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30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详尽的研究报告是科学决策的必要依据
——《鄱阳湖研究》序
于光远
这部书,是1982年我访问鄱阳湖后建议江西省的同志写的。那时我不仅讲了写这样一部书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对它的基本框架讲了一套设想。我还说这本书写成之后一定为它写序。我的建议被采纳了。写作班子很快地组织了起来。经过将近五年的努力,这部书快同读者见面了。现在是我应该实践自己诺言的时候了。
书稿使我很满意。它是我希望看到的一部对某个大流域进行国土经济学研究的科学著作。它既对自己的对象——鄱阳湖区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鄱阳湖区开发的历史及其对生态的影响,作出客观的科学的描绘和分析,并且从这些客观实际出发,提出开发整治鄱阳湖区生态经济系统的理论设计和对这个地区发展的战略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这样一些内容,正是1982年提出基本框架时我希望在书中包括进去的。不过现在书中所写的,比我当时设想的丰富了许多,完善了许多。
我认为,这样一部著作,为对鄱阳湖进行开发整治作出决策,提供了系统的科学根据。在这部书中有必要的资料和讨论,因此具有相当大的说服力。我相信读了这部书之后,大家会同意我的这个看法。
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意味着这部书是完美无缺的。恰恰相反,我认为——我相信此书的作者们同样认为——它会有这种或者那种不足之处,出版之后专家们会对它提出补充或者修正意见。同时我这么说,更不意味着作为鄱阳湖开发整治的科学根据,有了这样一部著作就够了。也恰恰相反,我认为——我相信此书的作者们同样认为——需要有更多的人写出更多的科学著作为同样的事业提供科学依据。事实上,这部书也只可能吸收了到1987年为止的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在这之后我见到又有不少人写文章、作演讲,提出许多宝贵的看法。像鄱阳湖这样一个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重大关系、问题很复杂、而且情况又处在不断变化中的一大块国土,决不是只出版几部著作就可以穷尽对它的认识的。
我一直有这样一种看法:在对于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作出决策时,所根据的应该是详尽的研究报告,也可以说,应该是各种形式的科学著作。只听取口头汇报或者研究一下书面的请示来作出重要的决策,应该说是不科学的。至于凭“简报”或者新闻单位的报道就作出决策,当然那更不是认真慎重的工作态度。因此,专门的长篇大论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著作对于决策常常是必要的。我多次听到这样一种议论:负有决策责任的人很忙,不可能读长篇的研究报告,因此我们只要简单地写一点东西给他们就可以了,写详细的科学报告也许是一种浪费。我不同意这样一种看法。我认为一个负有决策责任的人,他的基本职责是保证自己决策的科学性。因此他不仅要了解有哪些可供选择的主张,而且要了解这些主张的根据是什么。如果在决策时不去认真审查这些主张的根据,很容易发生失误。决策者应该要求人们在提出一种主张时把自己的根据充分地写出来,作出严格的科学论证,应该尽可能亲自阅读这样的著作,因为这些著作是决策科学性的基础。我想这大概也是要求领导干部年轻化的一个原因,年龄较轻的人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去看更多的东西。
当然任何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负有决策责任的人工作尤其繁忙。不应该要求他们阅读所有的研究报告。要求他们去读所有有关的科学著作,就更不应该了。这是事实上做不到的。尽管这样,决策者还是应该特别重视作为决策根据的研究报告和科学著作的写作。即使没有时间仔细地去看,也要关心有没有这样的材料。我认为决策者应该要求在作出决策前自己手边拥有这样的材料,审查一下提出的主张究竟是否“有书为证”。在对某种主张发生某种怀疑的时候,他就可以从这样的书中把有关论据找出来,研究一下对自己这种怀疑是否已经作了回答。当然,决策者在作出决策前可以采取这样一种办法:组织另外一批专家,同这些著作的作者背靠背或面对面地对这些材料进行评论,看看专家之间存在一些怎样的分歧或补充的意见。当然要做这样的工作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先要有人写出这些材料,如果事先没有写出详尽的材料,这样的工作就根本不可能进行了。
我认为,由于提建议、作论证的人和负责作出决策的人,他们在工作中的地位不同,他们工作的性质,从而工作的内容、工作的方法也就不同。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这两种人工作的界限,不是绝对的。决策者自己有时也要直接去做某种研究;而为决策提供研究成果的人,为了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更扎实可靠,为了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得以推广,也常常要离开单纯的研究工作者的身份,认真去考虑如何才能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决策者的采纳,因而也常常做一些似乎超出一个纯粹的研究者范围的事情。
比方说,研究者可以组织起来,对可供选择的各种主张作比较研究。这种组织讨论和评论的工作,就不再属于提出某种可供选择的主张的范围,而是对决策者做更多的服务。对这种不同的主张进行比较本来是决策者自己要做的事情,现在研究者替他做了。这样做的结果,大大减少了决策者的劳动。从效果上说,这样做可以帮助决策者提高决策水平,也可以缩短从提出可供选择的主张到作出决策的时间。
