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7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论改革的区域推进
王琢
我国深化改革的中期目标,是要形成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确立新体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地位。为了顺利达到这个目标,必须采取区域推进的办法。
为什么要采取区域推进的办法呢?这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首先,中国是个大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商品经济发育程度参差不齐,希望全国各地很快同步实现新的经济体制模式是不现实的。这不是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需要有全国统一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而是说,实现全国统一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商品经济发育过程,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别的过程。这是一个渐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全国统一的经济体制模式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形成,只能出现适应各地商品经济不同发展程度的多层次的经济体制格局。
从全局观察,中国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已经形成东部、中部、西部的梯次格局。在东部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一般比中部和西部地区为高,同国际市场商品经济贸易往来,也一般比中部和西部地区频繁得多。
从局部观察,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也不平衡。就是在一个省份内,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也呈梯次格局。以广东省为例,经济特区是新兴的现代化工业城市,以外资企业为主,以参加国际分工为主,经营方式以多种形式的大进大出为主,强调涉外经营业务按照国际通行的商品经济规则办事。这类区域的经济体制模式,是适应现代国际商品经济的高层次的体制模式。广东省有一片经济开放区和开放城市,它同经济特区有相近的一面,又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这类区域的体制模式又不同于经济特区。广东省还有一大片山区和临近山区的地区。这类区域商品经济发育程度较低,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宜照搬商品经济发达区域的高层次的体制模式。
中国商品经济在相当长时间内呈现梯次发育格局。这个基本国情决定我国改革在相当时间内只能实行全国统一规划下区域推进的办法,形成多层次的经济体制格局。
其次,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决定,各地对改革的经济承受能力也不平衡。这是我国国情的又一特点。面对这种不平衡状态,如果只实行全国同步推进办法,而拒绝区域推进办法,改革必然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的制约。所以,要加快新旧体制转换的步伐,也只能实行区域推进的办法。
为什么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不平衡的状况呢?
几十年来,我国旧体制是在补偿不足条件下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运行的。现在,要以新体制取代旧体制,必须偿还这笔补偿不足的欠帐。不仅有资源补偿不足,而且有价格补偿不足。所谓价格扭曲,就是一部分商品价格中成本补偿不足,导致一些商品亏损经营;一部分商品价格中平均利润补偿不足,导致一些商品的微利经营。凡是涉及“原”字号的商品——原粮、原木、原煤、原矿以及工业中的一部分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这部分商品价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补偿不足。凡是价格补偿不足的商品,必定抑制生产,造成结构性的产品短缺。我国许多生产资料、能源交通和食品等等商品的价格无不如此。这说明几十年来的大量经济建设投入中,有一块是“寅吃卯粮”、逐步积累为价格补偿不足的一堆欠帐。
今天,价格改革遇到两个难题,一个是通货膨胀的难题,解决这个难题的方针,应当是治理通货膨胀,推进价格改革。另一个难题是谁来偿还这一堆价格补偿不足的欠帐问题。价格改革不能不提高一部分商品价格。提价,要使生产者得益,又要使消费者无损。这就要由政府财政承担提价的补偿。如果政府财政不给消费者以补偿,则价格改革必定长期迈不开步子。如果全国同步推进改革,由政府财政对消费者实行补偿,势必因中央财力不足而长期拖住价格改革的后腿。价格改革“卡壳”就卡在这里。因此,凡是涉及向农民、工人、居民和企业补偿的改革项目,在中国这样的大国里,可供选择的方案只能是实行区域推进的办法;在补偿问题上,相应实行全国统筹补偿与区域统筹补偿相结合的办法。对于区域性商品价格改革,可以让经济承受能力比较强的地区先走一步。只有这样,价格改革的难题才会迎刃而解。其他承受能力较好的省份,也可以早点放开价格,最后汇成全国范围全面推进改革的洪流。广东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区域推进的办法,既能加快开放改革的步伐,又能推动区域经济的优先发展。
