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3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稳定是中国的最高利益
——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稳定问题的论述
柳斌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对于中国要稳定这一战略思想作过许多精辟论述。当前,认真学习这些论述,对于团结全国人民,保证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稳定——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思想
邓小平同志多次对中外人士讲过,中国最高利益就是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什么都吹了。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思想。早在10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已经摆脱了林彪、‘四人帮’所造成的十年混乱,获得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和保证。”(《邓小平文选》第145页,以下简称《文选》)他还多次指出,一心一意地搞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一心一意地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离开了安定团结,中国就将重新陷入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的境地,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小平同志正是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上,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看待安定团结的,是把稳定作为战略思想提出的,而决不是权宜之计。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确实需要稳定发展几十年。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到19世纪末的60年间,中国一直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其间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就有几十个。中国正是带着这些不平等条约、在八国联军的炮声中进入20世纪的。本世纪上半叶,中国主要还是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整整50年没有获得多少建设和发展的机会。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和平建设的时期。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恢复经济、建设家园。经过17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们克服了重重困难,使国民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就在世界各国经济竞相起飞的时代,我国却发生了十年动乱,打乱了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秩序。粉碎“四人帮”后,人们清楚地看到,十年动乱使我们与发达国家经济上业已存在的差距又拉大了。怎么办?中国再也不能折腾了,“我们需要一个安定的环境,以便进行改革和建设。”(《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第10页,以下简称《重要谈话》)当时距本世纪末只剩下不到四分之一的时间了,我们要在这样一个很短的时间里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就要千方百计争取一个和平、稳定的国内外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在有了正确的路线和方针之后,又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到十年国民生产总值就翻了一番,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
从国家的角度看,在稳定的条件下努力实现四个现代化,这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关键问题。中国是个大国,理应在人类进步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相当一段时间却没有做到,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旧中国一盘散沙,四分五裂,贫穷落后。贫穷就被人看不起,落后就要挨打。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的建设成就,使我们的国际地位大大提高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10年动乱的影响,中国仍然是一个穷国。中国要彻底摆脱落后状态,没有相当长时间的稳定发展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能稳定发展,物质基础强大起来了,那么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祖国统一的力量就会大得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就有光明的前途。
从人民的利益来看,稳定更是人心所向。中国人民深受战乱之苦,最懂得社会稳定、政局稳定、经济稳定与自己生活的密切关系。他们摆脱了反动统治之后,才争取到稳定发展的社会环境,才得以从事和平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文化大革命”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文明进步,给人民带来灾难。经历了10年动乱的中国人民,更加珍惜安定团结、安居乐业的局面来之不易。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过去我们已经吃了十来年的苦头,再乱,人民吃不消,人民也不答应。”(《文选》第216页)
邓小平同志正是从中国的发展前途出发,提出了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的问题。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工作重点转移、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问题、正确评价毛泽东同志的历史功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行改革开放、制止动乱、平息暴乱、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等等,党和国家的这一切重大决策都贯串着邓小平同志中国要稳定的思想。特别是经历了去年的政治风波和面对世界动荡的局势,我们更加理解小平同志强调稳定发展的战略意义。
稳定——中国发展的重要前提
为什么邓小平同志把稳定看作是中国当前的最高利益?这是他从中国发展的需要和人民根本利益着眼得出的结论。
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没有把稳定当作中国发展的重要前提,甚而企图用无休止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来解决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问题。到“文革”时期更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改革开放以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抬头,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更是唯恐天下不乱,他们造谣惑众、煽风点火,伺机捣乱,乱中谋利,再加上国外反动势力的支持,就会形成一种政治气候,给我们的人民和社会带来灾难。针对这种情况,小平同志反复论述了稳定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
只有稳定,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摆脱落后状态,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不可能的。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建设。闹事就使我们不能安心建设,我们已经有‘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这样一闹,就会出现新的‘文化大革命’”。(《重要谈话》第5—6页)每一个对国家负责的公民,都应该知道,动乱会破坏生产力,在稳定的条件下一心一意搞建设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摆脱贫穷落后。我们维护稳定的目的就是发展生产力,全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三部曲”的战略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只有稳定,才能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搞好改革和开放,在国内需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国际上需要一个和平环境。”(《重要谈话》第28页)在论述国内的稳定是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时,小平同志强调了两点:一是改革开放是中国几千年从未干过的事业,是有风险、有困难的,还会受到“左”、右两方面的干扰,必须要把握好方向、制定好政策,不能乱哄哄地改革。二是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不是一场急风暴雨式的革命运动,只能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的推进。如果到处搞动乱,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遭到破坏,改革的道路就被阻塞,改革的措施就无法实施,改革的成果就有可能被断送。
