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
  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基本可行
  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建议增加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制定这个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根据大家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他说,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凶器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单位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发动、组织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上述规定界限不够清楚,难以掌握。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和参加当地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有些集会、游行、示威并不需要申请,本法应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进行的活动。”
他说,草案规定:“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要求,需要通过协商对话的,还应当附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对话的书面材料。”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协商对话的含义不够清楚,不好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因突发事件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一般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困难。因此,建议增加规定:“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派负责人员到其所在单位或者现场,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宋汝棼说,有些地方、部门和法律专家提出,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执行,应按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建议除保留草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外,对刑法已有规定的宣传煽动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打砸抢”,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原则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一些犯罪行为作出适用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主要是:(1)携带武器、凶器或者爆炸物的;(2)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3)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拒不执行解散命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占领公共场所或者拦截车辆、行人,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交通秩序的。同时,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单独规定一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曲格平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环保法(试行)》尚须完善
  建议修改作正式法律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环境保护法(试行)》自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以来,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发现该法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局等部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上,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曲格平受国务院的委托,就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必要性,曲格平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试行)》),自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试行以来,对加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发现《环保法(试行)》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些内容也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环保法(试行)》是依据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的。1982年《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环境保护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二是对许多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没有加以确认。例如,只规定超标准排污要征收排污费,没有规定对排放某些污染物,虽然没有超标准排放,也应当征收排污费;没有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没有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只是对惩罚作了一条笼统的规定。三是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环保法(试行)》具体地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这样规定不利于深化机构改革;此外,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只规定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也不够妥当。
他说,《环保法(试行)》是试行法,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作为正式法律施行。
曲格平说,《环保法(试行)》实施十年来,一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和治理,但就全国来看,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六五”期间大气污染严重,降尘和降颗粒物的平均值每年都超标;城市地表水污染范围已达80%以上,50%的城市地下水的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主要水系干流都有严重污染的河段,湖泊富营养化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不断加剧;噪声污染依然严重。在自然环境中,乱砍滥伐林木、破坏野生生物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环保法(修改草案)》专门设立了“环境的监督管理”一章。
他说,《环保法(试行)》中没有规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对保护环境起了很好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也试行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因此,在《环保法(修改草案)》中确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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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林涧青报告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
加强居委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涧青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实行基层直接民主,依靠城市基层群众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对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林涧青说,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他说,有些委员提出,居民委员会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非常重要,应当在法中予以强调。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林涧青说,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许多地方和有些委员提出,召集几百户居民开会很难办到,最好规定得灵活些。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选举产生”。同时,对草案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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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林汉雄受国务院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制订城市规划法很有必要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的议案。
议案说,城市规划是为了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作的综合部署,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需要通过立法来保证城市规划的正确实施。城市规划法草案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在今天的人大常委会上,建设部部长林汉雄受国务院的委托,就《城市规划法(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林汉雄说,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个条例的施行,为我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对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保障城市规划的正确、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改革的深入发展,《城市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对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城市规划、建设的改革实践中,也积累了解决这些新课题的经验,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和实践的经验,完善城市规划法制;《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或修订,也需要对《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城市规划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也需要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议尽快制定我国城市规划法,反映了客观实际的需要。因此,制定《城市规划法》是非常迫切和十分必要的。
关于城市发展方针,林汉雄说,我国是拥有11亿人口的大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乡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1988年全国城市人口已达2.081亿,5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已达58个
