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7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1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九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三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十五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第十六条 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七条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十八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
(一)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二)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三)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
    第四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
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
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二十六条 对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者不准过境。
第二十七条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 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第六章 运输工具检疫
第三十四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依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第三十七条 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进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三)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的,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三)“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
(五)“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湖北严查干部违纪建私房
挽回经济损失四千七百多万元
本报武汉电 记者龚达发报道:屡禁不止的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之风,终于得到遏制。这是近年来湖北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
湖北省委、省政府把清查干部建私房作为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经过近3年的努力,终于查清1981年以来,全省49210名干部在城镇建私房,涉及地、厅级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956人。清查结果表明,干部建私房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相当严重。一些无钱无物无劳力的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非法占地,建了私房,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全省建私房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金额达4983万元。有的干部为建私房贪污、受贿、侵占公款公物。有的无视土地法规和城建规划,乱占耕地。
目前,全省已查证落实建房户应交各种资金5014万元,已清收4721万元,其中贪污、受贿、侵占等资金973.8万元,为国家挽回了一大笔经济损失;依法处理了一批违法违章建筑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私房150栋,拆除违章建筑物3958处,退基还田收回土地108万平方米,收回建私房户占用的公房18462套,使用面积达80万平方米;160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处干部131人,79人因触犯刑律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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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军师旅通信部队全部达标
迟浩田要求官兵立足现有装备深化管理提高效益
新华社北京11月6日电 (通讯员关科、记者马晓春)今天结束的全军通信装备管理竞赛活动表明,人民解放军通信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装备管理已全部达到规定标准,涌现出了一大批技术尖子。
总参谋长迟浩田等领导同志出席表彰大会,向竞赛优胜者颁奖,要求全军通信官兵着眼现代战争特点,立足现有装备,巩固和发展以往成果,深化管理,提高效益,使我军的神经系统时刻都能做到反应灵敏、联络畅通。
目前,全军各通信部队普遍建成了标准化通信仓库、车库、修理所;军以上单位已实现计算机管理,建立了通信装备可靠性信息网;旅以上单位通信车辆、设备、器材实现了进库、装箱、入柜、上架;通信仓库全部达到总参谋部规定的标准。总部机关对近百个单位进行检查后测定,基层通信官兵达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人数比原来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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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电力系统安保工作研讨会在汉结束
本报武汉电 记者苏宁报道:七五期间我国电力事业发展迅速,发电量平均每年增长8.4%,这其中也包含了电力系统1万多名公安保卫干部护线保电付出的辛苦和奉献。仅1989年至1990年,该系统的公安保卫人员就破获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近4000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4000多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600万元。
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设施遭破坏情况严重。据统计,在过去的两年里,全国发生电力设施盗窃破坏案8000多起,损失发电量4000多万千瓦时,严重影响了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电力系统安保工作研讨会上,电力系统的100余位公安保卫干部在研讨会上总结交流了各地一些成功的经验,并就今后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护线保电积极性、加强防护技术研究、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专项斗争等工作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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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武警金秀中队荣获“瑶乡爱民模范中队”称号
据新华社南宁电 (记者强月新)武警广西总队日前在南宁集会,代表武警部队总部授予金秀县中队“瑶乡爱民模范中队”荣誉称号,表彰他们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特别是在加强民族团结方面作出的贡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赵富林、自治区政府主席成克杰分别给金秀县中队授旗、授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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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官风貌

  最后的旅程
——记全国法院模范潘火中
李爱民
10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内一片肃静,人们缅怀刚刚被最高人民法院追认为全国法院模范的潘火中同志,追思他生命中最后的旅程……
今年1月2日,38岁的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潘火中被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肝癌。
医生心里清楚,这种病是很折磨人的,一般人早在两三个月前就坚持不住了。听说法官潘火中得病后还奔波于大江南北、工作不止,他们感动了:这要多么顽强的毅力啊!
