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9月1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研究初级阶段理论贵在创新
——读于光远著《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
董辅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是我国理论工作者重点研究的一项课题,迄今已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些有关论著。最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于光远同志的新著《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一书,就是一本系统地论述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也涉及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著。
这本书虽然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为研究对象,但内容广博,涉及科学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由于作者学识渊博,思想敏锐活跃,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素养,本书的许多论述具有开创性,富有独到的见解,能给读者以许多启迪。本书篇幅巨大(33万字左右),不可能在这篇短短的读后感中,将其精辟的观点向读者作详细介绍。这里,我只能简单地谈几点读后所获得的深刻印象。这些印象,也可以说是本书的一些特点。
●首要问题是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过去的某些译法和误解,应重新探讨。
提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后得出的结论,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必定要求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在这本书中,作者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他说,这些基本原理不应怀疑,不在对社会主义再认识的范围之内。
不仅如此,作者还探讨了多年来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方面的一些译法和误解。例如,作者认为,把“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更高的阶段”译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使人们长期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只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两个阶段。他的看法,“高级阶段”应译为“一个更高的阶段”,在这个更高的阶段以后还会有若干比这更高的阶段,而在每个大的阶段中都会有若干小的阶段。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在发展中就有一个初级阶段,而后者又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作者划分为至少三个阶段,即起始阶段、改革阶段和新体制相对稳定阶段)。我们过去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就同对共产主义的阶段划分的认识错误有关。“高级阶段”的译法既会使人们误解为其后不会有更高的阶段,也会使人们认为“高级阶段”以前只有一个阶段即“低级阶段”,我国已经处于这个“低级阶段”并且向着“高级阶段”过渡。“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论断的提出才纠正了这种错误。
又如,作者提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不能将“社会所有”译为“公有”,从而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它要以某些社会主义所有制作为自己的形式,社会所有不等同于公共所有。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不同的社会所有制的成分。把“公共所有”与“社会所有”都译成“公有”会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产生许多误解。例如,把社会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诸形式中的一种。作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同时,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对以往的关于社会主义的一些观念和论断作出重新的判断,这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异常重要的。作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和对建国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作出正确的估量。本书提出的许多新论点,都是作者对社会主义再认识后形成的。例如,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特征进行再认识后,作者将列宁的著名公式“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按劳分配”改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按劳分配+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这括号中并为一项的二点则是社会主义第一阶段特有的。
●对自发性要具体分析,不应不加区别地排斥自发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应关系,不是一一对应而是一多对应或多一对应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必定会遇到一系列哲学问题,要求从哲学的高度作出透晰的解答。由于作者既是经济学家又是哲学家,这本著作同作者的其他著作一样,对经济问题的论述往往富有哲理性。不仅使人们读后视野开阔,思想深化,并且常能引导人们去进一步思考。作者在论述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关系问题时,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自发性问题。众所周知,在以往的一些哲学和经济学著作中否定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自发性,都把自发性看成是有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与此不同,作者指出,计划调节是自觉的,市场调节则有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市场调节作用本身是国家领导和管理的派生物,即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通过市场机制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样的市场调节不是自发的东西。另一种情况是市场调节作用或多或少是自发的。这种自发的调节作用如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方向一致就起着积极作用,否则起着消极作用。社会管理中心的领导管理,应该是支持积极的自发作用,限制消极的自发作用,领导与管理应该以群众自发的积极行动为基础,要善于提高,善于引导。因此,不能一味地不加区别地排斥自发性。
作者在论述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对应关系时,也从哲学的高度提出一一对应和一多或多一对应问题。作者认为,把它们之间的对应看作是一一对应是一种机械论。二者的对应是一多对应即一种生产力可以有多种生产关系与其相对应;多一对应,即多种生产力可以与一种生产关系相对应。作者对此作了具体分析。认识到二者在对应中的复杂性和弹性,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用形式单调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去对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极其复杂的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状况,极有可能是极其复杂的生产力与多种多样的社会生产关系相对应,其中既有社会主义的也有非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二者中又各自具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作者的这种论证,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问题,从哲学上提供了立论的依据。
●要区分现存的东西和现实(必然)的东西,从对现存东西的研究中去揭示现实的东西。
