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6号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已经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工作,保证三峡工程的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库区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在三峡工程建设中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移民安置工作,统筹使用移民经费,合理开发资源,以农业为基础、农工商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三峡库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坚持国家扶持、政策优惠、各方支援、自力更生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三峡工程淹没区和安置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并为三峡库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发展三峡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主管三峡工程的移民安置工作。
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安置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七条建设三峡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商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照规划大纲分别编制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批。各县(市)移民安置规划,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实施实行监督。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分别情况,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三峡工程建设用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由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三峡库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条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置;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置;本省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置。
第十一条安置农村移民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事先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协议,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依照前款规定,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拨付的移民经费,改造、开发集体所有的低产田和荒地的,按照协议,可以吸收移民作为新的成员,与原有成员同等对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将改造、开发后的土地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其余土地用来安置移民,建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所有权的手续。
安置移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给个人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可以有领导、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合理调整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本市、县安置不了,需要外迁安置移民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与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移民经费交付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实安置不了的移民,在国家下达的三峡工程专项农转非控制指标内,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相应的移民经费交安置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其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点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编制新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住宅拆迁补偿费用,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农民自建;有条件的地方,国家鼓励统一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纳入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由乡、村统一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镇的,应当做好新城选址工作,依法编制城市规划。新城选址,必须对水源、地震、滑坡、防洪、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新城的城市规划,应当对需要迁建的主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主要公共建筑、港口、码头等确定具体位置。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对迁移城镇给予的迁建补偿经费,列入移民经费;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迁建补偿经费的,超出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七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迁建工业企业的,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九条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专业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安置区的建设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提前在淹没线以上复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含按照公路、电信线路、广播线路等新线实际里程)复建所需要的投资,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该林木的所有者可以经依法批准后采伐和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中、幼龄林和经济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
第二十一条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制度。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迁移的城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供应资金和物资等。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自筹资金或者使用其他非移民经费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经费。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已经批准的新城迁建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乱挖乱建。
第二十四条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和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等允许入户,经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以外,对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各市、县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不超过本省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和单位,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六条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筑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从三峡电站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金,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自三峡电站发电之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对三峡库区用电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安置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与该企业订立的协议,可以由该企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置好移民后,按期归还,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移民经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业,不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百分之四十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