(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已达28个),20万以上、不满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110个,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266个,建制镇11481个。在本法起草过程中,对大城市规模的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如何合理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综合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城市规模,特别是市区人口和用地规模应当控制。这有利于城市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促进城镇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他说,“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是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而确立的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近10年来,这一方针对指导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合理发展,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分布,形成比较合理的城镇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小城市包括建制镇已在全国广泛兴起。为了引导小城市有计划地合理发展,《城市规划法(草案)》把我国城市发展方针调整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第四条)。这将有利于使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防止城市规划中脱离国情的高标准、高指标现象的发生,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城市规划法(草案)》把“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确定为我国城市规划的重要原则(第五条)。
关于城市规划区,林汉雄说,城市规划区不只是城市市区的概念,还必须包括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近郊区以及远离市区的城市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作为城市一部分的风景名胜旅游区。否则,将造成城市外围,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建设的混乱和失控,势必严重影响城市的合理布局和正常发展。因此,《城市规划法(草案)》把城市规划区确定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统一控制的区域”。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又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总体规划时,根据上述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具体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城市根据自身的特点划定规划区,有利于城市辖区内的统一规划管理和全面、顺利地实施城市规划,又为城市的长远发展创造条件。
关于城市规划的实施,林汉雄说,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基本手段。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是基本建设和征用、划拨土地的前期工作,只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进行严格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布局的混乱,以实现城市规划,保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因此,《城市规划法(草案)》在总结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与《土地管理法》协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等作了规定。一是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是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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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邹家华在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说
  按国情国力推进农机化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江夏报道:国务委员邹家华,在今天开幕的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上说,要按照国情、国力,分两步走,争取到下个世纪中叶达到全国基本上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战略目标。
邹家华提出的战略设想是:第一步,到本世纪末,经济发达地区、商品粮集中产区、大城市郊区、国营农牧渔场等,先一步发展和逐步实现主要作物、重点养殖业大部分作业项目的机械化;其它地区,要有选择地在某些作业项目中基本实现机械化。第二步,到下个世纪中叶,经济发达地区,在能够使用机械操作的地方,实现较高程度的机械化;其它地区主要作业项目实现机械化操作。
我国人多地少底子薄,这与发展农业机械化是否相矛盾?针对这种疑问,邹家华指出,发展机械化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以提高土地产出率为重点和农林牧副渔各业综合发展的方针,但是发展农业生产力离不开作为先进工具的农业机械。他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与机械化的发展也不矛盾,现在农机生产部门增加了小型农机的生产,农民购买农机具正逐年增加。
谈到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曾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走过的一段弯路,邹家华强调说,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一是要和发展第二、三产业、多种经营、农村剩余劳力的转移相适应;二是要和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富裕程度相适应;三是要和国家工业的发展相适应。因此,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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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广布欧亚美澳 资产逾六百亿美元
  中国银行海外行逐步壮大
  李贵鲜出席海外行总经理会议并讲话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计泓赓报道:中国银行行长王德衍在今天开幕的海外行总经理会议上透露:中国银行已在12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金融中心开设了机构,初步形成欧、亚、美、澳整体发展的布局。
截至1988年底,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已达304个,比1986年增加了53个;职工人数已超过1.3万人,比1986年增长24%。至今年5月底,海外行资产总值已达665亿美元,存款余额达278亿美元,分别比1986年增长150%和89%。放款余额达139亿美元,比1986年增长1倍多。他们发挥中国银行整体优势,通过各种融资方式,向国内提供外汇资金上百亿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很好地实现了“立足海外,服务四化”的宗旨。
今年6月,中国银行各海外行特别是港澳中银集团各行和新加坡等分行,经受了从未有过的严重挤提的考验。总行及各海外行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应变措施,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和中国银行的对外信誉。
两年来,各海外行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开拓新业务,增强了竞争能力;经营管理有较大改进,重视市场调研和经营规划,注重电脑设施的装备和利用,利润水平等各项经济效益指标都较两年前有了很大提高。
国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出席了今天的海外行总经理会议并讲了话。他谈了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对海外行工作做了充分肯定,并代表国务院向海外行工作人员致以亲切的慰问。
李贵鲜指出,今明两年,为了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对外债务的如期偿还,必须在总体上对外汇资金做好综合平衡。李贵鲜强调,中国银行作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对做好外汇资金的综合平衡负有重要责任。为此,各海外银行要千方百计壮大资金实力,多吸收存款,尽可能用较低的成本筹集较多的长期外汇资金,支持国家建设和对外经济进一步发展。
李贵鲜特别要求,在港澳的中银集团和保险公司要继续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积极发展集团实力,广泛团结当地金融界、工商界人士,努力维护港澳地区的经济繁荣和香港在国际金融的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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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铁映要求加快实施燎原计划
  发展农村教育 推动经济发展
本报长沙10月25日电 记者吴兴华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兼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今天在长沙举行的全国燎原计划与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县工作会议上说,农村经济要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从根本上讲,要靠科技进步和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李铁映在讲话中就农村教育的地位作用、农村教育要转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轨道上来、加快农村教育改革的步伐和燎原计划的实施等问题作了阐述。他强调指出,燎原计划是一个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计划,它的目的是统筹当地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把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结合起来,为当地培养人才、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燎原计划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把实施燎原计划作为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件大事,列入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会上,国家教委党组书记、副主任何东昌就实施燎原计划和农村教育改革问题作了讲话。
燎原计划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据了解,现在全国有786个县的2876个乡(镇)正在实施燎原计划,已取得初步成效。国家教委今天表彰了湖南省长沙县双江乡等100个在实施燎原计划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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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何谓“流通领域公司”?哪些公司应砍掉?
