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第1版

第1版(要闻)
专栏:

  趋向跨地区跨行业 逐步经常化程序化
我国企业兼并呈发展趋势
已有3424个企业被兼并
本报讯 记者刘国胜从国家体改委获悉:最初出现在保定、武汉等少数城市的企业兼并,在改革大潮中产生了良好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兼并的道路,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据对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856个企业兼并了3424个企业,其中,湖北、湖南、黑龙江、山东、吉林、辽宁、四川、河南、河北、浙江、江苏等省,被兼并的企业都超过了200家。不仅大中城市的企业兼并发展很快,一些县办企业、乡镇企业也出现了兼并行为。江苏无锡县就有200多家乡镇企业卷入兼并浪潮,几乎乡乡有兼并。
企业兼并多数是有偿转让产权,约占75%,其余25%是同一所有制、同一所有者代表的企业之间的资产无偿转让。在兼并范围上,正在由本地区、本行业内的企业间兼并,向跨地区、跨行业方向发展。河南省开封市和郑州市在报纸上公开发公告,欢迎外省市优势企业兼并自己的企业。首钢通过各种方式跨地区、跨行业兼并了24家机械、船舶、电子企业,加上横向联合。目前,首钢所属企业已达103家,遍布18个省市、自治区。企业兼并已不再单纯是为了消灭亏损而进行兼并,在兼并中优化经济结构已受到重视。许多省市都在围绕调整地区产业结构、发展优势产品推进企业兼并。企业兼并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保定、郑州、洛阳、太原等地区相继组建了产权交易市场,使企业兼并活动逐步走向经常化、程序化,通过市场来组织资产评估。


第1版(要闻)
专栏:

  引导企业“从我做起”遵纪守法
国家将采取五方面措施 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记者吴士深)记者从国家体改委获悉,国家将采取措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从我做起”,遵纪守法,保证国家各项治理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
据介绍,近年来一部分企业偷税漏税、乱涨价、乱发钱物、生产伪劣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比较突出。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已经成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体改委最近决定,结合完善企业承包制,重点从五个方面强化企业约束机制:
——企业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并且使承包期、厂长任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
——建立科学的承包指标,既要确保完成当年上交利税指标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同时也要考核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工资净产值率等指标,特别是重视对产品质量的考核。
——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体系,严格财经纪律,不搞帐外资金,办好厂内银行。同时,健全企业自我监督和审计制度,发挥党委监督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经营者和职工的社会责任感。
首都经济界人士认为,建立企业约束机制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在当前治理整顿中,强化企业约束机制尤为重要。它将在促使企业注重发展后劲、注意控制消费、讲究社会效益、珍惜企业信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1版(要闻)
专栏:

  第四十届世乒赛结束
我国女队荣获三项冠军
男队无人进入单项决赛
本报多特蒙德四月九日电 记者刘小明、江建国报道:以群雄蜂起为标志的第四十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经过十二天的激战今天在威斯特法伦体育馆隆重闭幕。中国运动员在总共七个项目比赛中荣获三项冠军、二项亚军、八个第三名。瑞典选手获两项冠军,联邦德国和南朝鲜选手各获一项冠军。
二十一岁的湖北姑娘乔红继昨天夺得女双冠军后,今天又出色地发挥了水平,连克南朝鲜的玄静和、朝鲜的李粉姬两员世界名将,摘取女子单打世界冠军。
今天的男子单打决赛成了两名瑞典选手的一场表演赛,打出很高水平,结果瓦尔德内尔以三比二战胜佩尔森,第一次荣登冠军宝座。
混合双打决赛在南朝鲜名将刘南奎、玄静和同南斯拉夫的卡列尼茨和佩尔库钦之间进行,南朝鲜选手拥有明显优势,直落两局夺魁。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今天应邀为优胜者发了奖。第四十一届世乒赛定于两年后在日本的千叶举行。


第1版(要闻)
专栏:

  政府商界职工同心协力
太原平抑物价见效
首季零售物价指数逐月下降
据新华社太原4月9日电 (记者张伟)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商界和职工同心协力抑物价,使今年头3个月的零售物价指数出现逐月下降趋势。
去年,太原市零售物价指数上升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单位组织全市500余家商业企业开展减价销售活动。事后,一些有见识的商店经理认为减价销售只能维持一时,而平抑物价是一项长期工作。在他们的倡议下,组织了以商界为主的太原市平抑物价促进会。
平抑物价促进会采取联购联销、分购联销的形式组织货源,以减少环节费用,保证会员商店的商品零售价格始终处于全市最低水平。这些会员商店向顾客发放“物价信誉卡”,顾客从他们那里购买的商品若价格高于其他商店,可以到原购货店领回差价款。由工会组织的600余名职工物价监督员也积极与政府物价管理机构和商界配合,及时通报市场物价信息。这样一来,太原市形成了物价监督网,使政府管理物价的能力大大增强。
据物价部门统计,近3个月,太原市一般商品售价下降了5%至10%,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售价下降了30%。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蔬菜、禽蛋的价格也有所下降。


第1版(要闻)
专栏:

  价格上升 果农惜售
烟台一亿公斤水果积压
有关部门正疏通渠道调运推销
本报讯 据今天出版的市场报报道:截至2月下旬,山东省烟台市已积压水果1.05亿公斤,其中苹果7500万公斤,大梨3000万公斤。积压的1.05亿公斤水果中,除市供销社系统有2500万公斤外,大部分都积压在果农和其他经营者手中。
去年秋天,苹果、大梨价格普遍上升,烟台市早秋果每公斤平均收购价达到1元以上,晚秋果1.5元以上,升幅从0.5倍至几倍不等。收购价大幅度上升,带动了销价的上涨。不少果农和经营者为了抢早市,苹果不到成熟期就提前下树落果,造成水果内在质量差。价格上升,质量下降,使消费者难以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在去年秋天水果价格大幅度提高情况下,果农和经营者不是审时度势,而是普遍产生了“越贵越想贵,越贵越不卖”的惜售思想,人人都想储存水果来年发大财。烟台市郊有一个村,往年水果总产量为150万公斤,而现在却积压了200多万公斤。惜售的结果,事与愿违,目前烟台市的水果不仅卖不到去年秋天的价格,而且比去年秋天价格低也难找到销路,加上损耗,更是得不偿失。果农普遍反映:搞好水果生产很重要,做好销售工作更为重要。据了解,烟台市有关部门目前正疏通渠道,组织力量调运推销,以减少损失。               (柳径祥)


第1版(要闻)
专栏:

  纺织部召开电话会表彰先进
三月份纺织工业滑坡趋缓形势仍严峻
本报讯 记者莫新元报道:全国纺织工业的744名劳动模范和79个先进班组在电话中受到表彰。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9日在纺织工业动员表彰电话会议上希望全国800万纺织职工振奋精神,艰苦奋斗,为增加纺织品有效供给而努力。
用电话会议的形式表彰劳模,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支持。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秘书长罗干出席了表彰会,并向劳模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
吴文英要求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以提高产品档次、提高加工深度、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挖掘内部潜力、降低原材料消耗为内容的“双增双节活动”。
又讯 继今年1、2月份全国纺织工业生产出现负增长之后,3月份纺织工业生产滑坡趋缓,从而使今年一季度全国纺织工业产值比去年同期增长1.32%。
3月份虽然扭转了生产负增长,但是棉布、印染布、丝绸等主要产品的产量仍是负增长;月产值10亿元以上的主要纺织基地如上海、江苏、天津、浙江等省市生产仍是负增长。
王曾敬副部长指出,导致纺织工业生产滑坡的原因除了资金、电力紧张外,主要是原材料短缺和原材料、产品价格倒挂。
王曾敬说,克服上述困难,首先,要积极调整原材料结构,大力发展涤纶仿真产品,开发含苎麻织物和兔毛织物。其次,要调整产品结构,利用有限的原材料,提高每吨纤维的附加值。要力求原料使用轻量化,努力把棉纱的平均纱支提高2支,这样全国可节省棉花400万担。


第1版(要闻)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版(要闻)
专栏:

  李先念视察新乡县刘庄
据新华社郑州4月9日电 (《河南日报》记者张峰晖、本社记者刘云莱)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于4月7日至8日到河南视察,在新乡县刘庄调查了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情况。他对刘庄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专业承包,在共同致富道路上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
4月7日下午,李先念一行驱车来到新乡县七里营乡刘庄村。在村头和全村男女老少亲切会见,问长问短。李主席走进村民刘名福家里,同他拉起了家常。李主席问起刘庄的生产和按劳分配情况,村党总支书记史来贺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已达到4200多万元,人均产值3万多元,人均分配2400多元。李主席还会见了刘庄学校师生,勉励教师为培养社会主义下一代做出新的成绩。临别时,李主席在刘庄栽植了一棵雪松作为纪念,并兴致勃勃地挥毫题写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8个大字。


