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28日人民日报 第5版

第5版(理论)
专栏:

从广东的实践看改革开放
林若
广东的改革开放起步较早,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批准广东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后又进一步明确肯定了“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政策更加放宽,对下更加放权。经过了将近八年的实践,这三个“更加”的效果如何?有些什么经验?这是国内外许多人都关心的。
对广东的改革开放,八年来有过不少议论。在许多时候,多数人是赞扬、肯定的,但有时也有一些非议。现在回过头来从总的方面看,广东在这八年间,由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变化确实十分巨大。广东过去不是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长期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在“六五”期间,广东的发展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而跻身于全国的前列。全省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这八年间从每年二三十亿元增加到超过一百亿元,一批新的工厂、矿山、电站、港口、公路建设起来,许多老厂在技术装备上得到更新,全省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广货”在很长一个时期拿不出什么象样的产品,现在已能生产出不少畅销国内外的商品。八年来,广东的对外经济活动蓬勃开展,外贸出口量连年大幅度增长,去年已首次跃居全国第一位。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从平地崛起,现已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的发展,市场日益繁荣,人民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开放初期,广东的南海县农村人均纯收入500多元,便称为全国的“首富之县”,现在全省农村平均每人收入已经达到540多元了,南海县去年已增长到1134元。城市职工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有显著提高。
改革开放的这些年,广东的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正确,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充满信心。改革开放使人们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新了陈旧的观念。改革开放使人们进一步懂得了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为教育、科技、文化建设提供了更为充裕的物质条件,促进了这些事业的发展。改革还为人们提供了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职业的机会,促使人们勤奋学习,带来了全省范围的“读书热”、“科技热”。这一切,表明了党中央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总政策在广东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物质文明建设,而且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改革开放的成果是十分显著的。所以,广东的干部群众每讲到这八年的变化,总是异口同声由衷地称颂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称颂党的改革开放给广东带来了“黄金时代”。时至今日,在广东,坚持改革开放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的愿望和要求,任何人也不可逆转。
然而,广东改革开放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同其他具有长过程的任何事物的发展一样,经历了曲折和斗争,受到来自“左”的、右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干扰,特别是“左”的思想干扰。这些干扰,曾经妨碍、阻挠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回顾广东改革开放八年的历程,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将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自觉性,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
同全国各地一样,广东的改革也是从农村开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在那些最困难的地区由群众自发地搞了起来。上级同意的就公开搞,上级不同意的就悄悄搞,有的社队干部思想不通,群众就趁干部去开会或外出时,把田分包到户。这种现象当时在领导层引起的反应是截然不同的。有的地方的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支持农民群众的要求,及时做好完善责任制的工作,局面很快就发生了根本变化。有的地方的领导却把“包产到户”视同邪说异端,认为这是“走回头路”,是“右了、修了、偏了”,因而,或则千方百计去“堵”去“压”去“纠”,以致一些地方的农村改革延迟了两三年;或则采取消极放任态度,遗留问题一大堆,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但是,围绕“家庭承包”而展开的论争却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即生产关系应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还是可以离开生产力水平而任意拔高?究竟是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好,还是符合某种陈旧观点但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好?现在看来,离开社会生产力来抽象地讲所谓的社会主义原则,追求所谓先进的生产关系,以为这样才是革命,这种“左”的思想,既是过去盲目地不断变更生产关系的理论根据,又是农村改革中出现巨大阻力的思想根源。回顾农村的改革,我们更加感到,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证明对发展农业生产有利、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欢迎的改革措施,就是正确的,就应当予以支持。对现在群众创造的许多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生产力的办法,我们也应当采取这样的态度。
