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放松价格控制 加强市场管理
  王桂五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价格问题日益突出,人们议论纷纷。怎样认识和看待这个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呢?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这是有目共睹的。过去我们进行单项的局部的改革时,价格问题并不十分突出;现在价格问题突出,是在进行全面的配套的改革之前必然出现的新矛盾,这就促使我们更好地重视它,认真解决它。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必须着重解决价格问题,并且指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尽管要冒一定风险,但只要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就一定会取得改革的成功。
价格问题,广义地说,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实物商品的价格,而且还应包括工资、利率、汇率和企业税率等等,它是涉及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和建设等各个领域的问题,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敏感、最实际的问题。所以我们在研究解决价格问题时,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防止主观随意性;注意国民经济内在的有机联系,防止孤立地就价格论价格,更应防止只顾一种商品或几种商品的价格,而不顾各种商品之间的价格比例关系。必须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来研究解决价格问题。
根据近几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经验,我认为,应当研究和利用客观经济规律,在放开和管好市场的同时,放松对价格的控制,才能理顺价格,促使价格日趋合理。
尊重价值规律,特别是尊重供求规律
大家知道,供求规律与价值规律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客观规律,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过去,人们往往偏重于讲尊重价值规律,而对供求规律则注意不够。事实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在市场上成交的价格,往往并不是价值规律决定的价值或原始价格,而是由供求规律决定的实际价格。
合理的价格,合理的商品比价,以及合理的价格构成等等,是在市场交换中按照供求规律的客观要求形成的。社会上的商品千千万万,市场的激烈竞争,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的瞬息万变,不是政府工作人员主观上所能规定和确定的,政府管得越多,越容易违背供求规律的要求。因此,在研究市场交换过程中的实际价格问题时,不仅应当研究价值规律,而且应当着重研究和运用供求规律,以此来制定我们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我们的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甚至发生通货膨胀,究其根源,主要是僵化体制的束缚,过多、过死地规定了商品价格,违背了价值规律特别是供求规律而受到的惩罚。
当前解决价格上涨过快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方法。一种是用增加统一定价、限价等等“堵截”的方法;另一种是利用供求规律,建立和发展政府领导下的市场,放松价格控制,“疏导”和理顺价格。
前一种方法,是几十年来采用过并且仍在采用的方法。实践证明,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方法,弊病甚多。总的来说,是价格混乱,交换混乱,也就是商品经济秩序混乱。具体来说,诸如:执行国家牌价的国营商店里,有价无货,或者要靠“走后门”或靠上级批条子才能供货;有的生产单位由于利小,不愿增产而使某些商品更加稀缺;黑市猖獗,哄抬物价,大量的利润流入“倒爷”的口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实行商品价格的“双轨制”,助长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正之风,贪污行贿、倒买倒卖、以权谋私等等,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改革的顺利发展。
后一种方法,则是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并且正在继续探索和深化的路子。在逐步放松价格管理,加强市场管理,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客观调节作用方面,我们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实惠。例如:国务院1983年放开了160种小商品的价格,1984年又放开了350种小商品的价格,各地政府放开了更多的小商品价格。因此,近几年我国的小商品市场,琳琅满目,丰富多采。又如,原来由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的一些主要商品,包括一些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从八十年代初开始,逐步减少了统配商品品种和统一定价品种,降低了统配资源占社会总资源的比重,从而使得许多商品的价格也放活了,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事实证明,遵守客观规律,放松价格管理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今后应该继续前进,不应倒退。
完善市场机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过渡
去年,党的十三大已经明确提出,我们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目标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这说明了我们对市场的重视,也指明了市场是政府同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如果像过去那样,只强调对价格的严格控制,而忽视对市场的开放、管理和完善,只能是阻碍改革的深入发展。