过去我们在社会主义研究中之所以发生重大失误,往往是由于不是从现存的实际出发,而是从某种预定的条条框框、概念结论出发,方法论上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因此,在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作者注意从哲学高度上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表现出他对研究社会主义的方法论给予了特殊的重视。本书有专门一章谈方法论问题。作者提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方法,对于我们研究当代社会主义和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是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我们要在研究中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作者谙练地运用哲学工具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他说:我们今天仍然应该从世界本身的原理为世界阐发新原理。我们要坚持从现存的实际出发来发展社会主义的科学,避免用未经这种研究而预先设置的框框、模式、标准等来束缚对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作者提出,在研究当代社会主义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问题时,“要对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的一切不合理的东西和弊端进行无情的批判”,“要在批判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点不相适应的体制中发现新体制”。而“批判”则是指客观地分析和研究而非简单地否定,同时要靠我们自己的创造来分析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并概括出新的概念、新的提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的提出就是党的创造性研究的成果。从这种认识出发,作者对现存和现实这两个概念作了独特的研究。作者指出:“马克思主义科学研究的任务是既要研究现存的东西,又要研究现实的东西,要从对现存的东西的研究中去揭示现实的东西”。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现存的东西,他们只能研究社会主义的现实性,当然也就不可能讲得很具体。我们则有可能而且应该对现存事物进行分析,看它的存在是否在某种条件下具有现实性。为此我们就要在理论上继续作批判工作,区别现存的东西与现实的东西。这样的分析,对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创立以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产力状况是制约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的成熟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制约社会主义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演进的最主要因素,坚持“生产力标准”与坚持“社会主义标准”是统一的。
以往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累犯“左”的错误,在于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的一元主义,把阶级斗争作为一切工作的纲。在讨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一些人对“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以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应该成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不能透彻理解,往往把“社会主义标准”或其他标准与生产力标准平列起来,甚至凌驾于生产力标准之上。关于生产力的一元主义在本书中有详细的论述。作者指出:“生产力发展状况是制约社会主义自身发展的成熟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制约社会主义社会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演进的最重要因素。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处在‘初级阶段’,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如果说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任务就更具有紧迫性。本书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并且在本书的各个部分都贯穿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个原则。针对有人怀疑只讲“生产力标准”不讲“社会主义标准”是否妥当的糊涂观念,作者指出: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因为在当代中国,只有这样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且我们的改革又必须与生产力的实际发展状况相适应。
●确切的概念是正确判断事物的规定性,进行科学分析研究的前提。要排除含糊的、不确切的、笼统的概念,提出科学的新概念。
过去在社会主义研究中,常常抓住一些概念想当然地加以发挥,如从“资产阶级权利”引申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研究中需要切实避免的。作者在分析中十分注意概念的确切性,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概念,使我们对事物的认识细化了,深化了,排除了含糊的、不确切的、笼统的概念所带来的理论上的混乱。例如,针对以往人们认为企业中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企业的经营大权就应由国家掌握的错误看法,作者对所有和经营、所有和占有的区别作了详细的论述。对于占有,作者又区分为使用中的占有和非使用中的占有,经营中的占有和所有中的占有,经营则又区分为一般的经营和以“财产”为对象的经营;同时指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各自又都是可以分割的。经过这样的细致的分析,区别不同的概念,作者就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作了展开,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又如,对于国家所有制,作者经过分析,提出有直接的国家所有制与间接的国家所有制之分,而直接的国家所有制则又有完全的国家所有制与不完全的国家所有制之分。基于这种分析,作者提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中,完全的直接的国家所有制将转向不完全的直接的国家所有制,而直接的国家所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和在一定程度上将逐步向间接的国家所有制转化。再如,关于我国历史上和当前现实中的分配,作者分别分析了如下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按劳动能力分配,按劳动岗位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平均主义分配等。从这种分析中作者进而指出了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所处的地位和变化趋势。作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经营权的不同,存在着虚假企业、不完全的企业和完全的企业之分。随着前者向后二者的转化以及完全的企业的发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范围有更多地向企业内部发展的趋势,这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还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作者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具有社会主义中一般特点的改革,当前具有历史特殊性的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各国共同面临的改革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改革。这就是改革中的一般性、特殊性和个别性。作者按照这三个不同层次对经济体制改革所作的分析,对于深入了解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显然是有益的。
●复合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某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归一个主体所有,而是归若干主体所有。
本书对一些令人们困惑莫解或争论不休的问题,作了富有启发性的论述。
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区别问题。作者认为前者是指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后者虽不一定是非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并存,但作为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则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其中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居主导地位。
关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问题。作者指出,在一国内部社会生产力水平总是存在差异的,但差异的性质不同,有属于同一技术时代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差异,也有不同技术时代的生产力之间的差异。不同技术时代的生产力并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显著特征。作者的这种独到的分析,使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的特征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问题。在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时,作者对是否存在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他认为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正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企业之中和之旁萌芽、生长、蓬勃发展。作者还提出了复合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概念。它是由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不同的基本形式复合而成的,它意味着某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归一个主体所有,而是归若干主体所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它很可能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作者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的一个特点,但他也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的阶段中,社会经济结构也不是完全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社会经济结构,也会有一些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存在。
