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6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治理消费需求膨胀的看法
刘方棫 吴西梅
我国开放与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问题之一是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愈来愈突出,其中,消费需求膨胀问题,已经给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深化改革带来了困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消费问题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消费需求膨胀的治理,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节流,即采取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心理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把消费需求膨胀的势头冷却下来;另一方面是开源,即发展社会生产力,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解决供求上的突出矛盾,使产品从数量上和结构上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是带根本性的长远的措施。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论节流还是开源,二者都要依靠改革来实现,在改革中得到统一。
一、树立消费需求的增长必须符合国情,做到适度消费的观念。
要控制消费需求的膨胀,我们必须从思想上明确树立一个观念,就是要根据我国国情,做到适度消费。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劳动力素质低,管理水平低,经济还比较落后,人均自然资源并不富有,人均耕地1.5亩,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1/3。这种情况决定了我们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能是一个渐进的持续稳定增长的过程。为此,一方面要积极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又要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幅度做到心中有数,消费需求的增长一定要与生产的提高相适应。具体讲,就是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消费需求不能超过国民收入的增长。一些国家的学者认为,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大于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的前提下,两者比例应为2∶1较为适宜,但决不应该出现报酬的增长大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而我国近年来的情况恰恰相反,长期下去,后果将是严重的。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我们要依靠改革,一方面控制住消费需求膨胀,大大压缩基建规模,特别是把那些过于膨胀的非生产性基建规模压下来,这对于缩小国内供需缺口,缓和物价的上涨,稳定经济和人民生活,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特别是那些紧俏的轻纺品、家用电器、农产品、“菜篮子”里的食品,要大力增产,以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的要求。
二、改革企业体制,合理构造微观经济基础。
压缩企业的非生产性建设,消除企业偷税漏税、乱摊成本和乱涨价风以及其它违纪无秩序现象,部署和开展国家对企业物价、财务、税收大检查,是强化宏观调控所必需的。但是,更为根本的是深化企业改革,重新构造微观经济的内在机制,促进企业自身行为的合理化。这里,我们的企业构造,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的动力问题,二是企业的内部制约问题。而两者最终根源于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企业改革的根本问题应是利益关系的明确化、规范化问题。为了把国有企业塑造成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发展与自我调节能力的企业,就必须在价格上和产品质量上争得优势,也就必须自我控制成本,制约工资、奖金的盲目增长。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便在将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改进技术,增加投资,扩大规模,也就必然重视企业利润中生产发展资金的增长。这样一方面制约了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最终抑制了消费需求的膨胀;另一方面,将会扩大产品供给,提高产品质量,使供求矛盾趋于缓解。