只有稳定,才能推进民主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如果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文选》第162—163页)十年动乱中的“大民主”,近几年来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都是在“要民主”的口号下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干扰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这些反面教训告诉我们,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推进民主建设,一旦法制被破坏,社会不安定,什么“民主”、“自由”都是空谈。
只有稳定,才能贯彻“双百”方针,繁荣社会主义文化。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说,没有安定团结,就没有一切,包括民主、‘双百’方针等等,统统谈不上。”(《文选》第216页)这是实际斗争经验的深刻总结。试想,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还能谈得上什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呢?10年动乱,搞的是“文化专制”;去年发生的动乱,实际也是破坏文化建设——首先是从全盘否定民族文化开始的。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每当社会稳定发展的时候,也就是文化繁荣的时候。“学术民主”、“创作自由”,只有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在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实现。
总之,中国要建设、要改革、要富强、要发展,必须首先要稳定。没有这个前提,今天这儿搞动乱,明天那儿闹分裂,中国的光明前途就会被断送。
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奋斗
在当今的世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实力,而要增强实力又需要有稳定发展的时间。自鸦片战争以来,侵略、压迫、战乱使我们国家在近100年中丧失了发展机会,变得落伍了。我们应该格外珍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争得的稳定发展的机会。正如邓小平同志强调的那样,“中国不能再折腾,不能再动荡。一切要从大局出发。”(《重要谈话》第13页)什么是大局?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局,这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正因为如此,全党全国人民都应该为当前中国的最高利益——稳定发展而努力。
第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中国发展的政治方向。要使中国兴旺发达,首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而没有党的领导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制度。”(《文选》第346页)我们要从国情教育、近代史教育、党史教育入手,深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让人民特别是青年人真正懂得中国为什么要由共产党来领导,中国为什么要选择社会主义道路,为什么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时刻不忘我们的立国之本。
第二,坚持改革开放,稳定和完善各项政策,使各项工作走上正常健康的轨道。要实现我们的目标,“一个是政局稳定,一个是政策稳定,两个稳定。”(《重要谈话》第13页)因为许多政策是同人民的实际利益相关的,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人心浮动,社会不安。改革开放是个总方针、总政策,首先要稳定,不能动摇。动摇了这个基本点,人民就没有希望,中国就没有出路。对于经济工作、人事工作、社会管理、文化工作、知识分子工作中的具体政策,仍要稳定和完善,保持它的连续性。要通过正确的政策导向,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发挥出来,投入改革和建设。
第三,全力以赴搞好经济建设,为国家稳定打基础。经济稳定发展是政局稳定、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如果经济搞不上去,人民的生活得不到改善,生产力得不到发展,社会的稳定就没有保障。要下大力气团结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克服困难,解决我们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十三届五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精神,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农业的稳定发展是整个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重要谈话》第34页)全党全国人民都应当齐心合力把农业搞上去,确保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促进经济全面繁荣。
第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稳定大局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实现安定团结,宣传、教育、理论、文艺部门的同志们,要从各方面来共同努力。毫无疑问,这些方面的工作搞好了,可以在保障、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方面起非常大的作用。”(《文选》第219页)因此各条战线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倡导雷锋精神,表彰各类先进人物,推动社会风气和党风的进一步好转,促进正在深入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使我们整个民族精神振奋起来。
第五,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争取稳定发展的国际环境。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目标,“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国际上的和平环境,另一个是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重要谈话》第8页)他把这两点看成是我们制定内外政策的根据。在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新的复杂变化的条件下,我们仍然要重视国际条件对于国内稳定发展的重要性,要积极而正确地贯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团结一切和平力量和进步势力,推动国际形势朝着有利于和平和发展的方向发展,为我国的建设和改革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联系国内外发生的巨大变化,重温邓小平同志十年来关于中国要稳定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倍感深刻和重要。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以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为指导,团结一切积极力量为我国的稳定发展而奋斗。可以相信,只要在党的领导下稳定发展,就一定能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中国将会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法不责众”析
高华
“法不责众”是社会上存在的一种排斥法制的心态。持这种心态者认为,倘若违法的人多,法律的尺度就能放宽,甚至会不追究法律责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法不责众”的信奉者确实还为数不少,其表现更是时有所见。“法不责众”的思想不仅影响深广,而且危害很大。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亟需用法的矩尺予以校正。