放松价格管理,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市场管理,是尊重客观规律、注重间接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价格合理的正确做法,也是由僵化的产品经济模式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转化的必由之路。
为了完善市场机制,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完善宏观经济平衡工作,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控制消费基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投资规模。
通货膨胀是物价普遍上涨的祸根。只要政府控制好消费基金、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投资规模的资金总量或货币总量,物价就会比较稳定。
1961年,中央发出了严禁滥发货币、并将货币发行权收归中央的紧急通知后,稳住了当时的物价。1986年以来,中央三令五申地严格控制基建项目,一年多来,基建用钢材的市场价格,已趋稳定。6.5毫米的线材,已由前两年的1800元/吨,甚至2000元/吨,回落并稳定在1300—1400元/吨。这些事实说明,适当地控制住宏观经济的总需求,有利于稳定经济,抑制价格上涨。
宏观经济的总需求,好比如来佛的手掌;具体商品的需求,好比孙悟空。在总需求的一定规模下,尽管由于具体需求不同,某些商品的价格会受到供求规律的影响而有升有降,但社会商品的总价格不会有太大的变动。在市场竞争中,商品的涨价或落价,起到刺激或抑制生产和供应、刺激或抑制居民和企业的具体需求的作用。这是供求规律作用的必然后果,也是政府不容易办好的事,政府不宜过多干预这些具体交换事宜。
二、完善市场法规,加强市场管理。
市场竞争必须要有规则,否则在经济生活中就会产生混乱。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有批发市场法。谁能开办批发市场,谁有资格进入市场,经过什么手续批准,等等,都有法律条文规定。我国政府管理下的市场,是有组织、有领导的市场,更应该有完善的法规加以约束,不能允许随意进入市场竞争,不能允许乱做买卖、乱经营。否则,竞争会使“天下大乱”。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应当在《企业法》、《破产法》等已有法规基础上,制定我们自己的“流通企业法”、“批发市场法”及各种实施细则,才能保证“天下大治”。必须遵循完善的法规,纠正那些投机倒把、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和垄断价格等等扰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茁壮成长。
三、推行一种价格,即市场价格,尽快取消价格双轨制。
为了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克服商品价格“双轨制”的弊端,石家庄市采取的“同一销价,返还价差,逐步放开,扩大市场”的措施,是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由双轨制价格向市场价格过渡的好办法。目前推广速度不快的主要原因是在思想认识方面。一是还未认识到当前我国的物资计划分配指标,实质上已经不代表“物”,而是代表“钱”,即财政补贴或价格优惠。二是总想“一步登天”,而不理解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要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例如,返还价差就是促使企业逐步适应市场机制的过渡阶段。三是不愿为改革作牺牲,不愿像石家庄市领导同志那样,心甘情愿地“自己剥夺自己的权力”,即自己剥夺自己手中那些不利于搞活企业、不利于扩大市场的权益。只有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才能加快推行一种价格的市场机制。
四、完善市场规划和布局。
每个城镇都应合理规划自己的市场布局,使各种各类的市场,首先是批发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各得其所。应当明了,城市的起源,首先是商品交换中心,是商品市场。其他中心职能,包括金融中心、工业中心、科技中心、信息中心等,都是后来的、从属的中心。
统一规划、布置各种各类市场,是城镇政府的应有职能。目前许多城市的副食品批发市场是由工商局领导的,也有二商局领导的。这就很难在同一城市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竞争,很难使商品价格完全合乎供求规律的要求。如山西的煤炭,大部分供应外地城市,但是在产地城市和销地城市,都没有当地的统一煤炭市场,只有各个系统众多的运销公司进行盲目的、不公开的竞争,销价、运价都是各自为政,因而价格混乱,企业怨言甚多。
五、培训市场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扩大市场管理队伍。
我们正在建立以市场为纽带联系政府和企业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市场机制。但是我们的市场规划工作还很弱,管理队伍人数还少,素质也差。应当采取各种方式,总结自己的经验,学习外国的市场管理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市场学,用以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素质,扩大市场管理队伍。
在加强市场管理的前提下,政府要管得少些,管得活些
尊重供求规律,开放和完善市场管理,政府还要不要管理商品价格?回答是:要管。但是应当管得少些,管得活些,少作限制,防止垄断。
一、管的品种要少。少管的原因,前面已经论述过了,这里不多重复。总之,管的多了,市场就会凋敝,管的少了,市场才会繁荣。但是,在尊重供求规律和加强市场管理的前提下,政府根据宏观平衡的预测,管理极少数对国计民生有极大关系的商品价格,如一部分粮食、食油、棉花、能源产品、主要依靠进口的商品的价格等,仍是必要和可行的。对这些少数商品的价格管理,主要是利用国营企业作为管理工具,给这些国营企业以比较充足的货源和资金,使其能在市场上按照供求规律,进行大吞大吐,不让不法分子在市场上兴风作浪。在这个方面,我们是有成功经验的。