当然这样的工作仍属研究的范围,因为它还只是帮助决策者,而不是作出决策。作出决策仍是决策者的事情。但是我们可以说,同样是研究工作者,可以有离决策者比较远和比较近的区别。一般的研究工作者,离决策者比较远,而决策者的谋士——或称智囊,则离决策者比较近。同样,研究成果也有离决策比较远或者比较近之分。不少为决策提供科学根据的科学著作,不是可以批准实施的方案,而只是一般地提出许多主张,它们就是一种距决策比较远的研究成果。如果人们提出的是一个具体方案,这种方案就是离决策比较近的研究成果了。总之,不论研究者和研究成果,都可以按照离决策的远近分做若干层次。上面说的对可供选择的方案进行比较研究则是一种离决策很近的研究工作。
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鄱阳湖研究》,既有离决策较远的,也有离决策较近的研究成果。
从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出发,把自己的主张研究得更具体些、更深入些、更准确些、更细致些、更周到些,使自己在表达这些主张的方式上,做到更明确些、更生动些、更尖锐些、更有力些,这样的工作我认为是应该做、必须做的,这样的工作虽然不能说是从研究向决策前进,但是它对于整个决策可以起到好的作用。在研究者提出自己的主张到作出决策之间,往往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一段时间都可以利用来完善自己的主张,加强自己的论据,设法使决策者便于作出决策,减少决策者的劳动,缩小决策的范围,减少决策所需的时间,以便使自己的主张容易被采纳,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我们要善于把这个时间抓住。
我还有一点看法想在这里说一下的,那就是研究者不应该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停留在原来的地方。就鄱阳湖的研究者来说,我认为《鄱阳湖研究》写作的完成,是对鄱阳湖研究的一个新的起点,不是它的结束。具体的建议是,我们可以在这部书发行之后,组织一下对此书的评议讨论的工作,把对这部书的评议、讨论,作为进一步推动鄱阳湖研究的契机。而《鄱阳湖研究》的作者们在完成这部巨著之后,也要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继续积极为鄱阳湖的研究,为鄱阳湖的开发整治,作出更多的贡献。
(《鄱阳湖研究》一书已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住房改革几个难点的思考
申玉衡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正沿着提高房租、加发房贴和促进个人购房的路子,由点到面地展开。人们的注意力,已经由要不要改革住房制度,转向对改革的合理模式的探讨。根据各地在制定房改方案时所表露的认识差异,我认为有必要把对住房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研讨进一步公开化、科学化,以便为优化住房制度改革模式开拓思路。
以常州市为例,自一年多前确定继续“筹集房改基金,公房提租加贴,优惠个人购房,从实转起步,逐步实现住宅良性循环”的思路,并得到国务院肯定以来,论证不下十数万字,会议开了四十多次。初步方案现已和市政府各部门见面,但几个重要的观点分歧仍未真正解决。这就使该市深切感到理论探讨和观念更新的迫切性。因为沿着提租加贴的路子改革住房制度,实际上是对我国国民收入再分配理论和方法的一种突破,它不仅触及国家、地方、企业和各阶层居民在前段城市改革中已经得到的利益,而且牵动着各经济管理部门的现行政策。
在过去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城市职工得到的工资补偿只含有很低的房租支出,职工的住房消费主要是靠由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留成支出,以实物型、福利型的分配制“暗贴”给职工。这就带来了住房不受职工工资支付能力制约,消费结构不合理,住房投资与生产投资互相挤占,房地产业难以形成等弊端。但是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从理论到实践上解决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转换资金渠道,使住房消费由国家和企业暗贴给职工变成在国民收入中直接明贴给职工。二是明贴给职工的房贴工资,应该按照什么分配标准计算发给不同劳动性质的职工。目前争论的焦点是,究竟是“人人机会均等”好呢,还是应该按劳分配?三是面对目前单位之间住房建设苦乐不均,如何走出住房经营社会化的路子,促进房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这些问题,既是对住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又涉及到各种所有制企业财产关系的调整。目前各地住房改革模式上的差异,主要是集中在上述三个难点上。
我这里首先针对判断超面积增支加租的标准问题,做一点分析。现在各地计发房租补贴的标准,大致有三类:一是烟台等地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券的办法,这种办法造成的增支面,主要是在低工资收入家庭中。因为按一、二级工工资计算,他只能拿到八、九平方米使用面积的补贴,而200元以上工资的干部则可得到四五十平方米的补贴。二是常州等地以及报刊有关文章所一度主张的方案,即“以市里人均住房面积”为补贴标准,使“住房消费人人平等,多住房子由自己多拿钱”。按照这种主张,必然是现在多住房子的高工资者多增加负担。第三种方案是唐山等地实行的,采取按职工定量补贴和按工资定比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既保证了职工最低可得到8平米居住面积的补贴,又使高低职工之间的房贴差距由烟台的5∶1以上降至3∶1左右。
我认为,无论是仅以现行工资等级定房贴标准,还是仅以职工人数搞平均补贴,都是片面的。住房消费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既有人人必需的适度需求,又存在一些人员的特殊需求,例如专家和教授要有一个书房等。由于大家原有工资标准中的房租含量都较低,因此在确定职工房贴标准时,就理应体现需求上的差别。不承认这个差别,不是商品经济意识。当然,如果差距过大,致使低工资者只得到“一张床”面积的补贴,那也不是社会主义住房制度所希望的。烟台等地在按工资定比补贴的同时,已经通过减、免、补办法,适当兼顾了低工资收入和赡养人口多的职工的实际利益。但值得探讨的是,一旦取消减免补以后,应该怎么办?