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问题以及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问题。人们对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有很不相同的理解。有人强调它是计划经济,有人强调它是商品经济。有人认为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有人则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作者认为,可以把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看成同义语。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的问题上,作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计划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有计划发展的主体。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作者认为有四个交织的过程,即:(1)从自然经济和非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化,(2)从调拨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化,(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身的发展,(4)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存发展。
本书也有不足之处。如由于本书写作时间较早,关于私营经济问题的论述不够充分(书中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国家资本主义来论述的)。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论述也嫌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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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重新认识集体商业
全国集体商业改革与发展研讨会,最近由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同天津市商委联合召开。现将讨论观点简介如下。
一、改革集体商业势在必行。大家一致认为,长期以来,集体商业地位低下,资产没有保障,管理缺少主权,经营受到束缚,企业负担沉重,职工收入微薄,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必须进行根本改革。
二、关于集体商业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存在如下不同观点:1、在商品流通中应以集体商业为主体。因为集体商业比国营商业有四大优势:(1)企业资产直接归劳动者所有;(2)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结合的双重动力机制;(3)企业完全独立;(4)社会集资与企业积累结合的双重资金增加机制。大力发展集体商业可以取得节省国家商业投资、变消费资金为生产资金、又发展了商业的一举三得之效。2、国营商业与集体商业共同为主体。3、应以国营商业为主体,以集体商业为辅助。因为国营商业的优势是历史形成的,只要同样放开政策,国营商业的发展仍会快于集体,保持优势。4、应区别不同行业、不同环节来区分国营和集体商业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三、关于集体商业的性质和特点问题。多数人认为,集体商业应是“企业资产归职工劳动群众共同所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集体共同劳动”的商业,即“合资合劳”的商业。对于合资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带股金入店就可以了,公共积累不能划分到人头,而应由在店职工共同占有;另一种认为不仅要带股入店,而且公共积累也要不断量化到人头,只是不得随意抽走。
怎样理解集体商业和合作商业这两个概念,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只是叫法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有区别,合作商业是低级形式,集体商业是高级形式。还有的认为,合作商业是个大概念,集体商业是其中的一种;也有人认为正相反。也有的人提出,集体商业是从斯大林的集体农庄经济模式演化来的,一开始就搞错了,应该抛弃这个含糊概念,代之以合作商业概念。
四、关于集体商业改革的模式问题。多数同志认为,集体商业的改革模式应是共同所有、集体劳动的独立经营的商业企业。改革的关键是明确企业内部和外部资产关系。对集体商业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要不拘一格,包、租、卖等形式都可以。大家认为,当务之急,要为集体商业立法,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赵尔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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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日唯物辩证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了加强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学术交流,提高两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和研究水平,由北京大学哲学系和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哲学研究室主办的中日唯物辩证法研讨会,8月22日在北京大学召开。来自中日两国的40多位学者出席了会议。
会上,两国专家、学者分别介绍了近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各国研究的情况,并就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认识过程的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等问题,进行了学术探讨,交流了研究成果。会议主办者将把研讨会的论文编辑成书出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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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市场》报发表社论:
不治“倒官”难禁“倒”
八月二十九日出版的《市场》报发表了题为《不治“倒官”难禁“倒”》的社论特转载如下:
轮番倒卖,危害最大的要数“官倒”。一般倒卖者弄不来的紧俏物资,他们可以搞到;生产部门要进口彩电显像管难上难,他们却拿进口许可证去倒卖;国家控制消费品进口,他们却有批文去进口冷暖风机、冒牌照相机坑害顾客……倒批文、倒许可证、倒提货单,这种无本万利的荒唐营生,往往就是官办公司干出来的。
“官倒”形成,并且神通广大,不外有如下因素在起作用:一是有现任领导作后台。他们平时不出面,关键时刻说句话,要物资有物资,要批文有批文,一旦丑事败露,还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二是有离休干部任要职。他们凭以往的余威和关系,尚能呼风唤雨,有的还轻易得罪不起。三是有“官”们的太子、公主、太太在主持。他们虽然不任要职,说话办事,有时比在任领导还灵验。四是有掌握物资分配权的人在斡旋。这类人职务不高,有的甚至不是官,但县官不如现管,比如,煤炭部东北物资管理局那个高飞,不过是个助理会计师,倒卖国家物资却得心应手,七万元暴利转眼中饱私囊。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要治住“官倒”,不可不治“倒官”。目前有些地方只罚公司,不查“倒官”,恐怕很难获得满意的成效。须知“倒官”倒时神通广大,逃时手法也高明,这里不妨试举三法。一曰隐身法。你去查处,他隐身幕后,风头一过,他原形毕露,将被罚的钱十倍二十倍地捞回来。二曰跳槽法。甲公司东窗事发,他跳到乙公司卷土重来。三曰换脸法。A地的地球公司被封,他到B地开宇宙公司,招牌变了,营生依旧。如此种种,只罚他的公司,于他何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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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学术动态

张文显认为:
法学应该是权利之学
张文显同志不久前在长春市召开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提出,自建国初期苏联法学理论传入我国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两个严重的缺陷:一是以阶级论为纲,阶级斗争的理论被极不适当地贯彻到法的一切方面和全部过程;二是以规则为核心范畴,把复杂的活生生的法现象归结为没有活性的规则,这些是很不科学的。阶级论一方面不能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互相区别,另一方面会歪曲法的作用,甚至为某些掌权者提供肆意横行的借口。以规则为中轴的规则论则往往导致见物不见人。克服这两大缺陷的最有效的办法是引入权利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而权利又是本位。因此,法学应该是权利之学。把权利作为法学最基本的范畴,以权利论作为法学的理论基石,有助于克服重刑轻民即重义务轻权利的法律传统,克服见物不见人,忽视法的主体和法的价值等过时的法学思维方法,从而推动法学的发展。
权利问题的被提出,其意义还不在于构筑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在于它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需要。权利意识及主体意识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实践的产物,又是推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动力。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发展需要全民族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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