在农村改革取得积极成果的同时,我们开始了城市经济领域各个方面的改革。首先抓了向下放权和搞活流通,改变过去集中太多、管得太死的旧体制。接着运用农村改革的经验,狠抓一个“包”字,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财政实行递增包干,使各单位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打破了吃“大锅饭”的局面,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这样做的结果,地方比较活了,企业比较活了,生产比较活了,流通比较活了,整个经济都比以前活了,生产和流通得到较快的发展。在经济活起来的同时,由于各级行政单位和企业都有一定的自主权,手里都有一定的财力,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宏观控制和调节的问题就进一步提到日程上来了。在经济活动中,旧的“平衡”打破了,新的平衡尚未建立起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一些“乱子”。有的同志没有看到经济搞活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了这个最重要的事实,并以此去判断改革中的是非。他们囿于“左”的思想束缚,往往把旧模式的一些僵化做法看作“社会主义原则”,一旦这种“原则”受到冲击,便认为改革把经济“搞乱”了,因而对改革产生怀疑和动摇。这些年来,面对这种僵化的思想和认识,我们十分注意宣传这样一个观点: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它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是难免的,同时又是可以解决的。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去解决。就是说,我们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和配套改革来解决问题,而不应当因噎废食,更不应该一遇到问题就想走回头路。
价格体系的改革是一个充满矛盾、十分复杂的过程。过去,物价长期冻结,越是重要的产品越是统死,许多产品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严重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不改革不行,但一下子全面放开,社会承受不了,也不行。广东改革价格体系是从农副产品开始的。当时,塘鱼价格一放开,广州市场上每公斤鲩鱼马上由2元突升至8元。群众对此议论纷纷,各方面的非议也不少。但坚持下去的结果,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流通的畅旺,塘鱼的价格回降到每公斤3至4元,并且几年来都稳定在这个水平上。尽管近来整个物价指数有所上升,塘鱼的价格仍然变化不大。除鱼以外,禽、肉、蛋、菜、果等农副产品和大多数日用工业品的价格现在也已经基本上放开了,各种产品的比价渐趋合理,为整个经济改革的深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价格改革的结果,不但使政府从物价补贴负担日益加重的被动状态中解脱出来,并且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缓和了市场的供求矛盾,群众基本上还是满意的。事实说明,在改革的过程中,是会发生“阵痛”的,特别是象工资、物价、住房等这类改革,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影响很大。因此,对于这类改革既要坚决,又要谨慎,还要及时向群众讲清道理,帮助群众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暂时困难,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广东这些年来在改革中遇到的思想障碍,最大的恐怕就是对于商品经济的误解。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上最根本的改革,就是从产品经济转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围绕着发展商品经济,进行计划、物资、金融、价格等各个方面的改革。长期以来,党内外有一种传统观念,即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因而,有人认为我们的改革是用资本主义的“药方”治社会主义的“弊端”,也有人怀疑改革是搞“资本主义那一套”,因而不敢搞改革,不愿搞改革,甚至于反对搞改革。这种思想不澄清,改革就很难顺利进行,要深入就更困难。去年,我省召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务虚会,专门研讨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通过学习党中央的文件,联系我们自己的实践,总结经验,大家认识到:(1)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来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它来发展社会生产力。(2)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原先的设想,是社会主义可以不搞商品经济而搞产品经济。但后来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不搞商品经济,就会严重地妨碍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基础上搞社会主义建设,因此,更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3)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它的广泛发展,也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因此,我们既要放手发展商品经济,又要加强宏观管理。
这些年来,广东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遇到的思想障碍也不少。开放初期,有的同志忧心忡忡,怕被资本主义腐蚀,耽心人家来投资办工厂会被剥削;对试办经济特区,又耽心丧失主权。在开放过程中,不断有人因为开放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而怀疑对外开放的方针是否正确。这种精神状态,对贯彻对外更加开放的方针妨碍极大,也被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了是不对的。广东毗邻港澳,有众多的华侨遍布世界各地,是全国华侨最多的省份。实行对外开放,有利于发挥广东的这一优势,通过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八年来,我省共利用了数十亿美元外资,引进了一批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了各行业的技术进步,全省工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提高。我省珠江三角洲八年来的发展,雄辩地说明改革不改革,开放不开放是大不一样的。同是这个地区,同是这些群众、这些干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守着那么好的客观条件,经济并没有获得长足的发展。而三中全会后短短的八年中,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富裕地区了!