去年9月,潘火中赴贵阳办案时腹泻不停,剧烈的疼痛使他连笔都拿不住。同志们劝他去医院看看,他却说:“案子还没结,忙完这阵子再说吧。”12月8日,潘火中和法院领导到石家庄向省高级法院汇报案子。这时,他腹泻加重,疼痛难忍,并开始便血。领导要送他回去,他坚决不肯,他说:“这个案子我熟悉,关键时刻决不能休息。”12月14日,他们由石家庄转道定州市办理一件经济纠纷案。由于连日劳累,潘火中病情愈加严重。同伴给他买来痢特灵,他加大二至三倍剂量服用,仍不见效。大家强拉硬拖把他送进定州医院。医生看他脱水严重,决定输液。潘火中听说输液要持续8个小时,不忍使案子中途搁浅,也不忍心牵扯大家的精力,硬是把开好的药单退掉,撑着病体回到了招待所。
12月18日,潘火中回到北戴河。法院领导给他下了立刻休息和去医院检查的命令。几天后,同志们去探望潘火中,却见他歪斜着身子,正伏在桌子上写案件材料。第二天,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案件,谁也没有想到,潘火中竟坐在旁听席上。原来,潘火中放心不下这起案子,让好友用自行车把他推到了法庭。
12月27日,潘火中一天腹泻13次。晚上,妻子高云给他洗脚,当脱去袜子时,高云的心猛地一沉:“火中,这病咱不能再拖了,瞧你这脚都肿成什么样子了!”次日,同志们把潘火中送到区医院,有经验的医生当即建议:赶快送北京治疗,这病耽搁不得!
潘火中病危住院的消息在北戴河一传出,就立即牵动了许多人的心。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北戴河服务站的6名职工,每人从年终奖中拿出100元钱送到法院,要为抢救潘火中尽一点心意;刘庄和杨各庄两位农民也来到医院,硬是留下200元钱,要陪床的同志给潘火中买点可口的食品。他们说,北戴河的老百姓需要潘火中这样的好法官。
今年元月中旬,潘火中病情急剧恶化。他在弥留之际对守护在身边的区法院院长李奎三说:“领导和同志们这么关心我,今后我即使做不了审判工作,也要为同志们打水、扫地,尽力做点事,以报答北戴河人民。我为党和人民做的事情太少了,真遗憾……”
今年2月11日晚11时,人民的好法官潘火中带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热爱,告别了他执著追求的事业,匆匆走完了38年的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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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济南军区某部提高干部理论水平
本报讯 济南军区某部下功夫提高基层带兵人的理论水平,两年来,通过开办“指导员读书班”、“干部哲学读书班”等方式,培训基层干部二百七十多人,提高了基层干部的理论水平,涌现出一百五十名优秀教员和思想政治工作骨干。今年,这个部队的政治教育经验被济南军区推广。
           (张应理 王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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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兰州军区某部老战士心系灾区
本报讯 兰州军区某部九十多名即将退伍的老战士,把部队救济给他们的一千元捐献给灾区。这些老战士的家大多在农村,生活并不富裕。有的家里还负有债务。他们的行动表达了老战士为国分忧、心系灾区的真情。(温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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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四川省森林防火成绩喜人
本报讯 四川省森林防火工作出现可喜局面。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全省森林火灾次数属历史上最少、烧林面积最小,防火工作创历史最好成绩。今年一月至九月,全省仅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三十八次,未发生大火灾和特大火灾。
       (李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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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郑州检察机关认真受理举报案
本报讯 郑州市检察机关自一九八八年八月设立举报机构以来,共受理群众举报一万零七百六十四件,其中举报贪污贿赂犯罪案二千七百九十七件,检察机关初查一千八百七十八件,立案一千五百六十件。在这些案件中,处级以上干部违法犯罪案六十八件,万元以上大案三百三十八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近二千万元。  (李而亮 尚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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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湖北南漳县改进优抚工作
本报讯 被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湖北省南漳县,最近实行筹集烈军属优待金的新办法,变单纯由农民负担为全民统筹,规定除对农民统筹外,对在职职工和有固定收入的商品粮户,也要按固定收入千分之二的标准缴纳优待款。  (周乃波 王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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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秦皇岛重视任用党外干部
本报讯 中共河北省秦皇岛市委重视做好非中共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目前,全市已有一百零二名非中共党员干部分别被安排在市、县(区)、乡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成为干部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张铁林 彭保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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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公安部追授张春雷一级英模称号
据新华社济南十一月六日电 (记者袁文忠、通讯员刘树朴)山东省威海市委、市政府今天举行命名表彰大会,宣读了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命令,追授荣城市交通民警张春雷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雄模范称号,山东省委追认他为中共正式党员。
张春雷今年二十九岁,一九八四年参加公安工作。他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身患白血病,但他以顽强的毅力忍受着病痛的折磨,坚持上岗执勤,直至昏倒在工作岗位上,今年六月二十八日不幸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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