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 第3版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已经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鹏
               1990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六条 行政监察在工作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和申诉制度。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八条 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一定地区、政府部门和单位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根据派出它的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第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的正、副厅、局长的任免、调动,应当分别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同意。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由派出它的机关任免、调动,但应当事先征求驻在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专员等职务。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监察员。
兼职监察员根据监察机关的委托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四条 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进行监察。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第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监察事项,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职权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
(一)根据监察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三)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与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五)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纠正的;
(二)发布的决定、命令、指示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
(四)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作出监察决定:
(一)违反政纪按照管辖权限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三)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对于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奖励的。
前款所列情况,监察机关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的常务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要求,制定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确定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前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确定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供检查和调查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三十三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需要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第(三)、第(六)、第(七)项规定的权限时,必须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的所在单位。
重要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重要的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监察部的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建议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以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其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同级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和对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在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于涉及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其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全国性经济组织和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按党章严格要求自己
——记成都军区某师党委“一班人”
何少华 唐平岳 李文平
今年初夏,我们来到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驻云南某师采访,不论走到哪个团队,都强烈感受到这里涌动着一股滚烫的热流,凝聚着一种巨大的向心力。全师上下,只要提到师党委的7名常委,官兵们都会动情地说:“这样的党员和干部,我们打心里佩服!在他们领导下工作,舍出命来也心甘!”
这个师党委领导班子刚上任的时候,7名常委中有5人是平职调动来的。大多数同志任职时间较长,年龄偏大。他们牢牢记住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把党的事业放在个人的名利之上,人人都向集团军党委作出了“一切服从军队建设的需要,决不向党伸手,扑下身子带好部队”的保证,并向所属各团队通报,接受全师官兵的监督。党委书记、政治委员石治理,党委副书记、师长罗烈文,两人首先作出表率,把妻子从内地调到偏僻的部队驻地,带动20多名团职干部也把妻子从城市或内地城镇调到部队驻地“安营扎寨”。在师党委“一班人”的带动下,全师各级干部都严格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自己,团结带领战士热气腾腾地抓部队建设。只半年多的功夫,他们就从成都军区扛回了正规化建设的优胜锦旗。师党委“一班人”带领全师官兵奋战了4年多的时间,创造了显著成绩,先后有7项工作受总部表彰,16项(次)受成都军区或集团军表彰。
这个师党委的常委来自5个单位,要搞好团结不容易。为了使党委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他们一切从党的事业出发,处处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4年多来,领导班子中从未发生过闹不团结的现象。常委之间既有党内生活会上尖锐的思想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又有同志、战友的深厚情谊。为了联络感情,多年来他们一直坚持在集体灶就餐。生活上互相关心,亲如兄弟。政治部主任罗际明的家属没搬来时,他的姑父从湖南远道而来,几个常委提着日常生活用品登门看望。他的姑父是个老兵,他感慨地说:“看到你们这样的同志关系,就像看到部队过去的老传统,真让人高兴!”
在金钱、物质的诱惑面前,“一班人”一贯从严要求。
分管后勤工作、主管全师生产经营的副师长谭伯达和几个干部到贵阳去联系生产经营业务,途中在一个小饭馆里就餐。他对随行的同志说:“你们喜欢吃炒菜就要几个小盘的,我弄点腌白菜就行了。”
谭伯达用自身榜样带出了下属人员的好作风。4年多来,生产经营办公室从来没有发生过违纪现象。
就像谭伯达这样,师党委“一班人”是从点滴入手严格要求自己的。政委的家乡来人,搭乘了师里拉货到昆明后放空返回的车,他主动交了汽油费。师长的家乡来人,要到离驻地40多公里外的风景区去玩,他给他们买了旅游车票。师里的小车,除了常委们到上级机关开会或下部队,绝大多数时间是给机关办事用的。
后勤部蒋文用部长的一个老乡想从团里调机关后勤部工作,几次来找过他。部长了解这个干部的业务情况不适应机关工作,没有同意,勉励他安心在基层工作。去年军校招生时,上级分配的名额很少,但报名的战士很多。蒋文用在审批后勤系统的推荐名单时,看到有他侄儿的名字,提笔把他划掉了。
