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13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
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载入取水许可登记簿,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下列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对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批准,需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七条持证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发放取水许可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枝一叶总关情
——扶贫工作漫谈之一
新华社记者李新彦林勇
自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大规模扶贫以来,我国8年开发性扶贫成绩斐然,18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面积不断缩小,贫困人口减少了4000万。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还有520多个贫困县需要国家财政扶持,我国农村至少还有8500万贫困人口年收入低于300元。在大西南一些深山区和石山区,还有少数农民过着极其贫困的生活。即使在“富甲中华”的广东,也有被称之为“寒极”的贫困地区。
当前,我国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扶贫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难题。如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曾经行之有效的扶贫政策和措施,目前已不太适用;本来就紧张的资金、人才正进一步向富裕地区流动等等。这些都是当前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我们从今日起,发表“扶贫工作漫谈”一组文章,希望更多的同志对扶贫予以更多的关注。              ——编者
贫困地区的人民不会忘记——今年春节刚过,国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阳春3月,“两会”期间,江泽民同志第一次参加小组讨论到西藏代表团,发表了《抓住机遇,共同繁荣》的重要讲话;李鹏同志赴甘肃代表团,开场白说道:“我9年没去过甘肃了,深表内疚。”他勉励2300万甘肃人民“不必妄自菲薄,振兴大有希望”;乔石同志与青海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希望“树立信心,加速发展,缩小差距”……
早春2月,北国还是一派“千里冰封,万里雪飘”。51岁的高严再次当选为吉林省长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轻车简从,来到有120万人口、年产17.5亿公斤粮食的榆树市农村调查研究。他走东家,串西家,翻米缸,察谷仓,观灶台,边看边问边摇头叹气:“没想到贫困面这么大!”当了解到一户上有高堂、下有童稚的8口之家过春节时只买得起4斤猪肉勉强包顿饺子时,省长的眼睛湿润了,当即与随行人员倾其囊中所有,并大声疾呼加强扶贫工作。他说:“通过这件事要对两个问题重新认识,一是对吉林粮食大省、高产穷省的贫困面作重新认识;二是要对‘父母官’重新认识,老百姓是官的父母!”在返回省城的路上,高省长动情地向同车的扶贫干部吟诵起清代郑板桥的画竹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新一代各级领导干部访贫问苦的身影又重现深山边寨、土窑茅屋。有的新当选后把为贫困群众治穷脱贫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一笔;有的连任后不忘人民嘱托,钻进大山尝尝少数民族兄弟赖以度春荒的野菜的滋味;有的卸任后还要千方百计到任期内未曾去过的贫困乡村走走看看,说句“对不住”,道声“来晚了”,为穷乡亲做点力所能及的事。
贫困地区穷根难刨,症结在乡镇企业不发达。据统计,占全国人口约2/3的广大中西部地区只拥有全国乡镇企业产值的1/3;1991年东西部人均农村社会总产值的差距是2236元,其中93.6%来自乡镇企业。为扭转这一现状,国家作出乡镇企业西进的重大战略抉择,在政策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实行重点倾斜,以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此同时,为加快西北、西南重点贫困省区的脱贫致富步伐,尽管国家财力十分吃紧,还是决定从今年起每年新增价值为20亿元的以工代赈物资。由此,国家食糖等物资正常储备水平几乎接近“警戒线”,真可谓倾囊相助了。
最近一段时间,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对贫困地区农民更是雪中送炭。据透露,有关部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工作到底应该怎么搞,需制定什么样的有效政策和措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一个基本思路和框架,作出大的决策,不仅是管今年或明年,而且要管今后若干年,对新形势下如何搞好扶贫工作将产生深远影响。我国扶贫工作必将走上新里程。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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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一件一件为农民办实事