综上所述,广东在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左”的干扰,也有右的干扰,但阻力更多地还是来自“左”的影响。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改革主要是变革过去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一套体制,而“左”的思想影响时日较长,不仅在党内,而且在社会上,都已形成了一种习惯势力,要纠正过来很不容易。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忽略来自右的干扰。从广东的实践看,来自右的干扰,除了走私贩私、经济犯罪、复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等问题外,那些轻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借改革开放之名宣扬“全盘西化”的主张,也是对改革开放的干扰,同样必须加以排除。我们必须在改革开放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以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回顾这几年的历程,我们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两个基本点理解更加深刻。我们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满腔热情地实行改革开放,把经济搞活,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不这样,就谈不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兴旺发达就没有希望。三中全会以来路线的两个基本点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全面理解、坚决执行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胜利的根本保证。


第5版(理论)
专栏:

社会主义国家外资立法之比较
王原
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到1986年底,共吸收外资66亿美元,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辅助补充的作用。实践证明,制定和不断完善外资立法,是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证和前提。我国的外资立法同东欧各国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对此进行比较研究,很有现实意义。
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国有化问题
从合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看,各国法律均确立了合资企业作为东道国法人的地位,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并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原则和经济体制又决定了国家要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外国投资服从自己的发展计划。目前,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调整这一关系。
罗马尼亚外资法确定了合资、合营的“混合公司”的罗马尼亚法人地位,但其生产经营又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国家工业之外。公司在国内外的交易活动都被视为对外贸易,并以外汇结算;公司的生产规划不列入国民经济计划;提供给合资企业的原材料和劳务也根据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匈牙利法律规定合资企业具有匈牙利经济组织的组成部分的地位。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不同于一般社会主义企业的是,国家允许合资、合营企业自主经营,不受国家经济计划的约束,这对西方企业界有着较大的吸引力。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来保证对合营企业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权。南斯拉夫仅让外国投资者共同参与企业经营,而在具有决定权的机构中则避免外商的控制。波兰和我国立法均规定本国公民在合营企业决策机构中担任正职领导者。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着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一般都保留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对外资、合资企业进行征收、征用的权力。但为了保护和吸引外资,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还通过法律或双边条约,对国有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南斯拉夫外资法规定,国家根据整体利益,可征用外资购买的不动产,但同时要进行数量相等的补偿。我国1986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同时,在我国同美国、瑞典、罗马尼亚等国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都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按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的前提下,方可对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征收、征用。
外资审查标准和审批程序
对外资的审查,是各社会主义国家为引导外国资本投向本国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部门,确保外国投资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并改善国际收支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统观各国外资立法,对外资都有几项共同的要求。即:符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能确实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如南斯拉夫的批准标准有:符合外资法及其他法令规定的条款,能保证扩大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出口,保证在本国联合劳动组织中引进和采用现代化技术、现代化生产管理和业务管理,符合于南斯拉夫对外经济政策和南斯拉夫国际收支平衡政策。我国法律除确定了四项审批标准外,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还规定,对生产出口产品和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从审批程序看,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大同小异,都坚持由国家职能部门审批的原则。罗马尼亚由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部审查,再转呈部长会议讨论,最后由国务委员会根据部长会议的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南斯拉夫由联邦动力和工业委员会负责审批。我国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但对于规定金额以内,不需要国家增拨资金和原材料,不影响能源、运输、出口等全国平衡的项目,则可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的部、局审批。
外资比例的限制