第三十一条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国家将三峡库区受淹并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市、县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对该市、县的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支农、扶贫、水土保持等资金和交通、文化、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经费时,应当对三峡库区优先照顾,增加投入,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支持移民安置。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多种形式,从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附近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在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的条件下,应当优先在三峡工程淹没区招收职工。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区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乡镇企业以及旅游业,在专项贷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第三十六条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或者减税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三峡库区所在的县、市可以参照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江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在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由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赔,可以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非法占用移民经费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开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新华社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
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紧张的重要举措
本报讯8月27日新华社发表了题为《缓解银行信贷资金紧张的重要举措》的特约评论员文章。
评论说:我们高兴地看到,自7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金融领域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整个拆借市场秩序开始恢复正常;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资金紧张的矛盾,这对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是十分有利的。事实证明,整顿拆借秩序是完全正确的。
评论指出:如何看待当前清理收回违章拆借资金工作?它是否造成了资金更加紧张?对这个问题必须要有统一的认识。应该看到,在整顿资金拆借以前,资金紧张的矛盾就早已存在。从去年到今年上半年这段时间里,一些地方和企业采取多种形式,非法集资,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开发区热”,炒房地产,炒股票,使社会资金的需要大大超过社会资金的供给,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得不到保证,收购农副产品给农民打“白条”,加剧了资金紧张的状况。可见,资金紧张决不是伴随整顿违章拆借而来的,而是前一个时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上得过猛、金融秩序混乱的一个必然结果。
评论说,由于固定资产投资中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来源于违章拆借,所以,目前整顿和收回违章拆借资金,使一些地方大搞房地产、开发区、股票和固定资产投资过猛受到一定的抑制,这些正是我们所期望的,是整顿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目的之一。如果那些用拆借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都不感到资金紧张,那么这次整顿拆借秩序就失去了意义。
评论指出,收回来的违章拆借资金,绝大多数已用于保银行存款支付,保农副产品收购,保国家重点建设,保效益好的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要。通过整顿和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在增加银行信贷资金的同时,还调节了资金流向和投向,使有限的资金用到了最需要、最合理的地方。因此,从全国来讲,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供给与国家重点资金需要的矛盾,调整了信贷资金结构,而不是加剧了这种矛盾。
评论说,其他方面有的资金紧张也不是因收回违章拆借所造成的,而是历史遗留和其他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清理违章资金拆借,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举措。试想,如果不收回违章拆借资金,让违章拆借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使银行的信贷资金大量流向炒房地产、炒股票、搞计划外固定资产项目,那么银行的正常贷款就无法进行,不但国家重点资金需求不能保证,就连银行的日常支付都会发生危机,就会造成银行资金的全面紧张,迫使中央银行大量超经济投放货币,助长通货膨胀,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其后果将不堪设想。
评论认为,在清理违章拆借资金的过程中,要有正确的政策和措施,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清理违章拆借工作,一方面要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约束机制,规范同业资金拆借行为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尽快完善同业资金拆借的法规和制度、办法,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体系,使同业拆借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在堵邪门的同时,要开正道。对于积极认真清收和退还违章拆借资金的银行,在其正常需要的信贷规模和资金发生困难时,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将给予必要支持;对于确属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拆借资金,允许按正常的贷款程序转为贷款;对于其他合理的资金需要,应通过正常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能再搞违章拆借。总之,对违章拆借资金,要坚决清收;同时,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违章拆借,以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正常投向。
评论最后指出,要从根本上缓解目前存在的资金紧缺状况,仅靠增加银行有限的信贷资金是不行的,必须从根本上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尤其是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实行政企分开,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以保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第2版(经济)
专栏:

  清理违章拆借取得初步成效后续工作仍需抓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答记者问
今年7月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全国清理违章拆借资金的工作任务。一个半月过去了,清理的情况和成效如何?下一步需要怎样继续清理?这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最近,记者就上述问题走访了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常务工作的副行长周正庆同志。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什么是违章拆借资金?
周正庆答:(以下简称答)所谓违章拆借资金,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即: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用途和利率上限的;超过拆入资金占各项存款或资本金比例的;以拆借名义转移信贷资金,绕过信贷规模发放贷款的;以往来款、专项款等科目办理拆借的;乱收“手续费”、“好处费”以及同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的。这些均属违章拆借资金行为,都属于这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问:据说银行要求在今年8月15日以前必须全部收回违章拆借的资金,有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吗?
答: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大家知道,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各级各类银行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面清理拆借的工作,限期收回不合理的拆借资金。对在今年8月15日以前未能收回的违反规定的拆出资金和以拆借名义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要逐笔登记造册,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对此进行了具体部署。首先是停止一切新的违章拆借活动。对已经发生的违章拆借资金,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清收。对在8月15日以前收不回的违章拆借资金,要按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处理。可见,我们清理纠正违章拆借的政策是实事求是的,现在的清收工作,正按原定的计划进行。
问:目前清收工作的成效如何?
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清理违章拆借资金的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到8月15日,全国银行系统拆出的资金已收回727亿元。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整顿同业资金拆借工作在金融系统全面开展。各家各级银行均十分重视,都成立了整顿同业资金拆借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公室,做了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一段取得的主要成绩有以下几点:一是基本上实现了“四停”,即:停止了新的违章拆借;停止了对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拆借;停止了省以下同业资金拆借市场的拆借业务;停止了对银行自办经济实体注入新的资金。二是通过清收违章拆借,集中资金,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品适销对路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生产和出口等重点资金需要。据不完全统计,各级银行收回的拆借资金有40%是用于补充存款备付金,保证企业和个人存款的支付;30%用于发放贷款,支持重点急需;30%用于增加银行的清算资金,为企业及时办理结算,增强企业支付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三是对过热的房地产和股市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有些地方曾经炒得很高的房地产价格有所下跌。
问:收回拆借资金是否造成资金更加紧张?
