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13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烈士留丹心
——沉痛悼念董纯才同志
  温济泽
一位老战友打电话告诉我:“董老去世了。”说是5月22日7时15分在协和医院因心肾衰竭去世的,生前嘱咐不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遗体捐赠给医院科研单位。我始而震惊:你怎么突然去了呢?继而悲痛:老战友又少了一个。
我泪水盈眶,难过得一时不能继续工作。我茫茫然,随手从书架上拿出你几年前送我的《远航诗草》翻阅着,翻到1985年你80生辰时写的《八十书怀》,其中云:“绕日八十春,长征献此身。”“自有探珠志,长怀报国诚。人间重晚节,烈士留丹心。”我脑海里浮现出你的身影,含着泪默默地对你说:你慢慢地走吧!你的“丹心”会永留人间的。
我同你相识整50年。最初是在延安,1940年。那年10月,你从边区师范学校(你任副校长)调到中央宣传部国民教育科。我比你早一年多,从陕北公学(我是教员)调到中宣部国民教育科。我们住在山上同一排相邻的窑洞里。我们在研究国民教育问题之外,你为陕甘宁边区编一套小学语文课本,我编高小自然课本。我们常常在一起研讨、切磋。你很注意联系边区实际,并且是怀着对边区儿童的一颗爱心来编这套书的。1941年7月,延安成立中央研究院,你调到中央研究院教育研究室当研究员,我调到文化思想研究室当研究员。我们又住在一个山头上,仍常常在一起促膝谈心。1943年你调到西北局宣传部国民教育科,我调到解放日报社副刊部,此后我们仍常来信,我多次约你为副刊写科学小品。我们这样相处了将近5年。那时延安是全国的革命圣地,我们这些从国民党统治区到延安的人,都感觉是到了一个新的天地,都把党、把延安比作母亲。正如你后来在一首诗里写的:“延安雨露溥,情胜慈母心。”而我们同志间相处,真像亲兄弟姊妹一样。这种手足情深的人际关系,是人们永难忘怀的。
你告诉我,你生在湖北大冶县一个贫寒的家庭,在大学时代是学教育的。大学还未毕业,由于家贫和赞同陶行知先生科学救国的主张,就到陶先生任校长的南京晓庄学校工作。你协助管理全校的教育活动,筹建了生物研究室,以后教授生物学课。从1931年起,你同陶先生一起开展了科学下嫁运动,要把科学下嫁给工农大众。你为此编写了《儿童科学丛书》、《农民常识课本》、《动物大观》、《植物大观》等科普读物十多种,还在刊物上发表了《凤蝶外传》等颇受读者欢迎的科学小品。世界科普名著如法国昆虫学家法布尔写的《科学的故事》,苏联著名科普作家伊林写的《人和山》、《几点钟》、《白纸黑字》、《十万个为什么》等,都是你第一个翻译成中文介绍给中国读者的。当年读过这些书的一代青少年中,有些人今天已是有成就的科学家或工程师,他们至今仍念念不忘当年从你的书中受到的启蒙教育。当年你不过30岁左右,在教育界、科学界已是一个知名的人了。
你还谈过你参加革命的历程。你在中学时代受到过“五四”运动的影响,在大学时代投身过“五卅”运动的洪流。你是一个热血爱国青年。你在晓庄学校时期,接近了共产党人。你知道我1930年也曾在南京做过地下工作时,高兴地谈起当年中共晓庄学校支部书记石俊,说他是你的同窗好友,1930年7月被捕,9月牺牲于雨花台。第二年清明节,你曾到雨花台去找他的墓而未得。晓庄学校被封闭,陶先生被通缉,石俊被杀害,这些都增加了你对国民党的不满。“九·一八”事变后的几年里,你亲眼看到了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山河破碎,国土沦丧,你从忧愤而觉醒,终于明白教育救国、科学救国“此路不通”,非革命不可。“一二·九”运动爆发后,你参加了上海学生游行示威的队伍。不久,你参加了上海文化界救亡协会,积极地寻找共产党。到“七·七”事变后,你才经八路军驻沪办事处的介绍来到延安。到延安后,你被分配到教育厅工作。当时厅长是徐老(特立)。他让你和他及警卫员三人同住一间屋,同睡一个炕,同在一起吃饭。他待你如亲人。毛主席也到教育厅看望过你。你终于在1938年春实现了入党的愿望。你在《八十行》这首诗里写道:“摸黑路,路难行。有谁知我个中情。抬望眼,北辰明。极星指引踏征程。千山万水风涛险,惨节严霜跋涉行。”这寥寥数十字,饱含着你的辛酸和追求。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组织部要抽调一批干部去东北。你满腔热情地提出申请,得到组织的批准。11月初,你率领一个大队去东北。我仍留在延安。我们匆匆话别。一别数载。1952年底,你从东北调到北京任教育部副部长,我们才又相见。在那些年,先是忙忙碌碌,后来又加上风风雨雨,我们很少见面。
1978年,科学的春天来了。这年6月,在上海举行全国科普创作座谈会,我和你又到了一起。第二年,中国科普创作协会成立,你被选为理事长,我为副理事长。两年后,你辞去理事长职务,我为代理事长。1984年,在中国科普作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我被选为理事长,你为名誉会长。不论名义如何变动,我们都常常商谈工作和创作中的问题。我们彼此以诚相待,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又恢复了我们在延安时代的那种亲密无间的关系。你年逾八旬,仍热心科普事业。1987年,中国科普作协的几位同志把我40多年来写的科普论文和科学小品选编成一本科普文选,请你作序,你当时患白内障,不能写字,仍满口答应由你口述,请一位同志记录整理,最后你又逐句逐字听改,定稿后,你又摸索着亲笔签了名。这篇序可说是我们之间同志友谊的最好纪念。去年纪念中国科普作协成立十周年和《科普创作》创刊十周年,你写了《创作中国特色的科学文艺》一文,又题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科学文艺的新路子,创作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文艺作品。”这是你留给中国科普作家和作者的最后遗言。我相信,许多同志会为实现你的遗愿而努力的。
