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民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71号
《民兵工作条例》已经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990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 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 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体制的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兵应当做到:服从组织领导,听从上级指挥,掌握军事技术,爱护武器装备,学习政治文化,带头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群众利益。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九条 民兵的组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
第十一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
根据战备需要和现有武器装备,在基干民兵中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在重点人防城市、交通枢纽和其它重要防卫目标地区,组建民兵高炮营、团。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
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民兵性质任务、优良传统、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进行。
第十七条 民兵政治教育,平时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的任务、要求和民兵思想实际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练兵习武的自觉性,发动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战时应当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组织民兵开展杀敌立功、瓦解敌军等活动,保证战斗、战勤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
第二十条 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军兵种机关、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协助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到保证重点,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
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按照总参谋部的规定办理。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必须有坚固的库(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有报警、消防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库(室)的看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农村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装备的单位负责。上述单位不能修理的武器装备,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它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
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
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勤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民兵事业费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直接掌管民兵事业费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民兵事业费应当主要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使用。省军区、军分区两级留用的民兵事业费,除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外,不得超过全省总指标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项开支。
第四十一条 民兵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制定。
民兵事业费的预算、决算和使用管理,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实施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民兵、民兵组织和人民武装干部在参战、支前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军队给予奖励;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等其它任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拒绝、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国防部颁布的《民兵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有法必依
——访潍坊市长邵桂芳
本报记者 晓渡
一提起山东省潍坊市,人们一定会联想到多姿多彩的风筝。但您可知道,这个闻名遐迩的风筝之都在依法治市方面,同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市长邵桂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深有体会地说:搞好依法治市,关键是要依法行政。要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要改变过去以言代法和单纯靠行政命令的做法。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邵桂芳在主持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时,注意严格把好法律关。几年来,潍坊市出台的一系列经济决策,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两年前,市政府聘请了3位法律顾问,邵桂芳注意发挥他们助手和参谋作用。在处理行政问题时,在与外商谈判时,他总是与法律顾问商量,请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做到了心中有数,又有据可依,工作进展得很顺利。
在依法行政中,注意摆正主人与公仆的位置,这是邵桂芳当市长的又一体会。他说,“我是市长,但首先是市民的公仆。”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潍坊市工业污染严重,引起市民强烈反应。邵桂芳与省长签定了“环境保护责任书”之后,又与各县市区长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立下军令状,各方面积极配合。经过5年的治理,全市冒黑烟的问题得到解决,邵桂芳也因此受到国务院的表彰,被誉为“环境保护工作的热心人”。
在依法行政中,邵桂芳在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同时,还全力支持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在一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一家纺织企业变相提价非法牟利。市物价局根据有关法律,作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的决定。有的同志认为这家企业有困难,应照顾一下。邵桂芳与有关同志研究以后,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决定还是照章执行。
采访将结束时,邵桂芳对记者说:“学法用法不是赶时髦的事,依法治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
全国一年解救万名妇女儿童
本报讯 记者冯媛报道:从去年11月到今年10月底,全国解救了万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此同时,通过公安部门的专项斗争和经常性工作,抓获了一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查获了一批犯罪团伙。
近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比较突出,成为扰乱社会治安、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四川省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最初在70年代初出现在川东贫困地区,目前,全省平均每年有上千名妇女儿童被拐卖异乡。据分析,买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难止的原因主要有:这种犯罪活动有利可图;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因希望通过异地通婚摆脱艰苦环境而受骗上当;有些地方的男性农民以“买媳妇”作为解决择偶难的途径,或认为“买媳妇”比娶本地姑娘便宜。此外,有的地方的领导对这类犯罪现象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组织查禁和解救不力也是重要原因。
记者在日前结束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央财政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从1988年以来先后拿出“除六害”和“打拐”、“查禁”专项经费共计1900万元。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拿出专项经费用于“打拐”斗争。山东省近几年全省地方财政支出专项经费已达1000余万元。1980年以来,山东共打击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1.8万余名,解救受害妇女儿童2万余人。山西、安徽等省的负责同志十分重视,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和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买主,积极开展大力协助兄弟省区有关部门的解救工作。目前,山东、山西等省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已初步得到遏止。
在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受害妇女儿童的同时,有关部门积极做了大量治本工作:开展法制教育、使群众自觉抵制拐卖人口的非法行为;帮助择偶困难的男性农民解决婚姻问题;教育广大妇女自觉抵制买卖婚姻陋习,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用自己的劳动来改变家乡面貌、脱贫致富。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国民主促进会成立四十五周年
纪念献词
赵朴初
四十五年过去了。
纪念过去,
是为着现在,
为着将来。
不忘记
反饥饿!反内战!反独裁!
烈烈轰轰的上海。
不忘记
请愿到南京下关,
我们马老遭受的迫害。
不忘记
那一切,
我们民进诞生前后,
全中国的怒潮澎湃。
在共产党领导下,
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三座大山,
站立了起来。
高举社会主义大旗,
建设新中国,
改造旧世界。
立志于振兴中华,
从不怕风狂浪骇。
作为参政党的民进,
我们应当
无愧于过去的光荣,
我们应当
无负于今天的时代。
一个教师占多数的政党
更应当
把心血献给人民,
把光热献给后代。
勇猛精进,
丝毫不怠,
任凭岁月的迁流,
百折千回终不改!
         一九九○年十二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授予汪达军“爱民模范”荣誉称号
本报讯 公安部日前授予舍己救人的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二中队代理副中队长汪达军“爱民模范”荣誉称号。
汪达军同志1984年入伍。入伍6年中,他参加各种灭火战斗43次,每次都冲在最危险的地方,为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很大贡献。1990年7月26日,淄博市博山区蕉庄镇辛庄村原党支部书记、62岁的吕在义在塘坝水库不慎溺水,情况危急。汪达军接到求援电话后,立即带领4名战士赶赴现场,只身一人3次潜入8—9米深的水底寻找落水者,在水中搏斗了近30分钟,终因时间太长,体力耗尽而沉入水下,不幸光荣牺牲,年仅25岁。   
            (沈作鸣)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济南军区数千官兵、职工积极开发黄河三角洲
新华社济南电 (记者蒋永武)入冬以来,济南军区数千官兵和职工冒严寒,顶风沙,奋战于黄河入海口的大孤岛地区,营造万亩良田,打响了开发黄河三角洲的新战斗。
黄河三角洲面积近5400平方公里,是由黄河每年从西北黄土高原带来10多亿吨泥沙逐年填海造陆而形成的“共和国最年轻的土地”。从50年代起,一批批部队官兵、职工以南泥湾精神,在长满荆棘乱蒿的荒滩野坡上顽强拚搏,建造出几十万亩草场,开垦出10多万亩良田和数千亩果园,累计生产粮食2亿多公斤。他们还大力开发沿海滩涂,建起了数千亩水产养殖场。昔日的“山东北大荒”,如今变成了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生产基地,为我国重要石油基地胜利油田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
由于多种原因,黄河三角洲仍有2/3的土地未开发或未完全开发,国家计委已将黄河三角洲列入“八五”期间全国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山东省也把这里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济南军区把开发黄河三角洲作为支援经济建设的实际行动,已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出具体规划。目前的垦荒造田,是“八五”期间营造10万亩良田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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