答:从上述统计的收回拆借资金的用途分析,可以看出不仅没有造成资金紧张,而恰恰是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状况。众所周知,一些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违反金融法规,利用资金拆借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办公司或用于地方财政开支,助长了开发区热、房地产热。这种做法造成了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流失,严重地干扰了宏观金融调控,使国家重点资金需要无法保证,加剧了社会资金供求矛盾,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在收回了大量的违章拆借资金,堵住了邪门,开了正道,整顿和规范了拆借秩序,集中资金保证了重点。因此,清理违章拆借是当前缓解资金紧张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由于两个月来清收违章拆借资金取得了好的成绩,可以预期,今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资金紧张情况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缓解。当然,清理违章拆借以后,对那些违反国家规定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大搞开发区的地方和单位来说,资金确实是紧了。我们整顿金融秩序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调整不合理的信贷资金结构,促使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这次清理违章拆借资金要做到该保的要保,该停的要停,该限制的一定要限制。
问:当前清理违章拆借资金工作的难度在哪里?下一步打算怎么办?
答:违章拆借资金有多种投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拆借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用于去搞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去搞房地产,由于这些项目的投资期很长,有些项目效益差,因此这部分资金收回难度很大。
清收违章拆借资金的工作意义重大,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搞下去,决不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当然,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实行区别对待政策。要根据拆借的对象、实际用途等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主要政策措施是:(一)对拆给非金融机构的资金,要坚决清收。(二)对拆给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已发放贷款或投资未收回的资金,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清收:(1)对用于建造度假村和别墅,用于计划外一般加工业项目,用于积压产品的流动资金,要坚决收回,一次收回有困难的,拆入单位要定出归还计划,由拆出单位分期追回。(2)对用于炒房地产、炒股票和囤积证券、外汇的拆借资金,要坚决清收。(3)对用于中央和省级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且即将竣工投产的,用于建设中低档居民住宅、旧城改造和适销对路产品生产的,这几种情况,已拆出的资金现在不能归还的,可以缓收,并由资金使用单位通过正常信贷渠道解决资金来源,用于归还拆借资金。(三)对绕过信贷规模发放贷款的资金,哪些可以进贷款规模,哪些不可进贷款规模,经过调查研究后,将提出具体政策界限,另行部署。(四)对省以下和其他不应保留的一般资金拆借中介机构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清理债权债务和撤销机构的具体要求。
问:正常的资金拆借市场还需不需要发展?
答:发展统一、开放、有序的资金拆借市场,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整顿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始终要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银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结合起来。清理违章拆借资金,在堵邪门的同时,要开正道,提倡和支持正常的资金拆借活动,当前要抓住有利时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尽快组建全国资金融通中心,完善省级融资中介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资金拆借市场体系,使同业拆借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纠正资金拆借秩序混乱的现象。(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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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技监局公布今年第2号质量公报
摩托车等抽查100%合格21家企业拒绝抽查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新华社记者唐虹、本报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技术监督局今天公布了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情况:25类跟踪抽查的产品,质量均有显著提高,其中摩托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等8类产品的抽样合格率达100%。可是有21家企业拒绝国家监督抽查,是历年来最多的一次。
二季度抽查100%合格的产品还有颗粒饲料压制机、荧光屏、分散染料和中间体、光学经纬仪、久效磷、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树脂。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比较强烈的产品,去年一季度的抽查合格率为88.2%。这次抽查的产品,安全性能中的气密性可靠,燃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大大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广东省石油气用具发展有限公司的万家乐牌、广东省顺德市桂州热水器厂的三角牌、佛山飞鹿燃气用具公司的飞鹿牌、芜湖市燃器用具总厂的铁锚牌和广东半球燃气器具工业公司的半球牌等尤其突出。
抽查中发现,化工产品质量较好,而某些重要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令人堪忧。水泥、普通平板玻璃、建筑扣件、烧结普通砖等很多都无法达到工程建设的要求。特别是烧结普通砖废品多、质量低劣,所查107家企业的合格率为28%。翻斗式矿车、矿车连接链等5类矿用产品的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平均合格率为57%。另外,机电配套设备的质量状况仍不见好转,小型制冷压缩机能耗指标超标、制冷量不够等问题在这次抽查中还相当突出。
对陕西省西安市灯具厂、山东省坊子煤矿机械厂、广州市新型建筑材料厂、西安市莲湖区红星节能设备厂、江苏省宜兴市镁碳砖厂、山西翼城县低压电器厂等21家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一事,国家技术监督局要求各地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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