  有关部门作解释说明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陈芸)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座谈会上,有关部门对什么是流通领域的公司和重点砍掉流通领域中哪些公司,作出解释及说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撤并公司的“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
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公司,有关部门解释说,流通是指商品流通,即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流通领域的公司,就是从事商品购销活动的公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因而从事信托投资等业务的金融性公司,也属流通领域公司。
但是,从事商品生产并销售自己生产的商品的公司,应列为生产型公司;从事科技开发并销售自己科技开发商品的公司,应列为科技型公司;既建造房屋又出售自己建造的房屋的公司,应列为建筑业的公司,这三类公司不列为流通领域的公司。如果上述公司销售自己生产、开发的商品很少,主要经营其他企业的商品,则应按流通领域的公司进行整顿。据介绍,这次清理整顿要砍掉的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公司,是那些经营批发业务的公司,这类公司包括:
一、从事商品购销活动的商业批发公司,包括:国营商业系统的批发公司;国营粮食系统中从事粮油购销的批发公司;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各级批发公司;生产企业及各级生产主管部门开办的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私营企业中从事商业批发业务的公司。
二、物资供销公司,包括:物资部门所属从事物资供应、销售等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物资部门所属公司;各级有关工业、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物资供销公司;各地方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物资供销公司以及受物资主管部门委托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公司;各地经济协作办举办的物资串换公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所属的物资供销公司。
三、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包括: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所属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专业外贸公司;各级政府、各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部队所属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农贸、技贸、军贸公司以及易货贸易公司、边境等小额贸易公司、综合外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咨询服务公司。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房地产企业中不直接从事房地产产品的开发建设,而专门从事房屋、土地的买卖和出租活动的公司。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杨主席任免驻外大使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任命顾懋萱(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范承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管子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兼驻巴林国特命全权大使。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全国人大侨委函慰旧金山侨胞
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全体委员对美国旧金山湾区10月17日发生强烈地震表示深切关注,对这一地区的华侨社团和全体侨胞表示诚挚的慰问。
慰问信中说,惊悉旧金山湾区发生强烈地震,侨胞的生命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我们谨向地震灾区各华侨社团和全体侨胞表示亲切的慰问。希望侨胞们团结协作,珍摄起居,克服困难,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外事简讯
▲中顾委常委、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首席顾问黄华25日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由会长约翰·哈盖伊率领的美国哈盖伊学会代表团。哈盖伊学会代表团前来同友联会联合举办主题为“变化中世界的商业领导艺术”的讨论会。
▲北京卫戍区某部24日集会,庆祝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军队日45周年。该部政委赫功成大校和罗马尼亚驻华大使米库列斯库先后在集会上讲话。 (据新华社)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地处渤海湾、联结山海关内外的辽宁省锦州市所修建的一座万吨级杂货码头,于十月二十三日建成并通航,从而结束了辽西地区没有商港的历史。 本报记者 徐建中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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