住房改革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财政运行机制的调整,目前也有待加深对不同模式利弊关系的研讨。烟台等地所采取的“空转起步”模式,由于实行了使多住房者的增租额与缺房户的房贴节余额在总量上相等的原则,从而旧房改革时的新增财政负担较轻,但由于无法从新租金中取得建房和维修资金,又不得不采取新建房的房贴全部进成本的办法。常州、辽宁一些城市等地实行的“实转起步”方案,则是通过理顺原有住宅投资和经费开支的渠道,用自有资金解决了大部分提租加贴资金,仅少量进入成本和预算支出。这一方案虽然有利于从根本上转换住宅资金的财政机制,克服建房资金长期挤占生产资金、企业间苦乐不均和旧房简单再生产困难等弊端,但由于新建房进成本的比例小于“空转”的方案,以及企业筹资能力上的差别,必然引起城市和企业对新进成本比例的攀比和讨价还价。常州前一段房改进展迟缓的原因之一,正是有人担心因此会“吃亏”。所以,现在必须对转换住宅资金分配机制的总体模式及分阶段实施办法进行系统的研讨,在努力把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中,寻求增强地方、企业自我改革积极性的动力机制,避免给国家住宅改革模式的规范化造成扭曲。
对于住房改革的第三个大的难点——住房的社会化问题,也急需加强研讨。目前实际上存在以城市为本位和以企业为本位的两种起步方式。以大中型企业为本位进行改革比较容易起步,但因企业间苦乐不均,大量“穷”企业起步很困难。同时,城市各单位的自管房屋多分布在不同地段,每一家庭成员往往在不同单位工作。因此,在加强企事业单位同步改革的基础上,以城市为本位,推进住宅经营的社会化,显得十分迫切。由于改革后的企业自有房产,可以通过收租实现住房再生产的良性循环,这就给住房的经营从企业相对分离出来走向社会化创造了条件。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必须从理论与实践上解决住房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如何分离的问题。常州市目前设想通过组建为住房经营服务的股份公司,在保持各产权单位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按区段统一住房的收租、维修、管理和扩大再生产。但是,由于各单位房产的状况、面积和资产价值的不同,以及区段内还有大量无房入股的企业单位,因此如何实行等股入股,如何做好对新建房屋的合理分配和公有房屋向个人出售后的财产处理,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夏禹龙认为:
地方大包干切不可普遍推行
夏禹龙在《世界经济导报》上撰文指出,地方大包干切不可普遍推行。因为,普遍推行地方大包干,将会产生以下弊端:(一)加强块块分割,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在我国目前政企没有真正分开、企业不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的情况下,普遍推行地方大包干,必然造成过度的地方分权,进而必然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严重影响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系和地区间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二)阻碍政企分开,不利于企业自主权的落实。在现行的企业承包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也并未形成企业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普遍推行地方大包干,只会加强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原来就未曾落实的企业自主权更加难以落实;(三)削弱宏观控制,不利于克服投资和消费膨胀。普遍推行地方大包干后,地方政府的投资决策权必然大为增强,这样,它们囿于地方的局部利益,会力求自成体系,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将难以避免,投资膨胀和消费膨胀的势头也很难压下来。(四)强化行政区划,不利于中心城市作用的发挥。中心城市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其较强的经济辐射能力;实行省的大包干以后,必然会强化行政区划,对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产生屏蔽效应,限制其作用的发挥。(进)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黎澍撰文指出:
孙中山求见李鸿章事实的歧误
孙中山在一八九四年求见活动的事实至今仍有不同意见,黎澍在《历史研究》一九八八年第三期著文《孙中山上书李鸿章事迹考辨》对此作了详尽的考证。不同意见主要有:台湾学者桂崇基在一九三二至一九三四年间听中山县长任上的唐绍仪讲,孙中山曾与其讨论所拟上李鸿章书,并请唐设法介绍见李鸿章,孙中山见李鸿章时因广东口音较重,未及二三语便辞去;而丘哲在《我所知道的孙中山先生生平二三事》一文中回忆说,唐曾与孙中山一起同赴武汉求见张之洞,唐意欲求官,孙中山则请求广设医院,造福万民,为张之洞所拒绝。黎澍认为,丘哲回忆的内容与桂崇基同出唐绍仪,但情节有异同。显然两位老先生记忆有误,以致把孙中山北游京津和深入武汉二事搅浑了。同时,唐绍仪在一八九四年七月中日战争一触即发之时,代理袁世凯驻朝鲜总理交涉通商事宜全权代表之职,事务繁忙,即使回国办事,也不可能与孙中山结伴到武汉见张之洞请求差事,甚至同孙中山见面的机会都不会有。唐绍仪向桂、丘二人编造出与孙中山有关的一些故事,无非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价。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许纪霖说:
余英时揭橥了现代
知识分子的双重属性
许纪霖在《读书》发表的《关于知识分子的断想》一文中,评论了余英时的《士与中国文化》一书中关于知识分子的论述。
余英时认为,知识分子首先必须是以某种知识技能为专业的人;但是如果他的全部兴趣始终限于职业范围之内,那么他仍然没有具备知识分子的充足条件。所谓“知识分子”,除了献身于专业工作以外,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以至世界上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又必须是超越于个人(包括个人所属的小团体)的私利之上的。
许纪霖说,余先生在此揭橥了现代知识分子所必须具备的双重属性:超然性与介入性。所谓“超然”,即知识分子应该在社会角色分工中有着一块只属于其本人的独立营地,并凭借各自的专业从事文化价值创造和操作性运用。所谓“介入”,即知识分子又必须关切和参与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包括国家的最高政治决策,能够在一个超个人功利的宏观立场上领导舆论,批评时政,发挥社会良心的功用。