二、管的方法要活。政府管理的少数商品价格,其价格水平不应是固定不变的。每隔一个时期,应当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合理的调整。这是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表现,不应再重复“价格多年一贯制”的做法。50年代初期,我国每年春耕前,公布政府在各个地区收购粮食、棉花、生猪的价格。这种做法对于指导生产发展,调节市场供求,相对稳定物价,起过良好的作用,很受农民欢迎。建议恢复这种灵活管理价格的方法。不仅农产品,工业品也可仿此做法。
三、原则上不要限制物价。限价,是主观意志强加于客观经济活动的做法,一般是会违背供求规律要求的。限价是万不得已的权宜之计,只能治标,不能治本。限价的后果往往是:商品更加稀缺;迫使交换手段复杂化;黑市猖獗;政府补贴的负担加重;社会风气恶化。限价的主观良好愿望是制止物价上涨,但是由于违背客观规律,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黑市的价格往往高于放开后的市场价格。因此,限价手段的运用,要特别慎重。


第5版(理论)
专栏:

  正确认识非劳动收入
  张桂生
在学习十三大报告时,有的同志提出了应不应当允许非劳动收入的疑问,这里谈点个人的看法。
所谓非劳动收入,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指不是凭劳动,而是靠生产资料或者资金的所有权获得的收入,像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企业主通过雇工获得的收入,等等。我认为,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是应当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质的规定性来看,非劳动收入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和多种经营方式的状况所决定的。既然宪法规定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那么非劳动收入的出现就是必然现象。因为,私营经济的分配形式,只能按照私人对生产资料、资金的所有权占有来决定,即多占多分,少占少分,不占则按劳分。如果按照公有制企业那样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来进行分配,谁愿意出资办私营企业?所以,要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就应当允许有非劳动收入。
第二,从量的制约性来看,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说得很清楚:“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就制约了非劳动收入的宏观含量。同劳动收入的总量相比,非劳动收入在地位上仅仅是一个“补充”,在数量上只能够占很小的一部分。这种量的制约性,决定了非劳动收入在我国成不了大气候,也影响不了大气候。只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不变,非劳动收入的“补充”属性和“很小”的比重是不会变化的。我们完全可以不必担心非劳动收入的存在会改变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三,从现实的必要性来看,我们现在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了发展商品经济,为了搞活企业、搞活市场,在国家的财力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集股、发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而要使人们愿意把钱掏出来,就得付出一定的报酬,这同银行要吸收居民存款需要付利息是一样的道理。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出现了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土地拍卖、有偿租用;随着竞争引起的优胜劣汰,大企业兼并小企业,富企业承包、租赁穷企业,这些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随着企业的放开、搞活,经营者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又带来风险资金补偿。总之,非劳动收入的存在,是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有益的。
第四,从发展的受约性来看,非劳动收入的提高是被控制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这就把非劳动收入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而且还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节。同时,国家还规定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雇工工资的最高标准和最低限额,实行8小时工作制,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制度;引导私营企业将利润尽可能多地投入再生产;要求私营企业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依法向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等等。这一切,对非劳动收入,特别是对私营企业的非劳动收入,无疑是一种强大的制约,使非劳动收入既能够存在和增加,又不致无限膨胀。
当然,非劳动收入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比如,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都是按资分配,使一些有钱的人,在不从事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将自己的钱增值,这有可能挫伤一些职工的积极性;风险补偿,客观上肯定了某些偶然因素的合法性,处理不好会助长一些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钻政策的空子;企业主通过雇工获得收入,或多或少地占有雇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剥削性的一面;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个人收入,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只要利大于弊,符合法律,就应当允许其存在,并且合理调节、依法保护。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上海举办“迈向世界”征文竞赛
