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4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怎样使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
  吴家麟
制定宪法不是为了装潢门面,更不是为了糊弄人民,而是为了对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起保证作用。宪法是否能起这样的作用,关键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各种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能否真正地贯彻执行,能否把“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的执行情况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要好;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宪法的贯彻实施并不是也不可能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就如何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问题作一番探讨。
回顾我国1954年宪法在贯彻实施方面的教训、五年来执行现行宪法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认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现行宪法,需要落实以下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一、法律保障
实施宪法的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二是普通立法的保障。
在宪法的自身保障方面,现行宪法作了比前三部宪法更加明确和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一、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规定了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关以及修改宪法的程序;四、通过上下级机关的领导监督关系来解决对违宪和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处理问题。尽管上述规定还不算很完备,但比起前三部宪法来,总算是前进了一大步。
在普通立法保障方面,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就更多了。宪法是根本法,所以宪法就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也仅仅是根本法,并不是法律大全,宪法不但并不排除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且从宪法本身的贯彻执行来说,离开了普通立法,宪法就难以实施,有的条款甚至还无法实施。我国现行宪法的一百三十八个条文中附有“依照法律”、“由法律规定”之类条件的达四十余处,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供“依照”,那么宪法的许多条款也就无法执行。可见,对宪法的实施来说,制定出与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是至关重要的。到目前为止,现行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固然有许多已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但还没有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的也还不少,这就给宪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于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供“依照”,宪法这一规定也就不好执行。目前我们国家百废待兴,百法待立,只能分清轻重缓急,逐步解决。为了保证宪法的实施,立法机关应该把与宪法配套的法律放到“重”和“急”的档次上来,优先予以解决。
第二、组织保障
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得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一套具体办法和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在组织保障方面,比1954年宪法前进了一步。现行宪法把“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既保持了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又解决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何监督实施的问题。
如何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违宪的现象,这是宪法监督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宪法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实行领导监督的职权中,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尽管同1954年宪法比较起来,我国现行宪法在从组织上保障宪法的实施方面,的确是前进了一步,但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在监督实施方面基本上是采取最高权力机关监督的模式,这就不能不带来一些难于说通和不易解决的问题。诸如:我国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层次高于一般法律,因此保证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就不能不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那么,如何发现和处理基本法律的违宪问题呢?这在现行宪法里是找不到答案的;除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违宪之外,还有由于国家机关越权等活动而产生的违宪问题,对这一类的违宪行为,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追究又如何追究呢?这在现行宪法里也是找不到答案的。凡此等等,都是宪法实施方面所存在的一些漏洞,有必要从组织上加强宪法保障的措施,例如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专门受理违宪案件的机构,等等。
第三、政治保障