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的实质是工人阶级及其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意志通过国家意志形式的表现,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绝不能从中引伸出“法不责众”的结论。所谓“法不责众”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一种曲解,与社会主义的立法宗旨是大相径庭的。
“众”是一个相对概念。从范围上看,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主体,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的是劳动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而违法之“众”从局部看,似乎人多势众,但与社会主义法制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违法之众中,不管出于什么良好的愿望,只要触犯了法律,也就是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责罚“违法之众”,才能维护自身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能责罚“小众”,那将会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
从法律的特征来说,法律是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止和惩罚,法的铁的原则不可侵犯。无论从法理上或是司法实践中,“法不责众”的情况都是不存在的。法律作为一种准绳和尺度,是公正和平等的,决不会因为违法者的多少而改变其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因为违法者多,责罚就轻,法律就将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在适用法律上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对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民或组织,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曲解法律的作法都是不允许的。
也许有人会问,法既责众,那么为何不把所有参与违法活动者都抓起来呢?这其实也是对“责”的一种曲解。这里有几个关系需要弄清。
首先,要分清罪与非罪。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罪与非罪,需视人的行为对社会所构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违法的并不一定都已构成犯罪。
其次,“责”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刑法外,还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因此法律责任也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多种,不管触犯那一种法,都要予以追究。即使在刑事处罚中,除了主刑和附加刑之外,《刑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该条所列举的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行政处分,实际上都属于依法责罚的形式。
再次,要区别情况,对“号”施责。正是由于各种违法活动中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之别,所以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事实,弄清情况,区别对待。就拿对动乱的事后处理来说,参与者的情况非常复杂,责的形式也就要因情而定。江泽民总书记1989年9月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的处理方针很明确,要严格地区分、正确地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绝大多数的人,由于对社会的腐败现象有些不满,因此参与了学潮。我们采取的方针还是团结、教育。但是不能否认,确实有一些别有用心搞阴谋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我们现有的政府,因此,国家司法部门就要根据法律对他们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法律是否施“责”,关键不在违法人数多少,而在于公民是否遵法守法。如果倚仗人多,就可以无法无天,恣意妄为,那必将遭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制止和无情的惩罚。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报刊文摘

  吴敬琏谈:
克服经济困难 关键在于提高效率
过去,中国经济学界曾经有一个争论:宏观经济的主要问题是总量还是结构?现在看来,这个问题的本身提法就有毛病。总量问题和结构问题并不是平行的两个问题,实际上它们是不同层次的关系。通货膨胀的直接原因是总量问题。因为需求总量超过供给总量,总需求太大,票子发得太多,物价就会上涨。如果光有结构问题,没有总量问题的话,不会表现为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而是这个涨那个跌。但是为什么总量问题总是解决不了呢?这就和结构问题有关。结构不良就意味着经济效益不高。经济效益不高,你要保持一定速度,就会出现总量过大的问题。因此,对通货膨胀的分析要按层次进行,直接原因是总量过大,而总量过大,主要是在效率不高的情况下要保持高速度。因此,效率低是关键问题。
从现象上看,我们的效率在改革的前五年提高较快,后五年就难说了,产出增加是很快的,但投入的增加比产出还快。这就出了一个问题,如果靠投入很多增加产出,效率很低,那么剩余就很少。到了资源极限的情况下,大家互相争夺,就必然出现通货膨胀。在出现通货膨胀后,你一紧缩,需求减少了,随之而来的是产出减少,且生产滑坡将比需求的下降还来得快,来得猛。这就出现一种两难处境,因为效率低,要求产出增加很多,而需求的增加比产出快,就是说供给的增加小于需求的增加,当要抑制需求时,需求还没有下来,供给反而先下来了。
现在企业都觉得资金非常紧张,那么货币注入是不是太少了?其实总量注入并不少,问题在于我们效率太低,增产所需要的资金量太大,结构太差。在结构不好的情况下,就有大量资金在循环与周转过程中沉淀下来,在通货膨胀时,这个问题还看不出来,因为票子很多;一旦紧缩,水落石出,水流不动了。如果要使“水”顺畅地流,就要大量注入货币,注入到“水面”很高时,各种失调的比例关系、长短不齐的产品结构都被大量的货币所淹没,“水”才能够顺畅地流起来,而这个时候,马上就通货膨胀了。因为票子的增长已远远超过生产的增长,关键问题还在效率上。
         (摘自《改革时报》1990年5月3日)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报刊文摘

  领导干部要经常接触群众
杜国辉
紧密地联系群众,同群众直接接触,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但在今天,在我们一些领导干部身上,这种紧密联系群众、接触群众的紧迫感淡薄了,对于群众路线不那么重视了。造成这种状况,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工作制度和领导作风上的问题。
从认识上看,最根本的是没有在思想上确立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力量的观点。有的同志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关键是按经济规律办事,做不做群众工作,接不接触群众,似乎没有多大关系。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经济活动是群众的活动,经济规律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人来发挥作用的,而且往往要通过群众的情绪反映出来。领导干部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地了解经济活动的客观环境,正确地掌握和运用经济规律,搞好经济建设。
从工作制度和领导作风上看,一些陈规陋习也严重影响与群众的联系。比如,不管大小会,都是台上台下,等级森严,领导和群众截然分开;领导干部下乡,往往级级陪同,前呼后拥;有时人还没有下去,一个电话,下边就忙得团团转。有些领导同志下去,也多是在地、县一级的领导层转圈子,与广大群众的直接接触很少。有时要去基层了解情况,听的是早就准备好的那一套,群众真正的呼声听不到,靠汇报材料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这样是难免不出问题的。
领导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要善于通过多种渠道和有效形式,组织群众参政、议政,提高他们管理国家大事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现在我们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诸如物价问题、工资问题、住房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它问题,都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到群众中去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作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摘自《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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