由于价格改革而增加的对消费者的补偿,不能全部由中央财政背起来,而必须实行多层次统筹补偿的办法。区域统筹补偿,也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补偿办法,分散补偿,分散消化,把大难题化为小难题。这样本来是难办的事也就好办了。
实行区域推进改革的思路,要求相应在宏观层次上实行分层次的自负平衡承包制。具体内容是:(1)财政分级承包,包括额度包干、自负平衡和递增包干、自负平衡;(2)信贷资金“切块”管理,自负平衡,基本承包又有国家的统一调节;(3)实行自负外汇平衡的分级承包。
在分层次自负平衡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下列改革:(1)对外借款实行“自借自还、自负平衡、自担风险”的办法,改变额度行政控制的办法;(2)外汇使用实行“留成外汇、自负平衡”的办法,改变外汇使用的额度行政控制的办法;(3)国家对省,省对市县,市县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和效益增长综合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改变对工资总额实行额度行政控制的办法;(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行以资金来源制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办法,即在上级政府控制下一级政府财政、信贷、外资、外汇和工资的前提下,下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拥有的资金,自主安排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
实行分层次自负平衡承包制,在宏观层次上形成分级的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需求相结合的宏观调节机制,构成分级的总量制衡机制。在依靠有效的总量制衡机制的基础上,实行放开市场、放开物价的办法:
(一)大部分商品价格要放开,让市场供需调节价格的形成和价格的浮动。
(二)各省(市、区)在国务院的规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其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某些商品调放价格的时机和幅度。
(三)实行价格分级管理,少数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由国务院各部管理,其他商品价格和收费下放给省管理。(省、市、区)对下也要实行商品价格和收费的分级管理。
(四)扩大外汇调节市场,允许中等城市成立外汇调节中心。
实行区域推进改革办法,势必产生区域之间的矛盾。这里面情况相当复杂,需要通过实践取得经验,找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5版(理论)
专栏:思想评论

漫说“一抓就灵”
杨群
记得60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北京某剧团编演了一出《箭杆河边》,内容大致说京郊某农村水利失修,连年歉收,农民生活十分困难。究竟大家贫穷饥饿的原因在哪?一查,原来是一个未经改造好的地主在暗地里破坏水利设施。揪出了这个阶级敌人,生产立即上去,人民也就丰衣足食了。演出结束时,天幕上打出一行大字:“阶级斗争一抓就灵!”后来,有的剧团演出此剧,干脆就改名为《一抓就灵》。
四分之一世纪过去了。“阶级斗争一抓就灵”这句话是不“灵”了。旧话重提,还使人觉得荒唐可笑。但是,如果把前面的“阶级斗争”换上别的什么时髦词儿,特别经某领导一声号召,一个指示,这后面的“一抓就灵”仿佛又真的“灵”起来了。
如若不信,请看: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实行承包,这无疑是对的。但是,如何承包?承包以后出现什么问题?如何加强管理?企业的实际效益如何?这里面就有许多问题。企业承包后有搞得好的,也有亏损更大、问题更多的。但是,我们有些新闻媒介、文件指示、领导讲话,却一个劲说企业的改革“一包就灵”!似乎只要把企业一“包”出去,就万事大吉,一律出现奇迹。这不就是“一抓就灵”的翻版吗?
又如,对外开放的战略决策,无疑正确英明。但,既叫对外开放,就总得有层次、有先后。先开窗户,再启前门。如果一哄而起,把厅堂的屏风撤掉,把后院的围墙推倒,这恐怕也不妥。据报载,某内陆省一负责人对新闻界宣布,该省“将以比沿海地区更加优惠的政策对外开放”;“允许外商、外省客商承包、租赁、购买该省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兴建技改项目,均由外商按国际惯例管理”;“外商使用未开发土地免征土地占用税”;帮助引进资金者“内资提取1~3%,外资提取3~5%”作奖励……等等。总之,只要开放,一切条件都可承担;只要开放,似乎该省的一切问题都可解决。先不谈“国际惯例”究竟弄清楚没有,这些优惠条件是否妥当,从决策思想上看,这岂不又是“一抓就灵”的绝对化思想在作怪吗?只不过是二十多年前的“阶级斗争”改为“对外开放”罢了。
再如,知识分子待遇偏低,生活困难,“倒挂”现象极不合理。对这个全社会关注的问题,究竟如何解决?最近某报发表长篇报道,题目赫然写道:《“放活”教授》。似乎教授们在大学教书,教师们在中小学上课,是给什么人用绳子绑住了,或者是自己做了蠢事,反手自缚,因此造成生活困难,上不足赡养父母,下不能抚育孩子,一旦“放活”,或者说,“一放就活”,问题就将迎刃而解。这“一放就活”,不是和“一抓就灵”有异曲同工之妙么!
我这里不想谈教师生活如何改善的问题,但不妨指出一点,几十年来,“一抓就灵”之类的良方妙药,看来大都是不“灵”的。把某一项政策、一个措施、一种权宜之计,一律册封为“一抓就灵”的东西,一声号令,一哄而起,到头来问题一大堆,困难一大串,再来一番整顿,一番调整,一番补课,一番折腾,这种历史教训,已非一次了!