这里所说的政治保障指的是执政党应该发挥政治领导的作用,处理好党政关系,从政治上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中外古今的一条通例。这里的“上”,当然包括各级国家领导机关,但首先应该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是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如果没有党在政治上加以保障,那么宪法的贯彻实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1954年宪法之所以先是失去权威,后又沦为废纸,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党内“左”的路线占了上风,后来“左”的路线又被林彪、“四人帮”推向了极端。宪法一旦成为废纸,随之而来的就必然是一场大灾难。这个惨痛的历史教训,我们应该永远记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高度重视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可观的成绩。但是,由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系统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旧体制的弊端也就无法根除。旧的政治体制的弊端表现在很多方面,首要的就是权力的过分集中;权力的过分集中也有多种表现形式,最突出的表现要算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了。而这一现象的存在就成了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关键问题。
如果没有党的领导,中国就不可能走上社会主义这条康庄大道,对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但是,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是一回事,党如何领导则是另一回事,而恰恰在“党如何领导”这个问题上,我们走了较长时间的弯路。本来,党是政治组织,是各项事业的核心领导力量,而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但多年以来,党实际上却成了凌驾于一切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一来,宪法授予最高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就无法落到实处。既然党在包揽一切,事实上在行使国家权力,那么各级权力机关所能行使的职权就只能是形式上的和程序性的了。在人事任免权上以党代政的弊病表现得尤其突出。根据报刊披露的材料,各地所发生的违宪事件十之八九是由违反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任免干部所引起的。这类矛盾,在现行政治体制的框架内是无法彻底解决的。赵紫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党的十三大“要有步骤地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改变以党代政、党包揽一切的做法。党的领导主要是政策的领导。”党政职能分开是十三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十三大的胜利结束标志着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总之,党将在以下两个方面给宪法的实施提供政治保障: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领导作用;二是改善党的领导,改变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传统做法,保证国家机关宪法职能的实现。
第四、思想保障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之外,还得有思想保障。思想保障对于宪法的实施也是不可缺少的,这是因为:宪法的内容再好,也不可能自行实施,正像古人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都得靠人去执行。执行宪法,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见诸行动,而人的行动总是由他的思想来支配的。不能想象,一个宪法观念薄弱、对宪法内容茫无所知的人,会自觉地执行宪法。因此,对全民进行宪法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的宪法观念,就成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尤其如此。
按理说,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宪法观念应该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强得多,但实际上远非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决定的。旧中国是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而不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这就决定了我们这个新社会带有更多的旧痕迹,既有资本主义的旧痕迹,又有封建主义的旧痕迹,而且后者比前者要多得多。
旧中国基本上没有实行过民主,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对那些“挂羊头,卖狗肉”式的“宪法”,老百姓趋避之唯恐不及,哪肯去接受“宪法教育”?更谈不上树立和增强宪法观念了。新中国建立以后,1954年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本来这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宪法教育的极好机会,是帮助人们树立和增强宪法观念的大好时机,可惜这部宪法只颁发了三年就开始失去应有的权威,处于受批判的地位;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宪法也就遭到了“不宣而废”的厄运。历史的包袱加上工作的失误,再加上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导致宪法名存实亡、威信扫地,这就更加深了人们与宪法之间的鸿沟,更助长了人们对宪法敬而远之、漠不关心的冷淡情绪,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对全民进行宪法教育的难度,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进行宪法教育、增强宪法观念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摘自《法律咨询》第4期)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吴敬琏、胡季发表文章认为: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是一种市场经济
吴敬琏、胡季在《经济参考》发表文章指出,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给我国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吸收现代经济学的有用成果造成了严重障碍。过去许多同志曾经把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混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现在大家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有些同志却不愿意承认它还是一种市场经济,即有宏观管理的市场经济,从而有意无意地降低了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巨大作用。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为市场经济正名,对于在我国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