今年5、6月间,军队院校招生,团里选送上来的一些学员苗子不符合报考条件,要退回,很快师领导就收到和接到了不少老战友、老首长或亲戚朋友的条子、电话,都是要求给予“关照”的。常委们决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报考学员的条件、指标、预选对象、考试成绩、录取结果都要公开,张榜公布,接受全师官兵监督,坚决按原则办事,决不徇个人私情。
为避免在干部选拔上的不正之风,去年以来,他们还建立了几个“不研究”制度:不经过下级党委的讨论报上来的不研究;不经过干部部门考核的不研究;不经过政治机关研究提名的不研究;临时动议的不研究。真正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干部,一个标准对待人,杜绝了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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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转业军人许祥焱荣获“创业奖”
接收3家破产公司 4年创利税2千万元
本报讯 记者罗同松报道:广东省科普器材公司总经理许祥焱,12月12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第二届全国科技实业家创业奖”。
许祥焱1951年参军,立功受奖50余次,曾被广州军区树为“先进科技工作者”。1986年春天,他主动请缨接收了3家破产公司。3个“烂摊子”撂给他126万元重债,每年利息就得付10多万元。
许祥焱当时只有一个想法:不能让国家受损失。他不要国家分文,一心一意经营科普器材,从事科技开发,将科技产品迅速转化为商品。他发现国际上有一种1984年面世的新产品——不间断电源,能在停电时迅速给电子计算机供电。他大胆引进,用手推车推着这种当时未被人们认识的产品,到北京等大城市推销。产品终于被有识之士相中。于是,他的公司高速度发展起来。仅4个月,便将亏损填平,年底盈利46万元。
他担任科普器材公司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后,依然保持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正直清廉。1988年1月前,他这位1951年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月收入只有170元。公司和上级按照他的贡献发给他奖金,他坚决拒绝。现在,他的基本工资也只相当广州地区的一般技术工人的收入。而许祥焱领导的公司从1986年6月至今的4年半时间中,已拥有1000万元固定资产,共为国家创利税2000万元,用于社会文教、体育、福利事业100万元。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培养法律人才逾10万
本报讯 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自1985年创办以来,已培养法律人才逾10万人。其中有2万余人参加了1988年、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有4000余人已取得律师资格。此外,还有大批学员被聘请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和街道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自然灾害与减灾知识竞赛揭晓
本报讯 历时3个月的首次全国自然灾害与减灾知识竞赛日前在北京揭晓。专家们在2万余份答卷中共评出一、二、三等奖共43名。这次竞赛是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中国青年报和国家科委联合举办的。
  (达)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某部帮助驻地建立卫生示范户
本报讯 解放军驻豫某部帮助桐柏山区200多个村寨建立了72个卫生示范户。他们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先后举办“如何建立环境优美的农家”、“生理卫生知识”等各类培训班近百期,使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渐次进入这里的山寨家庭。                (竹山 泽群)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某连被誉为拒腐蚀老山汽车兵
本报讯 云南边防守备某团汽车连,组建4年,行程840万公里,运送物资30多万吨,没有出现一起违纪现象,连续3年荣立集体三等功,被誉为“拒腐蚀永不沾的老山汽车兵”。该连从组建以来,一直坚持对干部战士进行“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塑好老山战士形象”教育,强化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意识。
                   (张礼文 张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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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走出高墙送一程
——记鸡西市司法局局长曲汝柏
马向民
马年金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黑龙江省鸡西市司法局集体一等功。
鸡西市司法局局长曲汝柏带领他的干警们,用心血和汗水探索出一条司法工作改革的新路。
1987年夏,曲汝柏在调查中发现,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受到社会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最突出的是就业难。思想上的包袱,社会上的歧视,使部分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对重新做人失去信心,有的便破罐破摔重操“旧业”。
为此,曲汝柏首先把调查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做了详细汇报,并建议市领导采取措施,做好接茬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预防、减少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同时,他组织干警与6区1县的厂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签定了实施帮教和安置协议。
1988年初,他创建了市区(县)两级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走新路”联络站,下设50多个帮教联络网点,形成了一支拥有300多人的专、兼职联络队伍。这支队伍的主要任务,一是搞好接茬帮教,二是帮助联系和落实就业,三是建立健全帮教档案。
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视联络站为自己的“娘家”。曲汝柏作为“娘家人”的总代表更是忙得不可开交,许多事他都要亲自出马。有个劳改释放人员出狱后生活无来源,亲友们东挪西借帮他买了一台汽车。当他高高兴兴地从外地把车开回鸡西后,却既上不了牌照又办不了营运执照。他想卖车又卖不出去。曲汝柏得知后,让联络站向市政府打了一份报告,还亲自找到市领导说明情况,最后终于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1989年初夏,有位中年汉子找到曲汝柏办公室,一见面便说:“你不认识我了?我就是1974年经你手办案,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啊。当时你还鼓励我入狱后安心改造,争取由无期变为有期。我听你的教诲,果然立功减刑,由无期变为有期徒刑15年,现在刑满释放了。可是我回来后一直没工作。”曲汝柏又亲自出马,找市劳动局领导说明情况,为他申请到了一个工作指标。
曲汝柏常对联络站的同志讲:“我们为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多解决一个问题,多安置一个就业,不仅是为他们个人解决了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为国家、为社会减少了一个不安定的因素。”联络站建立两年多来,已安置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就业901人,就业率达到76.7%。
为稳定和巩固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思想,鼓励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安心守法地工作,曲汝柏每年都要专门召开“守法致富座谈会”,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每逢新春佳节他还放弃同亲人团聚,到各区县去探望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
今年春天,他还主持召开了一次特殊表彰大会,对109名安心工作、守法致富的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奖励。
1988年以来,全市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中已有21名青年加入了共青团,有76人被评为不同层次的先进工作者,有72人成为守法致富的专业户,还有27名被聘任和提拔为各级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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