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
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
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借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
已发放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务人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按贷款协议规定,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实行新体制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币存款发放的贷款,仍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还款外汇按上述办法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七、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八、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收、付汇和借还外债的核销、统计、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杜绝外汇流失。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1993年12月28日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将实行什么样的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周正庆今天就有关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第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第二,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第三,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第四,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第五,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问:汇率并轨后我国将实行什么样的汇率制度?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例如官方汇率一美元兑换人民币5.8元左右;调剂市场汇率一美元兑换人民币8.7元左右。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关于汇兑安排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的汇率制度,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将是决定汇率的主要依据。从明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将以前一天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的变动情况,公布人民币汇率。国家将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货币政策、利率政策,调节外汇供求,保持汇率的相对稳定。实行这一新的汇率制度,对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开放,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与交往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新的汇率体制为我国人民币将来成为可兑换货币打下了基础。
问:改革后,对外汇收入的结汇有哪些规定?
答:这次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过去的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继续采用结汇制。主要内容有:第一,境内所有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包括: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业等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境外劳务承包以及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都要按银行挂牌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第二,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收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问:外汇全部结售后,企业用汇怎么办?
答:改革后,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外汇的制度,企业用汇的条件宽松了,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实行配额、许可证和登记制的贸易进口,只要持相应的合同和凭证,就能办理购汇。对于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凭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这里需要指出,为方便企业用汇,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持有效凭证,就可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问:这次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有没有变化?
答: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保留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另外,有关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也没有变化。
问: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个人所有的外汇有没有影响?
答:在我国境内,任何个人所有的外汇包括手持外汇现钞和外币存款仍按原来的规定办。个人的外币收入可以在银行存款,也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完全由个人自愿决定。银行继续办理个人外币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外币存款的原则仍然是: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储户保密。
问:企业原有的留成外汇额度和现汇存款怎么办?
答: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余额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继续使用。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按上述原则使用。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汇存款,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仍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现汇存款帐户保留的,则维持现状不变;第二种情况,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应结汇的,也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问:在明年一季度新旧体制衔接时期,有些什么过渡办法?
答:为了保证新旧体制的衔接,避免发生脱节现象,原有的一些做法在明年第一季度将继续实行。比如,企业的留成外汇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凭额度调拨单到银行购汇。境内中资机构有留成外汇或外汇台帐的,应首先使用自己的留成外汇或台帐外汇。留成或台帐外汇不足、或者没有留成或台帐外汇的,可以委托外汇指定银行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继续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汇。
问:外汇兑换券停止发行后,现有的外汇券还能继续使用吗?
答:外汇券停发以后,目前流通的外汇券仍然有效,可以继续使用,用于购物或支付费用都可以。银行逐步收回,退出流通。
问:如何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
答:建立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是这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一市场与现行的外汇调剂市场相比,其特点是,第一,它是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第二,建立统一的交易体系,运用计算机联网,将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沟通起来,加快交易和清算速度。第三,制订管理法规,把外汇的交易规范化、法制化,依法管理和监督。当然,建立统一的、规范的外汇市场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现有外汇调剂中心还将继续运转一个阶段。总之,经过这次外汇体制改革,我国过去的双重汇率实现了并轨,企业的外汇留成和外汇上缴都取消了,企业的用汇条件宽松了。现在市场上绝大部分进口商品的用汇已经是从外汇调剂市场上按市场汇价买入的,汇率并轨不会引起一般商品价格上涨。并且国家已经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还将继续采取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的措施来降低进口成本,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第2版(经济)