(摘自《群言》杂志)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倡导争鸣立足创新
——《法学》月刊两次专题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为了推动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使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服务,由华东政法学院出版的上海《法学》月刊自1981年底复刊以来,先后组织了多次专题讨论,并都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该刊组织的有影响的两次专题讨论中提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关于经济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问题
面对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的法制建设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以及法制建设内部各方面、各环节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该刊从1984年5月开始发起了“我国法制建设协调发展问题”的专题讨论。关于经济和法制的协调发展问题,是这一专题讨论中的一个热点。多数同志认为,当前在经济与法制协调发展的问题上,首先要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产品经济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是我们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法学理论也要在此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发展。过去讲经济与法制协调发展,往往从法制建设出发,即着眼于法制建设本身来看待经济体制改革,这就不免造成法制建设只是消极地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的状况。应该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新的法制的基点,法制建设除了对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外,还应有适度的超前导向和全面保障功能,亦即在立法工作中应确立超前立法的观念。经济立法工作只有在科学地预测经济活动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才能避免造成社会混乱与社会浪费,从而保障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还有的同志指出,为了实现经济、法制的协调发展,必须进一步肃清“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
为了实现经济与法制的协调发展,在当前还应强调进一步打击经济犯罪。一些同志提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随着现实经济关系的不断变化,经济犯罪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刑法也要和社会经济基础相协调,并对经济体制改革起推动作用。凡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行为,就应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反之,就应予以惩处。当前,经济犯罪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过去认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由于在新的经济关系面前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认为是违法犯罪;(2)过去不存在或者罕见的行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日益增多,并构成对新的经济关系的严重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法律对此又未作出明文规定。为了适应以上变化的需要,法律应及时修改或废止,或者通过各项经济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协调来加以解决。
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问题
在该刊组织的“创新和繁荣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中,首先涉及到了一个根本问题,即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此,有的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值得商榷,因为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其实是人们把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其他相关问题时谈到法的问题的一些个别论述所作的简单归纳;从完整的学科体系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较完整的法学学科,因而与其称“马克思主义法学”,倒不如提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或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更科学、更切合实际。有的提出,构成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的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部分,法学并非其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同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关法的观点,主要是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法律的假说,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中根本不属基本原理部分,因此,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是后人附加的结果。
关于创新和繁荣法学理论的出路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从内容而言,必须破除苏联维辛斯基理论模式的影响,代之以真正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体系;从方法论来说,要破除对待理论的教条主义的权威崇拜观念,代之以从实际出发的“求实”方法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适应型法学转向创造型法学,是我国法学创新和繁荣的出路所在,即法学不仅要反映、解释、适应法制建设实践,更要创造性地指导法制建设实践,使我国法制建设实践沿着科学的道路前进。
