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5月5日人民日报 第2版

第2版(经济)
专栏:农民的话

小小拖拉机税费知多少
我是上海市崇明岛上一个村里的农民,家有3口人,种承包地4.5亩。3年前我买了一部手扶拖拉机,在农闲时跑运输,一年可挣三四千元钱。
可是最近一二年,特别是今年,各种名堂的费用、税收接踵而来,使人不胜重负。请看我下列的这张单子:保险费130元左右;养路队收养路费从前年的60元猛增到220元;乡政府另要养路费72元;工商所收管理费72元;税务所要营业税、建筑税、教育税、能源税等约1000元左右(营业额在5000元至6000元左右);交通局要交通管理费96元;财政局说什么贴补副业生产每部拖拉机要交84元;税务局今年还增加了一个税务牌照税,又要交84元;公安局、交通队骑着摩托车到处设卡拦车,说这违章、那违反规定,动不动就罚款,使人心惊肉跳;县政府也开了口子,说什么县里要修公路,每部拖拉机又要无偿捐献300元……
我的那些伙伴,有人已经把拖拉机卖了;有人亏了本,夫妻闹离婚;有人直骂政府;当然也有人不管那一套,照样干。我要问有关部门:你们是想把海岛经济搞活呢还是搞死呢?农机站每月供应柴油20公斤,这点柴油能“跑出”多少营业额?能赚多少钱?这样要钱是否合乎党的现行政策呢? 上海市崇明县城
桥乡元六村 黄振兴


第2版(经济)
专栏:短评

农民办事难
农民办事真难!读完这封来信,编者感慨不已。
每月供应20公斤柴油,一年不过240公斤。靠这点柴油能“跑出”多少营业额?能赚多少钱?这些账,恐怕并不难算。收那么多的钱,究竟合理不合理?编辑不好作答,只能就教于崇明县的那些管事人了。这么多的税、费,这拖拉机怎能开得下去?农民买拖拉机无钱可赚,还留它何用!
当然,我们绝不是笼统地反对征税、收费。国家需要建设资金,不征集税收咋行?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国家采取稳妥的措施逐步增加税种,扩大征税面,也是合理、合法的。老一辈农民常说“皇粮国税”,除非“老天爷塌下来了”(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都是应该缴纳的。今天的农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照章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家应该有这个觉悟。此外,为了必须兴办的公益事业,地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适当收一些费用,无可非议,群众也会理解。但如果借此乱开口子,以为不要白不要,竞相向农民伸手要钱,那就大错而特错了。
据了解,一些农民对“税”的不满情绪,其实是由“费”激起的。有的农民没有弄清税与费的区别,把某些地方、部门自立名目征收的“费”都当作“国税”了。而有些人就利用了“不易分清”这一点,混水摸鱼,敲农民的竹杠。这种行为是很不好的,像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粥,既干扰正常的税收工作,又挫伤农民的积极性,甚至引起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希望各地政府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及时制止这种坑农行为。当然,首先是自己不能带头难为农民。


第2版(经济)
专栏:

“检查组”是怎样整掉一个厂的
——访西安饮食机械厂厂长吴昌海
新华社记者 马集琦 侯嘉荫
西安饮食机械厂被检查组查垮了的事见诸报端后(见人民日报4月22日二版),这个厂的厂长吴昌海很快成了读者们普遍关注、同情的新闻人物。记者日前采访了受检查870天、其间又被“停职检查”1年又7个月的吴昌海,他感慨万千,头一句话就发人深思:吃了两年多“婆婆”施给我的“苦果子”,现在才真正尝到了“改革难”的滋味了!
十多年前,西安饮食机械厂是一个由五六间油毛毡棚,少量破烂家具和一二十名工人组成的小维修组,处境艰难。经过几年苦干,工厂乔迁新址,设备更新;职工增加到230多人,固定资产积累到250余万元,主产品馒头机畅销全国。回忆起这段建厂经历,职工同声赞扬吴昌海是个好厂长。吴昌海对职工们的赞扬十分感激,却又非常不安。他说,当厂长的不是圣人,我更非完人,在十几年的厂长工作中有很多缺点和错误。这个客观现实,决定了企业领导人需要监督。正确的检查和监督不是坏事,是好事,它可以使人少犯错误,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于己、于厂、于国都有益。今后,我更要严以律己,兢兢业业地办好企业。
“但是,我不赞成西安市二商局那3个不顾国家利益,专门来工厂找茬子的检查组。”吴昌海说,不在其位,不知其难,没当过厂长的人,不知道厂长的苦衷。现在企业正进行内部改革,新旧体制交替,新旧思想交锋,问题比较复杂,每个厂长都身负重任,如履薄冰,哪里还经得起旷日持久的检查?
西安市二商局所派的3个有50人次参加的检查组,进行的“马拉松”式的检查,吴昌海认为是一段“苦难的历程”。1985年12月21日,第二个检查组刚撤走,相隔一个星期日,23日又来了第3个检查组。这个检查组一进厂,背着吴昌海开了干部会议,布置对工厂进行检查。接着,就把干部、工人一个个地叫去,动员“揭发检举”问题,弄得大家莫名其妙。随着“检查”全面铺开,企业的生产秩序和计划安排全被打乱:工厂的生产用车被检查组调走了,厂里只好花钱租车;为职工购买商品房的协议中断了;厂办商店一项几十万元的业务合同被迫取消了,十几万元的商品被封存起来;与国防工厂合办的科研所被砸了。更使人想不通的是,检查组查账,却逼着工厂自己出3000元在社会上雇会计。此时,吴昌海虽然形式上还是厂长,但已完全失去了调度指挥权。
吴昌海是1986年8月被二商局宣布“停职检查”的。之后,“厂长办公室”的牌子被摘掉了,他只好回家“闭门思过”,接着又停发了工资。吴昌海说,那些天,他人在家里,心在工厂,着急得很。有一天,去工厂了解生产情况,路上几位工人给他打了个招呼,结果这几位工人竟遭检查组多次盘问。从此以后,他连工厂的大门也不敢进了。
1982年以来,吴昌海在工厂大胆改革,推行了几项重要措施,企业活了,职工积极性高了,经济效益一年比一年好。检查组进厂后,横加责难,推翻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又搞起了党支部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撤换了大部分股室、车间干部,在这个小小工厂安排了六七个厂级干部,废弃了劳动考核制度,让职工重吃“大锅饭”。厂办商店1985年实现利润35万元,后换了经理,利润一下子降到5.4万元……
西安饮食机械厂的职工多年来引以自豪的是,他们的“飞雁牌”馒头机在广大用户中赢得了荣誉和信任。但是经过检查组两年多的折腾,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销售市场不断缩小,用户怨声载道。吴昌海说,每当他看见馒头机被用户退回厂里返修,听到馒头机堆在销售点卖不出去,知道历尽千辛万苦建起的横向经济联系被一条一条割断时,他着急得坐立不宁,到处奔走呼吁:宁肯让我受罚,千万别让国家受损失啊!
最使吴昌海痛心的是职工的遭遇。有的同志因为揭发不出问题,或因说了几句公道话,竟被扣发工资,下放劳动,甚至被赶出厂门。工厂生产不景气,工人无劲可使,无活可干,收入不断减少,许多工人被迫在街道上摆小摊,卖玉米棒等。一天晚上,一位摆小摊的工人见到吴昌海,拉住手说:“厂长啊,我一家老小几口人全靠工厂,现在厂里成了这个样子,往后可咋办呀!”听完这句话,吴昌海眼泪直流,安慰工人说:“相信党,问题总会解决,饮食机械厂还会兴旺起来的!”
采访结束时,吴昌海严肃地提出一个问题:如今检查组撤走了,但国家却蒙受了将近200万元的损失,这个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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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又签新合同
我国首家合资企业兴旺
决心创建亚洲第一流航空配餐企业
本报北京讯 记者徐建中报道:我国第一家合资企业、北京民航管理局和香港中国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自1980年5月1日开业8年来,内地和香港双方都收到了满意的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引进外资,巩固发展经营成果,经过协商,双方决定进一步合作,创建北京航空食品〈1987〉有限公司,总投资额为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占60%,合营期限为12年,双方为创建亚洲第一流的航空配餐企业将进一步合作。
(附图片)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餐食质量和卫生标准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日配餐量1万份。图为工作人员正在配制有中国风味的佳肴。
本报记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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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大有可为
云南省决定深化改革
本报昆明电 记者钱江报道:沿海实施经济发展战略,作为西南边疆内陆省的云南怎么办?省委书记普朝柱4月下旬向省委全会的报告中提出必须紧紧抓住机遇。
他指出的这些机遇是:一、可能让出一部分原料,为云南提供一个发展加工工业和乡镇企业的机遇。二、让出部分国内市场,为云南提供一个由封闭半封闭内向型经济转变为开放的、面向省外国外市场的外向型经济的机遇。三、沿海调整产业结构,某些高耗能的原材料工业、部分劳动密集、工时费较低的来料加工工业,以及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会向云南这样的原料产地转移。四、沿海发展战略为云南某些优势产品,如卷烟、茶叶、磷化工、有色金属等扩大出口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五、云南充分利用陆地边境口岸,开拓东南亚市场将面临很好的机遇。
普朝柱说,这些机遇,同时又是挑战。云南省建设资金不足、管理落后、自我封闭的陈旧保守观念严重。对此,关键是深化改革。省委提出:
改革外贸体制,从省到地、州、市、县全面推行对外贸易经营承包责任制;
改革计划体制,逐步实行原材料上调基数包干,或投入产出包干;
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鼓励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和承包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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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农民收入普遍增加 沿海地区先富起来
新华社北京五月五日电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发展,全国三个经济地带的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最高,增加额最多,增长速度最快。
据国家统计局介绍,一九八七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四百六十三元,比上年增加三十九元,增长百分之九点二。东部沿海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高达五百六十七元,比上年增加七十一元,增长百分之十四点三,比中部地区高一百三十四元,比西部地区高二百一十元。在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前十个省、市中,除吉林省居第八位外,其它九个省市都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上海市第一个突破千元大关,人均纯收入达到一千零五十九元,相当于全国农民人均水平的二点三倍。从增长速度看,东部地区比中部地区高百分之五点三,比西部地区高百分之五点四。近年来,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家庭经营的二、三产业比重加大,商品经济较发达,比中、西部两个地区有着十分明显的发展优势。一九八七年东部地区农民从乡镇企业中得到的收入平均每人达到六十四点四元,中部地区人均只有十三元,西部地区人均仅六点七元。


