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8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安徽引导企业练内功
吉林集中力量保重点
本报合肥8月17日电记者王启明报道:今年以来,安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由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向全面贯彻《条例》推进,工业生产的效益与速度同步增长。1至7月,全省乡及乡以上工业产值完成53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7%;预算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长41.22%,实现利润增长3.8倍(含不可比因素)。
在贯彻《条例》、转换机制过程中,安徽各地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摆上日程,并取得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被兼并的企业255家,实现存量资产流动4.03亿元。一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全省企业集团达104个,比去年增加40%。中国扬子集团、合肥叉车集团、圣泉集团、铜陵化工集团等13家大型集团,已初步形成一支对全省经济发展起重大影响的省级队。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公有私营、一厂多制、国有资产有偿承包等经营形式,不断取得新的突破。这是安徽在贯彻《条例》中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向。全省已有263家企业正在进行股份制探索。铜陵、淮南等地对中小企业实行公有私营,使一批亏损企业从繁重的债务和过多的人员负担中解脱出来,并形成灵活的新的经营机制,与市场很快紧密接轨。铜陵市已有26家企业实行公有私营,丝绸行业的8家企业,原来全部亏损,现有7家扭亏为盈。
本报讯记者汪波报道:吉林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使一批中央和地方的重大工程项目加快了建设速度。
今年初,吉林省对在建的重点工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调整充实一批能源、电信、铁路、公路等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速度,今年上半年,吉林已对18个实施中的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6.1亿元,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36%,同时停建缓建了几十个项目。
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集中资金,重点保证。为此,全省建立了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制,将经营性资金滚动开发,建立起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系统。


第2版(经济)
专栏:

  切实把农民负担减下来
编者按: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来稿来信。看来,这件事在农村已成热门话题。大家最关注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规定能否落到实处。今天发表其中3件来信和来稿。湖南省蒋永成同志在来信中所述的情况表明,这个问题在某些地方还没有真正解决,违反政令、我行我素的事仍在发生。怎么办?河南省淮滨县的做法可以参考,这就是严肃政令,有错必纠,对明知故犯者决不姑息。江苏省南渡村的情况则说明,减轻农民负担,从根本上讲,还须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2版(经济)
专栏:

  谁违反政策就处理谁
淮滨减轻农民负担动真格
本报讯“谁违反政策就处理谁”。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河南省淮滨县委、县政府做到了这一条。今年夏粮征购中,该县严肃纠正了8起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两起严重违反夏粮收购政策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其中麻里乡宋庄村党支部书记郑金达,擅自“加码”24935公斤小麦,并将其中的10642公斤小麦用于支付吃喝招待欠款,受到撤职并被通报全县的处分。
淮滨县及时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104件。对1992年的不合理负担也不搞“既往不咎”。通过清查,把包括县委、县政府4个部门在内的14.34万元集资款和乡、村260多万元的摊派款,分文不少地全部退还给了农民。这个县聘请农民负担义务监督员66人,还有计划地组织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农民负担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立案、快查严办。通过努力,今年全县农民负担项目减少11项,人均减少支出13.9元。
(鲁泽建)


第2版(经济)
专栏:来信

  莫使政策变“白条”
编辑同志:
最近,我回家乡探亲,不少农民前来反映,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仍然有令不止,农民负担依旧沉重。他们说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某乡颁发城乡宅基地有偿使用缴费证,证书为64开红塑料壳小册子,内芯仅两页纸,竟收取工本费18元。一青年农民拿出党报上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报道念给他们听,竟被乡干部说成是煽动人心,聚众闹事。
农民说,这样搞,党的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成了天上的月亮,看得到摸不着。减轻农民负担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都应当行动起来,莫使政策变“白条”。
湖南省参事室蒋永成


第2版(经济)
专栏:

  南渡农民没有负担
种地交粮可得补贴
本报讯在江苏省江都县邵伯镇南渡村,农民不仅没有负担,而且每种一亩地,还能得到65元的补助。
南渡村有1397亩耕地、1650多人。过去,村里经济薄弱,农民负担较重。复员军人夏德义担任村支部书记后,带领全村兴办工业,到去年底,村办工业产值已达6100万元,创利600万元;今年上半年又实现利润450万元。集体富裕了,村里每年都从村办工业利润中拿出5万元,购买农业机械,完善农田水利设施。现在全村拥有农业机械84台套。为了调动农民种田积极性,村组干部的补贴、独生子女费、五保老人赡养金、教育费附加以及来自各方面的集资,全部由村里包下来。
随着村办工业的发展,南渡村务工人数已有600多人,在家种田的农民只有170多人。尽管如此,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各项补农、建农措施得力,全村没有抛荒,粮食单产比邻近村组每亩高出75公斤以上,种田农民年收入达3000元。(潘恒静刘鹏)


第2版(经济)
专栏:

地处井冈山的江西省泰和县,近年来大力开发乌骨白毛鸡资源。已有3万余户农民饲养这种鸡,成鸡饲养量达240万只,畅销国内外市场。
这种鸡形如白凤,肉质鲜嫩,兼有食用、药用与观赏价值。这是武山鸡场职工在喂养乌骨白毛鸡。新华社记者王绍业摄


第2版(经济)
专栏: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4号)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
(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介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李铁映在四川调查研究时强调
落实《条例》是企业改革中心任务
据新华社成都8月16日电(新华社记者黄卧云、《四川日报》记者梅松武)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家体改委主任李铁映在四川调查研究时强调,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企业改革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他说,这个《条例》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当前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贯彻落实《条例》上来。
李铁映说,首先,政府要搞好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有些问题是社会问题,要靠政府来解决。在这方面,政府有大量工作要做。第二,企业要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主动积极地转换机制。《条例》规定的14项自主权是否能完全落实到企业,关键在于是否能通过改革来大胆正确地使用这些权利,把这些权利变为一种运行机制。如果企业不深化内部改革,14项自主权不会自动生效。现在有些同志对《条例》的重要作用估计不足,觉得贯彻《条例》不解渴,这是一个认识上的错误。第三,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把社会职能从企业剥离出来。当前应主要抓好住房、医疗、养老、待业制度的改革。李铁映是11日至15日在四川考察的。


第2版(经济)
专栏:

  宋健在山西考察时指出
坚持两条腿走路发展地方经济
据新华社太原8月17日电(《山西日报》记者常世龙、新华社记者武岚)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8月6日至16日在山西考察时强调,能源大省山西在发展能源经济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坚持两条腿走路。
宋健考察了大同、朔州、忻州、太原、长治等地,他说,山西是资源大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山西要在继续抓好煤炭能源基地的建设和多种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把地方经济搞上去,尤其是地市以下干部在积极支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地方经济上,特别要重视发展农村经济。县、乡、村要重点发展农业和与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支柱产业,这是重工业产业结构无法替代的。
宋健说,对中国广大农村来说,要达到小康,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当地资源,发展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支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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