  晚稻秧苗告急……
本报记者余清楚
说起南昌县蒋巷乡,名气可不小。1978年以来,累计向国家售粮6亿多公斤。这个乡地处鄱阳湖滨,因水而福,遇洪则苦。
谁也没想到,6月初这里还是稻花飘香,可到月底,一场特大洪水使圩堤内外一片汪洋。蒋巷乡的农民顿时傻了眼:全乡近5成的早稻毁于一旦,栽下不久的一季晚稻全浸死了,刚插下的晚稻种谷被水漂得所剩无几。靠种粮致富的农民,面临一场考验。
7月30日,记者来到蒋巷乡山尾村采访。虽说30户人家早稻颗粒无收,但出乎预料的是,人们并不绝望。记者看到,这儿农民情绪稳定,没有牢骚,都在一门心思抢插晚稻。
秧苗,是农家收获的希望。洪水尚未退去,山尾村党支部书记王长根挨家挨户一合计,全村缺秧2000多亩。他连连向乡里告急。年轻的乡党委书记胡小洪已几天几夜没合眼了。“上半年损失下半年补,早稻损失晚稻补。”这是他在乡党委会上提出的自救措施。
然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秧,还谈什么晚稻丰收?胡小洪顾不上休息,连夜发车到赣南拉回6000公斤杂优种谷。钱由乡里预垫着,把种谷先给绝收困难户。
种播下后,问题又来了。本来每年这个时节,农民都忙着晒谷打场,兴高采烈地交公粮。然后,从银行取来款子买化肥、农药。如今不行:早稻无收入,晚稻无投入,农民只能掐着手指过日子。
60多岁的老农肖苗生,曾参加过抗美援朝。他一家5口人,5亩多早稻一粒稻子也没收回。他向村干部反映,缺钱、缺粮。村干部做工作了:缺粮,邻居有的先借;缺钱,买化肥、农药,大家想办法。所幸的是,县、乡政府根据灾情,从地方财政拿出一笔钱,以解农民的燃眉之急。乡党委书记和乡长押着一车进口化肥,分别送到村民手中。肖苗生也分得一袋。“这68元钱,乡里说不用还了,只要把晚稻栽上,比什么都好。”
肖苗生还有件幸运的事。作为绝收特困户,他从乡领导手里接过的那100元救济金,是县、乡党政干部自发募捐的。据统计,全县干部已捐款1.5万多元。山尾村是重灾区,分得1500元。
村委会主任肖木金告诉记者:“这些日子,村干部谁也不敢闲着,天天跑群众家,了解灾情,调剂种谷,帮管秧田,联系农药和化肥等。基层干部,吃喝拉撒都得管。我们整天在群众眼皮底下,得有个好样子才行。”
山尾村村民谁也忘不了,村里90多名共产党员,在关键时刻表现出不可缺少的模范带头作用。群众缺什么,他们就帮什么。村小组长肖加太自己家里8.5亩田,全被洪水淹了,但对政府救济一分钱也没要。他走家串户,帮助调剂秧苗,让群众先把晚稻插上。邻居肖旺根看了过意不去,主动将3亩田的秧给了肖加太。共产党员肖干包的帮扶联系户肖家干家,没有钱买化肥,他主动买了10包氮铵送到肖家干家里。肖金福6亩田绝收,无钱买农药,村委会主任肖木金将150元钱送到他手中。大灾之年,全村人在共产党员和干部影响带动下,有帮无,多帮少,强帮弱,奏响一曲社会主义农村团结互助的抗灾歌。平时,少数干群之间还有些牙齿间的磕磕碰碰。但在这危难关头,党群关系融洽了。
洪灾已经远去,农民也挺过来了。村委会主任在田头告诉记者,晚稻栽插比预想的顺利,8600亩水田已栽7000多亩。


第2版(经济)
专栏:

  强化宏观指导加强立法管理
上海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本报讯新华社记者季进成、本报记者吕网大报道:上海市近年来在开放房地产市场的同时,注意加强宏观指导,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和办事程序,从而保证了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988年,上海以国际招标方式出让虹桥开发区第一块土地,到今年6月底,全市已批租土地307幅220万平方米,与此同时,房产市场也得到迅速发展,去年营业收入近15亿元。房地产业已成为上海经济发展新的生长点。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以旧区改造为重点。以统一规划审批、统一法规管理、统一业务领导为前提,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报市政府批准,以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上海批租的土地半数以上是结合旧区改造进行的。目前上海共有危房、棚户及二级旧式里弄等旧区住宅1000万平方米左右,过去限于财力,每年只能改造10多万平方米。去年通过土地批租改造了71万平方米,这条路子对早日改变旧城面貌,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市区用地结构起到了推动作用,并使动迁区的数万户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长期困扰上海的住房问题解决有望。
坚持土地使用权与建设项目相结合。上海基本不搞成片土地出让,开发区内的发展用地按建设进度分期征用,限期开发,因而避免了“晒地皮”现象。加上上海土地出让定价合理,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使炒地皮者无暴利可图,政府则通过土地收益保证了动迁安置和各类市政配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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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机械工业部挂牌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记者刘桂莲报道: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机械工业部今天挂牌,开始正常运行。
新组建的机械工业部的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监督服务,振兴我国的机械工业和汽车工业,使其尽快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这次机构改革,机械部工作人员精简了60%。机械部把主要精力放在制订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引导发展方向,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上。同时,机械部将部分职能转移和下放,其中有15项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4项下放给企业。


第2版(经济)
专栏:

  在发票上作手脚徐锡炳偷税81万元被查处
据新华社南京8月12日电(记者殷学成)江苏省日前破获一起特大个人偷税案,案犯徐锡炳对偷税81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从江苏省检察机关获悉,无锡县马山镇嶂青村无业人员徐锡炳,在1991年3月至1993年2月,利用同某钢厂的老关系,无证经营钢材,先后利用在拉丝厂、水电安装队、供销社等单位工作的亲朋好友提供的空白发票35份,采取“一票两开,大头小尾”的手法,偷逃纳税。现已查明,在这些发票上他共开出金额772万多元,而根联上只开出43.5万多元,仅占发票金额的5.6%,从中偷逃营业税77.2万多元。此外,徐锡炳还有其他偷税行为。现已追缴税款30.5万多元。
偷税情况目前在江苏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在一次抽样调查中发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偷税面达70%以上。


第2版(经济)
专栏:东风杯经济摄影大奖赛

担负深圳盐田港铁路专用线建设任务的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实行工资、奖金全额浮动,调动了职工积极性,施工进度大大加快。图为工人刚刚打完炮眼走出隧道。李仕兵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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