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9日人民日报 第6版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不能忘怀的历史巨人
 纪念任弼时85周年诞辰
廖盖隆
今年4月30日,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任弼时诞辰85周年。他1920年16岁就参加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不久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到1950年10月他46岁时过早地病逝为止,30年如一日地为中国革命事业,为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胜利,作出了多方面的巨大的贡献。特别是他从1940年起到逝世止,在中国革命蓬勃发展并取得全国胜利的11年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核心成员,他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领袖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之一。刘少奇说:“任弼时同志是一个模范的职业革命家,模范的共产党员和中国共产党最好的领导者之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与任弼时同志30年努力工作和领导革命斗争的历史是分不开的。”
任弼时1925年21岁时就任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代理总书记、总书记,为第一次大革命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1927年5月中共五大时,他当选为中共中央委员;同年6月,他代表团中央向党中央提出《政治意见书》,旗帜鲜明地反对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他参加了“八七”紧急会议,当选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参与领导反抗国民党新军阀统治的土地革命战争。同年11月,他主持团中央扩大会议,批判了团内的取消主义和先锋主义两种错误倾向。任弼时一贯严于律己,富有自我批评精神,他说,土地革命前期和中期的三次“左”倾路线,自己都是积极执行者。但是实际上,他对第一、第二次“左”倾路线都是作了抵制的。1933年5月,他被任命为湘赣省委书记以后,对湘赣根据地肃反扩大化的错误,作了不少纠正,救出了张启龙、王首道等一大批干部。这就是说,他在自己所领导的地区内已开始纠正第三次“左”倾错误。1934年7月,他被任命为中共中央代表兼红六军团军政委员会主席;8月,为了给中央主力红军探索战略转移路线,他与萧克、王震一起率红六军团西征,10月在贵州与贺龙率领的红三军(不久恢复红二军团番号)会师,并兼任红二军团政委,把红二军团从濒于危局中拯救出来,并在一年中由4000人逐步扩大到一万有奇。贺龙说:“由于两个军团的会合,特别是弼时同志的到来……,使我们对许多重大的政策问题获得了解决,从而使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部队建设在更加健全的道路上向前发展”。此后,他和贺龙一起领导红二、六军团,策应中央主力红军长征,粉碎了优于自己约10倍的敌人对湘鄂川黔根据地的围攻。1935年11月,他和贺龙率领红二、六军团17000余人(还有二千人留根据地,不久突围西进,保留600人在黔东与主力会合)再次从桑植突围长征,行经湘中、湘西,横贯贵州、云南,强渡金沙江入西康,历时7个月零10天,行程一万余里,在甘孜与红四方面军会师。这时,红二、六军团(不久合组为红二方面军)还有兵力14000人,枪支比出发前还多了。应该指出,这两次以任弼时为首的西征和长征,都是非常成功的,保存兵力的比例之高,远远超过红一、四方面军,当时,毛泽东、周恩来、彭德怀联名致电任弼时等,说:“你们尚保存伟大力量,将来发展无量,可为中国革命庆贺。”
任弼时在1935年9月作的报告《冲破敌人“围剿”的经验与教训》和1936年11月写的《红二、六军团从湘鄂边到康东北长征经过》,充分说明,他这时已经独立地形成了一整套和毛泽东军事思想相符合的人民战争的正确战略战术。他在1933年到1936年担任政治军事的全面领导工作的辉煌成就也同样证明,他不仅是能独当一面的政治家,而且是一位卓越的战略家,具有很高的马克思主义水平。
在红一、四方面军会师又分手,张国焘的分裂行为极为猖狂,红军面临分裂的巨大危险这样情况下,红二、四方面军汇合了,任弼时又和朱德、刘伯承、贺龙等一起坚定地拥护党中央,采用正确的党内斗争方式同张国焘的反党分裂行为作斗争,终于在1936年10月实现了红一、二、四方面军三大主力红军在甘肃南部的胜利会师。这之中凝聚着任弼时的不朽功勋。
抗日战争爆发后,他担任八路军政治部主任,和朱德、彭德怀一起率领军队深入华北敌后,广泛地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并在有利条件下进行运动战,创建了抗日民主根据地,胜利地开辟了敌后解放区战场。
1938年3月,他受党中央委派赴莫斯科,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负责人。同年4月,他向共产国际递交了书面报告大纲《中国抗日战争的形势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和任务》;5月又作了口头说明和补充。他指出,抗日战争是持久战,要经过日军的进攻,到相持,然后转入反攻的过程。这同当年5月毛泽东写的《论持久战》一书的观点是吻合的。他的报告和多方面工作使共产国际对中国情况和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又联合又斗争的策略的正确性有了理解,共产国际从而改变过去的片面看法并作出决议,肯定中共的政治路线是正确的,确认中共是在复杂的环境和困难的条件下真正运用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季米特洛夫又对任弼时和即将回国的王稼祥说,中共中央领导机关中要以毛泽东为首来解决统一领导问题。当时中共还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因而这关系到中国革命的前途。在这方面,任弼时是有巨大功绩的。
1940年3月任弼时回到延安参加中共中央书记处工作,1941年9月担任中央秘书长,1943年3月和毛泽东、刘少奇一起任中央书记处书记,负责处理中央的日常工作并参与领导整风和大生产运动。1944年5月他参加党的六届七中全会,受中央全会委托主持起草了著名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随后参加了七大,任秘书长。他在大会上继续当选为中央委员,在6月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并和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一起继续当选为中央书记处书记。
任弼时在1940年参加中央书记处工作后,分工管理党务和根据地建设工作。在根据地建设问题上,他深刻地阐述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性,阐明了民主建设和经济建设要密切联系起来。他在1941年2月的讲话中说:“民主建设与经济建设,是有相互密切关系的,两者缺一不可,忽视了一方面,另一方面就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他在1944年4月还指出:“革命是为着建设,而建设的根本就是发展经济。……我们共产党人如果只晓得用战争和暴力来推翻旧的制度和统治,而不善于建设新的丰衣足食的幸福快乐的社会,那我们也是不会胜利的”。