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原来规定外资上限为49%,以此来限制外资对企业的控制,但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使西方投资者对到社会主义国家投资裹足不前。事实上,只有在外商能够对自己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权力时,他才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70年代后期,尤其是赫尔辛基会议以后,匈牙利于1977年,保加利亚于1980年先后修改了外资法,均规定外资比例可以超过50%。1979年匈牙利国家银行与意大利、西德、奥地利、法国、日本合资建立了具有重大影响的中欧国际银行,其原始资本2000万美元中,匈牙利国家银行仅占34%,外资占66%。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外商通过占有多数股份而对合资企业进行操纵和控制,各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了一些保护性措施。保加利亚法律规定外资比重可超过50%,但是企业领导机构在企业经营上的所有决定必须一致通过才能生效,企业管理委员会主席必须是保加利亚公民,部长会议还保留审批权。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仅规定不得低于25%,而没有上限。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的经济体制使外资无法形成对我国经济或某个产业部门的控制,另一方面,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并不按股份大小决定控制权,对经营上的重大决策须由中外合资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解决。这样,就没有必要再规定上限了。
投资范围
一般说,由于东西方社会制度的差别,社会主义国家从本国利益和国防需要出发,常常限制外商投资于军事工业、通讯工业、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和公共事业部门。如波兰对于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限制于加工工业,特别是生产波兰国内市场特别需要和能够出口创汇的产品,而对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基本要素”范围内的项目,则不允许外资进入。南斯拉夫投资法将合营企业限于发展出口事业和需要引进技术的行业,对于保险、贸易和社会活动则禁止外商投资。从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看,金融完全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唯一的例外是匈牙利,她早在70年代末期即开始利用外资银行的金融力量来扩大贸易金融的活动。从长远看,这一举动的意义决不仅仅限于金融领域。显然,这种合作增强了外商的信心,促进了对外经济合作,加快了对生产性合资企业的引进。
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也放在生产性领域,国防军工、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资则没有开放。但是,单一的国有银行体制已不能适应自主权逐渐扩大、经营越来越灵活的生产企业的活动。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在金融、商业领域发展合资、合营企业将会引起有关方面的注目。
税收和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大多数在税收上给外资以较多的优惠,以消除由于政治和经济体制不同所造成的合作障碍。罗马尼亚对合资企业利润征30%的所得税。匈牙利最初对利润率在20%以下的合资企业征40%的收入税,利润率20%以上者征60%收入税,1977年改为外资一律交40%的利润税,1986年1月再次放宽规定,改为资本超过2500万福林的企业中,外资占30%以上者,前5年交20%利润税,第6年起交30%利润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按不同应纳税所得征20%至40%的所得税,对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含70%)以上者,减半征税,对各类先进技术企业给予各种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为鼓励外商将所得利润再投资,各国均对再投资利润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从各国引进外资的现状看,在经济体制与投资环境差别不大的情况下,税率高低和税收优惠往往会起较大的作用。另外,政府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税收饶让协议,也对外资进入这些国家起到促进作用。
总之,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有着广阔的前景。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确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经济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是一项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课题。


第5版(理论)
专栏:书刊评介

《武经七书注译》评介
谢国良
中国是战争发达之国,也是兵学理论发达之国。据不完全统计,见诸著录的兵书存目约2000部以上,现存兵书在500部左右,在世界军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丰富灿烂的古兵书中,著名的、价值大的约有50部左右,而《武经七书》素享盛名。
《武经七书》系指《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六韬》、《三略》、《唐太宗与李靖问对》(《李卫公问对》)七部兵书的汇集本。它的产生是和古代兵书典籍的整理、武学的设立及制度化分不开的。兵书典籍整理最迟在汉初就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了。宋仁宗时开建武学(军官学校),中有辍停;神宗时复建,形成定制。中央招收武生百人,设武学博士教授,明定教学内容。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四月神宗诏命国子监司业朱服、武学博士何去非校定《七书》,颁发为武学教科书,称之为《武经七书》。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军事理论名著的汇集,也是第一部官定的军事教科书。此后,《七书》作为一个整体而流传久远,影响中外。
《七书》文字多古奥幽微,宋以前,各书分注,《孙子》注家最多,魏武之注最有名,其他则甚少。南宋施子美把《武经七书》作为一个整体,统一注解,阐文释义,广引史传佐证,并列已说而成《武经七书讲义》。明代注解《七书》成风,有“开宗”、“辑注”、“编注”、“集注”、“评注”、“全解”等,而以刘寅的《武经七书直解》最有名,称为“武经善本”。清代朱墉的《武经七书汇解》,汇辑“前贤”注释八十三家之说并列已说,资料甚富。
《七书》注解甚多,良莠并存。同时,对当代读者来说,即使古有注解,仍不免有阅读理解之难。所以,亟需兼取众家之长,予以注释今译。1964年,叶剑英元帅在关于整理研究古代军事典籍以为今用的指示中,要求以现代汉语注释。原南京军事学院的郭汝瑰等同志,在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研究部的指导下,着力于《七书》注译,开建国后注释之先。后因客观原因而未能全部完成。近年来,原注译者又恢复了注释工作。他们进一步搜集补充资料,汲取新成果,对原稿进行了修改、充实和校勘,篇、节之首又添钩玄提要,并附以古兵器、器材、阵法等有关图片。这对于理解《七书》的文义、内容、背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军事思想,是很有帮助的。当然,对兵书(包括《七书》)的作者、成书、版本以及许多问题的理解,历有不同见解,本书注译者采一说而兼列他说,虽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无损于它的学术价值。
最近,《武经七书注译》已由解放军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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