第2版(经济)
专栏:

峰峰矿区建立“物价文明街”
本报讯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物价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受到国家物价局表彰。
该矿区新市集贸市场面积达1.1万平方米,有国营、集体商店和个体摊点1230个,涉及饮食、百货、粮油等20多个行业。过去,这里哄抬物价、缺斤短两的现象经常出现。近两年来矿区加强物价管理并通过开展创建物价文明一条街活动,使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受到矿区职工的赞扬,多次被评为省级“文明市场”。
为防止和纠正违章违纪行为,他们注重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在个体经营户中组建了党支部和团支部,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党团组织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党团员经营户被评为“物价信得过户”。
同时,他们还建立物价档案,聘请20名消费者代表组成物价监督站,市场上设立了5个消费者咨询服务台和3个消费者意见箱,对粮、油、肉、蛋、禽及10种蔬菜实行最高限价,规定购销差率为25%—30%。
(云航 宝顺 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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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几秒胜数年 新酒变陈酿
本报讯 不必长期存放就可以酿出陈酒,这是物理法促熟酒技术应用的结果。
这项技术是北京现代应用技术研究所的一项跨学科的科技成果,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鉴定。它可以使酿造工艺中费时最长的老熟阶段由1至3年缩短为几秒钟。经过处理后的酒的理化指标与自然存储效果相同,还可提高酒的品质。这套技术设备占地只有1平方米,日产量可达100吨。1至2个月,就可收回投资。它不仅受到国内酒厂的普遍欢迎,而且也已作为我国对外出口技术项目进入国际市场。


第2版(经济)
专栏:

江南煤矿打成第一对大口径立管排水孔
 这对口径为260毫米、深度为346.35米的立管排水孔,4日在湖南白沙矿务局龙家山井完工。煤矿采用立管排水,具有管路短、电耗低、效益高等优点,是排放井下积水的先进技术。江南范围内的煤矿因地质、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过去没有采用过大口径立管排水孔。
(据新华社)


第2版(经济)
专栏:

山东利用外资兴修公路
这个省积极利用外资修公路,缓解修路资金不足的矛盾。青岛市修建西环海路,将利用日本低息贷款9000万美元;准备国际招标的济南至青岛340公里长的高质量汽车专用道路,将利用外资1.1亿美元;此外,一段20.3公里和一段53.3公里的国道,分别由世界银行贷款109万美元和719万美元。
(顾兆农)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我国企业的根本大法。为便于大家学习好、掌握好、执行好,我们选了其中部分条文,特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进行扼要解说,并从今天起连载。 ——编者
一、“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见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但它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经营,一般也不适宜由国家直接经营,而是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这里所说的经营权,不是狭义上理解的企业日常的具体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从广义上理解的经营权,即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法》的这一规定,为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享有实际控制的权利,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最重要的内容;其他一些权利,都是由此派生的。企业依法占有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一方面表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和依法处分这些财产;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使用权是指企业可以自主地运用和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生产要素,以取得经济收益。例如,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产品,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等等。
处分权是指企业有依法决定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财产的用途和命运的权利。例如,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留归企业使用。
企业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依法处分权的具体内容,在《企业法》第三章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依法行使这些权利,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得侵犯。
企业对国家授予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是国家授权的结果,并没有改变企业财产仍然属于全民所有的性质。国家作为全民代表对企业财产具有最终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是通过企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来实现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强化资产所有权对企业的制约,而是为了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强化企业在经营上的责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第2版(经济)
专栏: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禁止向企业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
第二章 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四条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征收下列费用:
(一)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自定的职工子女入学费;
(二)建田费、垦复费;
(三)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煤气开发费;
(五)集中供电费;
(六)过路费;
(七)过桥费(集资或用贷款建桥的除外);
(八)排水增容费;
(九)各种名目的治安管理费;
(十)各种名目的卫生费;
(十一)绿化费;
(十二)支农费;
(十三)各种名目的会议费;
(十四)其他名目的费用。
城市市区新建项目,需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
第六条 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企业自愿赞助、资助、捐献的款项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
第十条 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 禁止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不得利用职权或业务上的便利给予抵制摊派的企业以歧视性待遇。
第十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不视为摊派,但事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
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企业依照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出的报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缴纳。
企业对财政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于收到的控告、检举、揭发以及其他部门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移送的摊派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七条 计划、财政、物价、税务、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摊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移送审计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
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九条 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抵制摊派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私分摊派财物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抵制摊派有功的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追回的摊派财物,属于企业已报告或控告的,应当退还企业;未报告和控告的,一律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四条 摊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在复审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含基本建设单位)以及个人的摊派,比照本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8年5月20日起施行。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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