此外,该刊还先后组织过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法的本质问题等专题讨论,最近又开展了“商品经济与法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以及“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等专题的讨论。
(忠民 飞进)


第5版(理论)
专栏:党史人物

最早为中国劳工运动献身的黄爱、庞人铨
黄爱、庞人铨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早期的团员,湖南劳工会的创建人。
1917年,黄爱、庞人铨同时毕业于湖南甲种工业学校。后来,黄爱到天津直隶高等工业学校读书。“五四”运动时在天津学联执行部工作,担任过由周恩来主编的《天津学生联合会报》的编辑,两次参加天津各界人士进京请愿团,在第二次请愿中被拘捕坐牢。出狱后,被学校诬为“暴徒”而开除学籍。此后,他曾在工人补习学校授课,组织过营救周恩来、郭隆真等请愿代表的活动,参加过北京工读互助团,并曾为觉悟社的第一批社友。1920年春,经李大钊介绍赴上海,在《新青年》杂志社作缮写校对工作。在上海期间,他开始注意研究十月革命的经验,决意从事劳工运动,想通过实际斗争摸索出一条改造社会的道路来。这年6月,他离沪返湘,在长沙与庞人铨不期而遇。
庞人铨自学校毕业后,当过工人,组织过家庭织造社,过着“日间织布、夜间读书”的工读生活。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重重压榨下,织造社很快破产了。他不得不弃工从戎,在湘军陈嘉佑部作副官,在湖南人民驱逐军阀张敬尧的斗争中他出力颇多,1920年退伍还乡。
正当庞人铨苦闷彷徨之际,黄爱和他商定发起组织湖南劳工会。经过艰苦的筹备,1920年11月21日湖南劳工会在长沙成立。在黄、庞的主持下,劳工会做了很多工作,如主办工人夜校和工人读书会,设立图书室和阅报处,成立工人新剧组,组织工人学习文化和政治。黄、庞两人经常为工人夜校和读书会讲课。同时,他们先后在长沙组织各业劳工会20余个,会员达7000人。
湖南劳工会对于湖南工人早期的政治斗争和罢工运动做出了贡献。劳工会成立后即向赵恒惕的省自治根本法筹备处提交了意见书,其中“经济纲领”部分就是根据《共产党宣言》十条纲领提出的。随后,劳工会第一次在长沙工人中组织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集会活动,向工人宣传“五一”的由来及工人应有的觉悟。1921年夏秋,劳工会参与领导了长沙的理发、土木、印刷工人的罢工斗争,其中,长沙土木工人罢工曾使全城工人为之震动。特别是劳工会发起的湖南第一纱厂收回公有运动在当时影响比较大。1921年4月28日,黄爱等8人为此而被捕入狱,在狱中绝食7天。通过上述斗争,激发了工人的阶级觉悟和政治热情,增强了团结,发现和培养了工人运动中的骨干力量。劳工会还在长沙创办了女子职业学校,宣传妇女解放、男女平权、男女互助,并曾为工厂招收女工、维护女工的权益进行过斗争,在湖南妇女运动史上写下了可贵的一页。
黄、庞也接受过无政府互助论和工团主义的思想影响。他们主办的《劳工》和《劳工周刊》虽然宣传了一些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也宣传过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和无政府工团主义;在劳工会成员中也有少数无政府主义者;劳工会发起和领导的湖南第一纱厂收回公有运动,是企图在无产阶级没有取得政权的情况下,实现工厂公有和由工人自己管理工厂,这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第一纱厂收回公有运动很快失败了,现实给黄、庞以深刻的教育。这时,毛泽东和湖南的党、团组织给了黄、庞及时的帮助。毛泽东专门找黄爱谈话。不久,黄、庞都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共产国际代表马林路过长沙时,向劳工会领导成员介绍了俄国十月革命的情况和经验。劳工会成立周年时,毛泽东在《所希望于劳工会的》一文中,充分肯定了湖南劳工会一年来的成绩,同时,针对劳工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希望和意见。
在党的关怀和毛泽东的指导下,黄、庞对劳工会进行了改组。在组织上,把原来的“合议制”改为民主集中的“书记制”,设立了评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黄、庞二人驻会主持会务。在基层按照产业组织工会,入会的工人每月要缴会费。关于劳工会的宗旨,则进一步明确为“养成阶级的自觉”,“谋全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不仅是团结劳动者作经济斗争。在宣传上,强调创办《劳工周刊》的目的是促进劳工们阶级斗争的觉悟,铲除阶级区别和人剥削人的制度。在政治上,进一步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投入国际国内的重大政治斗争。改组后,按照党的指示,黄、庞在湖南率先领导长沙工人团体集会游行,反对帝国主义的太平洋会议。会上高呼“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国际资本主义!”等口号,散发传单,揭露太平洋会议是强盗分赃的会议。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写道:在全国反对太平洋会议运动中,除上海外,长沙工人最猛烈。翌年初,在全省不少人被军阀赵恒惕的“自治运动”和《湖南省宪法》所蒙骗的时候,庞人铨发表文章,尖锐地揭露了赵恒惕的自治玩弄的是“官治诡言民治,被治诡言自治”的鬼把戏,是“假联省自治之名,行军阀割据之实”。
1922年1月,湖南第一纱厂爆发年终索薪斗争。工人罢工后,赵恒惕派武装包围纱厂,拘捕、捆打工人数人,在厂内实行戒严,迫令工会下令上工。在黄爱、庞人铨主持下,劳工会向赵恒惕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将军队撤走。16日,黄爱到华实公司办事处向厂方提出警告,经理与董事诱请黄、庞谈判,并以一千元贿赂黄爱,他当场把支票掷于桌上。当日深夜,被华实公司贿通的赵恒惕派来全副武装的士兵百余人,突然包围劳工会,将黄、庞二人逮捕,惨杀于长沙浏阳门外。两位烈士时年均只25岁。
黄、庞殉难的消息传出后,在毛泽东的主持下,长沙各界在船山学社召开追悼会,印发纪念刊物,通电全国,并分发了“黄、庞精神不死”的纪念章。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周恩来、李达等先后发表演讲,撰写文章、挽诗和挽联,对黄、庞表示追悼,称赞黄、庞是“劳动阶级的先驱”。1922年5月1日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将每年1月17日黄、庞殉难日定为中国劳工运动纪念日。1926年,湖南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将黄爱、庞人铨烈士公葬于长沙岳麓山。
(何鹄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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