(顾家熙)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我国学者着手编写
多卷本《中国政治制度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历史所等单位一些多年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学者,已商定合作编写多卷本《中国政治制度史》。该书被列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由政治学所负责组织工作,白钢任主编,初步拟定分为《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辽金夏》、《宋》、《元》、《明》、《清》、《民国》、《民族政权》以及《总论》等十二个分卷。该书将系统地论述中国传统政治制度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以及传统政治机制的运作规律,并探讨传统政治制度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传统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庆)


第5版(理论)
专栏:

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
不久以前,中国税务学会邀集专家、学者及税务工作者,就税收理论和当前税务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简介如下:
一、关于税收理论建设。近几年来,税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税收理论建设也有重大突破。现阶段的治税思想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要确立服务经济、合理负担、公平税负、以法治税和管理效率的观念,做到取之有道、取之有度、取之有方。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不可忽视非税思想的危害。混淆税与非税的界限,对流转税搞包税,以人治代替法治,通过大量减免税掩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矛盾,或代替财政拨款搞基本建设,等等,都是非税思想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它的发展必然软化税收手段,影响新经济模式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大部分同志认为,不能把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完善所得税制对立起来。两者密切相关,但又有所不同。目前企业承包制中的包所得税现象,是在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还不合理、所得税税率偏高等特定条件下的产物。为了逐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在不影响当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改进征税制度,即国营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取消调节税,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统一所得税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在此基础上实现税利分流。这样做,既有利于国家征税制度合理化,体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又有利于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
三、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深化税制改革应把税制的“统一、效能、简化”作为目标,以统一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结构两类主体税种的改革为重点,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与会者提出:(1)分两步统一所得税制。(2)建立特殊调节的消费税或产品税与普遍调节的增值税相配合的双层次调节的流转税体系。(3)简化税制。(4)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允许地方有开征区域性税收的权力。
四、改进税收管理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小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目前纳税户数已达2000多万户。这种经营形式的变化,纳税户数的增加,要求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加以改革。与会者认为:(1)要改变目前找纳税人征税的模式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核查的征管模式;(2)要加强法治手段,逐步建立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制定违反税收法规的行政处罚条例,以保障严格执法;(3)要使征管与稽查分离,通过经常性检查,督促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双方都依法办事。
五、划清税收管理权限问题。划清税收权限是强化税收手段、明确各级税收管理职责、调动地方开辟区域性税源积极性所需要的。所谓分税制,确切地说,应当是指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基础上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这种分税型的预算管理体制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但是它涉及到事权和经济利益的划分,制约因素较多,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 (王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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