作者认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个既互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商品经济,又是一种市场经济。这两个词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社会主义经济的。
商品经济是同自然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形式。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它是特指与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产品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则是同“命令经济”或“统制经济”相对立的概念。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它是与指令性计划经济相对立的概念。它们都是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界定一种经济的:前者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后者通过行政命令配置资源。
作者认为,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理论上说,商品经济都是较之市场经济更为广泛的概念。市场经济必然是商品经济,但商品经济未必就是市场经济。所谓商品经济,就是各种财富都可以买卖的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概念。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社会资源的基本配置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换句话说,我们要通过改革建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是别种类型的商品经济,而是采用有宏观管理的市场配置方式的商品经济。在这个意义上也可叫做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作者最后指出,市场经济只是同命令经济即指令性计划经济相对立,而决不是与经济的计划性相对立。市场经济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它可以是完全没有社会宏观管理的,因而是无计划的,也可以是有社会宏观管理的,因而是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应当是有计划的。在这种市场经济中,计划和市场都覆盖全社会。


第5版(理论)
专栏:

  传统政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
  ——学术研讨会综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邀请了国内政治学、档案学、历史学、法学、民族学界学者四十余人,于6月5日至10日在烟台召开了“传统政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就传统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现代遗存,以及开展对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为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服务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研讨中的一些观点择要综述如下:
关于传统批判与现实批判相结合的问题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已刻不容缓。为了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学术界有责任研究我国的政治传统和现实国情,将传统批判与现实批判科学地结合起来,以保证政治体制改革能在新的起点上拓展。有的人指出:长期以来,在对待传统政治制度的问题上,我们的指导思想是有问题的。过去有两个口号:一个叫做“砸烂旧的国家机器”,一个叫做“与旧世界彻底决裂”。这都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形而上学观点,是把“阶级斗争”理论绝对化所造成的片面性。历史上任何一种上层建筑形成后,都有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不可能凭主观意志想“砸烂”就“砸烂”,想“彻底决裂”就“彻底决裂”。离开了政治文化的积累和传沿,政治制度的改革与进步将是不可能的。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是以正确认识现实国情为前提的,而要正确地认识现实国情,必须重视研究我国的政治传统。只有把传统批判与现实批判科学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在高起点上。
关于传统政治制度的现代遗存问题
与会学者指出:所谓传统政治制度,主要指封建政治制度。两千年间,中国政治体制总的说来没有根本性的变动。近百多年来,政治体制一直处在变革之中,这是进步的表现。但变革过程并未完成。传统政治制度的积淀,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专制主义、家长制、官僚政治、人治原则等等历史包袱,是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课题。有的同志说:解放后,我们对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研讨,存在绝对化的倾向,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封建时代最大的问题,是“人治”原则。如清代,例、律并用,例重于律。“重例”,即惟皇帝之言是从。而现代政治生活中,“以政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层出不穷。领导人的一个“批示”,便可以从国库中拨款;没有充分的科学论证,就决定一项巨大工程上马;以及用“批示”来改变法律规定等等,都是“人治”原则的现代形式。政治体制改革应从变人治为法治入手,否则一切将成为空谈。与会同志还指出:人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古代官员的选拔,有世袭制、荐举制、恩荫制、科举制,还有捐纳、吏道、方技等入仕杂途。就荐举制的影响而言,不可不谓深远。所谓“礼贤下士,唯才是举”,只不过是理想中的模式,实行起来,全然不是那么一回事。例如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负责荐举人才的中正官大权在握,可以凭个人好恶决定取舍,随意性极大,缺乏具体标准。甚至不从实际出发,而靠揣摩和猜测上司的意图办事。以至官场上出现权贵干预、人情请托、士人钻营、货赂自通等腐败现象。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仅有一技之长的人被推荐担负重任,甚至身踞要津,进入决策机构,结果总是把事情办糟。这不能不说是古代荐举制的影响。有的同志说:冗官冗吏、官僚主义,以及官场上贪污腐化、敲榨勒索等等,古今不仅“貌合”,而且“神似”。我们必须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才能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兴利除弊。