专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制订三峡地区经济发展蓝图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新华社记者鹿永建、本报记者刘鲜日报道:来自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会议的消息,国家正在抓紧制订《三峡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次会议进一步讨论完善了这个纲要。纲要的草案提出,到2010年,三峡地区要逐步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长江中上游重要的产业地带和重要的旅游风景区,到那时三峡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将达1200亿元以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7200元以上,接近或达到当时的全国平均水平。
三峡地区是指三峡库区四川、湖北两省的万县市、涪陵地区、黔江地区、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重庆、宜昌两市的部分县市,共20个县市区,1200万人口。从现在至下个世纪的前十年,既是三峡工程建设时期,也是三峡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保证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移民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峡地区经济发展,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并由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计委等参加,历经半年共同编制的《三峡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已出台。


第2版(经济)
专栏:部长热线

  岁末话逆差
  ——访外经贸部部长吴仪
本报记者龚雯
《部长热线》专栏开办已近一年,至此结束。其间,我们收到不少读者来信点题,从中选择了部分经济热点问题,邀请19位部级领导干部介绍情况,发表看法。在此,特向关心和支持这一栏目的领导及广大读者深表谢意。此栏虽已结束,我们仍欢迎读者来信提出问题,我们将继续以各种方式予以解答。——编者
部长热线·部长热线
记者:据海关统计,今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逆差,1到11月,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642亿美元,其中出口782.5亿美元,进口859.5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2%和27.8%。出口增长幅度比进口增长幅度低21.6个百分点,我方逆差为77亿美元。请吴部长谈谈出现逆差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吴仪: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去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达到12.8%,今年仍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预计达到13%,这带动了国内需求增长,特别是生产资料的需求急剧增长。主要大宗出口商品货源紧缺,是多年来罕见的现象。作为国家外汇收入重要来源的一般贸易出口,岁初以来持续负增长,1—11月较去年同期下降0.6%(按可比口径计算)。
二是市场作用显著增强。我国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决策,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由于价格进一步放开,现在市场决定价格的部分,在工业消费品中占90%,在生产资料出厂价格中占70%,在农产品收购中占85%。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疲软,国内市场货源紧缺,价格有所上涨,价值规律发挥明显作用,因而国内商品外销不如内销的状况重新出现。在我国进一步放宽进口限制的情况下,国外商品以较高的增长速度进入中国市场,去年进口比上年增长26.4%,今年1到11月进口比去年同期又增长了27.8%,这也充分表明中国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中国的市场是开放的。
此外,外汇调剂价格上扬,资金紧缺,运输紧张,外贸部门承受着供货者提价和外商压价的双重压力,加之外经贸企业处于转换经营机制时期,宏观调控还跟不上,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尚未完全落实等,直接影响外贸出口,这些也是形成逆差的原因。
记者:据了解,今年我国与一些国家的双边贸易中出现了逆差,突出的如对日逆差,1到10月达54.8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外贸逆差的77.3%,请问您对此是如何看待的?怎样加以解决?
吴仪:双边贸易中出现逆差,我认为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在于双方都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采取灵活办法加以解决,不要让逆差成为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障碍,更不要把逆差作为向对方施加压力的借口。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政策是平等互利,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面对当前出口不够理想的局面,我们将采取扩大出口而不是压缩进口的办法来达到我国进出口基本平衡。我们出口的目的是为了进口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国内短缺的物资,预计今后五年我们进口将达到4500亿美元。
大家知道,我国外汇的80%来自外贸出口,如果因出口缓慢引起逆差的局面得不到扭转,外汇收入势必减少,进口也会受影响。因此,只有在出口不断快速增长、创汇增加的前提下,才能保持目前进口高速增长的势头。我希望我们的贸易伙伴增加对我国商品的进口,以保持双边贸易协调发展。同时,也希望与我国有贸易不平衡问题的贸易伙伴能够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逆差问题,不要让贸易逆差影响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
记者:请吴部长对明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作一点展望。
吴仪:我们主要通过扩大出口来解决逆差问题。因此,明年的出口工作拟集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深化外经贸体制改革。自1994年起,国家推出“汇率并轨”,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统一的结汇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取消外贸企业承担的无偿和有偿上缴外汇的任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有效的宏观调控下进一步放开进出口商品的经营(现已有近2000家生产企业和100家科研院所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加强立法工作,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和良好的经营秩序。
强化企业出口创汇意识,正确处理好一业为主与多种经营、出口创汇与经济效益、自主经营与自觉维护经营秩序的关系,各级主管部门应为企业扩大出口开绿灯,提供优质服务。
在巩固和发展现有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新天地,增加出口。目前我国已同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市场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但仍需“加油”,特别是要争取尽早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为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此外,本着“以质取胜”,明年仍要继续“打假”,与科研、生产、商检、海关诸部门合作,依靠科技、政策和管理来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明显提高。对边地贸易中有损中国出口商品和企业形象的行为则依法严惩。
从今年头11个月我国外贸的发展看,预计全年出口将超过920亿美元,进口将突破1000亿美元。按外贸进出口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要求计算,明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将达到2000亿美元,再次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其中进口和出口各为1000亿美元。外贸出口的制约因素有可能比今年缓和一些,对外贸易的增长尤其是国家外汇收入的增加,国际支付能力的增强,都将有利于中国对外经贸的全面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明年所定的出口增长率为8.7%,低于国民生产总值(GNP)计划增长9%的速度,所以说我们还得连续奋战,争取使外贸出口增长速度达到或略高于GNP的增长速度。
记者:有人说,中国外贸出现逆差,而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却有所增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否对我出口有影响?
吴仪:当前,由于一些国家面临经济不景气、国内工业停滞、原有关税壁垒难以控制进口的局面,对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缺乏了解,因而对中国产品采取某些歧视性做法,将反倾销措施作为抵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手段,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事情。有些国家仍视我国为计划经济国家,仍搞替代国的那一套,这是不应该的。
我们赞成按照国际贸易规范促进出口,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没有对外倾销商品的经济实力。我国商品出口价格较低,是因为国内劳动力便宜,生产成本低。我希望有关国家的政府和工商界能实事求是地对待中国出口商品的销售价格。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