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国际)
专栏: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四十周年

  国际舞台上的光辉旗帜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丁
中国首先提出并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已40个春秋。这些原则光彩夺目,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而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毛泽东和周恩来等我国领导人,在新的历史时期首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早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时候,毛泽东就反复阐明了新中国同各国建交原则。1949年4月30日,他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中指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首先是不能帮助国民党反动派。”同年6月15日,他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向全世界声明:“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对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对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6月30日,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重申:“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上述政策和原则载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10月1日,在开国大典上,毛泽东向全世界庄严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可以说,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先导。
新中国诞生后到50年代初期,国际上两大阵营严峻对峙,进行着针锋相对的斗争。经过两次大战的各国人民渴望和平,反对战争。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兴起,先后获得民族独立的国家和人民,为维护独立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强烈要求各国间平等相处,互利合作,改变建立在殖民主义和弱肉强食基础上的旧的国际关系。同时,新中国当时面临的国际环境也是严峻的。美国从一开始就对新中国实行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威胁的政策。另外,周边有的国家,由于误解,对新中国也存有不同程度的疑虑。因此,新中国非常需要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同获得民族独立的亚非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总之,无论从世界各国人民的要求来说,还是从新兴的独立主权国家和新中国的共同愿望来说,都希望早日确立公正合理的、全面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毛泽东主席第一次访问苏联期间,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和苏联外长维辛斯基于1950年2月14日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明文规定:“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守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的关系。毛泽东在50年代初期还多次强调,团结世界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阴谋,争取世界持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任何地方我们都不去侵略,也不容许帝国主义再侵略我们;全世界各国的事务应由各国人民自己来管,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不容许任何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中国也绝不去干涉别国内部的事情;中国愿意同一切国家包括美国和平共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3年,在上述原则基础上,我国同19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7个是邻国。
周恩来作为新中国外交的参与决策者和直接领导者,遵循毛泽东的上述思想和决策,总结建国后的外交实践和国际关系史经验,在1953年底首先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这一年九十月间,中印两国总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政府代表就解决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12月在北京开始举行谈判。12月31日下午1时,周总理在中南海西花厅接见以驻华大使赖嘉文为团长的印度政府代表团。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周总理十分恳切地说:“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赖嘉文代表印方当即表示完全同意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经过近4个月的充分协商,双方于1954年4月29日达成并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周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写进了该协定的序言中,成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26日在同尼赫鲁总理会谈时以及10月11日在同日本访华团谈话中,周总理先后把五项原则中“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内容和文字上最后固定下来。
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这样正式诞生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过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逐步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1954年5月12日,周恩来在新中国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会议——日内瓦会议上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发言中,首次在国际舞台上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精神,指出只有这样才能使亚洲国家获得和平和安全,得到大多数与会国的赞同。
在日内瓦会议期间,印度总理尼赫鲁通过印度与会代表梅农邀请周总理访印。周总理利用与会各国外长暂时回国之机,于6月24日至28日访问印度,同尼赫鲁进行了6次正式会谈。在会谈中,两国总理商讨了如何消除一些国家对中印两大国的疑惧、建立相互信任、发展友好关系的问题。周总理指出:新中国实行和平政策,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亚洲各国和睦相处。我们应该以五项原则给世界树立一个范例,证明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尼赫鲁欣然赞同。两国总理遂商定发表一个声明,共同倡导五项原则。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强调:“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声明还指出:在亚洲及世界各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如果接受并按照五项原则办事,任何一国不干涉另一国,这些差别就不会成为和平的障碍或造成冲突。有关各国中每一国家的领土主权和互不侵犯有了保证,这些国家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这就会缓和世界上的紧张局势,并有助于创造和平的气氛,从而减少战争的可能,并促进全世界的和平事业。
紧接着,周总理应缅甸总理吴努的邀请于6月28日至29日访缅。在会谈中,周恩来对吴努说:“世界上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不论社会制度如何,只要以五项原则来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是可以和平相处、友好合作的。我们愿意按照五项原则与世界上一切国家友好相处,何况缅甸和中国还是有亲戚关系的国家。”他建议根据五项原则也发表一个声明。吴努听了非常高兴,连声表示同意。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宣布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准则”,并共同倡导:“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和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信所代替。”
中印缅3国总理共同倡导五项原则,立即受到国际舆论的重视和赞扬,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国家的支持和赞同。为了使更多的国家了解和接受,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国领导人利用各种机会反复阐明、倡导这五项原则。
1954年8月24日毛泽东在会见以艾德礼为首的英国工党访华团时指出:“和非社会主义的事务,像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封建王朝等能共处吗?我认为,也是肯定的。只需要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愿意共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认为,不同的制度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合作也可以。”“让我们做朋友吧,不仅在经济上合作而且在政治上也合作。”“这也包括美国在内,希望美国也采取和平共处的政策。”9月30日,他在会见印度的乌玛·尼赫鲁夫人时说:“五项原则应当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同日,周恩来在国庆五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五项原则应当成为指导各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10月11日,周恩来在会见日本两个访华团时说:“五项原则不应该只限于处理中印和中缅关系,它也可以适用于全亚洲,甚至全世界各国。”10月19日至26日,毛泽东3次会见来访的尼赫鲁,反复指出:我们两国看重的不是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的不同,而是我们的共同点。无论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或是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正因为这个原因,我们的五项原则之一就是平等互利。尽管思想和社会制度不同,两个政党或是两个国家,完全可以合作。如果邱吉尔的党愿意的话,我们也可以同它合作。我们也愿意同美国合作,只要美国愿意。有的国家怕我们侵略,那么我们就同他交朋友,互不侵犯。毛泽东特别提出:“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12月1日和11日,毛泽东在两次会见吴努的长谈中,再次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宗旨:五项原则中的一条叫做互不干涉内政,另一条叫做平等互利。什么叫互不干涉内政呢?那就是,一国的国内纠纷,由这个国家自己管,别国不得过问,也不得利用。一个国家只能承认别国的人民选择的政府。我们反对大国有特别的权利,因为这样就把大国和小国放在不平等的地位。大国高一级,小国低一级,这是帝国主义的理论。一个国家不论多么小,即使它的人口只有几十万或者甚至几万,它同另一个有几万万人口的国家,应该是完全平等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既然说平等,大国就不应该损害小国,不应该在经济上剥削小国,不应该在政治上压迫小国,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政策和思想强加在小国身上。不论大国小国,都应该是平等的、民主的、友好的和互助互利的。毛泽东说:“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我们认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是适合你们国家的情况的,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对我们来说,稳定比较好,不仅是国际上的稳定,而且国内也要稳定。”