加强对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
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借鉴
关于传统政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问题,与会者认为,对待传统政治制度的总原则应当是批判。摒弃传统政治制度中属于消极性质的东西,而对传统政治制度中积极性质的东西,则要进行科学的总结,以资借鉴。有的学者说: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一千多年的科举考试制度,是封建社会官员选拔方式的重大进步。科举考试制度本身有个发展过程,也有局限性,但它尽可能吸收更多的人参加,尽可能显示其公平、竞争的原则,就具体办法而言,实行糊名、誊录、校对试卷制度,比现在的许多考试要严密得多;对作弊的处理也比较严厉。此外,对官员的任用实行试用制度、考核制度、监察制度乃至请假、致仕制度等,这些可以成为我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也有的同志说:政治制度具有防微杜渐的作用。人要靠制度来制约。唐宋以后,回避制度日臻完善,有籍贯回避、亲属回避、等级回避、民族回避等等,规定十分严格。如宋代,凡官员亲戚于职事有统摄或相妨的,都得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本籍,而且即使不是本籍但有地产的,也得回避。清代康熙皇帝还规定:“外任官在籍五百里内者,回避。”现任三品以上堂官,其子弟不得考选科、道官员,等等。这对防止官员结党营私都起过积极作用,而且有现实意义。还有人指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对传统政治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我们的研究成果,可以供领导人制定改革方略时参考,但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服务,给人民群众以启示,增强人民群众的参政意识。
(叶维钧 张昌东)


第5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充实和提高我国的民族文化
——评周一良主编的《中外文化交流史》
  戴可来
“文化”和“文化史”的研究,是近年来学术界所关心和不断探讨的一个新课题。最近,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周一良教授主编的《中外文化交流史》,是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新的成果。
什么是“文化”,它的内容和层次如何?这是文化研究首先接触的问题。在该书中,作者提出:“文化应当包含一个民族通过长期体力和脑力劳动所取得的物质的、精神的全部成就”。从这一总的认识出发,作者把文化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狭义的文化”,即表现为哲学、文学、音乐、美术、宗教等方面主要与精神文明有关的东西;其二是“广义的文化”,诸如典章制度、生产交换、生产工具、生活器皿、衣食住行、风俗习惯等等,即那些通过长期劳动和经验所取得的精神的或物质的成就;其三是“深义的文化”,是从狭义、广义文化或更宽领域中综合概括、抽象升华出来的东西,“亦即一个民族文化中最为本质或最具特征的东西”。作者在本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上述关于文化三个层次的划分,特别是提出“深义文化”的概念,使该书对文化定义的规定性更为充实丰满。
作者以相当篇幅论述了各种层次文化的交流。就亚洲一些国家而论,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大多信奉儒家学说,古代中国则成为文化交流中的一个辐射中心。文字、制度、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生产工具和农作经验,对这个地区的诸多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直至今天,属于狭义文化和广义文化层的文化交流仍在进行之中。这两种文化层次的文化交流,可以学习、引进,在对方国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而深义文化则是民族精神的结晶,它的交流,只能相互学习,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参考,却不易移植、引进,化为我有。书中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和所举的大量实例,无疑是对历史上文化交流的反思。
在数千年的中外文化交流史上,除去文化交流的内容之外,文化交流的形式也是本书的重点研究对象。《中外文化交流史》不仅论述了历史上的官方交往,而且广泛论述了民间的交往;不仅论述了正常的友好交往,也指出战争和掠夺对文化交流所起的作用。作者认为,中外文化交流过程中存在着必然性和偶然性。正常的文化交流促进了必然的文化联系,而偶然的历史事件、战争和掠夺,也会形成意外的文化交往的渠道与机会,甚至有时文化交流的开端往往是在战争的形式下展开的。
研究中外文化交流,自然要立足于中国与其他诸国的文化影响与联系。作者认为,文化交流的总趋势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但是,就某一地区、某一阶段而论,也会出现单方面的文化渗透。这样就会呈现出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中外文化交流史》以翔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分析了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古代中国汉文化广被各国的现象,其中虽然也有外国文化传入中国,但毕竟处于从属地位。近代以降,中国闭关自守的大门被西方殖民者的大炮轰开,开始出现西方文化大量传入中土的“西学东渐”,然而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也强烈地影响了西方的宗教观、哲学观和历史观,乃至出现与“西学东渐”相并行的“东学西被”。今天,西方学术中的“东方学术渊源论”仍在发展和扩大,可以说是这种情况的余绪。
文化的发展和发达,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民族和国家的兴旺与繁荣。中外历史上的昌盛时期,无不具有文化交流的背景和因素。在实现“四化”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过程中,我们更需要了解外国文化,吸收其精华,以充实和提高我们的民族文化。而了解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过程,可以从中找到历史的经验和借鉴,从而为当前的改革和开放服务,这也正是《中外文化交流史》问世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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