你在79岁高龄时写过一首《老龄歌》,其中云:“老有所为,余热生辉。老当益壮,夙志不摧。”你最后一个大志是主编一部《根据地教育史》。全书按二战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分为三册,共约300万字。全书初稿已经完成。你的视力很微弱,还要亲自审阅修改。你一天连续几个小时,左手拿着放大镜,右手握笔,把第一册审改了两遍。你还想再改,谁知竟溘然长逝。这部书虽未最后完成,但字里行间已凝结了你大量的心血。
安息吧!你的业绩将永垂青史,你的丹心将与世长存。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永远怀念学习曹瑛同志
  五十年代全体留捷学生
1990年3月26日,我们敬爱的曹瑛同志与世长辞了!噩耗传来,我们几乎无法相信,就在不久前我们还从电视中见到您出席中顾委全体会议时的身影,难道您竟这样猝然离去?!但这毕竟是事实,您匆匆地走了。我们为失去一位良师益友而无限悲痛!
这些日子,您的音容笑貌,一直在我们脑中浮现;您的亲切教导,不断在耳边回荡。
1954年至1961年,您出任我国驻捷克斯洛伐克大使,出色地完成了党和政府的重托,赢得了捷克人民的称赞。您还为我们这一代留捷学生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像辛勤的园丁那样,抚育和培养我们。可以说,我们从20岁左右的无知青年,成长为有一定觉悟和知识的干部、科技人员,同您的教育是分不开的。我们常说,您和夫人陈维清同志,是我们人生旅途中的好带路人。五十年代初,我们这些不谙世事的青年,一批一批踏上异国的土地,是您及时教育我们,在国外,最要紧的是热爱祖国,立场坚定,遇事不迷失方向;要刻苦学习,学好本领,将来献身祖国,为社会主义服务。您还利用各种机会同我们座谈,讲革命故事,讲你们老前辈同敌人斗争的英勇事迹,启迪我们坚持原则,爱憎分明。正是由于您的言传身教,在国外复杂的环境中,在风云变幻的气候下,我们留捷学生没有让祖国的尊严受到损害,完成了祖国交给的任务,受到了外国师生的好评。
您在担任驻捷大使期间,不论公务多么繁忙,对学生的事,总是非常关心,在我们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每逢年关、节假日,甚至周末,您怕我们想家,总是邀请我们去大使馆,我们都怀着“回家”的心情到使馆过节日。您拉着我们的手,问生活习不习惯,学习成绩如何,同捷克同学的关系好不好等,有时还将您最爱吃的辣酱给我们带回宿舍。我们举办集体活动,您和维清同志总是拨冗前往,与我们同吃,同娱乐,对我们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您发现有的同学产生了畏难情绪,就语重心长地说,“孩子们,我们国家还很穷,人民节衣缩食供养你们,为什么?要你们学好本事,报效祖国。”您的话是那样真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我们感到无比亲切、信服,您真是我们的贴心人。
几十年过去了,我们这些留捷学生都已人到中年老年,工作在各自不同的岗位,有的还担负着党政要职。每年春节,同学们不约而同地从四面八方聚集到您身边。是拜年吗?不完全是。是向领导汇报吗?也不像。是什么呢?是习惯性地“回家”啊!孩子们要看望父母,父母也思念一年未见面的孩子!每次聚会,我们都受到深刻的教育,都为您的革命乐观主义所感动。局外人难以理解我们同您的关系,但当他们了解之后,总是赞叹和羡慕,说:“你们的大使真好啊!”是啊,您对我们的关怀,体现了党对青年和干部的关怀,体现了革命的爱的凝聚力!
记得那是粉碎“四人帮”以后了,为了彻底消除“左”的路线的影响和流毒,您亲自主持召开了原留捷学生各党支部干部会议,讨论为留学期间和回国后受到各种不公正待遇的同学平反的问题。您主动承担了领导责任,表示要坚决给大家解决问题。您恳切地说:“实践证明,这些同志都是好同志,在那样的情况下,他们回国后还能忠于人民,勤恳工作,是难能可贵的,应该给他们放下包袱,让他们放开手脚去为祖国多做贡献。”座谈会通过了纪要,并呈送中纪委盖章,分送所有留捷同学及其所在单位,同学们的问题获得了解决。许多同学热泪盈眶,打心眼里感谢党,感谢您曹瑛同志!我们知道您在十年动乱中蒙受不白之冤,身陷囹圄达七载之久。您铮铮铁骨,无私无畏,同林彪、四人帮、康生之流作了坚决的斗争。您获释之后,健康尚未完全恢复,就投身于拨乱反正的繁重工作。这时候,您首先记起的,又是我们这些留捷的学生!
曹瑛同志,您的伟大精神,激励我们为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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