贪污贿赂等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免予起诉,使诉讼就此终结。为了把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工作推向深入,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措施:在全国建立了公民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侦查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指挥中心,全国自上而下地形成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体制,从而使查办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工作更具有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
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虽还没有被有效地遏制住,但我们有信心通过努力把贪污贿赂等犯罪减少到最低程度。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总结出了一些基本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反腐败要靠法制。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并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作出努力,使反腐倡廉机制走向完善:
清除腐败,要从教育抓起。腐败的产生,首先是精神的堕落。中国有句古训:“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通过教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乃至全民族的整体素质,使每个公职人员在思想道德上具备良好的修养,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建立起一道以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内心防线。这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防范。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法制教育,使他们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提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开展反腐败的国民教育,增强全民族的反腐败意识。对社会公众进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依靠和动员人民监督政府。
深化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完善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制约和防范机制。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加速实行公务员制度,规范政府行为,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这既可以有效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有利于从体制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加快立法,进一步完善反腐败法制。继一九七九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这类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从一九八二年以来又先后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这些刑事立法明确了贪污贿赂等犯罪受刑事制裁的范围,新增设了一批罪名,把政府公职人员挪用公款,隐瞒境外存款,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物应交公而不交公,个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贿受贿、走私贩私、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这些规定为严惩腐败提供了法律根据。目前,我国正在继续致力于加强廉政立法、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廉政立法的目的是建设廉洁政治,建立健全一套权力行使的自律和制约机制,使权力能够自我调控,协调有序地运行,防止将商品交换原则引入党务和政务活动中,搞权钱交易。通过廉政立法,把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规范权力行为,防止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市场经济立法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行为,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政府管理部门滥用权力,堵塞制度上的漏洞。
逐步建立了预防性制度。同人的因素相比,制度建设更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府各部委也颁布了大量的有关为政清廉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了一些预防性制度,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二是制定了政府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三是针对突出的问题设立了一批特别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严禁乱收费,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禁止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禁止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等。这些规定对保证执政党和政府总体上的廉洁、保证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历史证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正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宪法监督、法律监督、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舆论监督,并使这些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运转起来。


第11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颜氏经营哲学》评介
黄小蕙
由薄一波题写书名、颜景策著的《颜氏经营哲学》一书已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作者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哲学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吸收齐鲁文化和孙子兵法的精粹,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思想、原则、方针、策略以及如何以市场为导向、谈判艺术、争取经营主动权和自我修养等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
作者认为,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体现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企业之间的共同发展。
作者根据我国法律框架和伦理道德,提出了合法、合理、合算的经营原则和友谊、贸易、效益的经营方针,在经营活动中,决不能见利忘义,发不义之财。
作者运用毛泽东军事思想,借鉴我国古代兵法,总结了“让开大路”、“避实击虚”、自我超越、苦练内功等九条经营策略和“高屋建瓴、先胜一筹”、“权衡得失、不计小利”等六条经营谈判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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