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第2版(经济)
专栏:

  邹家华在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上强调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加强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供应,强化土地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加快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本报北京8月31日讯新华社记者蒲立业、赵连庆,本报记者蒋亚平报道: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今天在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政府应充分认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摆到重要地位,加强国家对土地的统一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供应,强化土地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加快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以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邹家华说,几年来,通过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已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有效地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迅猛势头,保证了土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初步形成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三是垄断土地供应,增强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四是土地资产的效益开始体现,为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五是改善了投资环境,适应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六是通过经济、税收、法律及行政等手段控制了违法炒卖土地的行为,使整个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大量减少的问题时有出现,越权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和违法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很严重,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措施不力,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还不大,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邹家华指出,这些问题要靠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来解决。当前,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有计划分步骤地依法将原划拨土地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加强对企业向股份制改造中的土地资产管理,继续利用土地级差效益,加快老企业和旧城的改造,防止大量农用地非法转为非农用地,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
邹家华指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发展经济要牢固树立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基本国情观念,始终把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处理好发育土地市场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坚持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高度垄断,依法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一支笔审查、报批,切实做到用地单位和部门不能管地,管地部门不能经营;处理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关系,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明确土地统管职能。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邹家华最后强调,加快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土地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加强上级对下级土地执法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对越权批地、化整为零等违法批地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执法权力。要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把该地区人均耕地增减、现有耕地利用好坏、土地法规执行情况等作为评价、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务委员李铁映主持了今天的会议。国务院副秘书长李世忠、刘济民以及贺光辉等有关部委负责人和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出席了会议。
昨天国务院在京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近几年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研究和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以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自发交易等突出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工作报告。


第2版(经济)
专栏:

江苏森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八五”期间全国自行车行业第1号投资3000万元INDEX系统拨链器项目,经过两年多的技术攻关,开发生产了从低档摩擦式到高档定位式5大系列20多个品种,各项性能指标达同类国际产品的水平。图为年产400万套自行车拨链器生产流水线一角。 周古凯摄


第2版(经济)
专栏:

重负和“地情”
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蒋亚平
土地使用制度由以前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逐步改变为现在的有偿、有限期、有流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土地市场,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结下的最沉甸的果实之一。这一变革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另一方面,与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相比,刚有雏形的土地市场显然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土地市场不仅是一个极为广阔、潜力巨大的市场,也是一个特殊的市场。这种特殊,不仅因为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产手段和劳动对象;既是资金和物质投入的承受者,又可作为资本投入。还因为在我国,土地有不同于别国的资源禀赋和资产禀赋,也即不同的“地情”。
具体地讲,我国的土地市场的这种特殊地情,可以概括为“四大一少”。
一少是指土地资源少。
看总量,我国土地总面积占世界总面积的7%,耕地总面积占7%,分列世界的第三和第四,真正是“地大物博”。但是,人均土地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耕地更少,仅为1/4。“地大物博”变成了“地少物稀”。
作为生产要素,劳动力可以再生产,资金可以钱生钱。土地却一寸也多长不出,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硬约束”。
“四大”是说社会需求大,对外开放程度大,国有土地资产大,体制转轨落差大。
我国目前不仅正处于人口膨胀期,也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起步阶段。无论是吃饭、穿衣、住房,还是盖工厂、建学校、修马路、建设城市,都需要大量土地。我国从1986年到1993年,共净减少耕地约3500万亩,每年平均净减450万亩。这种状况,除了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外,建设用地需求增长是一客观原因。
由于全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土地若进入市场,也必须征用为国有后再由政府出让。这样,由国家掌握的国有土地资产量就非常大。如果按比例算,肯定是世界上国有土地资产最多的国家。截至1993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累计约为3万亿元左右。而据有关专家3年前估计,我国的国有土地资产就达15万亿元之巨。如果算近几年的增值,这个数又可以增加近一倍。这笔由国家掌握的巨大资产,格外为人们所注目。
对我国土地感兴趣的还有海外资本。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国外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外资进入中国,稀缺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土地,便成了最受欢迎的交换物。
同时,由于我国的大规模现代化建设刚刚开始,在市场的催化下,土地正处于一个急剧升值期,因此更成为许多海外投资者青睐的对象。1992年到1993年大量外资涌进国内房地产市场,钟情于旧城改造和成片开发,便是这种冲动的第一次浪潮。
土地资源少,土地资产大,国内加快建设,国外大规模投资,我国土地承载的压力就特别大,这就需要特别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
这恰恰是问题所在。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大转轨时期,新体制和旧体制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土地市场上表现突出。全国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88年才起步,土地市场在1992年以后才渐有规模。由于人员有限,机构不全,体制不顺,法规不细,经验不多,分工不明等种种原因,使当前的土地市场显得很不成熟,很不完善,管理上的缝隙、漏洞还有不少。因此新兴的土地市场就很难平静了。
国有土地资产大,产权改革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有些单位只想从土地利益中得一份,抓一把;建设用地量大,上下关系不顺,用地计划便成了“摆设”;想多吸引外资,有些地区又自觉不自觉地拿外商最欢迎的土地去交换。
这一切,都增加了管理土地资源的难度,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加剧了土地市场上的种种混乱。
面临着这种“地情”,我们既然已下定决心坚持改革,发展土地市场,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创造条件,采取措施,对土地市场实行严格科学的统一管理。


第2版(经济)
专栏:

安排人员准备物资落实资金
金乡新棉收购准备工作就绪
本报讯山东金乡县针对今年棉花收购新形势,认真贯彻国家棉花收购政策,切实做好新棉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严格市场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
今年,金乡全县棉花种植面积达34万余亩,长势喜人,预计总产量在45万担以上,达历史最高水平。针对今年广大棉农存在的“惜售、盼高价”心理,县委、县政府及早采取措施,立足于早宣传稳定民心,早准备争取主动。着重搞好“四个统一”:统一市场管理、统一由供销社组织收购、统一执行国家棉花价格、统一按国家计划调销。最近,县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国家收购政策,让政策深入人心,激发了广大棉农踊跃交售爱国棉的热情。他们还积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取缔各种违法收购经营,防止棉花大战。对各收购厂、站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严格查处棉花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棉花收购资金超前安排,分级分部门负责,按计划、按进度落实,保证收购不打白条,收购中不抬级抬价、不压级压价。县供销系统已组织2600余人的收购队伍充实到各收购厂、站,为提高收棉人员的素质,县供销社先后组织举办了培训班。为方便棉农交售,今年在棉花重点产区又新增加了5个收购站。
(刘广良 李广民 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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