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6日人民日报 第4版

第4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县长与信访者
宋复泉
冯士亮是1984年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县执掌县长大权的。至今,还有不少群众不认识他,但是,遇到困难、遇到不平,群众却很容易想到“找县长去”。
困难户找到县政府
永善庄乡农民王润兰在“文革”的冤假错案中身体致残,1986年春又患病住院,爱人顾了陪床,顾不了照料家务,农田无人耕种,医药费也付不起。艰难困苦之中,王润兰的爱人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找到了县政府。
事情完全出乎他们夫妇的预料,当冯士亮得知事情原委,立即责成信访办查明情况,并和乡政府、民政局的负责同志一起商定了解决的办法。几天之后,王家的吃、烧、种籽、化肥、劳力问题全解决了,医药费由民政部门付清了,信访办的小车把王润兰夫妇送回了家。不久,当冯士亮来到这个乡检查工作时,王润兰的爱人闻讯跑进乡政府,过分激动的心情,使她泣不成声,半天也没说出一句完整的感谢话。
花了一角六问题全解决
知识青年梁家丽,因其台湾有亲属,“文革”期间母亲含冤死在监狱。平反后,虽然给梁家丽安排了工作,但其丈夫的户口和工作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她在四个月内给冯士亮写了三封信。
第一封信是要求解决爱人户口的,信发出不到两个月,她就接到了由县长签发的“关于解决梁家丽配偶户口的决定”的公函。第二封信是要求给爱人安排工作的,也是不到两个月就圆满解决了。
花了一角六,问题全解决,这使梁家丽感动不已,她又写了第三封信——感谢信。
“刚才那个小学教师”
去年春天,冯士亮带着几十名县科局负责人在麻迷图乡现场办公。开会前,当地一名小学教师向参加会议的几位同志反映了他身残多病、生活困难问题。当人们开了一天会,又驱车来到另一个乡时,许多人已把这件事忘了。
谁也没有想到,开会前,冯士亮对民政局长、教育局长说:“刚才那个小学教师的问题,请你们研究解决。”类似这样的凡人小事挂在他的心上,例子举不胜举。丰镇县先后去世了几位老干部,冯士亮不仅户户登门慰问,而且把要求解决的问题一一记在本子上。几名遗属逢人便说:“冯县长这样主动,即使真有困难,也不好意思提。”
几年来,冯士亮每年接待上访人员100多人,处理上访信件100余件,还对其中部分上访者进行了回访。这样,群众的心目中自然有了县长的位置,在党代会和人代会的两次选举中,冯士亮均以参选代表的全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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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编稿有感

为政要廉先当公仆
苏宁
县长冯士亮并没有做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情,他不过是在职权范围内,替无权无势的群众做了几件排忧解难的“小事”。这些事情认真说来,本属作为人民公仆的县长的份内事,可他却得到了群众的称赞。由此可见,在一些地方,群众是多么希望领导干部关心疾苦。
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做人民的公仆,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遗憾的是,仍有相当一些党员干部做官当老爷,有的甚至欺压群众。因此,要求干部当人民的公仆在今天仍然很有必要。
时下,各地各机关都在大抓“为政清廉”,有的还制订出具体的规章制度。这自然是令人高兴的。可是,高兴之余,也由冯士亮引起一点联想:为政清廉,说到底不就是为了使党政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吗?作为一个党和人民的干部,如果连冯士亮做到了的也感到难做,为政清廉还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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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
高法行政审判庭正式建立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江宝章报道:经过两个多月的紧张筹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9月5日正式建立并开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主要任务是: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依法应由最高法院管辖的和各高级法院依法移送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的行政案件;三、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四、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案件的管辖;五、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六、调查研究行政审判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是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手段。从1983年到1988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一审行政案件近13000件,二审案件1217件。这些案件涉及治安、土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海关、渔业、税务、邮政等近二十个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了行政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各地已有21个高级法院、224个中级法院、1154个基层法院已正式建立了行政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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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班禅等和各族妇女联欢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来自55个少数民族的165名妇代会代表,今晚在民族文化宫载歌载舞,欢庆妇代会圆满成功。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陈慕华等和各族妇女代表一起联欢。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司马义·艾买提代表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在讲话中说,少数民族妇女历来是本地区生产上的重要力量,现在正在成为发展商品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支生力军,对社会生活发挥着重大作用。他希望这些有胆有识、出类拔萃的少数民族的优秀妇女回去后做出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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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李鹏会见孔雷飒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今天下午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即将离任的联合国系统发展业务活动驻华协调代表孔雷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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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美两国国防部长举行会谈
秦基伟宴请卡卢奇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中国国防部长秦基伟和美国国防部长弗兰克·卡卢奇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就当前国际形势、地区问题和中美双边关系举行三个半小时会谈。
参加了会谈的中国国防部的一位官员说,会谈是在认真、坦率和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会谈对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很有益处。
两位部长在会谈中对最近国际形势中出现的可喜变化表示欢迎,并表达了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的愿望。
双方就柬埔寨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卡卢奇认为,美中在这个问题上有共同的目标:迫使越南从柬埔寨撤军,实现柬埔寨人民自主地解决柬埔寨问题。他表示,美国赞成以西哈努克亲王为首同越南进行直接谈判。
秦基伟强调,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关键是越南尽早从柬埔寨全部撤军。越南提出要把撤军同阻止波尔布特重新掌权联系起来,这是个阴谋。当前柬伪企图一派掌权,这是最现实的危险,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警惕。秦基伟重申,越南撤军以后,中国只支持以西哈努克亲王为首的四方联合政府。
两位部长认为,应当努力缓和朝鲜半岛的紧张局势,保持那里形势的稳定。
秦基伟还介绍了中国军队的建设、改革情况。