近年来,对于完善我们企业体制的问题,理论界有不少的探讨和研究,实践中也有各种尝试,例如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这些企业组织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自主权的扩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些形式仍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租赁制适宜于小型企业,适用范围小;承包经营责任制适用范围可广些,但由于其经营任期制,使经营者缺少长期行为的动力;资产经营责任制繁琐的价值估算,会给管理机关和企业本身造成严重的负担和困难;股份制是一种比较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有健全的内外制约机制,产权的关系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开,投资主体多元化,股票可以向全社会发行,因而它便于合理安排投资方向,提高效益,克服短期行为,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生产资金的集中,因而给企业家追求经营成果提供了应有的条件。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素质较低,金融市场等其它外部条件尚不健全,还难以全面立即推开。但也无须否认,它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正在深入人心而趋于成熟。在有条件的企业中逐步推行股份制,发行股票,实行国家控股,企业参股,职工和社会个人入股,这对于吸收社会余资,引导和分流社会购买力,变消费基金为生产资金,把职工变为投资者,使之自觉端正消费行为,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都有重要作用。同时应该把价格改革、工资改革与企业的深化改革密切结合起来,互相配套,互相推进。总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经济的现状及特点,根据不同的产业、行业及企业的不同的技术水平,灵活地选用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使其不断完善。在健全企业内部机制的同时,加快各种外部条件的发育成熟。目前合理构造企业内部机制,首要问题是明确产权、利税分离、政企分开,使企业和国家脱离“父子式”的干预和依赖关系,实现企业真正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
合理构造企业内部机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不可缺少的企业家。可以说,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领导素质和经营水平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决定了企业的命运。通过实践的锻炼,我国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标准来要求,从经营观念、决策水平、组织能力、战略眼光、勇敢精神等方面看,差距甚远。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家成长期尚短,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企业构造不合理,经营者无动力,企业外部条件不规范,经营者无压力的状况造成的。因此我们要从改革企业体制,培养和造就一批企业家和健全外部环境等几个方面加快步伐。
三、规范企业的外部环境,改革宏观控制机制。
我们知道,风险制约是外部环境对企业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的制约,要消除由于企业不合理的经营行为和投资行为而引起的消费需求膨胀,就必须强化对企业的风险制约。风险制约是商品经济中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制约功能,要强化风险制约,必须使外部环境符合商品经济的规范,包括健全立法,保障企业权利不被部门和地方多方截留;取缔各种行政公司或中间环节对企业的层层盘剥;开放金融市场、物资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等,逐步健全市场体系;实现银行经营企业化;保障财政税收的严肃性;调整和改革现行的不合理的银行负利率及其贷款制度,加快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等。如果企业有了合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和规范的外部经营环境,企业自身就可以消除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中的不合理行为,在经济领域内消除产生消费需求膨胀的根源。
四、积极引导居民做到合理消费。
引导居民的合理消费,需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居民了解我国的国情,树立正确的适度消费的观念,克服铺张浪费等不良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来引导居民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处理好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的关系问题。例如引导居民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基金,以便减少超前消费,扩大生产投资,增加供给;实行住宅专项储蓄和住宅商品化及改革房租制度,不但可改变居民消费支出中住宅所占的比重,有助于解决住宅问题,而且可使居民的消费计划实现合理化。类似的改革还应考虑到其他福利政策的调整,例如建立退休养老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农村建立老年福利基金以及教育基金等。通过一系列消费政策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趋于合理。
如果我们的企业是具有完善的内部制约机制的企业,并具有符合商品经济要求的规范的外部环境;如果我们的政府行为对经济发展有利,我们的干部能够廉洁奉公;如果城乡居民具有合理的消费结构和良好的社会风气,那么,消费需求膨胀的状况就会大为改观,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矛盾得到缓解,从而促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地发展。