他在1941年所写的《关于增强党性问题的报告大纲》中指出,党性的问题就是高度的无产阶级觉悟和无产阶级意识的问题。同时指出,“我们党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与广大群众有密切的联系,就在于它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他在1943年1月的长篇讲话中,率先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在谈到反对党内的官僚主义、军阀主义倾向和贪污腐败现象时,他说:“用什么办法去反对,去进行斗争呢?唯一的办法,就是在党内发动所有的党员群众,在政府系统中发动广大的劳动群众,大家来进行批评和监督。……也就是说,要扩大党内的民主,要扩大人民的民主,并运用这种平等的民主精神,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来进行反对自由主义、官僚主义、军阀主义倾向以及贪污腐化的斗争。”他的这些精湛的论述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和今后长时期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都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任弼时参与党的一切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对全国作战的指挥,特别是在1947年3月到1948年3月党中央转战陕北期间,他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这个时期党中央的领导是高度集中的。这完全适应当时异常紧张的革命战争形势。后来,周恩来回忆说:“我们领导革命战争时,在全国、在中央决定问题的只有三个人。当时中央书记处共有五个人,分散在两个地方:一个地方是刘少奇同志和朱德同志,他们领导全国土改,搞根据地;在中央只有三个人,毛主席、周恩来与任弼时同志。所谓中央,就是这三个人嘛!”在扭转各个解放区相继出现的“左”倾狂潮中,任弼时起了关键性作用。叶剑英不仅参加了1947年12月中央会议,而且参加了预备会议中任弼时领导的土地小组,深知这方面的情况。后来,叶剑英曾经指出:“弼时同志的这一伟大的功绩知道的人是很少的。”
任弼时在党中央一直正确地掌握着土地改革政策和其它社会政策。全面内战爆发后,按照《五四指示》,土地改革运动在各解放区轰轰烈烈展开。然而,在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以平分一切土地为中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前后,发生了由康生在晋绥解放区临县郝家坡村带头发起的土地改革中的“左”倾冒险主义倾向。这个错误倾向的特点是,侵犯中农利益,把许多富裕中农错划为富农,对地主富农乱斗乱打乱杀,没收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这种“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几个月内在全国各个解放区造成了社会的严重震荡不安。任弼时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之后,在1947年12月中央会议上及时提出要立即纠正这个危险的“左”倾错误倾向,周恩来也提出了纠“左”的必要。这个建议得到了毛泽东的采纳。
12月会议后中央在1948年1月18日拟定了一个纠正“左”倾错误的土地改革决定草案,发给各地征求意见。任弼时在这个决定草案拟定以前在西北野战军前委扩大会议上作了《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长篇讲话。在这个讲话中,他对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农村阶级,应该坚固地团结全体中农,对地主富农的斗争方法(指出我们对地主的政策是消灭他们的剥削制度,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对工商业的政策,知识分子和开明绅士问题,打人杀人问题等6个重要问题,作了理论结合实际的深刻阐述,并且严厉地批评了“左”倾冒险主义错误。毛泽东认为任弼时这个讲话很好,能纠正土改中“左”倾偏向的问题,他于1948年3月17日致电在河北建屏(今平山)西柏坡村的刘少奇说:“我们决定发表弼时同志的一篇讲演,不发表一月决定草案,因为弼时同志的讲演比一月决定充实得多。”4月25日,邓小平在河南鲁山县对晋冀鲁豫野战军指挥员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政策和策略究竟是什么东西?要怎么样来做,才能克服左的偏向?用心来研究《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毛泽东同志起草)和任弼时同志的《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这两个文件,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而且这两个文件分析得很周到细致,完全符合于新区。”总之,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这篇著作,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论述土地改革问题的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还应该提到,任弼时早在1946年5月为党中央起草的《解放区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贸易的基本方针》这个文件中,就富有远见地提出:“在有利于发展和繁荣解放区经济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外国资本家到解放区投资,但必须以尊重中国主权与法律为条件。……为着发展解放区工业,吸引民族资本以至外国资本到解放区繁荣经济,我们必须防止过左的劳动政策。”这说明,任弼时很早就提出对外开放政策的。
当人民解放军正在进入战略决战阶段、全国革命胜利日益迫近的时候,任弼时在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发言中,及时提出了在和平建设的条件下,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且使之制度化的问题。他说:“必须先有党内民主,人民的民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任弼时是一个伟大的共产主义者,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他的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永远值得我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广大干部和群众学习。
周恩来在任弼时刚辞世不久就号召:“纪念任弼时同志,学习他30年奋斗不已,至死不息的自我牺牲精神,学习他顽强对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学习他坚持原则,服从真理的布尔塞维克精神。”朱德说:“弼时同志给全体共产党员和全体爱国人民树立了一个忠心耿耿、为人民利益鞠躬尽瘁的榜样,树立了一个坚持革命原则、百折不挠的榜样,树立了一个朴素切实、密切联系群众的榜样。”
我们首先要学习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任劳任怨,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殉共产主义事业的革命精神。叶剑英说:“任弼时同志……是我们党的骆驼,中国人民的骆驼,担负着沉重的担子,走着漫长的艰苦的道路,没有休息,没有享受,没有个人的任何计较。他是杰出的共产主义者,是我们党最好的党员,是我们的模范。”
我们还要学习他的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和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两者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他在这两方面都堪称典范。他在1933年到1936年所以能独当一面,正确实施政治军事领导,同张国焘的“左”倾分裂路线作斗争并取得很大成果。在抗日时期和朱德、彭德怀一起成功地开辟华北敌后解放区战场,出使共产国际取得共产国际对中国党的理解和支持,在解放战争时期所以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改革中危险的“左”倾错误,并且能提出使民主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并进等一系列意义深远的理论思想,都是同他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的作风分不开的。