双方对中美两国和两军关系的发展情况表示满意,同时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持并增进两军之间的交往。
卡卢奇邀请秦基伟在方便时访问美国,秦基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美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驻华大使温斯顿·洛德、助理国防部长理查德·阿米塔奇和詹姆士·哈沃德、总统特别助理詹姆士·凯利等。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徐信、国防科工委政委伍绍祖、海军司令员张连忠、空军司令员王海等。
会谈之前,秦基伟为卡卢奇举行欢迎仪式。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秦基伟今晚在人民大会堂为美国国防部长弗兰克·卡卢奇和夫人举行的宴会上说,我们真诚希望中美两国、两军关系继续得到发展。
秦基伟说,中美关系正常化十年来,尽管双边关系有过起伏和波折,但是经过双方的努力,两国和两军关系取得了圆满的发展。
秦基伟说,只要双方严格遵循中美历次公报确认的原则,加强相互信任,不断扩大两国关系中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中美关系在第二个十年里会更加健康的发展。
卡卢奇说,不管11月间美国大选的结果如何,里根政府期间两国的一系列交往将继续下去。美中关系建立在美国两党支持的坚实基础上,这种关系必将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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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安子介为王汉斌等举行欢迎酒会
新华社香港9月5日电 香港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安子介今晚举行酒会,欢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等内地委员。
安子介在酒会上的讲话中说,自从草委访港小组于今年6月第一次访港以来,咨询委员会展开了一连串的推广工作,促请市民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踊跃发表意见。目前,咨委会共收到各界人士的意见,包括杂志、报纸的评论文章、书面意见共5000多份。
王汉斌在讲话中表示,这次来港征询意见的重点是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问题。起草基本法是一件没有前例的大事,要设计出一个既能保持香港稳定繁荣,又能兼顾各方面利益的政治体制确实难度很大,但这是有可能做到的,也是必须做到的。
新华社香港分社社长许家屯等出席了今天的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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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意经济法讨论会日”在京举行
本报北京9月5日讯 记者江宝章报道:应司法部邀请,由意大利最高法院第一院长布朗卡乔率领的意大利经济法律代表团于9月2日至9月11日来华参加首次“中意经济法讨论会日”活动。今天上午,“中意经济法讨论会日”开幕式在北京国际大厦举行。
在日益扩大和深入的经济贸易合作中,双方牵涉到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复杂。中意经济法讨论会将听取中意双方介绍两国在经济贸易交往合作方面的情况,以及工业法、商法、公司法、技术转让法、税法等经济法律,交流信息、加深了解、促进中意双方经济合作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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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许士杰当选为海南省委书记
本报海口9月5日专电 记者罗自苏报道: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昨日在海口闭幕。大会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了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今天上午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共海南省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许士杰为书记,梁湘、刘剑锋、姚文绪为副书记。
全会批准了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会委员。董范园(女)为书记,符致光、肖立河为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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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政协常委、国际商会会长
贾石同志逝世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第七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贾石同志,因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于1988年9月4日清晨在北京逝世,终年6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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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第九条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现役军官。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师职以上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军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师长和政治委员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长和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二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四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五岁和六十岁。
第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五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三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第十七条 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
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
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
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二条 军官不胜任现任职务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现役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军队文职干部。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军官实行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构成、以职务薪金为主的结构薪金制度,并对在特殊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军官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薪金照发。
第三十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
第三十一条 军官每年休假一次。
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
第三十二条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三十四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十六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军官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第四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八年的,排级职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连级以上职务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除组织安排或者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平时军官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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