第1版(要闻)
专栏:

  结束在中国的访问
多哥总统离开天津去日本
新华社天津4月9日电 多哥总统纳辛贝·埃亚德马一行结束了在中国的访问,今天从天津乘专机前往日本。
天津市市长李瑞环,中国政府陪同团团长、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等到机场送行。
埃亚德马总统一行是昨天从北京前来天津参观访问的。当天晚上,李瑞环市长会见并宴请了多哥贵宾。今天上午,埃亚德马总统一行在天津参观游览。


第1版(要闻)
专栏:

  我社会福利事业取得成绩
当前一些福利企业陷入困境急待解决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今天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1988年民政事业的发展喜中带忧。
民政部发言人说,1988年,我国18.27%的乡镇建立了以敬老院、社会福利厂、优待五保统筹和社会保障网络,总数达到1万多个。城乡新建福利院39030个,比上年增加1658个。同时,1988年还创办福利企业40496个,有职工147.6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5.71%和29.61%,创产值达206.3亿元,获利16.6亿元。社会福利企业还有20多个大类,1500多个品种产品出口,创汇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0%。去年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65.9万人,街道分散就业9.13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51.74%和32.78%。
民政部发言人说,在取得成绩的背后,仍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社会福利企业因受计划外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冲击,在享受国家优惠税收的政策下,仍有20%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的危险;在优化劳动组合、推行承包制中,首先被淘汰的是残疾人,因此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王旻)


第1版(要闻)
专栏:

  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本报评论员
我国人民盼望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有了这个法,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但是,我们政府的工作人员,水平不一样,素质有高低,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很难完全避免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以前发生这类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往往把希望寄托在上访上。
经验表明,许多问题仅仅通过上访是无法解决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现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了,老百姓可以告“官”,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更加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损害,可以及时得到补救,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得到纠正。
在当代,行政诉讼已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诉讼。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衡量这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则是我国走上社会主义法治轨道的重要标志。我们的任务,是要把纸面上的好的法律规定变为人们的行动。这就要做许多工作。首先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要学好这个法,并严格执行这个法。现在,坐在他们面前的原告,是普通老百姓、法人,而坐在他们面前的被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在这样的原告和被告面前,法官们要做到刚直不阿,不畏权势,秉公办案,是需要勇气的。人民期望法官们在审判行政案件时,能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其次,行政诉讼法能否得到遵守,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这个法的认识是否正确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认真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学习这个法,熟悉规定,掌握精神,克服在某些干部中存在的与老百姓对簿公堂有失身份的错误思想,杜绝传讯不到庭、判决不执行的错误行为。当然,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民和组织,也不能由此产生误解,认为既然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告状,便滥诉缠讼。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都是搞好国家管理所必须的,公民和组织应认真执行,而不应当去法院投诉。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需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认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意义,都掌握行政诉讼的主要内容。这个工作,首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人民法院要做,社会舆论机构也要做。我们相信,通过宣传和贯彻行政诉讼法,一定可以加速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际徒步横穿南极考察队组成
我科学工作者秦大河参加
据新华社兰州4月9日电 (记者陈惠明)受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派遣,中国科学院兰州冰川冻土研究所副研究员秦大河,将参加国际徒步横穿南极考察队,前往南极进行科学探险考察。
这次横穿南极考察活动是由美国和法国联合发起的。参加考察队的有中、美、苏、英、法五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派出的人员和一位日本人。考察队计划从1989年7月15日至1990年3月1日,用7个半月的时间穿越南极。考察队将对南极臭氧层变化、南极内陆冰川进行科学研究。秦大河将承担冰川研究这一课题。


第1版(要闻)
专栏:新闻摄影比赛

获奖归来
全国百名售粮大户之一、山东省文登市的于喜畔去年承包土地80亩,总产达到3.25万公斤,向国家交售合同粮2.6万公斤,被商业部授予“全国售粮模范”称号。这是于喜畔从北京领奖回到村里时的情景。
 许夕堂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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