我们还要学习他坚持原则、服从真理、修正错误的自我批评的精神,学习他对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循循善诱的精神。彭真说:“在我们党内和党外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弼时同志多次地表现了他的坚强原则性和惊人说服力的统一,这成了他的工作作风的一个特点。”胡耀邦同志在1986年3月27日的一次谈话中说:弼时同志既坚持原则,又循循善诱,又公道正派,他在30、40年代就赢得了我们党许多人的尊敬。他50年代初去世后,这么多年,许多老同志还在怀念他……几十年不容易哟,如果不坚持原则,能把工作搞得这么好啊?
任弼时把对革命的巨大贡献和个人的优良品德、修养、作风有机地溶为一体,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是我们不能忘怀的历史巨人,他留下的丰富理论思想、高尚的品德和优良的作风,是我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广大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研究任弼时的理论思想,学习任弼时的高尚品德和优良作风,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作出积极贡献,就是我们对任弼时的最好纪念。


第6版(文件·报告·回忆录)
专栏: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号
现发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志桩、测试桩、围栅、拉索、标志牌。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于危害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管道沿线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道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雇工等事项。
第七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案件。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八条 管道建设企业和管道运营企业(以下统称管道企业)负责所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其职责是:
(一)在建设管道时,对管道包敷防腐绝缘层,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管道建成后,将埋入地下的管道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设置永久性标志;
(三)对易于遭到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管道出现泄漏时,及时进行抢修;
(七)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管道企业为了巡查和维修管道,需要征用埋设管道的土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管道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管道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当地农民在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后,可以在征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对在管道巡查、维护、抢修过程中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不予赔偿。
第十条 管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管道沿线招聘群众护线员。
第十一条 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道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第十五条 新建电力、通讯线路跨越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和油库,应当事先与管道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车辆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禁止行人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或进行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保护装置。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规划和计划通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的安全;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二十一条 因兴建其他工程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
(一)需要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改线或者搬迁的;
(二)穿、跨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铁路、公路加宽或河道、渠道加宽、加深,造成原有管道穿、跨越长度增加或埋地深度增加的。
第二十二条 管道穿越河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保护工程时,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在管道经过的区域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修建架空电力线路或电气铁路;
(二)埋设地下电缆;
(三)设置安全或避雷接地体。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维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能源主管部门或管道企业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破坏、盗窃或哄抢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窃取管道输送的石油或天然气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致使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能源主管部门有权加以制止,限令拆除违章建筑,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在本条例发布前已存在的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隐患,管道企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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