第5版(理论)
专栏:

  保护权利和加强管理
——新闻法等四个法律立法指导思想的探讨
张尚鷟
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目前,侵犯群众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根据十三大的这一要求,目前,有关国家机关已经或正在着手研究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四个法律。
制定上述四个法律,首先遇到的就是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发扬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要不要尽快制定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些重要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早已成为人们关心和争议的一个重要课题。党的十三大肯定了必须抓紧制定这些重要的法律,因此,目前,要不要制定这些法律的问题可以说已经解决。但是,按照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来制定这些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应当包括哪些内容,至今却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进行探讨的问题。
有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上仍然存在着一种错误思潮。他们打着要求民主、自由的旗号,搞结社、集会的活动,动辄发动群众游行示威;也有些人打着要求言论、出版自由的旗号,出版一些淫秽甚至反动的书籍和报刊。针对这种状况,需要制定有关的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来管好这些事情。这种意见认为,这几个法律既然是行政法,在立法时,就应当强调“行政管理”,要对有关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制定出各种管理办法,保证不出或少出乱子,以便更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这种意见,乍看起来,它好像是颇有道理的。但仔细研究一下,不难看出,这种意见明显地带有旧的传统法制观念的烙印。这种主张实际上不是要运用法律,让政府代表人民从国家行政管理的角度,妥善地去“管”好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从而充分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使,而是要用“法律”去“管老百姓”,让他们不要在这方面“制造混乱”。持这种意见的同志,一般是避而不谈或只是空泛地谈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只强调要用相应的法律来“管”、来“限制”这些权利的“非法”的行使,而不谈或少谈怎样用法律来保证公民“合法”行使这些宪法权利。实质上是把“法律”理解为仅仅是统治者用来“管老百姓”或“制裁老百姓”,从而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这是一种传统的,但却是陈旧的、并不适应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国家需要的法制观念。目前,这种旧的法制观念,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在人民的国家里,行政法的管理对象,有接受执法者依法管理的义务;行政法的执法者也有坚持“依法行政”的义务。不管是谁违法都要受到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是同样应当坚持的。
第二种意见与前一种意见针锋相对,主张要尽快制定出上述法律,来保证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有关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意见主张把这类法律明确地制定为“权利保障法”,把宪法上的原则规定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去,以便切实保障公民在这些方面的基本权利,持这种意见的同志,依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时,常常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宪法第51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他们一般是只讲保障权利,却避而不谈或少谈公民的义务;强调或只讲要限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或其他行政法的管理对象)的权利,而忽略、少讲或干脆不讲对某些公民(或其他行政法的管理对象)在这个领域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宪法权利时也需要加以限制的问题。
这种意见,似乎也颇有道理的。我们是人民的国家,当然是要保护人民的权利、特别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但是,如果按这样的指导思想来制定这几个法律,这样的法律就有可能变成一纸宣言。因为,虽然制定了保障全体公民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各种条款,但遇到某些公民忽视自己的义务,在这个领域任意侵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场合,政府对此如不依法加强管理而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适当的制裁,那末,全体公民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和在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行政法中具体规定的各种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众所周知,宣言同法律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指的是这种关系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可以只讲或多讲权利。这四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是既需要明确规定每一个公民(以及其他行政法的管理对象)在这些领域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也需要明确规定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这些领域有什么权利、有什么义务的。
第三种意见主张“保护权利”与“加强管理”两个方面都要考虑到,不能偏废。既要强调保护权利,同时也要强调加强管理。目前,已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主张采用这样的立法思想来制定这几个法律。但是,争论并没有完全统一。这里还存在一个对十三大报告如何理解的问题。
主张这种意见的同志还提出:“保护权利”与“加强管理”这两方面都要考虑到,绝不是半斤八两,而是要有所侧重,那就是要侧重在保护权利这一方面。乍看起来,这种意见同十三大报告的精神是吻合的,因而它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我也是基本上同意对两方面都应考虑到,但仍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去制定条文,掌握不好同样是很有可能要使法律变成一纸宣言。我认为,这几个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需要考虑到“保护权利”和“加强管理”这两个方面,但“加强管理”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法律权利”。从本质上说,这几个法律的制定都是涉及宪法公民权利的问题,当然应当根据宪法第35条的原则规定,并制定出在这个领域中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些具体条款,同样也应当根据宪法第51条的原则规定,制定出在这个领域中加强管理、限制某些公民违背宪法第51条规定的义务的一些具体条款。但需要弄清楚“加强管理”的条款必须是为了实现“保护权利”的总的要求的,不能离开“保护权利”来谈“加强管理”。这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而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加强管理”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


第5版(理论)
专栏:

  汤安中谈
社会改革运动规律
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教师汤安中在一次理论研讨会上说:任何大的社会改革,都不能采取一步到位的大跨跃,都要有中间过渡态作为中转站。它的运动规律,不是不断挺进,而是挺进——整顿——再挺进——再整顿。并不是完全停止,而是调整急速运动后出现的内部关系中的不协调,使后进者赶上,以利各环节、各局部在较接近一致的起跑点上再前进。


第5版(理论)
专栏:

  丁守和谈
民主和民本的区别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丁守和在《中国文化报》上撰文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很发达,如利民、惠民、保民,等等。但这个“民”是被动的,处于宾语的地位,只是被恩赐和惠授的对象。封建社会强调民本是为了维护“长治久安”和“太平盛世”;另一方面生活在小农经济土壤之上的农民,希望有圣君和青天来保护自己。因而,封建的民本思想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面共同的需求。
民本思想在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同近代的民主思想根本不同。民主不是为民做主,是“由民而非为民”也,是多数国民自觉地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达不到这一点,很难实现文化的现代化。当今,许多人仍然停留在民本思想的水平,还没有进入民主思想的层次,甚至连民本思想都不具备。与“官倒”现象并列的肯定是“青天”思想。我们必须明确,民主不仅仅是方法和作风,而是目的和一种生活方式,是文化现代化的首要指标。


第5版(理论)
专栏:

  陶德麟谈
生产力标准与道德原则
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承认有什么不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先天的、抽象的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归根到底是从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汲取得来的。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是世代绵延的过程,因而在每一时代的群体公认的道德原则中,都既有历史的积淀,又有未来的憧憬,既有本民族本地区文化传统的延伸,又有各民族各地区文化交融的影响,因而包含着极其复杂的内容,表现为千差万别的形式。但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以及由此决定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仍然是最深层的、最顽强的左右道德原则的力量、一切其他因素或迟或早都不免要经过现实经济关系的筛选、过滤、折光或重组,被熔铸为适应现实经济关系的整体,这个整体是不能超过现实经济关系所能允许的范围的。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推动下,经济关系变化了,它就必然会以强大的力量、稳定的倾向迫使道德原则按照它的要求(实质上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发生变化。道德原则对经济关系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它毕竟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东西。说到底,不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应该服从某种道德原则,而是一切道德原则或迟或早都不得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是人类的历史反复证实了的规律。


第5版(理论)
专栏: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评介
傅兆龙
公民意识是涉及法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和历史学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的综合性课题,是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由黄稻、刘海亮主编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为研究这一课题提供了一部比较系统的论著。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微观上的表现形态。其重要特性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社会民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宪法与法律指导和约束下的自由。它以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核心内容,引导公民树立作为国家主人的高度自觉和自主精神,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因此,它是肃清封建等级特权意识的武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思想动力的基础。
本书始终贯穿着一种积极的探索精神。在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基本观念、基本观念系列、特定意识类举、培养公民意识的论述中,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产生和存在的新的社会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例如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经营者;作为社会主义经营者的经营观念与国外交往中的法律问题;犯罪公民的特定意识以及罪犯的法律地位;罪犯享有的被依法限制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被依法限制的公民基本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该书论述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发展历程时,作者不是脱离历史条件,抽象地谈论它的轨迹,而是紧紧联系当时的各种社会因素。如对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到“文革”结束这一段时间,之所以淡化、漠视、扼制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各种社会根源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在此基础上,联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论述了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极大可能性。作者认为,这种可能性的物质基础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其重要条件是法制的不断健全和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在论述基本观念系列中,谈到“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时,作者对于一些人仰仗手中的权力和所处的社会地位,谋取私利的主要表现,从政治上、法制上、生活待遇上、人事关系上进行了概括,并从实际出发,对于消除特权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本书并不满足于一般理论的探索和知识的介绍,而是着眼于实用性。除了在论述中坚持公民实践的针对性外,为了突出实用性,作者还独列“培养公民意识”一编,提出要普及公民意识教育,并建议在中学开设“公民”课程,同时多渠道地进行全民普法教育,以造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5版(理论)
专栏:

  《林则徐使粤两广奏稿》
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该奏稿完整地记录了林则徐一生中最光辉的一页——禁烟活动的重要上行、下行公文始末的钞本。同时,奏稿的辑录及其增删的笔迹,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作者的深谋远虑、处事决策的缜密细致以及举事掣肘徒呼奈何的复杂心情。


第5版(理论)
专栏:

  《元代吏制研究》
许凡著 劳动人事出版社出版
本书主要探讨了元代吏制,内容涉有吏员名目与职责、吏员出职制度及选用制度等。此外,还对元代吏制的社会背景作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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