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9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温家宝考察吕梁山区强调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据新华社太原7月8日电(新华社记者李仁虎、山西日报记者李伟)7月2日至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书记处书记温家宝在山西吕梁山区进行了考察。他强调,要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温家宝在岚县、兴县、临县、离石等地考察期间,了解了当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农村政策的情况,并就如何更好地解决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听取了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温家宝说,邓小平同志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论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他要求各级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国民经济要以农业为基础,依靠改革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农业现代化要走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农业发展要靠政策、科技、投入等方面的重要论述,从中领会和掌握小平同志研究和解决农村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
温家宝指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指导。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温家宝对山西今年夏粮获得丰收非常高兴。他说,争取今年全国农业有个好收成,对于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关系极大。当前,要着重抓好坚决不打“白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的购销、储运和大秋作物的田间管理等项工作。
温家宝在走访一些贫困村、贫困户,考察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后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吕梁地区人民十分关怀。为尽快改变吕梁山区的贫困面貌,国家将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但根本的是要靠各级干部带领群众艰苦奋斗。


第2版(经济)
专栏:

  请专家治虫让棉农放心
汶上县为棉农解难题办实事
本报讯全国优质棉基地县和出口棉基地县山东省汶上县,为夺取今年棉花丰收,专门从中科院请来全国著名专家教授,指导棉农防虫治虫,为棉花生产提供全程服务。
汶上县是老产棉区,去年,全县植棉35万亩,因受旱、虫灾害,棉花减产45.1%,严重挫伤了农民种棉的积极性。为保证今年的棉花种植面积,汶上县委、县政府在狠抓宣传发动、政策兑现和各项服务的同时,专门从北京请来了中国科学院的专家、全国防治棉铃虫的权威——治虫专家盛承法、药物专家曾益良等6名专家教授,同他们签订协议,用生物农药和化学农药,共同防治棉铃虫。协议规定:全县33.2万亩棉花由专家技术小组统一测报虫情,全县统一器械、统一配药、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防治。为把专家的防治措施及时落到实处,县委、县政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教育棉农按照专家的科学方法防治棉铃虫,并把技术要点印成“明白纸”发到棉农手中。同时,各级都建立了领导小组、技术小组,并为每300亩棉田配备了一名技术员,由专家统一办班培训。县生产资料、供销部门也按专家们的防治计划积极购买农药及器械。(张宪春梁吉昌房艳丽)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轻工总会公布
全国200家最大轻工企业排序
本报北京7月8日讯记者王清宪报道:继1992年轻工业部首次发布“1991年轻工系统200家最大工业企业排序”后,最近中国轻工总会根据1992年年度统计资料,按“销售额”和“利税总额”两个指标分别评价排列出“1992年轻工系统200家最大工业企业”。
按销售额排序的前十名是: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琴岛海尔集团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厂、广州市五羊自行车工业公司、上海自行车厂、常州金狮自行车工贸集团公司、上海上菱电冰箱总厂、广东华宝空调器厂、吉林造纸厂。其中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为前四个企业,比上年增加了三个企业。
按利税总额排序的前十名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佳木斯造纸厂、亳州古井酒厂、江苏洋河酒厂、广东健力宝饮料厂、云南红河卷烟厂、江苏双沟酒厂、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茅台酒厂。其中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利税总额首次突破3亿元;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佳木斯造纸厂均超过2亿元。


第2版(经济)
专栏: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接纳会员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会员理事是指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非会员理事是指不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或者常务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证券委备案。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第二十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总经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一)审批证券的上市;(二)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一)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二人,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二)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三)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四)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一人。
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上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四条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至少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批准生效,报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一)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八条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委员会的经费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专门委员会委员是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曾经担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达三年以上。
因违法行为被解职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自解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证券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证券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第六章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证券市场信息。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会员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因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报告,并抄报证券委。
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证券法规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证监会发现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证券法规、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有权责令该证券交易所按照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的程序,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据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法规授权由证券交易所制裁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制裁。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会员违反国家证券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其职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会员缴存的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本办法已明确处罚办法的以外,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对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本地公司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裁定;外地公司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裁定。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对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本地会员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申请裁定;外地会员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证券委指定的机构申请裁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经批准后将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上市公司”是指其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
(四)“上市费用”是指上市证券的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就其证券上市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费用。
(五)“上市推荐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协助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
(六)“席位费”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席位使用费。
(七)“交易保证金”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为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保证金。
本办法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条例》中的定义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第2版(经济)
专栏:

  减轻农民负担进入“实战”阶段
中央各部门及各省市开始废止乱收费、乱集资项目
本报北京7月8日讯记者刘鲜日报道:党中央、国务院“两办”紧急通知下达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已告一段落。先后取消了37个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取消了43项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坚决纠正了10种错误的收费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纠正强制、摊派和乱收费的有关政策界限。这些是党中央、国务院坚决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行动。
记者日前从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获悉,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相应采取了具体贯彻措施。农业部、公安部、林业部、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委和民政部等部委积极行动,使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措施得以落实,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与此同时,各省市也纷纷行动,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由宣传动员推进到废止项目的实战阶段。湖南省已取消13项达标升级活动;停止15项向农民收取的费用;停止和取消向农民收取的15项集资。规定今后凡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文件一律无效,否则追究发文单位领导的责任。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不久前审理并公布了减轻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29个标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废止集资项目1项,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1项,缩小或限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类收费范围5项。江西省有关部门对历年来下发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已清理出省政府和各部门发出的涉农负担文件51件,共58个负担项目,农民负担的项目已基本搞清。据辽宁省沈阳、锦州、铁岭、营口、朝阳5市统计,1993年农民限额内负担可下降2.07亿元,农民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目前,有21个部门共清理出涉及农民负担文件90份,106个项目,并取消了10项省自行出台的收费、摊派、基金项目,修改了6个文件,取消了46项涉农的达标升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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