1955年4月在印度首都举行的亚洲国家会议上,与会国通过决议,宣布“完全支持五项原则”,“完全相信五项原则构成了各国相互了解和和平共处的坚实基础”,呼吁“亚洲和世界所有国家的人民全心全意地支持这些原则”,“亚洲和世界各国政府同意把这些原则作为它们同所有国家的关系的基础”。
同年4月18日至24日在印尼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上,周恩来反复详尽而精辟地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作用和意义。他说:只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才有保障。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侵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内政的干涉,都不可避免地要危及和平。如果各国保证互不侵犯,就可以在各国的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如果各国保证互不干涉内政,各国人民就有可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各国之间的合作应该以平等互利为基础,而不应该附有任何特权条件。根据前四项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就可以实现和平共处、友好合作。同时,周恩来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求同存异方针,开辟了实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正是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周恩来妥善处理了会议上出现的分歧,并综合与会各国的共同意见,提出了中国代表团的议案。在29个与会国的共同努力下,会议最后一致通过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这十项原则的基本点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或者说是五项原则的延伸。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影响日益深广,成为指导政治、经济等诸领域的国际关系的准则。
1956年10月下旬,刘少奇和邓小平应邀秘密访问莫斯科,在同苏联领导人会谈时,针对苏联在处理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上的某些做法,向苏方提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必须承认独立原则和平等原则,并转达了毛泽东关于解决苏联同东欧各国的关系问题的设想,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军事上放手,让他们自己去搞,不加干涉。10月30日,苏联政府发表《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承认过去在处理社会主义国家间的关系方面有错误,表示今后将遵守互相尊重领土完整、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宣言的声明》,表示支持苏联政府的宣言,同时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社会主义国家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1957年11月6日,毛泽东在莫斯科庆祝十月革命40周年会议上的讲话中向全世界宣布:“我们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样大家知道的五项原则。”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最初作为处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进而发展成为处理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关系和一切国际关系的准则。
同时,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及国际文件不断引进或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和精神。1957年第十二届联大通过的《各国和平和睦邻关系的决议》,要求各国“互相尊重和互利,不侵略,互相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这是五项原则第一次实际上以联大决议的形式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第一章,在实质内容和措辞上几乎同五项原则别无二致。
1963年12月13日至1964年2月5日,周恩来出访非洲10国,先后在埃及和阿尔及利亚提出了中国同阿拉伯国家、中国同非洲国家相互关系的五项原则,在加纳答加纳通讯社记者问和在马里签署的两国政府联合公报中又宣布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这五项原则和八项原则(见《周恩来外交文选》第387、388页)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发扬光大。1983年初中国政府提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四项原则——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与八项原则一脉相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充实和发展。
70年代,在第三世界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高潮中,邓小平出席1974年4月召开的第六届特别联大,全面阐述了中国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获得联合国广大成员国的响应,进一步弘扬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邓小平根据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和国内中心任务的需要,及时对中国外交进行了战略调整,并在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和周恩来的外交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交理论。其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新形势下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并在世界上首倡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新秩序。
首先,邓小平指出,观察和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不是看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这方面的不同不应当成为发展国家间关系的障碍,无论国家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而纠正了过去曾一度出现的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划线的偏向,打开了全方位发展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崭新的外交新格局与新局面。他在多年来会见外宾时反复指出,处理国家关系,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并且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什么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
其次,他提出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消除热点和爆发点。正是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中国对诸如阿富汗问题、柬埔寨问题、中东问题等地区热点,均以五项原则为指导,积极参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谋私利,为和平解决作出很大的努力,赢得了国际盛誉。
第三,在世界进入新旧格局交替之际,邓小平最早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理论与主张。1988年以来,他反复指出:“霸权主义,集团政治,都行不通了,最经得起考验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的政治秩序就是要结束霸权主义,实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特别推荐50年代由我们亚洲人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今后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准则”。他还说:“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以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他强调:这是“唯一的出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与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针锋相对,反映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它概括了公认的国际法中最主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完全适应当今国际关系民主化、世界格局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完全顺应世界要和平、各国要发展、民族要友好、人类要进步的历史潮流。因此,它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至今,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我国同158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同22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科技、文化关系。
总之,只有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才能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才能解决当代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才能实现一个人类企望的美好世界。其意义之伟大,将随着时代的前进,更加鲜明地展现在世界各国人民面前。(附图片)
1955年4月19日下午,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
新华社记者钱嗣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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