讨论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问题
最近,《创业者》杂志、上海电视台和《当代上海经济》编辑部联合举办“迈向世界”征文竞赛活动。
这项征文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发动各界人士为我国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献计献策,推动外向型经济的理论研究。内容包括:我国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要性、现实的条件和存在的困难;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政策方针的建议;外向型经济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应征稿件可以是理论探讨性的,也可以是具体的经验介绍。
(徐鸿泉)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夏衍认为:人的素质差是最危险的
夏衍在接受《世界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谈到人的素质问题。
他认为,我国发生那么多滥伐乱砍事件,讲来讲去是人民群众素质差,没有文化,不然人们就明白这种事情的严重后果,就能分得清眼前和长远利益。工业农业方面的“一窝蜂”,一哄而上,这一切都是人口素质问题,没有分辨能力。人的素质差了,一切都无从谈起。新技术可以引进,引进了不会用,不会消化,生产力还是搞不上去。
夏衍指出,现在的科学与“五四”的时候有很大区别,科学的发展真是一日千里,而且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科技和生产力的发展最关键的就是教育。
他认为,现代民主化的进程,同样需要教育的奠基。教育不发达,民主也难搞。在那种素质的基础上放任“自发”,只能搞个“文化大革命”出来。他说,十亿多人口,再不加强文化与科学的教育的话,整个民族的素质都要下降,这才是最危险的。
夏衍还批评了一种观念,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不讲人权的,凡是带人字的都犯忌,如人权、人性、人格、人道等都不行。他说,现在提出以生产力发展为标准,但生产力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人,长久以来都是我们最忽视的,许多弊端便由此而生。 (叶子)


第5版(理论)
专栏:书评

  经济法制学习还需要加强
  ——读《经济法制顾问》有感
  秋石
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现在的情况看,无论是在经济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对于经济杠杆和经济法制虽然都进行了不少的研究,但总的来说都不能说很够,相比之下,经济法制的研究和宣传更为薄弱。读了暨南大学王河副教授写的《经济法制顾问》一书(北京出版社出版),我的一个深切感受,就是必须赶快补上经济法制的学习和研究这一课。
用“经济法制顾问”作书名,并且采用问答体的形式,似乎这本书只是一般的经济法律知识手册。然而翻阅了本书的全部内容,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本包括经济法制理论、各方面的经济法规及执法制度的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既有理论性、知识性,又有可操作性,确实是一本内容相当丰富、实用价值较高的好书。
现在四十多岁、五十多岁的经济学者,大多是在50年代学习经济学的,除了经济学本身的问题外,一般有两个缺陷就是,外语不过关,数学基础差。当时通行的苏联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可以说没有定量的分析,也不要求作定量分析。那时的高等学校,多数改学俄语,即使俄语、英语学得好的,在当时的封闭条件下,也没有派上用处,不少人又还给先生去了。改革开放使很多经济学者在这两个方面深感不足,许多人不得不花很大力气来补课。经济学本身的研究也在面向实际方面迈出了相当大的步伐。然而,随着改革与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学者的另一个缺陷——经济法制方面的缺陷又暴露出来了。在50—60年代,我们国家是不重视法制建设的,那个时候培养的经济学者可以说基本上是法盲。问题十分明显,不懂得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是难以圆满回答改革开放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的,加强法制学习,仍是重要的一课。
在实际经济工作部门,包括正在成长的一大批企业家,情况与经济学界差不多。由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少人正在补经济法制这一课。但实际的发展也不平衡,即使是学得好的,也重点是熟悉有关的具体法规,至于经济法制理论,不是不大重视,就是还来不及问津。然而,不懂得经济理论和经济法制理论,也就不可能很好理解和掌握具体的经济法规。何况,我国的经济法规目前尚处于初制的阶段,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法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是必然的。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才能在更高的境界上把握现行的经济法规。还有一个情况,就是这些年我们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但是,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还有很大距离。无法可依的状况固然应当改变,有法不依的状况更值得注意。《经济法制顾问》用了两个部分系统地讲解经济法制理论和经济执法问题,说明作者已经注意到了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因而使本书在同类著作中具有突出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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